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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清末变法修律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返回 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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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返回 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一)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二)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三)实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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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南京条约》抄件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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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六、诉讼律的修订 一、宣布“预备立宪” 二、《改革官制谕》 五、民律草案的修订 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二、《改革官制谕》 五、民律草案的修订 沈家本 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四、商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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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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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 临时国会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通过议案,改9年预备立宪期为5年; 通过剪发易服案; 临时国会 昭雪戊戌冤狱案; 起草《重大信条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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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 甲午战争 戊戌变法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日俄战争
林则徐 鸦片战争 丁汝昌 甲午战争 刘坤一 张之洞 戊戌变法 康有为 “江楚会奏三疏”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日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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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 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慈 禧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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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议局的设置 选举资格 复选制 限制咨议局议员权限
25岁以上男子、中学以上文凭、 5000元以上不动产、七品官以上、贡生以上出身 选举资格 复选制 只有议决权 限制咨议局议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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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条十九条》 返回 ——立宪虚伪性 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 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
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 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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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官谕制》 中央官制 地方官制 (2)设巡警部,编练新军 (3)“五不议”原则 (1)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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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1、初步区分刑民 2、取消六律总目 3、改革刑罚 4、废过时法条 5、增加新罪名 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妨害选举罪
破坏铁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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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清 新 刑 律 内容变化 结构变化 “礼法之争” (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 (1)仿资产阶级刑罚体例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罪刑法定 内容变化 结构变化 对青少年犯罪实行感化教育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创设《妨害选举罪》、《妨害交通罪》等 褫夺公权 没收 (2)对封建刑罚制度作了大量删削 主刑 从刑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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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 国家主义 家族主义 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 否认罪刑法定 否认正当防卫 否认死刑唯一 否认轻刑原则 劳乃宣 张之洞 杨度
沈家本 国家主义 家族主义 “礼教派” “法理派” 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 否认罪刑法定 否认正当防卫 否认死刑唯一 否认轻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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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 司法机构的改革 二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三 义和团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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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一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二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三 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四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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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一旦成为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被告,中国法庭无权裁判,而只能由他们本国驻华领事按照他们本国的法律来进行裁判。 1943年1月11日中英美废除治外法权 被告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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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审制度 原告到被告国官员处控 告,由被告国官员“承 审”,但原告国官员可以 到被告国的承审官员处 观审,如果认为承审官
员办案不妥,双方官员 可以进行辩论。 观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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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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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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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之间,但一方为洋人雇佣,副领事可以参与陪审
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组织结构 县官员 谳员、英国副领事 诉讼管辖 有约国侨民:领事裁判 无约国侨民:副领事陪审 中国人之间:无陪审 受害人为外国人:副领事必须参与陪审 中国人之间,但一方为洋人雇佣,副领事可以参与陪审 被告主义原则 拘捕程序 会审公廨内有了可以监禁的监狱 长期监禁者需移送上海县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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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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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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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容案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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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加深了半殖民地化 中国的民族工商业遭到很大损失 造成中国人打官司非常不方便
加剧了中外之间以及中国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间接帮助了中国资产阶级运动,加速清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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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的改革 返回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央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 法部 大理寺 大理院 设总检察厅
(二)“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立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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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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