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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 申請建造執照 單一窗口便民標準作業流程
會議時間:96年10月25日(四) 會議地點:台中市中興大學國際會議中心 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執行單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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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01、前言 02、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流程圖 03、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資料順序及注意事項 04、建築師公會協審項目 05、建管課審查人員審查作業內容 06、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 07、附件--南投縣建築師簽證項目抽查考核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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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前言 一、落實建築法第34條行政、技術分立精神,建管行政審查僅就規定項目有無為之;技術審查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公會協助檢視。
二、落實設計建築師簽證制度,申請執照案件如有建築設計不符技術規定者由設計人負完全責任,與行政部門無關。 三、經建築師公會協檢程序,未符合規定案件由設計建築師修正,將不良率控制於掛號作業前,提高進入建管單位之案件合格率,加速發照速度。 四、結合建築管理書表二維條碼作業系統,訂定必要書表格式及明列規定書表項目排列順序、文件有效期限,符合文件品質管理要求。 五、實施簽証抽查,每月最後一週的週五,抽查前月十六日至當月十五日申請案件: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三件以上。 抽查如有不符規定,通知改正,案件未經改正不得請領使用執照。 六、每年固定兩次或由建管單位或建築師公會視實際需要,提議召開法規檢討會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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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流程圖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 建築師設計 建築師公會協審 建管課掛號 現場會勘 執照資料建檔 核發執照
自行設計 建築師公會協審 10天 建管課掛號 建管課 承辦技士初審 是否符合 否 一次通知改正 一般案件10天 供公眾使用案件30天 現場會勘 是 是否會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 建管課 承辦技士初審 是否符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否 一次通知改正 否 建管課 承辦技士初審 是否符合 是 是 執照資料建檔 執照資料校對/用印 否 一次通知改正 4 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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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資料順序 1、規定項目審查表 2、申請書(二維條碼) 3、建築物概要表(二維條碼) 4、地號表(二維條碼) 5、起造人名冊(二維條碼) 6、二維條碼讀取表(含存檔磁片) 7、起造人證明文件 8、現地彩色照片 9、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10、建築師簽證表 11、綠建築候選證書 1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3、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14、土地登記謄本 15、地籍圖謄本 16、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17、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18、地基調查報告簽證表 19、地基調查報告書 20、建築線成果圖或免指定建築線證明 21、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規定摘要表 22、查詢使照證明書(含套繪圖) 23、結構技師簽證表 24、結構計算書 25、施工說明書 26、其它書件 27、農舍應檢附之其他書件 28、面積計算表 29、基地位置圖 30、配置圖 31、一樓平面圖 32、封圖袋 33、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相關圖說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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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建築師公會協審項目 一、基本申請書件及圖說。 二、面積計算表(各項計算式請設計人詳查)。 三、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四、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五、剖面詳圖。 六、門窗詳圖。 七、污水處理設備檢討及詳圖。 八、地質鑽探報告書。 九、結構計算書圖、各層(境界線標示、材料強度)、安全措施。 十、公寓大廈規約、共有部份著色 十一、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檢討 十二、日照檢討(住宅區超過21M、其他分區超過36M) 十三、綠建築設計檢討及簽章 十四、其他設備詳圖 十五、一般施工說明書 十六、其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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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建管課審查人員審查作業內容 一、依照『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資料順序及注意事項』,僅就『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意見表』內,規定文件有無檢附審查確認。 二、填寫『會簽單』,簽會各目的事業機關並檢附『申請書』、 『建築物概要表』、 『地號表』及『相關圖說』(圖說至少包含『面積計算表』、 『配置圖』、 『各層平面圖』或『其他必須相關圖說』,且平行分會之各單位均需乙份)。 三、審查如有一次通知改正,執照資料建檔/校對/用印(包含地籍圖套圖、起造人資格、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築工程造價等 )。 四、核發建築執照(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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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一)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二維條碼部分 (1)申請書
(2)建築物概要表--各層用途請務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使用分類表標示組別。 (3)地號表--地號號碼需依土地登記謄本填列8碼。 (4)起造人名冊--起造人為一人時免附 (5)二維條碼讀取表--上開書表更正資料時,本表須重新列印。 二、起造人證明文件 (1)起造人為法定代理人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正本。 (2)起造人為公司或法人須檢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3)起造人為建築開發業時,請檢附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三、現地彩色照片: (1)照片應加蓋騎縫章,並以簽字筆標註基地範圍。 (2)需為沖印照片,不得用印表機列印(防水材料除外)。 (3)確實勾選是否已先行動工。 (4)申請變更設計增加高度及面積者亦請檢附照片。 (5)照片內容須明顯標示建築物與道路及鄰地之關係。 (6)照片攝影日期需在申請前15日內且不得塗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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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二)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四、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1)所有起造人蓋章。 (2)自行設計者免附。
五、建築師簽證表: (1)設計建築師簽名及蓋章。 六、綠建築候選證書 依規需檢附之建築物,倘於開工前檢附者,需在申請書備註欄加註。 七、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或典權人或有其它註記者之同意書: (1)土地為申請人所有者免附。 (2)土地為申請人所有者標示所有起造人全銜。 (3)填寫同意日期及同意申請執照之年限。 (4)土地地號及面積標示均為大寫(如壹、貳、參….零)。 (5)部分同意者須檢附地籍圖謄本並標示部分同意位置、著色及面積計算式,且加蓋所有同意人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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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三)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八、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1)無共同壁或同時申請執照者免附。
(2)檢附鄰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3)倘鄰地未建築者應標註「未建築」。 (4)倘鄰地已建築者應檢附鄰房建築物所有權証明文件。 九、土地登記謄本: (1)自行設計者免附。有效期限3個月。 (2)注意是否設定地上權或典權或查封或有其他註記,如有註記者須取得相關同意建築證明文件。 十、地籍圖謄本: (1)有效期限3個月。 (2)須涵蓋所有地號。 十一、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1)拆除執照併案申請者需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並檢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現場如有未經申請之建築物,需由起造人及設計人檢附於開工或申請使照前同意無條件自動拆除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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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四)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十二、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1)申請基地內倘有合法建築物者需檢附以利核算建蔽率及容積率。 (2)未辦理保存登記者得以使用執照影本、稅籍證明(需換算折舊年數)等相關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替代。 十三、地基調查報告簽證表: (1)鑽探深度小於20公尺可由土木技師簽證但鑽探深度在20公尺以上時須由大地或應用地質技師簽證。 (2)簽證技師圓戳及簽名。 十四、地基調查報告書: (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2項及第3項但書規定者,須以申請基地全區面積或基礎面積檢討孔數,報告書內容須載明申請基地地段及地號,須詳細標示鑽探位置及孔數。 (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者,得檢附由建築師簽證之建築基地地基調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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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五)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十五、建築線成果圖或免指定建築線證明: (1)有效期限8個月。
(2)須涵蓋所有申請地號。 (3)注意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4須完整套繪所有道路現況寬度及建築線位置於配置圖及一樓平面圖。 (5)經公告免指定建築線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規定摘要表。 (6注意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7)如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或分區界線者仍須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 十六、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規定摘要表: (1)經公告免指定建築線者檢附本表。 (2)有效期限8個月。 (3)須涵蓋所有申請地號。 (4)注意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5)如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或分區界線者仍須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 十七、查詢使照證明書: (1)請於審照前先向本府建管課申請。 (2)須確認無重複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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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六)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十八、結構技師簽證表:
(1)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應檢附結構計算書之建築物需專業技師簽證(圓戳及簽名) 。 (1)地號及建築物名稱需與申請案相符。 十九、結構計算書: (1)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應檢附結構計算書之建築物規模如下: 1.1二層以下跨度超過6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 1.2跨度超過12公尺之鋼架構造。 1.3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5公尺者。 1.4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2)封面標註工程名稱使用程式名稱及報備核准文號。 (3)簽證技師圓戳及簽名。 (4)垂直增建者需檢附之,並加註檢討原有建築物得以承受增建建築物之文字。 (5)如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或分區界線者仍須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 二十、施工說明書: 設計建築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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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七)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二十一、其它書件:
(1)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之環保署核准函影本及圖說,需注意許可有效期限。 (2)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須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檢討表。 (3)山坡地建築未涉及開挖整地者,得檢附免水土保持審查切結證明書。 (4)屬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適用範圍者,需檢附南投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基準表,並檢附簽證者之結業證書影本。 (5)屬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章適用範圍者,需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表。 (6)屬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綠建築適用範圍者,需檢附檢討報告書。 (7)特許案件須檢附核准公函及開發計劃書影本。 (8)集合住宅須檢附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專有及共用部分圖例,且須經所有起造人蓋章。 (9)特殊結構建築物需檢附本府指定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通過核准函。 (10)避雷針電機技師簽證表及圖說。 (11)全半倒證明:原有建築物因921震災全倒者須檢附,並注意建築物地址是否與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使用執照相同。 (12)拆除報備書:原有建築物因921震災全倒已拆除者須檢附。須將欲註銷之使用執照號碼標註於申請書備註欄,並檢附原領使用執照正本,遺失者需登報作廢。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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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八)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二十二、農舍應檢附之其他書件:
(1)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且涉及開挖整地者,須檢附水保單位核可文件。 (2)建築基地為林業用地者,需依森林法之規定報經本府林業主管機關同意,並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核准後始得申請。 (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89年1月28日)取得之農業用地,應檢附專任農耕身份證明切結書(含戶口謄本)、無自用農舍證明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4)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之農業用地,應檢附農業單位核准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之核准公函。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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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附件 A類簽證項目: (1)設計圖圖樣及書件檢附不齊全,內容不一致 (2)現有巷道或溝渠與現況不符,而不影響建築線
(3)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但不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 (4)挑空設計及建物樓層淨高不符規定 (5)承重牆、分間牆厚度高度不符規定 (6)工程期限填寫不符規定 (7)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或污水處理設施不符規定 (8)屋頂突出物高度面積、女兒牆高度有誤,但不影響建築物高度、容積率者 (9)防空避難設備不符規定 (10)避雷針設備不符規定 (11)土地登記簿謄本不齊全(含逾期) (12)地籍圖騰本不齊全(含逾期) (13)變更設計申請案完成部份未申請勘驗 (14)申請變更設計部份未表示於申請書及圖面上 (15)走廊設計不符規定 (16)坡道設計不符規定 (17)通風設計不符規定 (18)採光設計不符規定 (19)原有基地上舊有房屋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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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附件 B類簽證項目 (1)建築物高度不符規定: 1、建築技術規則日照陰影。 2、前後院深度比及高度比。
(2)現有巷道或溝渠與現況明顯不符,影響建築線者 。 (3)檢附專業工程圖說,未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 (4)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而致使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不符規定。 (5)樓梯(迴轉半徑、步行距離、寬度、總寬度),騎樓尺寸不符規定。 (6)開窗、陽台與鄰地距離不符規定。 (7)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不符規定。。 (8)殘障設施檢討不符規定。 (9)屋頂突出物面積高度、女兒牆高度有誤,影響建築物法定高度、容積者 。(10)汽、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及裝卸位不符規定。 (11)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 1、出入口、走廊、樓梯(構造、數量)。 2、防火區劃、防火門窗。 3、防火間隔。 4、排煙設備。 5、緊急用昇降梯。 6、緊急出口設備。 (12)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不符: 1、現有地被鄰房佔用。 2、現地及設計有無共同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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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附件 C類簽證項目 (1)檢附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符規定,致侵害他人財產且可歸責於建築師者 (2)未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成果圖設計
(3)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不符規定,致侵害他人財產且可歸責於建築師者 (4)留設法定騎樓或退縮建築不符規定 (5)現有地形(基地面高程)現況與設計圖不符 (6)建築基地及鄰地及畸零地未整界保留 (7)違反簽證項目涉及起造人任何損失 (8)防空避難室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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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祝會議順利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 敬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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