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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 江西地税 陈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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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新申报表的结构与主要变化 第二节 基础信息表填列与主要信息 第三节 主表信息与填列 第四节 收入与扣除项目明细表填报
第一节 新申报表的结构与主要变化 第二节 基础信息表填列与主要信息 第三节 主表信息与填列 第四节 收入与扣除项目明细表填报 第五节 纳税调整项目表及附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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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产项目表填报事项 第七节 亏损弥补明细表填报法 第八节 税收优惠类报表填报 第九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填报
第六节 资产项目表填报事项 第七节 亏损弥补明细表填报法 第八节 税收优惠类报表填报 第九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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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申报表的结构与主要变化 一、新申报表的设计理念
第一节 新申报表的结构与主要变化 一、新申报表的设计理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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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是股东情况、投资情况以及会计核算、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信息。
二、新申报表具体内容的主要变化 1、新增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是股东情况、投资情况以及会计核算、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信息。 2、实行间接申报法。即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填报,通过纳税调增和调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顺序有调整,税收优惠独立填表。 3、视同销售行为单独申报,注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行为。 4、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基数独立分析计算,报表中不再反映。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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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申报表并实施跟踪管理。
6、房地产企业完工前收入和完工后收入及完工前收入营业税、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等,有了专门填报栏。 7、新增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关注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分期收款方式收入、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进行专项申报调整。 8、期间费用专项申报,便于信息分析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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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完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调整表,关联方分摊费用计入调整。 11、捐赠赞助支出费用专项申报,重点提醒纳税人调整。
9、职工薪酬专项申报,关注各项扣除标准。 10、完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调整表,关联方分摊费用计入调整。 11、捐赠赞助支出费用专项申报,重点提醒纳税人调整。 12、新增资产损失申报表,重点关注专项资产损失申报。 13、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结合最新政策,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专项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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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增金融、保险、证劵、期货和信用担保行业准备金申报表调整事项,明确行业准备金特殊政策。
14、企业用财政性资金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归集表.DOC 15、新增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等重组行为,明确税收选择处理,规避税企双方风险责任。 16、新增金融、保险、证劵、期货和信用担保行业准备金申报表调整事项,明确行业准备金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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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构收入与支出申报表合并为一张申报。
18、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一张申报表改为十一张表,涵盖所有税收优惠,引导纳税人及时申报和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9、不再用“纳税调整后所得”数弥补亏损。按照主表计算公式: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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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可享受免税优惠。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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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境外所得抵免税表由一张增为四张,详细反映抵免及结转抵免情况。
22、取消原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并入其他相应新申报表。 23、新增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申报情况,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规定处理分级征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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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信息大,涵盖面广,提醒事项多,不调整少调整少纳税的涉税风险减小。
三、新申报表的影响 1、申报信息大,涵盖面广,提醒事项多,不调整少调整少纳税的涉税风险减小。 2、申报政策明确,大部分附表中调整事项都明确了税收政策文件,促进申报人提高业务水平和申报质量。 3、税收优惠、股东变化、企业投资和资产损失等涉及企业重大利益信息提示,应审视和申报。 4、风险责任加大,正确处理好如实申报、不申报和虚假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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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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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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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础信息表填列与注意事项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要素构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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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5.“104从业人数”填报说明中,“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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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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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毛利率法、 零售价法、计划成本法以及其他方法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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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3、注册资本 国税发[1994]0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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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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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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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前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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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持有股权期间,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收益一般为免税收入。
二、股权资产等关键信息涉税分析 1、企业持有股权期间,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收益一般为免税收入。 2、持有期间股权投资的增值不纳税;减值准备亦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处置转让股权时,取得的超过投资成本的投资收益,为应税收入。 4、撤资、注销收回股权税后留存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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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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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朱治海、马德全和张辉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数分别为90.06万股、90.06万股和85万股,均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其他股东按相同比例发售其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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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表信息与填列说明 1、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第三节 主表信息与填列说明 1、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2、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 如:境外分支机构利润100,纳税17,会计核算中境内外全部利润80。减除境外所得100后,亏损-20。 弥补亏损后,境外所得剩80,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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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0时,填写负数。 举例:如应税所得30,免税所得-100。则纳税调整后所得-70,计算:-70-(-100)=30。 如应税所得-30,免税所得100。则纳税调整后所得70,计算:70-100=-30,不纳税。 但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此时能体现负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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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30 130 2 -30 70 3 4 -100 -130 5 -70 6 情形 应税项 目所得 减免税 项目所得 主表19纳税
调整后所得 所得 减免 应纳税 所得额 1 100 30 130 2 -30 70 3 4 -100 -130 5 -7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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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48号(已废止) 关于“税收优惠填报口径”明确: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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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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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入与扣除项目明细表填报 一、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列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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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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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①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②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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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公司以开发产品与B公司换土地。房屋账面价700万元,市场公允价1000万元;土地账面价500万元,公允价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开发产品 700 B公司: 借:固定资产—房屋 贷:无形资产 500 营业外收入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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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各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A公司: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开发产品 700 B公司: 借:固定资产-房屋 500 贷:无形资产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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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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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
2、资产盘盈利得 目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当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等盘盈时,先按照一定价值借记相应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董事会等机构批准后,有的冲减管理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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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5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①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6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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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④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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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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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举例:
A企业于2014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10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300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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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
二、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列 1、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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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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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4行“坏帐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帐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3、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会计处理时,按可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债券(股权)投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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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有合同协议;三是有支付资金凭证;四是有扣缴个税。
三、期间费用明细表填列注意事项 1、劳务费 一是有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有合同协议;三是有支付资金凭证;四是有扣缴个税。 2、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 《准则存货》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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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或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处理。
3、差旅费 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或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处理。 4、研究费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期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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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费用化研发费用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账务处理 1.发生费用化研发费用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2.计入当期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3. 发生资本化研发费用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4.计入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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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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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5、利息费用的财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分析:金融企业手续费、顾问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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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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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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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融资利息费用标准调整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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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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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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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调整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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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境外应税劳务征免税处理 我企业为中国境内外商独立企业,2013年1月签订三年期协议,国外投资母公司及我公司共同使用一个ERP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数据共享,此管理系统服务器属于境外A公司,每月向我公司收取一半租赁费500欧元,对这500欧元费用我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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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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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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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四)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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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纳税调整项目表及附表填报 一、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五节 纳税调整项目表及附表填报 一、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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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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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房地产企业2014年取得预收账款4000万元,预计毛利率为15%。
该项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22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40万元。当期管理费用10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00万元。暂无其他收入和费用。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1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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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房地产企业2014年取得预收账款4000万元,预计毛利率为15%,2014年预计毛利额6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2015年完工后,会计核算结转收入4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为3200万元,实现利润800万元。当年该项收入应调减所得额6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 提示:本年预售收入完工后转为销售收入的,不调减预计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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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向上划转 B B C 向 下 划 转 C A 兄弟关系 A B C C C B 平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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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之一 1、划出方 借:资本公积 贷: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2、划入方 借: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之二 1、划出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2、划入方 借: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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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81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的税收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2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doc
84
江苏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读 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
85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86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88
三、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90
举例:2013年11月9日,甲公司购买股票支付价款90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2013年末,股票市价为990万元。
①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2
③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80×25%)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④2014年出售,价款为119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8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④2014年出售,价款为1190万元 借:其他货币性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
93
⑤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0
税收处理: ①投资成本=910,费用10万不确认,调增。 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0万不确认,调减。 ③转让所得= =280,调增80万元。
94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举例:A企业于2013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万,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100万。年末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2014年初转让价款1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30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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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2014年转让股权 1500 借:银行存款 1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2014年转让股权 1500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30 —损益调整 300 投资收益 税收确认收益=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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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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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税函[2009]3号、财税[2009]65号(动漫企业)、财税[2010]65号(技术先进型企业)、财税[2012]27号(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98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doc
99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00
职工教育费特殊规定 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比照)。 财税[2010]65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1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由个人承担。高管人员境外考察培训费,在管理费用支出。
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由个人承担。高管人员境外考察培训费,在管理费用支出。
102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doc》(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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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10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计算基数:年度利润总额指按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 2、受赠部门: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105
3、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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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减除5000后,剩余4000,征税。重置资产按4500万元折旧。
八、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举例:某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费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5000,取得政府补偿6000,搬迁处置收入3000。搬迁过程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重置资产4500万元。 新政策规定: 1、9000减除5000后,剩余4000,征税。重置资产按4500万元折旧。 2、不纳税。重置资产计税基础= =500
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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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产项目表填报及注意事项 一、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节.doc
第六节 资产项目表填报及注意事项 一、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节.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109
提示: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提示: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112
2014年申报调整:纳税调减3000元,2015年至2016年,每年折旧1500元均纳税调增。
某公司2014年初购置电脑4500元,按固定资产核算,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3年,平均每年折旧1500元。同时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4500元。 2014年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500 贷:累计折旧 1500 2014年申报调整:纳税调减3000元,2015年至2016年,每年折旧1500元均纳税调增。
113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114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115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doc)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6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五、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117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18
债务重组债转股举例 A企业债务500万元,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420万元的股权。合同约定甲债转股42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70%,其余80万元不再偿还。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实收资本(股本)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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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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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亏损弥补明细表填报方法 一、所得税弥补亏损主要税收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23
1.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按以下填写:
二、填列方法与案例分析 1.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按以下填写: ①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所得减免)-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②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125
1100
126
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2、第2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或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 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127
第八节 税收优惠类报表填报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规定 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
2、所得减免优惠(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清洁发展机制等)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投资中小高新企业抵扣) 4、减免所得税额优惠(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地方减免和其他专项减免) 5、税额抵免(购置专用设备抵税)
128
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具体包括优惠项目和文件参阅填报说明。
129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31
2、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3、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4、A107014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32
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 A107011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33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包括:
三、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包括: 1、农、林、牧、渔业项目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5、其他专项优惠项目
134
1.第3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35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doc 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行(所得减免)-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删除“-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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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包括: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3、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其他专项优惠,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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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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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税所得为18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8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表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再填报:1150×10%=115万元
140
但,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结果:1150×25%-1150×10%=172.5 但,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即:该公司3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87.5元(1000×15%+300×50%×25%),而按先减半后按15%征收只缴纳172.5[1150×(25%-10%)],两者相差15万元。 即:150×12.5%=18.75,为少计纳税金额。150×2.5%=3.75,为多计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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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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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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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填报方法 关键词语 1、法人所得税 2、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3、两个50% 4、收入、工资、资产三个因素分配
第九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填报方法 关键词语 1、法人所得税 2、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3、两个50% 4、收入、工资、资产三个因素分配 5、出示证明,自主决定 6、分级管理,分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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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doc 分公司 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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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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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2014年某期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举例:2014年某期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A分公司 B分公司 C分公司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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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A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 =0.38 B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 =0.465 C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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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A分公司=100×0.38=38万元; B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C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分析:如税率不相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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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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