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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法制办2015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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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 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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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首先,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首先,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再次,法的规范性表明,法的要求不等于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二、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三、法具有普遍性 四、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五、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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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 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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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一)宪法法律部门 (二)民商法法律部门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六)刑法法律部门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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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构成 详见《广西行政执法人们员通用法律知识读本》p22-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章 法律规范 详见《广西行政执法人们员通用法律知识读本》p22-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的特点(特征) 法律规范的明确性 法律规范的具体性 律规范的反复适用性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构成 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一)行为模式 (二)事实状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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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第一……第二……第三……(详见读本第44-52页:说明在往年的考试题类中,曾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要求掌据) 二、违法行为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 五、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责任方式的种类 (一)制裁 (二)补偿 (三)强制(要求重点了解“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几个方面的原则。详见读本4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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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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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 第一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和本质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 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注:1、依法行政涵义未考过,今年要考的可能;本质部分考过3次题目; 2、依法行政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时间定位在2020年,请考生要记住这个时间截点; 3、法制政府的内涵: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方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未考过,此类题不低于20分值) 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执法人员需掌据的重点,且多年来都出过此类题目,“合法行政”是必考项,请考生复习时自我消化(详见64-65页),书中只是提示一下,考生在考试发现此类题,可开展扩写。 5、重点:“合理行政”可能出现论述题;对修改后的立法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应掌握,”程序正当“可能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守法诚信“在四中全会材料中反映有,可能以案例分析的题类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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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职权法定原则(重点) (四)行政合理原则(重点) (五)行政公开原则(重点) (六)行政诚信原则(重点) (七)信赖保护原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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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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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三节 依法行政主体 一、依法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含义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 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 地对自己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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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三节 依法行政主体 (二)含义 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拥有行政职权,国家或社会组织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不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立法、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不拥有职权的普通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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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三节 依法行政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 3、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我区是实行全区统一考试的资格制度,证件有效 期为五年,续职考试合格后的证件期限也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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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四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 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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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章 行政决策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西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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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涵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首先……其次……再次……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1、……2、……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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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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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和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三个备案原则) (一)有件必备原则。 (二)有备必审原则。 (三)有错必纠原则。 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二)解释情形的法定性。 (三)解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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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四、不予公开的范围(重点)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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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 第一节 依法行政考核概述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 四、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明确。 第四节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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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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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一节 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 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 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义务。 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执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人的概念有重叠,但不等同。 首先,行政执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并列,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 应;其次,行政执法的外延小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人 中除行政执法外,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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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这里所表述的与课本的有所不一样,但是这样多好记)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3)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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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二节 行政执法的分类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分类(外部、内部、抽象) (一)……(二)……(三)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 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具 体内容)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1、……2、…… (二)合理原则1、……2、……3、……4、…… (三)公开原则1、……2、……3、……4、…5、… (四)信赖保护原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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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概念(重点章节) 第四节 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具体包括) (一)主体合法。 (二)权限合法。 (三)内容合法、适当。 (四)程序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或先定力。 (二)确定力。 (三)拘束力或约束力。 (四)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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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五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五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的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四)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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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六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种类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六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种类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规章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五、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六、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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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七章 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 四、证人证言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七章 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二)客观(三)公证(四)及时 第三节 行政执法证据效力 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是…二是…三是…四是…五是…六是…七是…八是…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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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八章 行政执法程序(重点)
第三编 行政执法概论 第十八章 行政执法程序(重点) 第一节 行政执法程序的含义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 (一)(二)(三)(四)(五) 第二节 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二、公开原则(重点)应包括(一)…… 三、参与原则四、效率原则五、便民原则 第三节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重点)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三、表明身份制度 四、吿知制度五、回避制度六、审裁分离制度七、说明理由制度 八、期间制度九、送达制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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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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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概念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 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具有以下特征: (一)惩戒性(二)违法行为的确定性(三)外部性 二、行政处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1……2……3……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重点)1.2.一是二是三是 (四)过罚相当原则 (五)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六)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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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 申诫罚,例如警告。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 申诫罚,例如警告。 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等。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一)(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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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规则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重点)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三、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重点)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规则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重点(二)(三)(四)(五)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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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简易程序 (二)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听证的举行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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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与费用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二)(三)(四)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主体 (二)设定形式 (三)设定权限1…2…3…4…5…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与费用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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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征收征用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征收征用 第一节 行政征收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处分性。 (二)强制性。 (三)无偿性。 (四)法定性。 (五)可诉性。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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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征收征用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征收征用 第二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用,系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进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有以下特征: (一)处分性的限制性 (二)强制性 (三)有偿性 (四)法定性 (五)可诉性 三、征用与征收的区别 (一)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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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二、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二、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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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四节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就业和安置。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四节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就业和安置。 (二)最低生活保障。 (三)抚恤和优待。 (四)救灾扶贫。 (五)紧急救助。 (六)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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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 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含义包括几层意思: (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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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二节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一)确定。 (二)认证。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第二节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一)确定。 (二)认证。 (三)证明。 (四)登记。 (五)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大致有如下内容: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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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五章 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五章 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一)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二)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三)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 2、民政行政确认 3、劳动行政确认 4、卫生行政确认 5、经济行政确认 6、司法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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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四)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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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2、限权性。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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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3、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某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 4、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需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作出。这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 5、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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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 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 三是扣押财物; 四是冻结存款、汇款; 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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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6种): 1、强制传唤与讯问。 2、强行带离或者强行驱散。 3、强制履行作为义务。强制履行是指行政主体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强制遣送。强制遣送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将特定人员强制送回其原地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遣送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不遵守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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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5、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6、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对传染病患者强制其不同其他人员接触并进行治疗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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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2)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6种):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5、强制扣缴、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6、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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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可以归纳为: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1)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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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2)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并配合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告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目的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因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实际上是再次敦促法定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一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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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告知当事人后,行政主体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当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以示慎重和严肃。二是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不能随意拖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时限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确定时限,适可而止。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它只是行政主体随之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准备和前奏,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及时解除,否则就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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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方式 (1)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4个):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B、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C、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D、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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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6种):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代履行; F、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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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5个):催告、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A、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B、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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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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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D、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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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E、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执行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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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程序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该执行案是否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即有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该申请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等;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否证据充分,是否合法、正确等。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则立案并及时执行。如认为有问题的,可不予立案并退回行政机关。 3)通知履行。对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执行。 4)执行。执行由人民法院主持,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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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四、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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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重点)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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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七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行政检查概述 第三节 行政检查的程序 一、行政检查的概念
第四编 行政执法专论 第二十七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行政检查概述 一、行政检查的概念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检查的主体 五、行政检查的权限 第一,进入现场权。 第二,询问权。 第三,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 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行政检查的程序 一、实地检查程序(重点) 二、书面检查程序 三、特别检查程序 四、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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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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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简论
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简论 (4)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5)社会的监督 (6)执政党的监督 2、行政内部层级监督 (1)概念 (2)监督的体制 (3)监督的主体 (4)监督的范围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般通过备案审查来实现监督)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四节 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司法监督 三、政府法制监督 四、专门监督 五、社会监督 六、执政党的监督 1、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 (2)政协的监督即民主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监督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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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章 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章 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 (三)行政许可行为 (四)行政确权行为 (五)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六)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八)不予行政许可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 (十)不发放有关费用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两种) 第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的。 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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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章 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一)复议申请的期限和形式 (三)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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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六)…(七)…(八)…(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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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二、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第五编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一)…(二)…(三)… 第三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二、赔偿义务机关 (一)…(二)…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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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一)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 该报告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滥作为、迟作为。 2.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范。 3.公正执法,就是要做到不歧视、不偏私、合理执法。 4.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举止文明、执法态度公允、执法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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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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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4.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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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三)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要求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 1.加快法治广西制度建设。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法治广西建设纲要,完善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以开展“法治市县”、“法治行业”、“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为基础,推动法治广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推进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健全社区矫正等制度。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推进行政综合执法,理顺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运作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建设,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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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创新审批制度和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实行审批项目、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推行“阳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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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2015年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 考试知识培训结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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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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