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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引導訓練 教師權利與義務說明 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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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進人員引導訓練 教師權利與義務說明 人力資源處

2 報告內容 一、教師限期升等 二、教師評鑑 三、教師獎勵 四、未來發展重點

3 教師權利與義務 教學 服務 研究

4 教師限期升等

5 教師聘期 聘期 升等限期 每次聘期一年,通過教師評鑑予以續聘及晉薪。
講師、助理教授自正式聘任起六年完成升等;副教授自正式聘任起八年完成升等,否則不予續聘或另予辦理資遣。 升等限期內因生產育嬰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升等期限,但延長以二年為原則。 豁免條件-屆退(65歲)前三年。

6 教師升等作業說明-流程圖 預訂起資年月前半年提出 發升等不通過函 公告時程 教師提出申請 科系所主管填註評估意見 (醫學系)系教評會
學院資格審查(升等演講) 院級外審(分數評分)及 院教評會評審 校級外審(等第評分)及 校教評會評審 任用發聘/報部送審

7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系畢業
各職等送審資格 職等 送審類別 學歷或經歷要求 研究要求或其他 助理教授 學位/著作 博士學位 有專門著作 著作 碩士學位 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或職務4年以上,有專門著作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有專門著作者 講師3年以上 副教授 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有專門著作 助理教授3年以上 教授 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學術有重大貢獻或有重要專門著作 副教授3年以上 有重要專門著作

8 送三位委員審查.至少二位委員評為「良」(含)以上
院/校審查項目 審查項目 院教評會 校教評會[同次審查] 教學 依各院規定 25%,院教評會評定 服務 15%,院教評會評定 研究 院級外審 送三位委員審查.至少二位委員達七十分(含)以上 40%,校教評會評定 (參考校級外審分數) 送三位委員審查.至少二位委員評為「良」(含)以上 綜合評議 20%校教評會評定 獲院、校級優異表現,檢具證明,分數外加 1.獲院級教學優良教師獎、或優良導師獎,每次外加3分;獲校級教學優良教師獎、師鐸獎、或優良導師獎,每次外加6分;全國級教學或教育獎項,每次外加9分; 2.擔任校級一、二級主管者,每年外加2分。 通過門檻 各項達七十分(含)以上 總分達八十分(含)以上

9 校教評會審查機制 教學 服務 院教評會評定「教學」、「服務」成績 校教評會審查 第一階段-研究評分 第二階段-綜合評議評分
教師檢附加分項目證明文件 申請升等教師升等前一職級期間獲院級教學優良教師獎、或優良導師獎, 每次外加3分;獲校級教學優良教師獎、師鐸獎、或優良導師獎,每次外 加6分;全國級教學或教育獎項,每次外加9分。 申請升等教師升等前一職級期間擔任校級一、二級主管者,每年外加2分。 評審項目 教學 服務 研究 校教評會綜合評議 比重 25% 15% 40% 20% 權責 院教評會評定 校教評會評定

10 重要法規(1) 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13 條: 教師新聘或升等最低成績如下: (一)教學、研究、服務總成績需達七十分(含)以上。
(二)院、校著作審查委員各三位,院級外審、校級外審各需二位(含) 以上通過;通過標準為:以分數評分者,各需應有至少二位委員 達七十分 (含)以上,且三位平均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以等第評 分者,應有至少二位委員評為「良」(含)以上。 (三)各學院可訂定較上述各項規定更嚴格之要求。 (四)校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所佔權數比例為:教學25%、服務15%、 研究40%、綜合評議20%;教學、服務成績由院教評會評定,研 究成績由校教評會委員依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所勾選之同領域研 究表現,於評分基準內評分,綜合評議成績由校教評會委員作綜 合性整體考量評分,評分表另訂之。申請升等教師其各項權數總 分,應達80分(含)以上始得通過升等。

11 重要法規(2) 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16條: 102學年度起實施 以著作送審申請新聘或升等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不同職級教師五年內(人文暨社會科學院依該學院規定)獲得師鐸獎、教學優 良教師、優良導師等三類獎項或執行人體試驗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折抵 論文分數,三類獎項分數折抵各以一次為限,執行人體試驗分數折抵以三 件為限。 (一)獲得師鐸獎、教學優良教師、優良導師等三類校級獎項或全國級獎項者,可折抵 論文分數60分;獲得教學優良教師、優良導師等二類院級獎項者,可折抵論文分 數30分。 (二)依醫療法執行人體試驗擔任主持人(共同及協同主持人不列入計算),研究者自行 發起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 initiated),可折抵論文分數60分;主持臨床試驗一 期(Phase I)者,可折抵論文分數45分;主持臨床試驗二期(Phase II)者,可折抵論 文分數30分。 獎項 師鐸獎 教學優良教師 優良導師 院級 30 校級 60 最高折抵180分 三件為限

12 重要法規(3) 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 屆齡退休(65歲)前三年之各級教師,得免除升等限期 規範。得於前述規範年限前一學年簽請所屬主管及 校長同意後,送校教評會審議後得豁免。 符合上述條件,填具「臺北醫學大學教師申請評 鑑及升等年限展延申請表」,簽請校方同意後豁 免。

13 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份最低標準(1/3) A 醫學系基礎學科 醫學科學研究所 臨床醫學研究所 生醫材料暨組織工程研究所
類別 系所別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A 醫學系基礎學科 醫學科學研究所 臨床醫學研究所 生醫材料暨組織工程研究所 藥學系(臨床藥學科除外) 生藥學研究所 公共衛生學系(社區衛生組除外) 保健營養學系(社區營養組除外) 傷害防治學研究所 醫學科技學院所屬單位(專任教師及學術界之兼任教師) 600 450 300 200

14 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份最低標準(2/3) 類別 系所別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B 醫學系臨床學科 醫務管理學系 呼吸治療學系 牙醫學系
牙體技術學系 口腔衛生學系 藥學系(臨床藥學科) 護理學系 護理學研究所 高齡健康管理學系 公共衛生學系(社區衛生組) 保健營養學系(社區營養組) 全球衛生暨發展碩士學位學程 醫學科技學院所屬單位(產業界、政府部門及醫院之兼任教師) 450 350 250 150 C 人文暨社會科學院所屬單位 300 200 100

15 (政府機構、結盟大學、結盟醫院或國衛院之校外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
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份最低標準 (3/3) 論文篇數及研究計劃須達下列標準: 「論文篇數」或「計劃件數」得互為充抵。 國外新聘教師及醫療相關科部教師不適用計劃件數規定。 申請職別 篇數 (第一或 通訊作者) 計劃件數 (政府機構、結盟大學、結盟醫院或國衛院之校外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 教授 5篇 3 副教授 3篇 2 助理教授 2篇

16 報部核證及起算年月 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需填報授課科目及時數 年資起算-2月 / 8月

17 教師評鑑

18 教師評鑑時程 評鑑方式 評鑑平台:人事管理系統https://hrsys.tmu.edu.tw/login.asp
每年四月辦理公告,新增「教學型」教師申請機制 新進教師到職滿三年起 豁免條件-申請制: 教授-獲中研院院士、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國科會傑出獎(得獎3年內免辦評鑑) 各級教師-屆退前三年 評鑑平台:人事管理系統 以本校 帳號登錄

19 教師評鑑項目及評估類別 評鑑項目-以本(103)學年度為例 自選評鑑類別 教學-前二學年平均(101-102學年度)
研究-前五年平均(99-103年) 服務及輔導-近三年( 年) 自選評鑑類別 量評 類別 教學 比重 研究 服務與 服導比重 教學類 60% 20% 一般類 30% 50% 研究類

20 教學評分項目 評 分 項 目 1 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依學生修課人數加權計算學分數) 30 90 170 270 340 2 教學評量成果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 改進 普通 特優 記分說明 評 分 項 目 1 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依學生修課人數加權計算學分數) 30 90 170 270 340 1.以全校專任教師前2學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人數據: <後5%平均為尚待改進 ≧後5%平均<後15%平均為普通 ≧後15%平均<後30%平均為良 ≧後30%平均<全體平均為優 ≧全體平均為特優 2.核計方式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計算辦法』按學生人數倍率計算。 2 教學評量成果 10 40 80 130 160 1. 以教師前2學年度內所授課程進行評分採取其平均 2. 如於大學部與研究所皆授課,則各需選定一課程接受評量. 3. 評量積分 =(大學部該授課程評量成績Ⅹ大學部課程總學分數/大學部加研究所總學分數)加(研究所該授課程評量成績Ⅹ研究課程總學分數/大學部加研究所總學分數) 4. 以評量積分進行全校性排比算: <後5%:尚待改進 ≤後5% < 全體平均:普通 ≤全體平均 < 前30%:良 ≤前30% < 前5%:優 ≥前5%:特優 參 考 項 目 PBL教學學年總時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網路補助教學學年總時數 3 全英文教學學年總時數 4 遠距教學學年總時數 5 跨校教學學年總時數 6 其他教學學年總時數 7 優良教學獎 8 其他 評分項目合計 250 400 500

21 研究評分項目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 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基 本 項 目 1
計畫件數(有審查機制) 10 50 100 150 200 每年平均件數:≦0.2件為尚待改進,>0.2件<0.6件為普通,≧0.6件<0.8件為良,≧0.8件<1件為優,≧1件為特優 2 計畫總經費 30 80 以全校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人數據:<後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50%平均<全體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50%平均為良,≧前50%平均<前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特優 3 研究成果 20 170 1.含期刊論文數、專書(作品)及專書論文數、專利或技轉件數等相關表現值,並依國科會研究人員表現指數(RPI)統計,惟人文暨社會科學院所屬單位之論文計分標準依本校規定辦理(註3)。 2.以全校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人數據:<後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50%平均<全體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50%平均為良,≧前50%平均<前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特優 參考項目 指導碩博士生人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整合型計畫主持人 傑出研究獎 4 產學合作或其他 5 指導學生參與國科會計畫 基本項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22 服務與輔導評分項目 參考項目,不計分。惟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 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基本項 目 1
行政主管 10 50 100 120 (近3年內曾擔任)一級主管為特優,二級主管為優,三級主管/各級行政老師/及跨領域學程負責教師為良 2 執行導師輔導任務 5 35 80 (近3年內)「導師輔導紀錄」填寫次數,以及「導師知能研習」參與次數,依照達成比例予以評分。達成率≦20%為尚待改進,>20%≦40%為普通,>40%≦60%為良,>60%≦80%為優,>80%≦100%為特優。 3 校(院)內委員會 30 45 70 90 (近3年內曾擔任)1次以上為普通,2次以上為良,3次以上為優,5次以上為特優 4 執行校(院)方指派之專案(行政配合度) 20 40 65 校(院)外服務 25 6 導師/社團指導老師 60 項 目 參 考 當選院級、校級優良導師 參考項目,不計分。惟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繼續教育點數 其它 評分項目合計 130 250 400 500

23 教師評鑑作業說明-流程圖 每年四月辦理 通過 公告時程 教師上網確認及維護 (科)系所主管上網考評 (醫學系)系教評會 院教評會初審
教評鑑資料轉入(教務、研發、學務) 教師上網確認及維護 (科)系所主管上網考評 (醫學系)系教評會 院教評會初審 校教評會複審 未通過

24 未通過評鑑教師輔導 通過→發聘及恢復權利 次年度複評 未通過 未通過 所屬主管輔導 全校專任教師排名後5%
近三年未發表第一或通訊作者之SCI、SSCI論文 人社院得採計A&HCI、THCI(Core)、TSSCI論文 Equal Contribution論文不得採計,但IF≧5除外 未通過評鑑教師輔導 通過→發聘及恢復權利 未通過 所屬主管輔導 次年度複評 次年起不得晉薪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主管 未通過 提各級教評會辦理不續聘

25 教師獎勵

26 教師獎勵類別 類別 項目 目的 獎金 1.教學獎 教學優良教師獎 獎勵教學品質受到學生肯定之教師 系所級:5萬 院級:10萬 校級:15萬
2.學術研究獎 研究論文獎 獎勵學術研究表現優良之教師 最高50萬/篇 研究計畫獎 40%計畫管理費 3.行政服務獎 獎勵兼任行政工作表現優良之教師 以年度績效評分重分配 4.師鐸獎 獎勵在教學、研究及服務均表現傑出之教師 12萬5千元

27 未來發展重點 持續研議及完善多元教師評鑑與升等機制

28 推動多元升等、評鑑機制 鼓勵教師適才適性發展其專業職能,積極從事教學精進與創新,協助教師專業成長,新訂教學型教師實施辦法。
配合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在現行學術研究升等制度下,研議以「教學成果」、「技術應用」為主軸的升等機制。

29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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