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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法 王小宁教授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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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关税法 王小宁教授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 第五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3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从1992年1月至今,我国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4 三、税则归类 1、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动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基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4、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

5 四、税率及运用 (一) 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栏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水平与结构 3.税率计征办法。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6 4.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7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

8 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9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指关税的计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到岸价格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指关税的计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到岸价格 1、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要求: 2、对实付或应付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发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来支付的全部款项。

10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1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及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12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13 (五)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14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15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16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品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7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 =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18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滑准税税率 第六节 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19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0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21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22 第七节 行李及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邮税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个税种的混合体,从价计征,完税价格参照该物品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行邮税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即为应纳的进口税税额。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书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清税款。

23 第八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4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拒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5 (2)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的退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6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27 四、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海关应予补征;补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而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海关应予追征;追征期限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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