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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 消费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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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三 消费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 3.1 认识消费税 3.1.1 消费税的含义及特点 1.消费税的含义
3.1 认识消费税 3.1.1 消费税的含义及特点 1.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3 3.1 认识消费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卷烟例外)。 (3)计税依据的多样性。
3.1 认识消费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卷烟例外)。 (3)计税依据的多样性。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5)价内计税,具有转嫁性。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4 3.1 认识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5 3.1 认识消费税 3.1.3 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1.消费税的纳税人
3.1 认识消费税 3.1.3 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1.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6 3.1 认识消费税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5)零售环节。 (4)批发环节。
3.1 认识消费税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5)零售环节。 (4)批发环节。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7 3.1 认识消费税 3.1.4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45%;
3.1 认识消费税 3.1.4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45%;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8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1 生产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办法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1 生产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办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9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如果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自产自用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如果纳税人用于其他方面,一律于移送使用时,按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0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复合计税办法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复合计税办法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1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2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2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征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2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3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3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款。 1.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计算 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3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计算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每标准条组成计税价格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计算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每标准条组成计税价格 每标准条组成计税价格=(每条关税完税价格+每条关税+每条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第二步,确定卷烟适用税率 每标准条组成计税价格≥70元,适用比例税率56%;每标准条组成计税价格<70元,适用比例税率36% 第二步,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4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4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的计算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4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的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收范围为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5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3.2.5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5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对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6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3.2.6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的扣除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6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扣除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具体规定为: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己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7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注意事项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注意事项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8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1)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扣除范围 具体规定为: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3)注意事项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19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7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核定价格 (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7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核定价格  (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2)卷烟核定价格 卷烟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0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1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3.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2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对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3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3.3.1 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3.3.1 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3.3.2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4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3.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3.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5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3.3.4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6 3.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3.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7 3.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4.2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28 3.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3.4.3 纳税地点
3.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4.3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4.4 纳税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发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均应在次月1日至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并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财政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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