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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中原油田分公司 杜习广 2015年4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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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层级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介绍 1.1 主要条款解读 1.2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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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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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是其中对安全生产表述:“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层级 1、宪法 是其中对安全生产表述:“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法律 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相关法三种,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层次与级别是等同的。 2.1 基础法 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国家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时,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时,应该与基础法一致并衔接。 2.2 专门法 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内安全生产的法律。如《特设法》、《管道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交通法》等。 2.3 相关法 是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此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有:《刑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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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 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个层级。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通常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颁布。
3、行政法规 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个层级。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通常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颁布。 4、地方性法规 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级。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地方法或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令的形式颁布。 5、规章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五个层级。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部门令的形式颁发。(如XXX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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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规范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第六个层级。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安全监察规程类; (2)技术检验规则类; (3)资格认可规则类; (4)监督管理办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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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可以是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7、标准 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可以是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注意: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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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公约 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补充形式。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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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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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要条款解读 1.1.1 总则部分 (1)制定本法的目的:(四句话) (2)本法的适用范围:(六个环节)
总则部分 (1)制定本法的目的:(四句话)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本法的适用范围:(六个环节)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含销售、出租、转借、进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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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围界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与条例不同 2014年 新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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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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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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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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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管理 (1)一般规定: ① 安全责任、人员配备与培训:
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管理 (1)一般规定: ① 安全责任、人员配备与培训: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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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②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③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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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注意: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由其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其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⑤保险: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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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单位 ① 要取得许可证: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2)生产单位 ① 要取得许可证: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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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要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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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设计文件的鉴定与新产品等的型式试验规定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在河南省是协会在鉴定,正常情况下都是放在监测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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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出厂要求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注意!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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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第25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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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 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与后应该再做点什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台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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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过程控制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 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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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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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单位 ① 特种设备销售: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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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特种设备出租: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必须是书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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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进口特种设备: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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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 用单位 ①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①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②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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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立制度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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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注:关于“档案”《法》与《条例》不完全相同,应该以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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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⑤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管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原油田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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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⑥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⑦属于共有的特种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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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⑧ 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校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协议等 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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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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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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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要求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其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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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⑿ 电梯的维护保养(第45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国家标准 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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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 电梯制造单位的使用跟踪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 的情况,应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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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⒁ 锅炉的水(介)质处理与清洗规定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锅炉水处理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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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⒃ 特种设备的报废
⒂ 特种设备的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⒃ 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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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关于报废再使用的规定 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 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 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 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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⒄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①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②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③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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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 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
充装单位还应该干些什么?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 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 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 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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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与检测的规定 (1)检验、检测机构的条件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①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②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③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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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 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 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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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时的要求 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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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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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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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 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①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 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②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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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职权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 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 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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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要求重复取得许可和重复检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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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各级应分别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1 应急预案编写导则 2河南省预案 3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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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后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及时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发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 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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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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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 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 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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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亮点解读 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10大亮点 质监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独家解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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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和条例相比,有10方面的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 二)突出了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的两大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 四)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五)鼓励“节能和安全”齐抓共管。 六)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塑制度。 七)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八)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九)确立了事故陪偿民事优先的原则。 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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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 1、改变了《条例》重行政监管、政府管理的体制; 2、确立了“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 “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3、特种设备安全法成为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个综合性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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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监管的概念。法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
二)突出了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的两大原则 1、分类监管的概念。法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 2、重点监管的概念。对特种设备设置在人口密集、公众聚集和危险性大的重要场所所进行的监管; 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是解决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特别手段; 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的特种设备区别进行监管,能够牢牢抓住安全管理的关键。 800多万台特种设备,专业的监管人力只有3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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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 1、《条例》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的监管; 2、《特安法》增加了对经营、销售(包括出租)环节的监管要求,体现了特种设备的闭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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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1、《条例》对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不够; 2、《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3、同时规定了其他各方不可推卸的责任; 比如: 1)监察部门的责任; 2)检验机构的责任; 3)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责任等。 因此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监督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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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五)鼓励“节能和安全”齐抓共管 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原因之一是:特种设备消耗了我们国家大量的能源,仅锅炉就消耗我国70%煤炭。因此,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节能减排,做到节能和安全双赢; 原因之二是:节能减排是我们国家的重要国策之一。 以电梯为例:如果采用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一种永磁同步电机,这个电机比传统的电机要节电,平均能节省30%。这样算下来仅特种设备节能潜力每年近100亿度电,相当于我国三峡一个月的发电量。 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也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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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塑制度 1、强调特种设备实行全过程监管; 2、要求每个环节监管都要做好记录; 3、要求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要齐全; 4、要求经营销售也要有技术资料; 5、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要齐全且存档; 6、要求保管历年的检验报告和记录; 以上工作落实到位了,一旦发生问题,就可以追塑到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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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1、在我国召回制度的起源: 2004年质检总局等部委发布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2、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缺陷产品主动召回是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和手段,适时召回是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目前我国已有10%的法规引入召回制度; 3、规定: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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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1、《条例》对设备报废描述不够清晰; 2、强调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要立刻报废; 3、强调报废设备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4、规定不能销售和使用国家已经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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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确立了事故陪偿民事优先的原则 规定责任单位无力支付处罚和民事陪偿或欠债时,应当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
1、民事陪偿是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2、民事陪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 3、事故陪偿中民事优先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心,事故陪偿中民事优先的原则是对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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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条例》对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1)违法成本太低。 2)处罚执行难度大。 2、《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1)单位处罚最高为200万元。 2)个人处罚最高为上年收入的(30~60)%。 3、处罚的种类: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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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世代。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战略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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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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