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學 號:997I0010、997I0024 組 員:洪韋鈴、王婷婷 日 期:101.01.09 指導老師:王立杰 老師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導論 學 號:997I0010、997I0024 組 員:洪韋鈴、王婷婷 日 期: 指導老師:王立杰 老師
2
性侵女兒10年 父被判11年 /12/26 嘉義縣一名父親被控從90年起,向當時國小三年級的女兒誆稱需喝童子尿治病,連續強制猥褻、性侵得逞,時間長達10年;嘉義地院判處11年徒刑、需強制治療。全案可上訴。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於民國90 年1月間,利用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懵懂無知,誆稱因罹患疾病,需飲用童子尿治癒,並持「補增本草備要」中醫書,取信於女兒,涉嫌對女兒強制猥褻,直到國小五年級。判決書表示,被告於91年9月間,涉嫌對女兒性侵得逞;後來因女兒反抗,被告則改以金錢利誘,從92年 7月起至99年2月間,以每次給付新台幣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零用錢,對女兒性侵得逞。
3
被告於今年2月2日除夕當天,趁就讀大學的女兒由外地返家的機會,涉嫌強制猥褻,其女兒憤而推開父親逃離;後因被害人壓力過大,在校情緒失控向師長傾訴遭父親性侵害,師長獲悉後,報警處理。嘉義地院審理終結,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對年幼女兒強制猥褻、性侵等行為,讓女兒飽受身心創傷,造成內心難以抹滅陰影;且犯後飾詞狡辯,還誣指「女兒在外交友複雜,欲構陷父親」等語,顯然毫無悔意。判決書表示,被告經醫院鑑定,自我衝動克制力不足,對被害人缺乏同理心,因此,除判處有期徒刑11年外,應於刑期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4
兒少法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58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等相關規定處理,並依法究責 。
5
性侵害相關法規 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依刑法第二二五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處罰。若係猥褻行為,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猥褻罪) 一、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徒刑。 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7
5歲女童 慘遭水泥封屍 年2月27日 宜蘭縣警局婦幼隊去年底接獲一名李姓女受刑人的求助信,希望協尋失聯一年多、91年次的女兒,經過抽絲剝繭,協尋案竟變成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水泥封屍慘案!涉案的31歲板模工人吳文宏受前同居人委託照料女兒,卻涉嫌殺害再以水泥澆灌藏屍滅跡,宜蘭檢警昨天到吳嫌曾租住的基隆市立德路30巷現場起出藏屍的水泥塊,用電鑽鑽開,果然發現水泥塊中有紙箱,箱中有藍白帆布袋包裹的女童屍體,女童死亡已超過一年,女童遇害當時約5歲。警方調查,吳嫌是板模工人,有姦淫幼女、賭博等前科,已婚,妻子另涉及虐童致死案通緝在逃,檢警將深入追查女童死因,也將釐清吳文宏目前的同居人及母親是否知情或協助犯案。
8
戒護下認屍 母哭罵兇嫌 昨晚,正在宜蘭監獄服刑的女童生母在戒護下趕到認屍,悲 痛啜泣,氣憤地說:「一定要讓吳文宏接受法律制裁!」 警方根據李姓女受刑人的求援信深入調查,李女95年7月30 日入監服刑前,將女兒託給同居人吳文宏照顧,但同年8月 7日小女孩前往探監後,吳文宏便以各種理由推託,李女再 也沒有看過女兒。 31歲板模工 測謊未過關 吳文宏曾租屋住在基隆市,有性侵女童前科,經常更換住所 警方查出他的戶籍在台北縣五股鄉,持續追蹤,才發現疑點 重重。吳嫌落網後一度否認犯案,但沒有通過刑事局的測謊 吳嫌對於女童「被埋在土裡」及「放在家裡」的反應相當強 烈,研判女童已遭遇不測,便直接與吳嫌深談,終讓他俯首 認罪。
9
鑽破水泥塊 童屍有外傷,吳嫌辯稱,原定95年10月8日要帶女童探監,但探監前3天,因為女童吵鬧,他拿起「愛的小手」打了女童幾下,不料女童卻「嚇」到休克,他以為女童已經死亡,趕緊將屍體「處理」掉;警方認為這是吳嫌的脫罪之辭。檢、警昨天依照嫌犯供詞,在基隆市吳嫌原租屋處隔壁的後方水溝找到封住女童屍體的方形水泥塊,隨後運回宜蘭縣殯葬管理所員山福園,用好幾支電鑽小心鑽了約1個小時後發現女童屍體。打開裝屍體的帆布袋後,流出大量屍水,傳出陣陣臭味,女童屍體呈蜷曲狀,死狀淒慘。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錦秋表示,推算女童死亡已超過一年,但皮肉還大致保存完好,可清楚辨識臉部及四肢有明顯外傷,檢方另須解剖屍體調查是否遭凌虐或性侵。
10
根據本案,違反了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法條,依兒福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依兒少法第三十二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依兒少法第三十六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 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 構教養之。
11
依兒少法第六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 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 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 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12
體罰 又發生過度體罰事件!台中縣大甲鎮文昌國小一名小學五年級男童,只因為數學錯題答案沒訂正,當場被老師處罰交互蹲跳一百下,結果男童跳完後肌肉酸痛,演變成橫紋肌溶解症,緊急送醫住院治療,目前有引發腎衰竭之虞。家長痛斥老師老師不當體罰,學校雖然道歉並老師懲處,但家長無法接受。兩腳交替的交互蹲跳,一般人跳10下就受不了,但台中縣大甲這所國小的11歲小五男童只因為一題數學寫錯沒訂正,老師就處罰交互蹲跳,一罰就是一百下,小男童15日回家跟媽媽說「膝蓋好酸好酸」,沒想到17日情況嚴重,緊急送醫院掛急診。男童母親張太太說,「(回來)一直跟我喊痛,第二天是很嚴重,他上床跟什麼的時候已經都要他爸爸抱,隔天帶他去小兒科就診,小兒科就跟我建議說要來趕快來大醫院。」童因為過度交互蹲跳,導致膝蓋肌肉傷害毒素無法排出體外,釋放出肌紅蛋白酵素將肌肉溶解,造成橫紋肌溶解症,會破壞骨骼細胞,更嚴重還會引發急性腎衰竭,男童母親無法理解,為了一題數學題,老師處罰竟如此嚴厲?男童母親說,「只是一個題目錯了沒更改,這樣子對他處罰是過重了!」
13
文昌國小校長蘇靜美說,「這個場面變成雙輸,家長也難過,老師也很懊悔,我們就開了教評會,然後(老師)移送考核委員會。」雖然學校向家長坦承處罰失當,但男童家長無法接受,目前男童已住院一個禮拜,萬一腎衰竭併發敗血症,不是淡淡說處罰太重就能交代。 5年前,一名國小五年級學童因為被罰150下交互蹲跳,出現橫紋肌溶解症,連上廁所也有問題,這名小學生如今已經唸高中,他對老師始終懷有恨意,無法敞開心胸,本案經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體罰傷害之後,相同案件一一曝光。 彰化陳姓小學生因為忘記帶膠水,被罰交互蹲跳150下,最後老師賠25萬和解;同樣在彰化,陳姓國中生在廁所嬉戲被罰起立蹲下150下,導致出現血尿,也是25萬和解;還有苗栗徐姓國中生因為頭髮太長,被罰交互蹲跳,做到152下已經受不了,造成腎衰竭差點喪命,法官判決國賠66萬。 2006年,立法院三讀通通過「教育基本法」,明文禁止體罰,但體罰事件並未因此消失,老師在處罰學生前,最好三思而行,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14
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 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 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這七種罪責,即係體罰所可能觸犯之各種刑事責任,其中4毀損器物罪之行為,有可能在同一個體罰行為當中,同時涉及1、2或5之罪責,此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而依1、2或5之罪責處罰之。
15
由於國民小學教師不論是否曾受派任,均是刑法之公務員,其如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體罰學生者,應依體罰結果所觸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不純粹瀆職罪的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其最高度刑依所體罰結果的不同,分別為: 1.造成普通傷害者,得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下三月以 上,拘役三月未滿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2.造成傷害致死者,得處無期徒刑或十年六月以上有期徒 刑。造成傷害致重傷者,得處十五年以下四年六月以上 有期徒刑。 3.造成暴力公然侮辱者,得處一年六月以下三月以上有期 徒刑,拘役三月未滿或七百五十元以下罰金。 4.造成毀損器物者,得處三年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拘 役三月未滿或七百五十元以下罰金。
16
如家中孩童有遭受家暴虐待之情形,可求助以下之管道
婦幼保護專線 113 各地警察局110 全國福利關懷專線 1957 晚晴協會 北(02) 中(04) 南(07) 男性關懷專線 向學校反映,由校方協助通報 直接向各縣市社會處求助
17
THE END 謝 謝 聆 聽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