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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兩性生活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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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兩性生活的法律常識

2 第一節 婚姻相關之法律 第二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節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四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 第一節 婚姻相關之法律

4 婚姻成立的要件 二、實質要件: 一、形式要件: 1.當事人須達法定結婚年齡 1.公開儀式 2.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 理人同意
3. 需非近親結婚 4.當事人雙方須無監護關係 5.需非重婚 6.需非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 結婚 一、形式要件: 1.公開儀式 2.二人以上之證人

5 婚姻之撤銷 二、精神不健全 一、不能人道 三、被詐欺或被脅迫

6 婚姻之效力 一、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二、夫妻各保有其本姓 三、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四、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7 離婚 一、兩願離婚的要件 二、兩願離婚之效力 三、判決離婚之原因 四、判決離婚之效力

8 大華的妹妹嫁給大雄,大華與大雄是何等親屬關係? 影片—新聞:姐與夫外遇生下一女

9 第二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

10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種類):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中暫時保護令依照緊急程度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
民事保護令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11 項目 緊急保護令 一般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 請 人 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 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12 項目 緊急保護令 一般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失效日期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13 案例: 美美來自單親家庭,父母離異,由母親一人撫養長大,雖然擁有媽媽的愛,但每當美美看見朋友的家人和樂融融的模樣,總是羨慕不已。長大後,美美始終希望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終於,美美幸福的結婚了。沒想到好景不常,婚後的第二年,丈夫失業,整個人變得喜怒無常,經常打罵美美,當時懷孕的美美,不希望孩子和自己一樣成長在單親家庭,而丈夫也不斷請求美美原諒,於是美美一再原諒。沒想到一晃眼八年了,丈夫不但沒有停止暴力行為,更變本加厲。有一天,學校老師向美美反映其孩子在學校經常攻擊別人,這時美美才覺察到問題的嚴重性,並興起脫離暴力環境的念頭。

14 保護令的選擇與聲請方式 根據危險急迫程度聲請選擇保護令的種類: 1.有急迫的生命危險:可申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2.危險程度其次: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3.已離開暴力環境暫無受暴,但仍有受暴之虞: 可申請通常保護令

15 收集相關資料 影片— 哪吒計畫 1.戶籍謄本(必備) 2.驗傷單(最近一次暴力驗傷單) 3.相片(受傷處)
4.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錄音帶(內 容需為耀民承認毆打事實或騷擾美美)

16 保護令聲請 1.請警察單位聲請: 向警察單位索取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並事後向警察 單位確認是否有送保護令至法院; 2.自行申請:
向暴力發生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費用 大約五百元左右,並會收到有記載案號的收據,以備 日後查詢之用。

17 阿花結婚後性格大變,經常對其丈夫阿雄施暴,請問阿雄應如何保護自己?

18 第三節 兩性工作平等法

19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別歧視 性騷擾 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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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性別歧視之禁止 一、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不得因性別而有差
異。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 限。 二、薪資的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異。但基於 年資、 獎懲、 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 理由,不在此限。 三、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 差異。

24 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措施 一、生理假(每月一天) 、產假(八星期) 、陪產假 (二日) 。 二、育嬰留職停薪(不得逾二年)、哺乳時間(每日
兩次,每次三十分鐘) 。 三、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四、僱用受雇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 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25 志明與春嬌結婚後在台積電公司上班,春嬌生產時兩人各可請何等假別?

26 第四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7 ◎性犯罪: 係指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包括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等)及刑法第233條之引誘、容留、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28 ◎被害人的保護: 影片— 小白的日記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之資訊。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29 犯罪人之治療與教育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ㄧ時,經評估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30 相關網路資源、法規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DONT TOUCH性侵害防治宣導網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刑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影片—性侵害防治

31 國立台灣大學自九十四學年起,已明文規定未婚的女生也可以請產假,請問高職女生未婚懷孕,學校能否令其退學?

32 DNA鑑定 DNA鑑定技術係於1984年由英國遺傳家Jeffreys所發明。當時,英國發生兩名少女被姦殺的命案,警方鑑定四千多個樣本後,確認有一位麵包師傅的血液與現場遺留精液的DNA遺傳模式完全吻合,命案宣告偵破,從此DNA鑑定成為形式偵查的重要工具。

33 對於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實施輔導教育,係由哪一機關負責?
(A)法務部 (D)醫院 (B)內政部 (C)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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