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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臺北市政政府政風處股長陳韋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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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倫理是一套價值判斷,任何組織均有其(職 場)倫理,使能約束成員順利遂行其組織目的,並符合社會期許。
家庭倫理、企業倫理、醫護倫理、教育倫理、公務倫理…… 重點在觀念,什麼是該做的,什麼是不該做的,條例化就成了員工行為準則(守則)。 事事只要嚴謹以對,即可免除不必要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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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範訂立背景1 為什麼要訂定「公務員廉政廉理規範」???(參考規範第1點) 世界潮流 馬前市長肅貪政策的延伸
美國1989年的倫理改革法 (1978政府倫理法)、總統命令 (例12674號行政命令 ) 、政府倫理局的行政命令。 日本1999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各省廳所屬職員職務倫理的訓令、公務員倫理審查會 。 國際透明組織1999年邀集全球11大銀行訂定的反洗錢準則。 律師、法官、新聞從業人員、國會議員、跨國企業…… 馬前市長肅貪政策的延伸 確保民眾對本府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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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89年的「倫理改革法」規定,眾議院議員、職員不得收受禮物,除非該物的市場價格低於美金75元。參議院議員及職員每年收受金額總數不得超出美金100元,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美金300元。聯邦公務員只能接受基於私人關係且非用以回報、影響職務的20元美金以下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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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第6條(贈與等報告)規定,公務員接受事業主的金錢、物品或其他因職務關係而收受勞務報酬超過5000日圓,在一定期間必須對於贈與內容提出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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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準則」規定,公務員除了退休外,不能接受部屬所餽贈的任何禮物。部屬因長官退休而為餽贈、邀宴應先報告機關常務次長。常務次長如果斟酌:1.該禮物或娛樂活動給予退休人員不會涉及太多機關成員;2.禮物不超過新幣一百元(新台幣兩千元);3.娛樂活動並不奢華;4.參加人純屬自願;5.每位成員分攤禮物或娛樂的金額不超過其月薪的百分之二後,方得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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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範訂立背景2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最早源起行政院82.09.14台82研展字第5295號函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本府自89年起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馬總統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列入其廉政白皮書 行政院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3096次院會通過 施行 本府配合行政院版本於97 年8 月22 日臺北市政府(97)府政三字第 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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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媒體關注之新聞 媒體關注=面臨挑戰 廉政規範 閣員批陳義過高【2008.06.13聯合報】↓
適用對象為何?機關首長接受所屬單位飲宴招待是否需要報備? 還是接受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人飲宴應酬才須報備? 飲宴應酬是否專指不正當場所? 公務員受禮 議員批呈報不實【 自由時報】 ↓ 呈報不認真 不如不報 【 自由時報】 是否只要受禮都要陳報? 還是只要拿進辦公室才要申報? 矯枉過正的「廉政規範」應非馬蕭本意↓ 【 中時社論】 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金額是否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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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媒體關注之新聞 你願意向政風室主動 報備登錄嗎? 中國人的人情世故習慣=面臨挑戰
當有民意代表或長官堅持要這麼做、推薦、關心人事任命或「喬」事情時 每逢過節之贈禮、昇遷致贈花籃、業者贈送禮品、日月曆、議員贈送禮物給首長 廠商邀請吃尾牙、廟會拜拜請宴客、民代請首長吃飯、長官請屬官吃飯,席間有承包廠商 你願意向政風室主動 報備登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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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府規範相關定義1 本規範的對象(參考規範第二點1款): 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包括國營事業員工、教師、醫生、職工等
適用最廣意的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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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府規範相關定義2 本規範的首要依據(參考規範第二點2款 ) 對方跟你的職務是否有直接或間接之關係。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定義: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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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府規範相關定義3 公務禮儀(參考規範第二點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要件: 兩方都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必須非屬同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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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府規範相關定義4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參考規範第二點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之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同一贈與人指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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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規範共有3大類 3大類係針對臺灣長期的潛存貪瀆因子(參考規範第2點5.6.7款) :
1.請託關說:針對「關說文化」見面三分情 2.贈送財物:針對「紅包文化」禮多人不怪 3.飲晏應酬:針對「應酬文化」卻之不恭 注意:公務人員易產生的倫理問題並非僅限於此三大類,尚包含公務目的之餐敘(第11點)、支領演講費(第12點)、妥善處理個人財物狀況(第13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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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 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2 ) 抵觸法令、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 民代協調違建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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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託關說處理及案例實務1 常見可能關說的對象: 民代、長官、同事、親朋好友等等。 親友拜託或機關同事免費進入天文館、動物園。
民代或長官要求廠商對業者為較有利之行政決定或優惠? 民代要求機關增加補助經費 部屬為升遷或考績找民代施壓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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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託關說處理及案例實務2 實例: 陳總統拷貝移交機密檔案 北投攬車內政部政次顏萬進案 立委王世監關心警員取締商家霸佔騎樓及辱警
林全坦承包扁喬人事案 和平醫院sars案感染科主任林榮第案 工程先估驗計價,材料試驗或廠商證明資料後補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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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託關說處理及案例實務3 與「請託關說」相關之法令
公務員服務法§3: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服務法§15: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公務人員保障法§17: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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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託關說處理及案例實務4 刑法§3II: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採購法§ 16: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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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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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需報備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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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接受,無須知會 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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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1 常見可能關說的對象: 民眾、民代、長官、同事、親朋好友等等。 民眾(院生家長)為表達謝意而送禮
老同事退休後仍到相關業務之公司上班,並常贈禮給以前同事 廠商、民代過年過節送禮品 屬下送禮給長官、機關與機關間的送禮 婚喪喜慶、喬遷之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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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2 實例: 王筱嬋兄送鑽筆 市長許添財遭質疑 國民黨籍新竹縣長鄭永金收賄建築業者百萬元違法核發建照案
王筱嬋兄送鑽筆 市長許添財遭質疑 國民黨籍新竹縣長鄭永金收賄建築業者百萬元違法核發建照案 立委吳育昇接受免費競選廣告 台北市某工務所主任退回春節禮金未報備 台北市陽明山派出所收受轄區高級住宅之住戶春節禮金 台北市聯醫醫生因醫療糾紛,爆出收受病人禮金及禮物後未登錄。 台北市交通局專門委員,拒受廠商饋贈新台幣3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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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3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市價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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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4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退回有困難,怎麼辦?
贈送的禮物易腐 衛生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時,店家致贈月餅禮盒 民眾與基層員警發生爭執,贈送豆花 民眾致贈民政局里幹事鮑魚兩個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學生送馬總統ipod 議員贈送茶葉給首長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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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5 回頭來看幾個問題: 是否受禮只要拿進辦公室都要陳報?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例外情形,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例如:饋贈在市價新台幣200元以下(對機關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可以不用知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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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酬活動。(§2) 定義: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 開工、上樑 色情(有女、男陪侍之場所)與賭博場所 教長喝花酒案例/
捷運局所屬工程處會計主任要求色情招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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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1 常見可能關說的對象: 公私行號、民代、長官、同事、親朋好友等等。 與廠商在外會勘,廠商順便請吃飯
三大節慶、普渡、尾牙宴 廠商公會、年會請吃飯 其他公機關請吃飯 長官蒞臨可否接受所屬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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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2 實例: 馬總統富邦招待所 余政憲接受明人眼按摩招待 行政院游錫堃與陳唐山參加軍火商飯局
前副市長金浦聰白騎馬案 台中市經發處處長黃曉明案 台北市某工程單位同仁參加工務所主任序餐敘 主管請吃飯,廠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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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3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吃飯也要報備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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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4 拒絕有困難,怎麼辦? 先委婉推卻 若不得已參加,立即向給政風機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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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5 回頭來看幾個問題: 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詢問參加僑社活動後可以接受宴飲招待嗎?
青輔會補助的團體如青創會,參加其活動後受邀酬酢,「這種飯能不能吃」? (一)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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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6 回頭來看幾個問題: 飲宴應酬是否專指不正當場所?
本府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飲宴應酬尚非專指不正當場所,包含一般宴客場所;而所謂「不正當場所」,係指有女倍侍之場所、賭場等違反善良風俗之營業場所。 (否則飲宴應酬登錄者,皆屬出入不正當場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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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宴應酬處理及案例實務7 回頭來看幾個問題: 接受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人飲宴應酬才須報備?
依本府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以及於「不正當場所」所為之邀宴應酬,均應予拒絕。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需先報備)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 (需先報備)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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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務目的辦理餐敘或其他活動 參與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 邀請上級長官以 公 外與職務有利害 務 關係者參加§11 目 的
參與者須符合活動之宗旨 應出於其自由意願 參與者提供摸彩 或交換禮物 §11 享有同等獲禮之機會 禮物之市價以不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為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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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 、會議等各項活動
§12 事後無須 另行簽報 單次總支領費 用未超過新臺 幣5000元者 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民間法人團體 舉辦 §12 I 應先簽報 長官核准 單次總支領費 用超過新臺幣 5000元者 事後應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機構 §12 II 參加與其職務無利害 關係者舉辦 §12 I 得參加 各機關得視其所屬職務之專業領域、參加活動 之性質,訂定支領標準,並函報本府核備後實 施。 §12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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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狀況異常處理 致發生財 財 公務員應 務困窘 務 儘量避免 狀 況 異 常 處 理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13 公務員應 儘量避免 (§13 I)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機關(構)首長 及單位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 (§13 III) 單位主管應 知會政風機 構 遭法院強制 執行薪資 (§13 II) 發現有財務 狀況異常 未遭法院強 制執行薪資 (§13 II) 發現有生活 違常者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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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次修正說明 院版與本府規定之差異 適用對象不同:
行政院版僅適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人員,故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部分,係由教育主管機關另定規範以為拘束,此與本府係以最廣義之公務員涵括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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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次修正說明 院版與本府規定之差異 金額標準不同:
行政院版利害關係者偶發性之饋贈金額單人為500元,對機關多數人為1000元,本府則分別係200元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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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次修正說明 院版與本府規定之差異 院版增列收受私部門勞務報酬上限: 院版增列避免公務員財務困窘之訓示規定:
行政院版公務員出席私部門各項活動出席費及稿費有5000元及2000元之規定,本府則無是項規定。 院版增列避免公務員財務困窘之訓示規定: 行政院版規定公務員應避免借貸、參與合會及擔任保人,本府則無是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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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府推動上的盲點與瓶頸 部分與民眾接觸頻繁、具行政裁罰或准駁權限之同仁少見報備登錄案件。 性質相同的機關間登錄案件存在相當差距。
首長機要人員扮演重要角色。 人員素質、單位分散成為推動上的缺口。 結構性障礙。 規範仍有未盡明確、周詳、合理之處。 專業倫理為未來關注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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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政風機構有義務提供本規範諮詢。 外界以放大鏡檢視公務倫理之實踐無可避免。 首長的決心是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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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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