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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 入区企业相关地方税收 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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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国际港务区 入区企业相关地方税收 知识培训
王 卫 森

2 各位领导、入区企业代表 大家下午好!

3 第一部分 入区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部分 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

4 第一部分 入区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二 税收实务

5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6 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联合办证 现阶段,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7 1.国地税共管户,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 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纯地税管户,由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1.国地税共管户,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 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纯地税管户,由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8 设立登记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9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2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13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4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15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6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17 税 收 实 务

18 1. 纳税申报 2. 地方税种简介

19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先在银行办理开户,后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管鉴定,并于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20 纳税申报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水利基金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2.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月、4月、7月、10月的1日--15日; 3.房产税申报期限为4月、10月的1日--15日(房屋租赁收入为每月15日前);

21 地方税种简介 现阶段,我国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基金、文化事业费、水利基金的征收工作。

22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3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3﹪ 5﹪ 交通运输业 税目和税率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 3﹪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除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贷款、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贷款、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 邮电通信业 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电报、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 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的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体育业

24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娱乐业 5﹪ 20﹪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台球、保龄球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娱乐业 台球、保龄球 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网吧、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 20﹪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5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二、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城建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26 三、印花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率: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产权转移书据 0.5‰ 加工承揽合同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购销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技术合同0.3‰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0.1‰ 权利许可证照 五元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

27 四、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 1.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8 五、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 税率:西安市现实行五级税率,西安国际港务区范围内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六元。

29 特殊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30 六、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1 征税范围(11种)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2 七、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25%

33 第二部分 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

34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
西地税发【2009】213号

35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五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内部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36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          

37 跨区涉税项目是指已在我市各征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管理的企业类纳税人,在主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西安市其他区(县)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和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应税行为应向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属地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38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管理 外省、省内其他地市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凭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省局征管系统“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管理”流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实施税收管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为其办理正常税务登记手续,并实施税收管理。

39 个体工商户从事跨区涉税项目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其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事项,可通过门临代开票的方式予以解决。

40 该跨区涉税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在项目属地局应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该跨区涉税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41 登 记 管 理     纳税人有跨区涉税项目,并签定、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取得销售不动产资格之日起30日内,在主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属地局申办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42 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     (三)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不动产) 销售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43     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或在我市多个区(县)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的,均应按项目分别进行登记,实施征收管理。在同一区(县)的多个跨区涉税项目,如经项目属地局同意的,可合并统一进行登记,实施集中征收管理。(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暂不按联合办证有关规定执行)

44 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业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完结时,须申请注销。项目属地局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该项目核销登记。

45 发 票 管 理  纳税人的跨区涉税项目,必须在项目属地局领购、使用发票。 没有特别规定的,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不得在项目属地局通 过门临代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纳税人不得使用自制的各种收款收据用以结算收入款项,不 得开具项目属地局以外的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项目属地局可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验票付款。

46 项目属地局可根据跨区涉税项目的特点及征管实际,对项目的建设方或甲方(以下简称受托方)选择实施委托代征管理。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项目属地局可根据跨区涉税项目的特点及征管实际,对项目的建设方或甲方(以下简称受托方)选择实施委托代征管理。        

47 检查与内部协调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或未申报纳税,或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的,项目属地局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48 项目属地局如发现纳税人将跨区涉税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向主管局进行了申报缴纳,项目属地局可提请主管局将已征收的税款在15日内划转项目属地局。如主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划转有关税款,项目属地局可向市局报告,由市局责成主管局及时划转。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49 *实际工作中需强调的问题: 根据市局属地管理的工作要求,国际港务区范围内开工建设的建筑一次性税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分局国际港务区税收征管办公室管理征收,并在所有发票和完税凭证上加盖“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分局(16)”章和“国际港务区税收征管办公室”方章。

50 借此机会,我代表国际港务区税收征管办公室 的全体人员向大家承诺: 我们将以文明、规范、高效、廉洁的工作标准为
纳税人提供服务,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构 建和谐的地税征纳关系,位国际港务区的快速发展尽 自己的全力!            

51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分局 国际港务区税收征管办公室
地 址:新筑什字西100米 电 话: 联系人: 王卫森 孙 立 彭 芳 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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