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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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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狭义 广义 包括执行在内 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狭义 广义 包括执行在内 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刑事案件即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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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如何进行诉讼活动以及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诸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3.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活动。 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如何进行诉讼活动以及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诸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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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
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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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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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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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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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处分原则 3.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4.人民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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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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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7.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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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四、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客观事实 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合法性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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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证据的种类 1、三大诉讼共有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共有的: 当事人的陈述 3、行政诉讼特有的: 现场笔录 4、刑事诉讼特有的: 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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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证据的提供与收集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负举证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应如实陈述,但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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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保全 2.证据的收集 司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有效方法,广泛收集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
2.证据的收集 司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有效方法,广泛收集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靠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虽然有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 (四)证据保全 即在民事、行政诉讼开始或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诉后证 据保全 主要由公证机关进行保全,也有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 诉前证 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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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级别管辖 一.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 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 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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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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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辖 依特定标准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第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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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 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并且 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选择管辖 原告可以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 法院为管辖法院;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当事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因当事人申请全体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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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 诉讼义务的人
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原告 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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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3.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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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对立,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
4.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与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对立,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 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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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如未成年人以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以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依据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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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训诫: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训诫: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诉讼 参与人和其他人 (二)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而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 (三)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四)罚款: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诉讼 参与人和其他人;个人1000以下;单位 1000—30000 (五)拘留: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15天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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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起诉条件: 1.普通程序 (1)起诉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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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如:离婚)
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如:离婚)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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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地址:
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地址: 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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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受理起诉后5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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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XXX一案(或答辩人因XXX对XXXX 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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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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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除选民资格案或者重大、疑难案件以外,一般采用 独任审判,且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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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也可以称为再审程序 再审的提出: 当 事 人 法院院长 检 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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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
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提出票据,否则将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持有的票据无效的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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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八)执行程序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应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布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破产,并按顺序和比例在全体债权人中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程序 (八)执行程序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财产,拍卖、变卖财产,强制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强制办理被执行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海商、海事案件所适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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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公民、法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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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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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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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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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一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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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1.原告 2.被告。被告始终是行政主体 3.共同诉讼人。
2.被告。被告始终是行政主体 3.共同诉讼人。 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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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训诫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罚款 (四)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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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行政复议与起诉: 先复议再起诉(复议前置)或复议或起诉 2.受理 :7日内受理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受理 :7日内受理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与民事诉讼基本相同 4.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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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同民事诉讼程序 (四)执行程序 (五)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政机关在充当行政案件被告角色的同时,又作为行政案件的执行组织 (五)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外国人因不服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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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一)职能管辖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基本分工是: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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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 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 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 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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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 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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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1.被害人 2.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 4.自诉人 5.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 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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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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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拘 传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拘 传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 留 一般情况最长10日,特殊情况下 最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则最长可达37日 (五)逮 捕 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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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以刑事诉讼进行为前提条件
2.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 不包括精神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 造成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结果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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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二)侦查 (三)起诉 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件: 专门调查工作 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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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审程序 (六)死刑复核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执行 上诉不加刑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依法授权的高级人民 法院核准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依法授权的高级人民 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七)审判监督程序 为了纠正已发生效的错误裁判而实行的一种审判 救济程序 (八)执行 由公、检、法和劳动改造机关依法定职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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