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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主任黃貞容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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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人: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主任黃貞容 2013年12月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實務 報告人: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主任黃貞容 2013年12月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及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3 兒少安置系統-替代性服務 政府及民間團體對於喪失功能的家庭,依問題嚴重程度分別提供支持性、補充性及替代性福利措施。
替代性福利主要在替代父母的照顧功能,包括收養、寄養及機構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兒少家外安置順序依序為安置於合適的親屬家庭、安置於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安置於立案知兒少安置教養機構。

4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 法源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安置機構和寄養家庭二大系統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

5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安置對象 法規名稱 條次 對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3條第1 項第8款 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23條第1 項第9款 無依兒童及少年 23條第1 項第10款 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52條第1項第1,2款 偏差行為嚴重,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56條第1項各款 嚴重虐待或疏忽,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少年 62條第1項第1款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其他申請保護安置情事

6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安置對象 法規名稱 條次 機構名稱 對象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15條 緊急收容中心
被查獲(救援)從事性交易之實或有性交易之虞 第16條 短期收容中心 調查後有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 第18條 中途學校 有性交易之實 少年福利機構 有性交易之虞(坐檯陪酒、伴遊、伴唱或伴舞、其他涉及色情侍應工作)

7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安置機構及寄養人數 2013年安置人數中機構安置佔65%、寄養家庭佔35%
年度 安置機構 寄養家庭 機構數 床位數 安置人數 儲備家庭 2013 126 4,949 3,498 1262 243 1,844 2004 77 3,938 2,844 1001 240 1,960 2000 57 註1 2,732 註2 備註1:缺兒童床位數統計 備註2:2000年寄養家庭統計以人次計算 資料來源:內政部全球資訊網(2013年數據統計至6月) 2013年安置人數中機構安置佔65%、寄養家庭佔35% 2000至2013年增加69機構(121%),安置人數增加766人(28%) 2004至2013年寄養家庭增加261家庭,安置人數由1,960人降至1,844人

8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緊短及中途學校安置人數
機構類型/ 性別 緊急收容中心 短期收容中心 中途學校 機構數 19 5 床位數 217 215 490 安置人數 8 6 350 342 390 資料來源:101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成果報告書

9 兒童及少年安置體系-中途學校安置人數 學校(機構)名稱 性質 所在地 安置床位數 101年安置人數 備註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公立 新竹市
160 141 合作式中途學校 (住宿床位含少年福利機構及司法轉向少年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雲林縣 60 62 新北市立豐珠國中小 新北市 54 獨立式中途學校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高雄市 90 109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花蓮縣 120 24 490 390

10 兒少安置機構設立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 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兒少安置機構設立許可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社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1式3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四、預算書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八、收退費基準。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 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 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 說明及總面積。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 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消防安全設 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 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 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之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 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證明文件。八、收退費基準。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2 兒少機構作人員專業資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4條 主管人員 第11條 社工人員 第6,7條 保育(助理保育)人員
第14條 主管人員 第11條 社工人員 第6,7條 保育(助理保育)人員 第8,9條 生活輔導(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第10條 心理輔導人員 第14條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五、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 六、具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教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高中(職)學校畢業,具保育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己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 第11條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丁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社會工作人員。 第6條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7條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 四、初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者。  第8條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 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9條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 第10條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13 公務人員之專業人員資格 專業人員依第7條第4款、第8條第4款、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3條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5款進用者,應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9點規定須於報到日起3年內取得) 非相關科系之社工員須參加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20學分360小時。

14 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放寬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收容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15 兒少機構工作人員消極資格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一、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16 兒少安置機構設置定義及人數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一)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二)無依兒童及少年。 (三)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四)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 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 及少年。 (六)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七)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指辦理對於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 導服務,及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之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之 機構。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教養機構應具有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之規 模。

17 兒少安置機構設置目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18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面積及樓層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21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公尺。 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19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設施設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空間之規劃,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視服務性質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二、保健室。三、多功能活動室。四、會談室 五、圖書室。六、客廳或聯誼空間。七、餐廳。 八、盥洗衛生設備。九、廚房。十、寢室,包括工作人員值夜室。 十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育嬰室、職訓室、會議室、情緒調整室、會客室、健身房、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20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面積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 年齡 室內空間面積 寢室及盥洗衛 生設備面積 室外活動面積
未滿2歲之兒 童 每人不得少於 10平方公尺 每人不得少於 3.5平方公尺。 每人不得少於 3平方公尺, 並得報請主管 機關許可,參 酌當地實際情 形,以室內樓 地板面積代之。 2歲以上之兒 童及少年 每人不得少於 15平方公尺 每人不得少於 10平方公尺。

21 機構寢室人數規定 寢室最高 人數 15 9 6 4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 年齡 未滿3 個 月兒童
3個月以上 未滿2歲兒 童 2歲以上兒 童 少年 寢室最高 人數 15 9 6 4

22 辦公室及保健室

23 多功能活動中心

24 圖書室

25 會談室

26 宿舍客廳或聯誼空間

27 餐廳

28 盥洗衛生設備

29 廚房

30 寢室及值夜室

31 宿舍—健身器材

32 給乳室

33 會客室及候客室

34 運動場及活動中心

35 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之服務 設置標準第18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設置標準第18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 五、衛教指導及兩性教育。 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 十、追蹤輔導。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

36 安置兒少成長背景 被安置兒少多數有生活在暴力家庭的經驗。其幼年歲月充滿了被虐待、被疏忽、不當管教、體罰、性侵、目睹至親死亡、不斷更換主要照顧者、離家、逃學、街道遊蕩、暴力幫派、色情、藥癮等故事。 他們有較多的行為及情緒問題,包含隨年齡增長的外顯暴力行為,爭強鬥狠或壓抑退縮都深藏痛苦、恐懼、憤怒與疏離,這些適應問題導致他們無法充分學習,且無法健康自在的與人相處。

37 安置兒少成長背景 學齡期的安置個案通常有逃家、逃學、街道遊蕩的經驗。逃家輟學在街道遊蕩越久,與色情、幫派、暴力、犯罪及毒藥癮的串連更容易
這些兒少逃離不溫暖、傷害的家庭,卻進入了社會陰暗的角落取暖;傷害不斷,改變更難。 安置主要在隔離街道兒少沉淪,然街道生活越久,對安置處所的穩定與管教,常視為不自由與拘束,在機構搗蛋使壞也就自然。

38 安置兒少成長背景 被安置兒少多有被性侵、約會強暴、目睹性暴力、甚或即早有多重性經驗。對性認同、性需求、性愛、性知識與親密關係等認知偏頗。
此類個案早熟、叛逆、性衝動等內在動力,在機構常覺煩躁、無聊、不耐、衝動、沮喪;甚或出現再侵犯幼小者、假性同性戀、自殘、自傷、甚或早期失序、精神不穩的症狀。如何處理機構內的「性課題」是一大挑戰 (洪文惠,2011,內政部兒童局編印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經營管理手冊)

39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前的準備 安置機構接受轉介(志願或非志願性案主)
瞭解及取得兒少相關背景資料(發展史、特殊問題、對父母的特殊反應型態、同儕關係、同意書等) 參觀機構、回答兒少在機構中常見的問題、舉辦歡迎活動、處理分離情緒、告知何種情況下可返回家庭。 兒少離家安置在機構是生命中重大轉變,離開熟悉的家庭及社區,機構要幫助孩子處理與過去分離及融入現在的生活,協助渡過初期適應的困難。

40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兒少教養機構安置對象多半具有情緒及行為問題,在團體照顧的環境中,應整合團體生活經驗、矯正及治療服務,設計適合個人的服務計畫,如果把機構視為治療資源,它所提供的包括個人心理治療與治療性的環境,透過這些協助兒少心理及行為改變。

41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一、機構應有的特質 所有機構都應該有相同的特質,包括具彈性的提供兒少個人需要的服務;以兒少為中心、以家庭為本的服務模式,運用激力(empowering)的方法重建兒少的力量,鼓勵案主自己決定服務計畫的目標、達成目標的時間架構,決定服務的需要和優先順序,並採取必要的行動達成目標。

42 二、服務的範圍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諮商服務(包括個人、家庭、團體諮商) 教育服務(包括特殊教育和職業教育)
娛樂服務(包括治療性和娛樂性服務) 健康服務(包括健康教育及諮詢) 營養服務(包括食物準備和輸送) 日常生活經驗(包括生活技巧和生活作息) 行為管理服務(包括適當的行為輔導) 獨立生活技巧訓練 家庭重聚服務 離院服務

43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三、個案服務計畫的擬定、執行與評估 機構必須考量孩子及家庭的需求與能力訂定服務計畫,儘可能納入孩子與原生家庭的參與,與其建立互信互助的關係,共同為孩子最佳利益努力,定期邀請相關人員共同評估服務計畫執行的進度與成效。對於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少年提供心理、醫療、特教等服務。

44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四、團隊服務 機構以工作團隊的模式來擬定、執行與評估,團隊的份子包括社工、保育員、生輔員、心輔員等共同努力架構孩子新的生活經驗,使生活環境的每一部分(食衣住行等)都有服務計畫的內涵與效果。

45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五、生活空間的設計 空間管理規劃及設計上基於家庭式教養模式及各家獨立生活理念,及各家房舍彼此間應有區隔,藉以保持個別自主的生活領域,每個家的規模大致在8至15人之間;每個孩子都有屬於自己的私人空間,自己的床、家具、衣櫃等,機構應具有足夠的娛樂休閒設施供孩子使用。

46 六、發展個人決定能力的技巧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兒少在安置機構期間應培養出團體生活的選擇權,機構應提供兒少機會作出適合其年齡的決定,透過監督兒少的行動和決定,機構應該確定孩子的能力是否能作出視合的判斷。服務計畫應能回應兒少作決定需要的經驗(適合其年齡) ,由觀察他們日常生活之決定給予持續的回饋,特別是團體生活經驗能夠幫助兒少透過觀察同儕之間所作決定的嘗試與錯誤中來學習。

47 安置服務的提供-安置期間的照顧 七、與原生家庭的聯繫 機構所訂的服務計畫本應立基於家庭重建,使孩子能早日回歸原生家庭,因此機構應與原生家庭保持密切聯繫,使孩子在離開父母時,得以維繫與原生家庭的情感。同時父母對孩子的探視可加強父母的責任感,讓孩子覺得他不是被遺棄的,為孩子返家作準備。

48 安置服務的提供-結束期的服務 兒少安置一段時間後,應審視其狀況,以避免留在機構的時間過長。對於即將回歸家庭的孩子,機構應持續視他們的需要給予支持與服務直到結案。院童離院並不意味他們會回到完美的世界,雖然機構服務的目標已完成,但由機構進行引導離院的服務和支持是很重要的,這期間兒少的生活會有一些焦慮,應透過特別的服務計畫支持兒少及家庭並讓所有當事人清楚其責任。

49 安置服務的提供-結束期的服務 離院計畫包括:離院的日期和安排、機構的責任、離院活動及危機事件預防等。
對於沒有家或不適合返家的孩子,應儘早規劃獨立生活訓練方案,培養獨立生活能力,包括:自己自足的生活技能(self-sufficient living skills) 、尋求支持網絡及社會資源的能力、維護並爭取自己權益的能力。因此對於有獨立生活需求的孩子,在安置末期時即應視其發展狀態從家庭、教育、就業、健康、法律、住宅、社會參與等各方面教導孩子如合尋求適當的資源及保障自己的權益。

50 安置服務的提供-結束期的服務 機構也可以為沒有家或不適合返家的孩子設置一個過渡時期的住宿處所,採小型的住宿模式(約4人規模) ,照顧者可賦予案主較多的自主權及自治權,並協助培養其自我負責的能力,就學方面可輔導孩子作自我性向及潛能的瞭若指掌及諮商,幫助其獲致適當的教育資源;就業方面協助孩子發展正確的工作習慣及社會技能,並與雇主建立合作的管道,幫助孩子在職場上作良好的溝通, 培訓其未來獨立生活的能力。(Whittaker,1985 ; CWLA,1991;郭美滿,1991;Brown & Hill,1996;林俐君,2000;CWLA,1989)

51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一、智力低落、心理困擾 長久生活於收容機構的孩子常顯現出智力功能低落及重大心理困擾。
學童學業成績普遍低落,院內過多玩伴及未能普及的學習風氣,使學童對課業較難發展學習動機 在機構時間越久,在認知上的缺陷及情緒行為困擾越嚴重 離開熟悉的家庭產生分離的焦慮與痛苦,這種對慣有關係的依附,常因分離焦慮而影響兒童的生理、心理及人格發展。 長期與父母分離易產生焦慮、痛苦、憤怒、自卑等負面情緒,造成人際關係退縮或衝突等適應不良現象,阻礙心智成熟與學習發展能力。 (spizt,1945,1946;cj;6黃慧真,1994;林俐君,2000;Triseliotis,1984;藍采風,1977;邱智慧,1988)

52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二、照顧者經常更動的影響
依據研究顯示即使在管理良好的機構(提供豐富的對話和有意義的經驗)中的兒童沒有智力受損情形,但仍有社交被撥奪的風險,造成傷害的因素似乎並非來自與父母分離,或照顧者不止一人,而是照顧者經常變動,這種情況阻礙了與某特殊人士早期情緒聯繫的形成。 由於機構照顧者經常更換,教養方式不一,院童不僅無所適從更不易與照顧者產生情感連結與建立信任關係。 照顧者與院童權力不對等的距離,形成無法信任的互動關係,照顧者不信任院童的所作所為,院童也無法信任或尊重照顧者。 (spizt,1945,1946;黃慧真,1994;林俐君,2000;Triseliotis,1984)

53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三、社會標籤 外界對安置機構的批評及社會的標籤化會讓孩子產生沒價值、不好的感覺,更有與真實世界疏離感。
院童就讀同一所國中或國小,學校老師或同學對機構的兒童有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讓院童貼上「很壞」的標籤而被鄙視,並感到丟臉、自卑。 (Triseliotis,1984;鄭貴華,2001)

54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四、個別化的限制
安置機構缺乏個人化的照顧,且為便於管理訂定許多嚴厲的規定,在沒有彈性的日子裡,孩子遵守日復一日的常規,生活不僅無趣,更造成制式的僵化。 機構團體生活基於安全上的考量有其必須遵守的規範,固定的作息時間、個別行動的限制,缺乏彈性的管理方式,無法保有隱私的生活空間,讓院童感到拘束不自由,對機構生活難以適應。 (Triseliotis,1984;鄭貴華,2001;林俐君,2000)

55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五、認同危機 成長於安置機構所帶著的烙印,會使兒童因同病相憐而形成一個次級文化團體,並以其他問題兒童作為角色學習的對象而造成偏差行為的傳染,加速惡化兒童與機構規範間的衝突。 對有長期安置經驗的的兒童來說,常由一個機構轉至另一個機構,使其無法有真正的行為參考對象,同時也沒有可以人可以信任與依賴,這種不連續性讓他們很難建立認同,並覺得自己是重要的或未來可期待的,嚴重者會導致失敗預言的自我實現。 機構照顧者多為女性,使得兒童性別角色認同上缺乏兩性平衡的參考對象。 (Brofenbrenner,1979;邱方晞,1986;張盈堃,方岷,1997)

56 安置機構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六、生活適應困難及罷凌嚴重 不少安置機構的兒童在離開機構後,普遍都有就業、經濟和人際關係方面的困擾。
機構有年齡大的會欺負年齡小的院童的情形,而年齡越小受欺負的情形越嚴重。 (Triseliotis,1984;鄭貴華,2001)

57 兒少安置機構核心條件 把照顧孩子當成主要的經營任務。 善待每日與孩子相處及照顧孩子的人,期使主要照顧者盡量穩定,不常流動。
慎選與孩子相觸的人。因機構屬性是保護生命,工作者是否有「犯罪史」得清楚了解。 工作者人格特質必須是正向思考且態度穩定,管教清楚分明。助人技巧可訓練養成,助人特質卻無法訓練。 即使是短暫的照顧,亦須謹慎,知道每一個跟孩子相處的人,對孩子長期生命發展的影響都會留下痕跡。

58 兒少安置機構核心條件 協助孩子在安置期間,重新尋得安全及被保護的感覺。
在安置期間盡量給予孩子成長所需的刺激和鼓勵,因為受創傷的孩子經常欠缺刺激和鼓勵,而是在被責備中長大。 對孩子合理的期待,要求也必須是在孩子身心發展範圍所能完成的範疇。 工作者能敏感捕捉到孩子負向行為語言所呈現的內在情緒,能夠不被激怒或誤導,能夠引導孩子深入探討她內在情緒所呈現的負向言行,是不是有其他替代方式。

59 兒少安置機構核心條件 安置期間兒少通常處於壓力的狀況,工作者在這段時間最大的角色是支持;尤其對緊短、未婚媽媽之家及司法轉向系統的孩子,更是明顯需要。 聚焦「正向表現」:孩子日常生活中的成功與進步,可以有人分享,對孩子來講,成功過程當中,即使很微小的成就,即具有正向自尊建立的關鍵因素。 (洪文惠,2011,內政部兒童局編印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經營管理手冊)

60 結語 安置機構提供受虐、疏忽、情緒困擾、行為偏差等兒童少年專業服務,這些類型的兒童少年生心理發展與服務需求均有其特殊性,機構必須強化專業服務品質,方能提供更好的照顧品質。 穩定的環境及正向的成長經驗是孩子順利成長發展的利基點,兒少安置服務是「影響生命」的工作。工作者必須堅信自己付出的努力具有價值,才能持續地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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