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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子監控法治之演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吳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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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國電子監控法治之演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吳俊毅 02.12.2011
德國電子監控法治之演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吳俊毅

2 德國採用的電子監控技術發展現況 電子監控方式的居家監禁 追蹤器: 綁在腳踝附近的「腳環」設計,因此又被稱為是「電子腳鐐」
訊號接收器: 在受刑人幾個每天應該出現並進行生活起居的地方 (經由電話線與中央資料庫的電腦連線) 中央資料庫:執行計畫

3 黑森(Hessenmodell)模型(2000年)
立法現況 2010年之前,全國統一的規定(×) 黑森(Hessenmodell)模型(2000年) 按照刑法與刑罰執行法的規定,當作是暫緩執行自由刑的負擔選項之一。(馬普所進行實證研究) 使用對象: 1. 情節輕微的輕罪的受刑人(約佔使用對象的4分之3),比方,因為不能宣告緩刑,或者因為預測不佳而必須執行自由刑的受刑人。 2. 刑事被告,作為代替執行羈押的方法(約有4分之1)。

4 巴登福騰堡模型(Baden-Würtenberg-Modell) (2006年)
以電子監控方式執行自由刑法(Gesetz über elektronische Aufsicht im Vollzug der Freiheitsstrafe=EAStVollzG)(2009年6月) 「限時法」的設計: 四年後失效 (§ 16 EAStVollzG)。 帶有實驗性的味道。

5 電子腳鐐的使用對象、前提: 執行計畫的內容: (1) 應該執行替代自由刑的受刑人 (2) 受刑人,無逃亡或再犯等濫用權利的危險
(1) 應該執行替代自由刑的受刑人 (2) 受刑人,無逃亡或再犯等濫用權利的危險 使用電子腳鐐相對人的同意+在其住宅裝置接收器時,應取得電子腳鐐措施相對人及其同住的成年人的同意 執行計畫的內容: 配戴電子腳鐐、裝置訊號接收器、準時出現特定處所 參與特定的心理治療、進行訓練目的的責付 其他目的的責付,酒精或煙毒的勒戒, 負擔,恢復原狀以及管理收入。

6 全國性的法律基礎 歐洲人權法院「保安監禁判決」(11.05.2010) 德國刑法修正(12.2010) →2011全國性的法律基礎
使用電子監控設備的前提: 1. 限縮在一些重大的犯罪,比方,對於生命以及性自主決定的可罰行為。 2.用在被命令「保護管束」以及「保安監禁」的行為人。

7 在實行保護管束(Weisung)的情形 配戴電子監控設備,持續保持設備能運作的狀態(§ 68 b I 第12款 德刑法)。
命令使用的前提(§ 68 b II 第1-4款 德刑法): 單獨或是合併宣告兩年以上的自由刑,已經執行完畢,或者,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之後才命令保護管束的情形。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63條a第4項第1句的資料→顯現出有命令保護管束必要的情形。

8 在實行保安監禁(Sicherungsverwahrung) 的情形 新德刑法第66條。
德刑法第68條b第2項,法院在以下的情況也可以命令使用「保安監禁」: 因為一次或多次實行德刑法第66條第3項第1句的可罰行為類型,而被單獨或合併宣告自由刑,或命令保安監禁(§ 68 b II 第2款 德刑法) 德刑法第66條第3項第1句可罰行為類型的實行危險

9 尋找可用啟發的研究方法 達到的目的 替代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的執行 2. 使用的時機 不限於侵害性自主決定的可罰行為 3. 取得法律基礎的正當性 刑法保安處分段落的調整方向

10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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