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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再就业政策解析 周 腊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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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解析 周 腊 元

2 一、新就业再就业政策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1、遗留的问题要回答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过了三年怎么办?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应与企业签协议进中心,享受不超过3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到2005年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7年多,3年超过了,5年过去了,但还有部分下岗职工出不了中心,还有相当数量的下岗职工出了中心出不了企业,劳动关系难以理顺。

3   △原有再就业政策执行到期怎么办?   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重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同时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因为各项再就业政策是相互联系的,实际上到2005年底后有一个再就业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4   2、现实的矛盾要解决。  黄菊同志指出,今后几年(“十一五”规划期)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原有再就业政策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惠及面太窄。新成长的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突现出来,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也需要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矛盾亟待解决。很显然,原有的再就业政策需要延续、扩展、调整、充实。

5 3、经验教训要吸取。 △就业是最有效最根本的社会保障,重基本生活保障轻再就业的做法不符合国情。 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在基本生活保障上是具体、实在、有力,但在再就业上显得粗、虚、乏力。结果是再就业率不断下降,到2001年底,全国在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只有11%。

6 △就业政策应由过渡性、阶段性向长效稳定机制转换。
国务院36号文件是体制转轨时期就业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文件,省政府1号文件是承上启下的重要文件。文件决定的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从惠及的对象范围看,可分为普惠性、扶持性、援助性三类。按照建立稳定长效就业机制的要求,普惠性的政策项目增多。

7  △就业工作必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就业工作惠及的对象是国家所有劳动者,在某一个时期或阶段采取特别措施重点解决部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是必要的、应该的,但抓重点不能忽视一般。比如从1998年开始到现在一直是把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工作重点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失地、无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不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不行,否则体制转轨遗留的问题就得不到有效解决,新的体制和机制就难以建立起来;同时不重视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也不行,否则就业压力就无法缓解,和谐社会也难以建立。

8 (二)重要意义  1、新就业再就业政策文件是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2、新就业再就业政策文件是做好“十一五”规划期就业工作的指导纲领。文件明确了今后三至五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有极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有效性。

9 3、新就业再就业政策文件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长效稳定的积极就业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文件围绕中国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即: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吸纳扩大就业、社会开发提供公益岗位安排就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转移就业、政府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很多就是正在审改的《就业促进法》的内容。

10 二、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二、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主要内容  国务院36号文件和省政府1号文件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指导思想,四项基本任务,五大政策支柱,十项政策措施”,即“14510”。

11   一个指导思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12  四项基本任务:一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二是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三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四是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今后几年,就业工作还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再就业工作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对于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直接、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援助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这既体现了本届政府对“一代人”负责任的态度,也是为建立新机制奠定良好基础。今后几年,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重点,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探索建立市场就业的长效机制。就全国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东部沿海地区,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已基本解决,要在素质就业和城乡统筹等方面要大胆探索,闯出新路。

13  五大政策支柱:一是围绕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就业再就业;三是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四是规范就业管理,加强失业调控;五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14  十项政策措施:  一是岗位开发政策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15 △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6  二是税费减免政策  △收费优惠政策。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高校毕业生。项目: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6项,涉及18部门。期限:三年  △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即A类人员) 。方式: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额度: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期限:三年

17  △企业(实体)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象:①商贸企业;②服务型企业;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④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额度: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期限:三年。

18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③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额度:2万元左右,可适当提高。期限:不超过二年,可再贷款,可展期一次。贴息项目:29项微利项目。贴息期限:二年。贴息方式:全额、50%。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19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额度: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  四是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③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21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界定:①政府投资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②社区公共服务岗位③单位工勤服务岗位。条件: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期限:超过三年的,可相应延长。

22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以奖代补。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标准:由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23  五是社保补贴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方式:单位先缴后补 、按人核定直补,按季补贴。期限:三年。

24   △灵活就业人员。界定:①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②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③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条件: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认定:社区公示、街道(镇)复核、劳动认定。方式:个人先缴后补。责任: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由《优惠证》发放地负责;社保关系不在一个地方的,由失业保险管理地负责。期限:三年

25   △社保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 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标准: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期限:审批截止期为2006年底。认定:同级人民政府。

26  六是就业服务政策  △免费职业介绍。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③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标准:市级200元/人,县级150元/人。方式:总体支付、据实结算、按季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③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标准:市级600元/人,县级500元/人。方式:个人报销补贴、定点机构帮扶。机构:经认定公示的定点培训机构。落实:培训所在地。

27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对符合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根据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的效果,凭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市级1200元/人、县级1000元/人。  △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标准:①对就业援助对象:免收费用(初次);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减半收费。方式:个人申请、劳动审核、财政复核、补贴鉴定机构。

28  七是城乡统筹政策  △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政策。  △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模式。

29  △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积极开展“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乡”活动。
 △消除“零转移农户”。对有外出务工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输出就业1人。  △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

30  八是社会保险政策  △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31  九是失业调控政策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地方政府应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控制失业率攀升。  △主辅分离政策。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2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鼓励优势企业对富余人员实行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不推向社会失业,内部培训和转岗安置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补贴。

33 十是财政投入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级地方财政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经费。 △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

34  (二)主要特点  1、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充实。  关于政策延续。这次新政策将原政策确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新政策规定,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这意味着政策有效期将延长至2011年。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这是对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政策的进一步延长,有利于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35   关于政策扩展。一是在对象范围上的扩展: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援助的对象也相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扩大到了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复员转业军人。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这些满足了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的客观要求,也适应了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二是在有关项目上的扩展:社保补贴在过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以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贷款贴息范围由过去的列举式改为地方上报备案制,我省确定为29个项目,更好地适应了地方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

36   关于政策调整。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每人每年8000元)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二是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减免。以上两项对税收政策操作办法的调整,既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也方便了政策操作,减少了税收征管漏洞。三是改免费培训为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37   关于政策充实。一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就业困难对象稳定灵活就业,有效地帮助灵活就业者参保续保,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就业管理,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增加了对持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二是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更好地提高技能,稳定就业,明确持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允许东部地区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四是建立形成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38  2、操作性更强。  政策项目、惠及对象、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规定十分清楚。特别是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规定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

39 3、含金量更高。 一是补贴的项目增多了。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说 明 类 款 项 1902 就业补助 反映各级财政对就业的补助 190201
说 明 1902 就业补助 反映各级财政对就业的补助 190201 劳动力市场建设 反映财政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方面的开支 190202 再就业培训补贴 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培训补贴 190203 职业介绍补贴 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 190204 社会保险补贴 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90205 岗位补贴 反映财政用于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 190206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反映财政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190207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反映财政用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 190208 对农民工的就业 服务支出 反映财政对农民工的培训补助和提供其他就业服务的支出 190209 特定政策补助支出 反映财政按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政策安排的资金补助

40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16个科目)如下: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41 二是补贴的标准提高了。 三是享受的对象扩大了。

42 4、为地方政府留有扩展空间。 黄菊同志指出:“36号文件提出的是一个基本政策框架,政策体系是开放的,鼓励地方围绕解决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拿出操作性强、真正能见实效的实施办法。”各省、市、县可以在中央政策的框架下加以扩展,走样不偏向,超前不离道。

43 三、我省在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上的新突破 省政府1号文件是结合湖北实际对国务院36号文件的实化、细化、湖北化,以增强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

44 (一)扩大了四类扶持对象范围。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包括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有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家庭,“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扩大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对就业困难岗位补贴由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

45 (二)创新了五项政策措施。对“4555”(女45周岁,男55周岁)人员实行社保援助。一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按社会保险援助对象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实行《企业认定证》。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企业认定证》。三是实行再贷款。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按期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再贷款一次,两次贷款时间合计不超过3年。四是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单位,如有富余人员需在企业内部进行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的,可给予一定的转岗培训和安置补贴。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单位先缴后补”和“按人核定直补”两种方法。

46 (三)细化了六项扶持标准:一是规定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三是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150元/人。四是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600元/人,县(市)500元/人。五是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六是就业援助对象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和减收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对发证机构给予补贴。

47 (四)明确了七条资金渠道。一是规定各级政府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
(四)明确了七条资金渠道。一是规定各级政府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比例,将就业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保持在100万元以上。三是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四是规定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五是规定对驻外劳务工作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给予补贴和奖励。六是规定对村、组劳务输出联络员,由县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经费。七是规定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除用于国家和省内已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劳动力资源调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再就业宣传及专项奖励等。

48 四、贯彻落实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几点提示 (一)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新政策的内涵 1、两个重点
△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一是2007年底前要完成并轨任务;二是“十一五”规划期解决好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 △切实做好对就业援助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始终是就业的工作重点。

49 2、三大难点 △不同对象在不同时限享受不同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难在衔接上)。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落实社保补贴(难在确认上)。 △持《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落实(难在现行财政体制上)。

50 3、八项注意 △税收减免由过去的统一对象、统一税种改为区分对象、定额依次减免。 △社保补贴的对象扩大了,险种增多了,条件放宽了,方式更灵活。 △社保援助属于并轨政策,执行期到2007年底止,所需资金从“特定政策补助”中支出。 △农村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必须是进城登记求职务工者。 △四类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必须是以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优惠证人员”数量和劳动合同期限为前提条件。

51 △失业调控的重点是促进就业,减少失业存量;降低由就业转为失业人数,控制失业增量。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分为普惠性、扶持性、援助性三类。 普惠性政策: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收费优惠、岗位开发、城乡就业统筹、失业调控等 扶持性政策:税收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 援助性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保援助、公益岗位开发及补贴等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承前启后,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建立市场就业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是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突出特点。新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实际执行期到2011年。 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以《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

52 (二)切实落实用好就业再就业资金 ——落实地方资金的预算投入 ——落实各项优惠补贴政策资金 ——防止结余资金增加

53 △对原有的结余要积极稳妥的使用 A、对已有使用安排的要划出 B、把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划入担保机构专户并暂作支出处理 C、可抓紧使用于并轨工作 中央明确,2006年中央财政取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科目。 D、从2007年始不再对下岗职工进行统计,同时在2007年底取消“特定政策补助”支出科目。

54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状况是检查衡量一个地方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工作成果的“晴雨表”、“温度计”。就业再就业资金节余只能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本地就业再就业的任务不重,资金安排多了用不完;二是就业再就业工作未做好,造成补贴资金无法用出去;三是就业再就业的优惠补贴政策未落实好,该用的没用到位。

55 (三)全力抓好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1、抓紧制定或转发政策配套文件,必须确保在本月底前启动新政策的实施。 2、做好4月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抓好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

56 3、迎接省政府在5月中下旬和国务院就业联席会议部门在6月开展的就业工作检查调研。
4、切实抓好五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一是衔接工作 二是发证换证工作 三是核认工作 四是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五是记录工作

57 (四)确保今年就业再就业任务的完成 1、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2、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3、抓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

58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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