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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主讲:关绍斌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 (昌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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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同学们打开课本48页。 本章引例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一 合同的履行 1 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设立了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要实现设立交易关系的目的,其正常途径就是履行。 履行一般是作为方式,如交付标的物、支付货款、加工制作、运输物品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当事人依照约定不参与某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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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履行除当事人之间履行的合同外,还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某同学在商场买台冰箱,请商场把冰箱送给妈妈。还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一旦出险就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等。 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代一方对方履行义务。如,本章引例。又如某同学在家做菜没有酱油了就到小区门前的商店买酱油,可是身上又没有钱,于是就和商店说:等晚上爸爸下班由他来付钱。 注意;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约束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也没有权利义务。因此,如果在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其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如,某同学在商场买台冰箱,请商场把冰箱送给妈妈。商场违约没有把冰箱送到妈妈家,这时只有某同学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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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履行的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订立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履行的前提就是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合同合法有效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合同不但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同时还要合法有效才能履行。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就不能履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因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在实践中,无论是起草合同、审查合同,还是处理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看这个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是无效合同就要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如果是有效合同,才能继续审查双方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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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必须遵循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逐条逐款一一对照严格履行。如,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东北大米,你就不能给对方海南大米;约定的是5万吨,你就不能只交4万吨;约定把大米送到三亚,你就不能送到海口。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在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设定合同权利义务,但履行不是任意行为。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否则,违反约定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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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是主给付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是附随义务: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使债权人圆满实现债权。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是《合同法》对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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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义务的约定,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即使合同约定的非常全面,双方在理解上也可能不一致,因而发生分歧,产生纠纷。再者,合同义务设定的基础,也会发生变化。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公平的效果,减少争议,法律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之为合同履行的指导原则。合同应依诚信原则来履行。合同依诚信履行, 要求债务人对合同的履行抱有善良的愿望,进行真诚的努力,追求公平的效果。要求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保护对方的利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种观念上的要求,也是一种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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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为了圆满完成合同主给付义务,当事人虽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但仍应履行的法定辅助义务。 所谓“附随”,是指附随主给付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圆满实现。如,张三卖给李四50只羊,双方约定3天后交货,为节省饲料,张三3天内2天没有给羊喂饲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李四合同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 再如,张三把房屋租给李四,租期到了李四搬家走。 但是,还有李四的邮件送到出租屋。这时张三就有通知李四来取邮件的义务。 还有,合同履行完毕,双方都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见课本50页参考案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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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成立之前,法定。 2.主给付义务:履行中,约定。 3. 附随义务: ① 履行中,法定 ② 履行后(后合同义务),法定 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具体原则: 1.协作履行 2.经济合理 3.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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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为一名妇女,乙为妇产医院. 甲生育后委托乙进行结扎手术并支付价款.后因乙的手术有瑕疵,使该妇女再度怀孕. 甲去乙处检查身体,却发现体内在结扎手术时留有一块纱布. 甲遂对该医院失去信任,要求转院,并要求 乙提供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材料.乙拒绝. 双方争执过程中,乙公开甲曾患有性病. 问题: 1.本案中,主给付义务有哪些? 2.附随义务有哪些? 3.乙把纱布留在甲的体内怎样定性? 见课本50页参考案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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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推定 一 合同的补缺、推定概念: 1.概念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履行的规则。换言之,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履行规则,即条款不明,怎样履行。 补缺、推定是对合同空白点的补充,因此补缺、推定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 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可含糊其辞,似是而非。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合同的补缺规则,在条款欠缺引起纠纷时,为法院、仲裁机关处理纠纷提供遵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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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有缺陷,原因很多。 其一,追求效率。为追求效率,迅速地达成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规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条款,并不追求合同条款的完备;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合同条款可以暂不具体约定,留待将来补充。但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对没有明确的条款,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其二,知识欠缺。合同当事人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甚至有的文化程度只是小学。因此,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往往疏漏某些条款,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具体。这种疏漏,给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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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缺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欠缺主要条款,因不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图,应认定合同没有成立。因为,合同欠缺主要条款是很难用合同补缺的方法救济,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一个或几个“空白点”的补充。对于欠缺主要条款的合同进行补充,几乎等于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补缺是不适当的。 如,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条款没有规定,则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不能补缺。当合同基本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欠缺某些条款,比如欠缺价格条款、履行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人顺利地履行义务。 对欠缺某些条款的合同,如果不加分析地一律认定未成立,与现代合同法“安全、公平、效率”的观念不符。简单地处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补缺挽救有争议的交易关系,使大量有缺陷的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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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补缺与合同解释都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推定,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第一,当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当事人表示意思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实际上是代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把这种补充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释,只是对合同自相矛盾的条款或有歧义的条款,以及表示意思的行为、语言等进行解释,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依照公平原则确定其应当具有的含义。 第二,合同补缺,是对合同补缺,有填补之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推定,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合同解释则有解释的客体或对象,两者的指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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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补缺与合同法原则。 合同补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补缺的结果是公平合理的,诚实信用是出发点,公平合理是结果。因为,合同补缺将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意思,包含的一种思想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双方当事人都意图追求着一种公平合理的结果,双方准备接受的,也是一种公平合理的结果。 如,某专科学院订购1000册《合同法》课本,没有约定价格和具体是专科、本科、还是研究生使用的课本,结果书店送来的是研究生使用的课本,每册价格比专课本高出40元,即总价款多出4万元。学院拒绝接受。因此,学院与书店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问:法院对此案应当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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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补缺、推定规则 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虽然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内容也难免出现漏洞,或者说“空白点” ,使合同双方难以履行,甚至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影响交易安全。 为了救济瑕疵合同,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法》规定了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瑕疵合同进行补缺、推定规则。具体规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协议补充; 二是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推定; 三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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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补充规则 协议补充规则,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不明的条款,如质量、数量、价款、地点等,通过再次协议予以对合同进行补充。 在实践中,一般比较规范的合同文本都有一句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法,对原合同约定不明条款的明确,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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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则 1 按合同的条款确定: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本身已有的条款。换言之,就是对合同已有条款的判断和分析,通过解释字义,整体把握上下文内容间接表达的意思和合同的目的,来确定不明确的条款。 如,合同约定了三个数,明确了3和5,但3和5中间的数不明确,这样就可以根据3和5判断出中间数是4。 又如,甲有一栋大楼请乙装修,大楼四面需用铝板装修,双方约定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560元结算。当乙把大楼装修完成找甲结算时双方因怎样计算实际面积发生争议。乙要求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甲要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问:铝板面积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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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交易习惯确定: 交易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运用广泛,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 特点:方便交易,不为小事扯皮。 如:买大米,送袋子。买鸟,送笼。买牛马,送笼头。 案例: 张三开了一家烧饼店,为了招揽生意就在门前挂了一块“烧饼买二送一”的牌子。李四买三个烧饼,张三给李四四个,李四说:“我买三个,你得多给我一个半,你怎么少给我半个”,张三不同意多给李四半个烧饼,双方为此吵了起来。 问:李四的说法对不对? 见课本52页参考案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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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推定规则 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推定,那就直接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处理。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见课本52页参考案例4--3. 2.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合同约定期限词语含糊,“尽量早日交货”“争取一年内交货”“四批货,一年内交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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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价格变动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交付期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该条执行是违约者不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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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方式,是指具体履行的方法,如交货方法、运输方法等。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就是寻求安全可靠,成本较低的最佳方法来履行合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费用,是指运输、计量、检验、安装、调试等费用。 如,在商场买空调,商场负责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其运输、安装、调试的费用均由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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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在市场经济中,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是放开的,只有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没有放开,仍然由国家计划控制价格。这些商品虽然由根据控制,其价格也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如果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在交货时遇到国家调整了价格,那么合同双方任何执行,按照哪个价格履行?为了不因此产生争议,《合同法》第63条对此作出规定,即价格变动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交付期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该条执行的是对违约者不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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