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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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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104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營 機關場次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黃淑貴 1

2 簡 報 大 綱 待遇實務案例 退撫實務案例 年金改革方案 1. 2. 3. 2

3 待遇實務案例 某甲於4月1日、2日、7日曠職,應如何扣薪?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曠職愚人節 曠職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某甲於4月1日、2日、7日曠職,應如何扣薪? → 4月1至至4月7日曠職3日,連續之例假日視為繼續曠職,應一併扣薪,因此須扣薪7日。

4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敘部96年1月9日部銓二字第0962701418號電子信箱】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 數覈實支給;……」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假超過規定日 數者」,應按第3條第2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 之俸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 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 職。」 二、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銓敘部96年6月7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有關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又遇國定假日之情形亦同。

5 待遇實務案例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事假1日愚人節 事假1日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事假4時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某乙已請畢事假5天、病假28天及休假30天,因有私事須處理,於4月1日、2日各請1天事假,7日又請4小時事假,應如何扣薪?如果4月1日及2日是請家庭照顧假,如何扣薪? → 方式一:扣薪2日,餘4小時列入以後月數合併計算,滿8小時再扣。 方式二:年度結算,超過請假日數者每滿8小時扣1日薪。 ※均以扣薪當月之日數計算。

6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敍部96年9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62850502號書函】
…本部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准給事假之日數,係以全年度為計算期間。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始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日之事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機關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日即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畸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薪)當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 【銓敍部98年3月9日部銓二字第 號電子郵件】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係併入事假計算,又超過5日以上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給,爰請第6日及第7日之家庭照顧假,即應按日依上開方式扣除俸給。

7 待遇實務案例 某丙承辦土地徵收案涉及不法,經服務機關依程序自4月1日起先予停職,某丙薪資如何發給?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曠職愚人節 曠職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某丙承辦土地徵收案涉及不法,經服務機關依程序自4月1日起先予停職,某丙薪資如何發給?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8 待遇實務案例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 、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 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 ※銓敍部91年9月3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銓敍部97年12月2日部特三字第 號書函(因案免職並追溯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其於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之停職期間所支半薪,機關應予追繳)

9 待遇實務案例 王科長自5月8日至22日公假期間,職務由李科員代理,代理期間主管加給如何發給?
May 2015 中華民國104年5月 27 28 29 30 1 2 3 勞動節 4 5 6 7 8 9 10 立夏 母親節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小滿 25 26 31 王科長自5月8日至22日公假期間,職務由李科員代理,代理期間主管加給如何發給? 承上,科長公假期間其職務由科員代理並支領科長主管職務加給,則科長本人公假期間薪資應如何發給? → 連續代理10個工作日以上,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支給15日。 → 依規給假期間本人加給照支;代理人代理期間達上開規定者亦得支領科長主管加給。

10 待遇實務案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30日局給字第0930019287號書函】
查本局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局給字第0二000六號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幹事兼任人事管理員於娩假期間,得依規定繼續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其依規定請假期間,經權責機 關核准由他人代理有案,該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人事管理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所代理人事管理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 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本案貴縣南澳鄉碧候國民小學護理師兼任人事管理員職務請假期間 ,其本人及代理人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

11 待遇實務案例 承上,李科員於5月11日至13日奉派參加其本職業務研習,其代理科長職務主管加給應如何計給?
May 2015 中華民國104年5月 27 28 29 30 1 2 3 勞動節 4 5 6 7 8 9 10 立夏 母親節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小滿 25 26 31 承上,李科員於5月11日至13日奉派參加其本職業務研習,其代理科長職務主管加給應如何計給? → 代理期間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本案扣除11-13日,工作日僅餘8日,不合支給代理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12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敍部101年9月12日部銓二字第1013642568號電子郵件】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連續代理」自始為代理人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必要要件,不論上班日或是例假日因公出差,均須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始得計入工作日。又基於公平性之考量,上班期間因公出差,若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13 待遇實務案例 幸福戶政事務所李課員兼任該所人事管理員,支領主管加給,該所兼任會計員出缺,李課員奉示代理會計業務,其兼辦會計業務期間可否領取兼職費嗎? Q1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主管職務加給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二、【銓敍部95年12月25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任編制表明列之專(兼)任主管職務者,自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 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 。

14 待遇實務案例 衛生局會計陳主任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奉派兼任殯葬管理所會計,陳主任兼職費應由哪一個機關發給,如何發?發多少? Q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年2月27日78局肆字第07178號函】 薦任第8職等與委任第4職等年功俸4級人員,其兼職車馬費、交通費(按現為兼職費),同意按高官等標準支給。 ※簡任月支3,000元、薦任月支2,500元、委任月支2,000元。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一、(五)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其如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

15 待遇實務案例 小林原任縣府資訊室科長,因機關修編裁撤資訊室,小林則改派勞工處科長職務,其專業加給由表二十改支表一,應否補足小林的專業加給差額?如果須補足差額要補到何時?精簡、整併定義??? Q3 【銓敍部98年1月10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其條文說明略以,所稱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 ※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ㄧ第3、4項:待遇調整、考績升等、陞任本機關職務或調任他機關。

16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敍部100年5月31日部銓二字第1003361587號函】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所稱精簡,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整併,指二以上機關合併為一機關,或多個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改隸,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改制,指機關屬性變更;裁撤,指機關消滅。 處理原則如下:…(二)配合機關組織調整,陞任較高職務,致新職所支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不得依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六)各機關內部單位重行檢討整併,如有導致該機關整體產生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之情形,得依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惟如僅係機關內部單位之調整,則仍非屬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之適用範圍。

17 待遇實務案例 縣府受教育部委託承辦全國中小學運動會,為使工作順利推行,特別成立全中運籌備會(任務編組),分別遴聘所屬機關主管及學校教師擔任各組組長,籌備會運作期間各兼任組長之人員,可否支領組長職務加給? Q4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 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 。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1)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4)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不得支給。

18 待遇實務案例 小吳現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任職南澳鄉公所技士,於103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12日代理農經課課長(8職等)受訓期間職務,請問小吳103年年終工作獎金、未休假加班費及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Q5 1.年終工作獎金:(8等主管加給及8等專業加給)1/12 以103年12月俸給計算 2.未休假加班費:(8等主管加給及8等專業加給)2/12 3.考績獎金:(8等主管加給及8等專業加給)2/12 以104年1月1日俸給計算

19 待遇實務案例 因考績誤核致溢領俸給、獎金,應否追繳?追繳內涵為何?又設若因人事人員不諳法令致漏發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應否補發?發放後於節前亡故要不要追繳? Q6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撤銷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5年內),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頒「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並聲明各機關於實務執行上,仍得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銓敘部 (84)臺中特三字第 號函及銓敘書 八六臺特四字第 號書函

20 待遇實務案例 「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於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處分,如無依法不得撤銷之情形,違法處分撤銷後,原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追繳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但各機關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裁量判斷時,得衡量給付原因、法安定性及受益人之財產損失等因素,並得以受益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參考下列原則處理: 一、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 時效消滅之規定,以追繳不超過5年之給付為原則。 二、受益人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參酌民法第125條有關一般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以 追繳不超過15年之給付為原則。

21 待遇實務案例 南澳鄉衛生所護理師娩假期間( ~ ),其職務由機關約僱人員代理(支五等280薪點),代理期間酬金應如何計算?又其離職儲金應如何提繳? ※通案薪點折合率為121.1元,本縣山僻地區280薪點折合率調增為129.8。 Q7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規定: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22 待遇實務案例 甲衛生所訂於星期五帶領同仁至乙衛生所舉辦標竿學習,同時進行環境教育活動,基於安全考量,甲衛生所得否為參與本次活動之同仁,投保旅平險? Q8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 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 一、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 三、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有關 規定辦 理保險者。 四、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保兵災險者。 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23 待遇實務案例 王科長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41,755元),王太太服務於台塑企業(勞保投保月俸額為34,800元),王太太於4月1日分娩產下3胞胎,王科長應如何申請生育給付或生育津貼? Q9 1.王太太先申請勞保生育給付2個月: 34,800*2=69,800 2.王科長申請第1胎差額及第2、3胎生育津貼 (41,088*2-69,800)+41,088*2+41,088*2=176,728 前6個月平均薪俸

24 待遇實務案例 林科員現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薪俸39,090元)也於4月1日分娩產下1女,林科員先生服務於國稅局(薪俸35,425元),林科員又該如何申請生育給付或生育津貼? Q10 林科員應先申請公保生育給付2個月(39,090*2),又林科員先生薪資低於太太,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津貼差額。

25 啥時候才可以領月退休金? 啥時候退休最有利? 退休要準備哪些文件? 臨時提出? 突然放棄? 退休金要 怎麼算?
哪些年資可以採?哪些不行採? 系統要怎麼key?報表要怎麼印? 怎麼辦! 25

26 退休法(條例)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2.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 教育人員 1.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26

27 退撫實務案例 賴科員50年7月16日出生,大專畢業後曾服義務役1年10月15天、大專集訓證書遺失、於79年1月1日任職郵局、87年轉任縣府財政處科員(新制年資已補繳),賴科員規劃於104年12月2日退休,針對任職年資及退休生效日之選擇徵詢人事室意見,身為人事人員應如何建議? Q1 1.可採計之年資(義務役年資、大專集訓年資);兵役證明或大專集訓證書遺失應先申請補發,年資如有疑議先行辦理查證作業…. 2.是否符合當年度指標數、俸級是否達年功俸最高級、考績獎金…… 27

28 退撫實務案例 小李現年46歲任公職19年,因罹患憂鬱症(不願提出公保半殘以上證明)刻正申請延長病假休養中,小李家屬希望由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為其辦理命令退休???可以嗎??? Q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 辦理其命令退休。 ※注意應確實踐行相關程序 28

29 退撫實務案例 【銓敘部102年10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23778647號書函】
退休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之發動權限,係屬各用人機關權責,其客觀條件除有前開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外,應以該服務機關人力運用及當事人是否確實無法勝任職務為前提要件;符合此前提要件者,始得依前述法定程序先命其以病假強制治療,以給予其治癒之機會並保障工作權益;若經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延長病假期限而仍無法治癒返回工作崗位者,始可由服務機關據以辦理其命令退休;反之,若未符合前開前提要件者,自始即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餘地。 註: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略以:依本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也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1.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3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2.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3.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 29

30 退撫實務案例 蔡科員現年40歲任職已滿15年,因罹癌請假治療中,其延長病假將於104年5月10日屆滿,蔡員業於104年3月31日取得公保半殘證明,蔡員如欲辦理退休,有關退休生效日及相關程序應如何辦理? Q3 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公保半殘+不堪勝任職務 ※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生效日 之認定 確定成殘 之次日 成殘確定後 持續請假無 上班事實 假滿翌日 依請假規則 延長病假留 職停薪期間 或期滿, 復職同日 有上班事實 病情加重或 身體漸衰弱 30

31 退撫實務案例 吳技士現年33歲任公職6年,現因個人生涯規劃擬自104年5月1日辭職,有關吳技士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應如何發還?請求權多久?人事單位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需告知當事人? Q4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同法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提供權益通知書..包含基金及公保權益供參) 31

32 退撫實務案例 蔣秘書於95年7月16日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不幸於104年1月2日亡故,身為其原服務機關的人事人員,你(妳)應該做些甚麼? Q5 1.104年第1期月退休金無需停發;行文通知退撫基金及台灣銀行。 2.聯繫家屬提供撫慰金申請表件,及明確告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3.應先了解是否有餘額,如請領一次撫慰金約有多少金額,領取月撫慰金每期約有多少錢;請領月撫慰金之條件、限制,以供家屬選擇之參考。 4.於104年第2期發放前送出申請為宜。 32

33 退撫實務案例 Q6 承上,蔣秘書現任配偶與子女針對撫慰金支領方式意見相左,該怎麼辦?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規定略以 :
(第1項)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2項)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 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第7項)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 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33

34 退撫實務案例 重申銓敘部102年11月7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及103年3月25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各機關學校辦理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應以嚴謹之態度,根據發生事實,依法辦理撫卹案之陳報。…若初步認為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惟遺族仍堅持提出因公撫卹之申請,應依法就事實詳載,覈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遺族之陳情案或相關舉證資料,依程序報送本部,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權益。』…『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則不得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34

35 退撫實務案例 服務機關以不實或不完整之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報送因公撫卹之案例分享: 案例一、非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猝發疾病……
案例二、戮力職務積勞成疾…… 案例三、誤飲農藥…… 35

36 退休應檢附資料及流程 前一年度登記列冊(每年6月調查) 放棄於當 年度退休 前一年度 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
1.優存開戶證明(先開戶) 2.任職年資證件 3.事實表、現職待遇計算明細表、退撫基金資料卡 、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 ※詳參送案注意事項1-5 填寫變更退休項目申請表 依自願退休案件辦理原則專案報府核准 備函報府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新增登錄 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及webHR退撫系統 新增登錄 webHR退撫系統 備文報府 轉銓敘部 報送縣府 審 定 36

37 年金制度改革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影響層面 現職人員 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 √
37

38 公教人員保險法 殘廢、養老、死亡、生育 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 增列保險給付項目 按申請給付項目 適用不同平均保俸額 修正給付標準
※因應新增給付項目,公保費率預定於 105年1月1日調增至8.83%(私校14.3%) 增列保險給付項目 按申請給付項目 適用不同平均保俸額 ※一次養老與死亡給付於私校被保險人適用 年金給付期間仍以退保當月保險俸計算 修正給付標準 自103年6月1日起 繳付保費滿30年被保險人 須負擔公、健保自付部份 刪除加保滿30年補助 公保年金&遺族年金 ※校溯自99年1月1日實施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俟退撫法律 修正通過後施行 新增公保年金 38

39 感謝您的聆聽 洽詢專線: 分機2150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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