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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總論與商標要件 楊智傑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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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目的分類 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 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 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
著作權、鄰接權、產業設計 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 發明、實用新型 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 商標、標章、商號名稱、地理標示、不正競爭之防止 第1 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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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定義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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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功能 1.區別功能 2.表彰來源功能 式微,因為商標可以和事業分離 3.品質擔保功能 (信賴之功能) 4.廣告促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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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前五個最值錢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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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主義 使用保護主義 註冊保護主義 第 2 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美國 我國
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之取得,原則雖採註冊保護主義,但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得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商譽之情事者,則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 第 2 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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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先使用 任意註冊原則、強制註冊原則 折衷主義
第 57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第30 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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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外國人保護 屬地主義及獨立性原則
國際間不論適用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均有商標註冊之適用。是商標僅在其註冊之國家始有效力,其效力各自獨立存在。 第 3條(互惠原則)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 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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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某甲(日商)於我國註冊 A 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噴霧染髮劑,並授權某乙於台灣地區銷售,另某丙(日商)則是A 商標之首創人並最早將該商標使用於噴霧染髮劑,同時亦行銷世界各主要國家,某丙亦於日本國內取得A 商標之商標權,今某丁得到某丙之授權於台灣地區銷售A 商標之噴霧染髮劑,某甲與某乙因此對某丁提出侵害其商標權之告訴。但某丁主張某丙於日本取得A 商標之商標權遠早於某甲於台灣註冊A 商標之日期,且某甲亦明知某丙係A 商標首創人之事實,故某丙應有權於台灣地區銷售同一商標品,而某丁既獲得某丙之授權,自屬合法銷售行為,請評析某丁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95年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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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則 審查原則 使用保護主義 ‧公眾審查及賦予必要爭議機會 商標註冊應經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申請案進行程序與實體審查。
商標使用著重於商業上之實際使用而言,而非僅為保留其權利而象徵性使用該標章。 ‧公眾審查及賦予必要爭議機會 任何人得提出異議,而利害關係人可提出評定、廢止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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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種類 商標種類 法條依據 作用 商品商標 商標法第5條 表彰商品之標識 服務商標 表彰服務之標識 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72條第1項
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等事項。 團體標章 商標第74條第1項 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法人,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之專用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第76條第1項 法人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專用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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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 第 72 條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 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關為限。 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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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舉例 例如 農委會註冊「鮮乳標章」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註冊「吉園圃GAP.及圖」 水利署「省水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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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證明標章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產地證明標章
來自TRIPS 產地證明標章 池上米,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 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 of Origin) 產品品質主要或單獨源自於產地的地理環境 來自里斯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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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假設下列報導為真:「『A』地區因環境優美,吸引大量之陶瓷藝術家到該地區定居,因該等陶瓷藝術家將相關技術引進,而導致『A』地區所生產之陶瓷藝術品遠近馳名」。試問,今甲擬以『A』地區之地名申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陶瓷製品,是否准予註冊?另『A』地區地名可否以地理標示加以保護?理由為何?(25 分)(96年商標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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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陶瓷博物館申請之商標 為推廣鶯歌陶瓷文化產業,新北市政府自2008年起推動「鶯歌燒品牌計畫」,對通過評鑑之陶瓷產品同意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之「鶯歌燒商標」(註冊號數: ),期待消費者認識優質的鶯歌陶瓷品。 透過陶瓷文化的歷史元素為評鑑主題來塑造品牌形象,運用商標授權推薦在地生產,以此建立鶯歌陶瓷製品發表的平臺。評鑑著重於使用機能或技藝表現、美感創意、產品形象、市場時代性;主要是鼓勵作品結合古意與創新的方式,重現鶯歌陶瓷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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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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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第八十二條 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代表性有疑義者,商標專責機關得向商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意見。 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應檢附以其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 二、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 三、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四、申請使用該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 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倂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註冊後修改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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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 第74 條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 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限於有法人資格之公會,限制過嚴 前項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 用規範,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第75 條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會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 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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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舉例 台北市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 台灣高爾夫推廣協會 社會法人台北縣救難協會 新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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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商標 第76條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 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 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前項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並檢 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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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商標舉例 台灣活力旺企業協會「台灣活力旺」,註冊於化妝品、香水、乳液、護膚品、燙髮液等 社團法人中華佛乘宗法界弘法協會,
註冊餘各種書刊、雜誌、文獻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以JCI註冊於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書刊之發行、雜誌之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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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八十八條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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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八十九條 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並檢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第八十九條 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並檢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前項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資格。 二、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 三、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 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 產地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並應載明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之人,其商品或服務及資格符合使用規範書時,產地團體商標權人應同意其成為會員。 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倂公告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註冊後修改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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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甲農會有鑒於其區域內所生產之芒果風味獨特,與其他產地之芒果在品質與口感方面均有相當的差別,廣受消費者喜愛。為保護該地區芒果,避免其他種類芒果的競爭,甲農會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下,可以採取的保護方式有那些?若是甲農會想要運用其特殊的地理環境申請地理標示的保護,請問在台灣該農會應該如何申請?應符合商標法的那些特別規定?(30 分)(97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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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的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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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商標 第5 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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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 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者,係以顏色組合或單一顏色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之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記者,並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 單一顏色和顏色組合 金頂電池、大榮貨運 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者,係指足以使相關之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廣告歌曲或旋律、整首樂曲之部分小節、人說話之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之叫聲等。 綠油精、新一點靈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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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者,乃以具有長、寬、高之 三度空間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作為相 關之消費者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
源之商標。立體商標之類型大致有五: 商品本身之形狀 商品形狀非相關消費市場所採用之通常形狀,該形狀相當特殊而予人印象深刻 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惟具有識別性之包裝容器形狀,則應核准註冊。例如,可口可樂之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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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 立體形狀標識 必須使消費者足以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始具有識別性,其通常作為指示所提供之服務。例如,麥當勞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爺爺。 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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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據報載,台北有家餐廳把法國空中巴士公司所研發的全世界載客量最高的客機A380機艙移植到屋內,用空巴座椅、找空姐當店長、依各國航線送上異國飛機餐,甚至比照「機上實境」由空姐推小推車兜售免稅品,讓這家機艙餐廳近日暴紅,並引發生產A380飛機的空中巴士製造商(Airbus)嚴密關切商標是否侵權。據查目前「Airbus」有取得我國商標註冊,但「A380」則尚無商標註冊資料。請分析說明,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自己以「A380」以及機內之特殊裝潢前來我國分別申請商標註冊,是否可以獲准?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未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而該餐廳以「A380」或是機艙內仿A380之裝潢申請商標註冊,空中巴士製造商是否有理由可以提出異議?(30分)(98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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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巴士 v. 空中廚房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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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式商標 組合式商標 第17條II前項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 所以聲音的話必須以音符或聲波圖表示 立體形狀必須以立體透視圖表示
第 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第17條II前項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 所以聲音的話必須以音符或聲波圖表示 立體形狀必須以立體透視圖表示 味覺或嗅覺不能成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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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條文 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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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要件 商標註冊要件 法條依據 積極要件 1.識別性(商標法第5條第2項) 2.第二意義(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
消極要件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1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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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積極要件 第5 條II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區別性(識別性) 第5 條II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消費者以我國消費者為原則 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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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一)通用名稱商標 (二)描述性商標 通用名稱不得作為註冊商標而受到法律之保護
業界習慣上通用之形狀,基於公平競爭之考量,自不准其註冊 (二)描述性商標 描述性商標用於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者。例如,將「healthy」用於營養食品,因其欠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性,不得作為註冊商標。除非取得第二重意義。 描述性商標或稱說明性商標。例如,大家說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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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三)暗示性商標 (四)隨意性商標
暗示性商標以間接之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其識別性較弱,屬於弱勢商標,亦具有註冊性。 一匙靈、快譯通 (四)隨意性商標 隨意性商標所使用文字、圖形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熟悉者,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作為商標使用時,與該商品或服務並無關聯,因其未有描述或暗示商品或服務本身,其具有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隔之識別性,故具有識別性。例如,將「apple」使用於電腦上。 鱷魚用於床單、床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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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創造性商標 具有較高之區別力,亦即該文字或圖樣並非存在於既有之詞彙或事物,而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所獨創者,例如「PANASONIC」、「SONY」、「COCA-COLA」、「Dopod」、「皮卡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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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
商標之標識雖未符合第5條第2項規定之識別性,如經申請人長時間反覆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使該商標圖樣於原本意義之外,另產生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義,自得視為有識別性,此稱為第二意義。 第23 條IV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第一、優美 人名,例如McDonald’s、Ford、Wang、Walt Dis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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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某甲公司以蘇格蘭風之格紋作為商標,並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皮件布料等產品,審查人員認為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再提出其在國外使用與註冊之事實與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其已使用並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之識別標識,即主張其已取得次要意義,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所以應准予註冊。請問審查人員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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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商標 用於製造皮包、皮箱、皮夾、錢袋、背袋、背包、手提箱、手提包、手提袋、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鑰匙包、化粧袋、化粧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雨傘、傘套之布料;用於製造衣服、鞋子、帽子、襪子、圍巾、頭巾、領巾、披肩、絲巾、領帶、領結、服飾用手套、腰帶、布製服飾用腰帶、服飾用皮帶之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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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有「營業」或「使用意思」為必要 第 2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刪除「營業」和「使用意思」
簡化註冊程序 註冊時,仍須在申請書上載名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 未使用構成廢止事由 第 57 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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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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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消極要件 不得註冊之情形 法 條 說 明 不符合第5條規定 第1款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構成要素與識別性要件
說 明 不符合第5條規定 第1款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構成要素與識別性要件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 第2款 所謂商品或服務說明者,係指直接說明商品或服務本身之性質、品質、內容、功能、尺寸及使用階層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 第3款 所謂通用標章與通用名稱,係指同業間已普遍使用之標章或名稱。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 第4款 立體商標之形狀如具有功能性,並為業者所需要,自不得由特定人專屬而取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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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消極要件 不得註冊之情形 法 條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國旗、國徽等 第5款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國旗、國徽等 第5款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 第6款 國父或國家元首,不問是否為現任或尚生存。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等標章 第7款 所謂展覽性質集會,應包含國內、國外之該種集會。本款制定之目的在於防止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發生。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等 第8款 本款立法之目的在於對國際組織標章之尊重,確保國內著名組織權益,避免造成消費大眾有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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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消極要件 不得註冊之情形 法 條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 第9款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 第9款 避免使消費者誤認申請人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具備驗證標記所認證之特定品質。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10款 公序良俗之認定,依據註冊時之具體內容判斷之。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第11款 其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避免ㄧ般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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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消極要件 不得註冊之情形 法 條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混淆誤認或減損 第12款
說 明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混淆誤認或減損 第12款 本款規定意旨在於保障著名商標或標章所有人之權益。而他人著名商標,並不以已註冊為限。 相同或近似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第13款 所謂商標近似者,係指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 第14款 本款規定有防止投機者,利用特定關係而知悉他人未註冊商標,進而搶先申請註冊,以阻撓他人使用該商標,以維護交易秩序與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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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消極要件 不得註冊之情形 法 條 說 明 未經同意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等 第15款 本款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自然人之人格權。
說 明 未經同意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等 第15款 本款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自然人之人格權。 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而混淆誤認 第16款 為合理保護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其名稱均須為已經著名者,且是否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為準。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第17款 雖有侵害他人權利,倘事後取得他人同意者,應可准予註冊,排除適用之。 相同或近似互惠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 第18款 為加強保護酒類地理標示,配合TRIPs第23條第2項規定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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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三年內不得註冊 第57 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六、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 確定者。 第59條IV註冊商標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情形,經廢止其註冊者 ,原商標權人於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 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其於商標專責機關 處分前,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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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第23 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23IV(第二重意義)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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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註冊之限制 23條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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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近似政府或國際組織 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 獎牌狀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 或標章者。 23III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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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證明標章是否要排除? 舉例 No.1 McDowell’s Centenary 註冊威士忌酒 「紅景天」註冊於蓮藕茶、人參茶、青草茶、冬瓜茶、落神茶 「台大」註冊於汽水、蒸餾水、鈣離子水 「花蓮麻糬」非產於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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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美商甲公司以「New York」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產製於紐約地區之影音光碟商品。商標專責機關如認為其屬於習知之地理名稱,試問:其不准予註冊之事由為何?倘若甲公司係我國公司,以「New York」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產製於紐約地區之影音光碟商品時,其不准予註冊事由,是否與前一例之核駁理由相同?(30 分)(95年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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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商標 申請人: WNBA ENTERPRISES, LLC 地址:美國新澤西州西考克斯市哈蒙麥道大道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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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之保護 23一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不以註冊為限),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商標混同理論: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淡化(dilution)理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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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 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所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 應在國內著名 是否有註冊
有註冊,可以排除他人侵害與賠償(62) 無註冊,只能禁止他人註冊 應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之認知為依據 知名度之認定因素 質:良好聲譽 量:市場調查其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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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之侵權賠償 第62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以註冊為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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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先之商標 相同或近似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深圳唯冠科技與蘋果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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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一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他人先使用,但未註冊 從先使用者那邊得知,搶註冊 但得他人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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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著名之姓名 未經同意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等 林來瘋、林瘋狂 以喬丹之名註冊體育用品店
林來瘋、林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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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人與團體名稱之保護 23一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 不以相同或類似為限 但必須是著名
非法人團體也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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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68 (88年6月11日) …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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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示(GI) 23一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 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限於酒類 可申請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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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專用 第19條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 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 ,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若具有第二重意義,可以不用聲明不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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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 消費者是否有混淆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 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之商品
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產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例如「寧久靈」和「零疤靈」 「104人力銀行」「104購物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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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近似商標 外觀近似:「HARO」和「HARD」 觀念近似:正金」與「真金」,「國王」與「King」、「雙胞胎」與「雙生子」
讀音近似: 「麥當勞」和「麥當樂」,「愛德恩」和「Edwin」 ,「史奴比」和「司諾比」 三者有其一近似就構成混淆,三者有兩者近似更容易構成 但外觀與讀音近似,觀念卻不近似:「千里眼」與「千里馬」,「貓頭」與「貓頭鷹」 觀念近似,而外觀或讀音不近似:「畢卡索」與「Pica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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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之判斷 應符合消費者之消費情境 判斷商標近似之認定方法 商標之知名度亦應列入考慮 抽象(腦中之印象)與具體(眼前之圖樣)之比對
以相關領域之消費者來判斷 判斷商標近似之認定方法 「總體觀察法」或「主要部分觀察法」 異時異地觀察法 以相關消費者之識別力與注意力為準 商標之知名度亦應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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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試論商標近似之認定原則,並藉此等原則說明使用於衣服、靴鞋及帽子之兩商標GUCCI 與 CUGGI 是否構成近似?(25分)(90年檢查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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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 與 CUG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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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本案系爭商標係由左方為「日日旺」、右方為「弭泰廊」之二排並列中文文字所組成,指定使用於軟糖、米果。據爭商標則由左上方為「金明弘」文字、右下方為「日日旺」之左高右低二排中文文字所組成,指定使用於脫水果蔬、糖漬果蔬等商品。經整體觀察後,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二排中文文字有左右二排並列或左高右低排列之不同,系爭商標圖樣之文字「弭泰廊」係置於右方,「日日旺」置於左方,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文字「金明弘」則係置於左方,「日日旺」置於右方之差異。試問:本案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兩者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請詳加論述之。(35 分)(96年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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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 的金名鴻日日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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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類似之認定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彼此間通常具有 相同之功能(原子筆與鉛筆及鋼筆) 相近之功能(英文補習班與數理補習班)
相輔之功能(鋼筆、鋼筆水與鋼筆盒) 相同或近似之材質 來自於相同之產製或提供者(地毯與壁毯、指壓按摩與三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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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蕉包 v. 愛碼仕 控告侵權 申請商標被駁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UOGbIVX6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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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甲取得「日日安」註冊商標,使用於「中藥材、補血劑」。乙則擬以「月月安」圖樣,使用於其生產之「草藥、補血丸」商品,並申請註冊商標。問:(一)參酌本案,說明我國商標實務上,審查商標註冊時,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為何?(15 分)(二)上開「月月安」商標申請案與「日日安」商標是否因近似而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15 分)(94年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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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安 v.月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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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處分書 92)智商0202字第 號 本件系爭審定第 號「日日安」商標圖樣,與異議人據以異議之註冊第號「月月安」商標圖樣相較,二者皆係單純由橫書中文三字所構成之文字商標,依兩造商標圖樣所呈現之字體觀之,「日日安」與「月月安」在外觀上已相彷彿。其次,日、月2字常為國人併用,以比喻光陰、時間或每日每月、時時等意,例如:論語陽貨篇:「日月逝矣,歲不我與」,又如論語雍也篇:「回也,其心3月不違仁,其餘則日月至焉而已矣」等,而日、月以疊字方式呈現之「日日」、「月月」,原有「日復一日」、「月復一月」而指涉1段持續進行時間之意,嗣後皆以此比喻「逐漸」或「成為慣例」之意,例如:漢書食貨志:「淫侈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賊也」,又如警世通言:「他喫了甜頭,只管思想,惜草留根,倒是個月月紅了」等。是兩造商標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在外觀、觀念上有使1般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等同1或類似之商品,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又系爭商標既應依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之規定撤銷其審定,則其是否尚有違同條第7款之規定,即毋庸審究,併予敘明。爰依商標法第49條規定審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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