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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興利除弊 之策略與作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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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興利除弊 之策略與作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參、工程會推動策略 肆、興利作法 伍、除弊作法 陸、主辦機關推動策略 柒、結語 2

3 壹、前言 一、「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 二、吳院長於98年11月23日促參招商大會宣示之BOT三原則
行政院98年12月2日核定本計畫,預計98年以後至105年之總經費需求約3.9957兆元,其中屬民間直接參與投資部分(即廣義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範疇) 初估約7445億元。 二、吳院長於98年11月23日促參招商大會宣示之BOT三原則 目標要正確可行;過程要合法透明;效益要和全民共享。

4 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直接參與投資金額為7,444億元,換算平均每年約為931億元
項目 年經費需求及來源(新台幣億元) 合計 公部門預算註1 民間投資 其他 直接參與 吸引投資 一、便捷交通網 23,380.74 11,223.50 155.20 608.24 170.32 二、高雄港市再造 615.03 227.13 149.13 11.64 0.00 三、中部高科技產業新聚落 4,160.00 930.40 2,170.64 128.56 四、桃園國際航空城 5,230.31 2,293.06 450.00 194.20 五、智慧台灣 11,928.32 4,176.06 2,857.50 718.70 六、產業創新走廊 2,188.34 713.71 17.50 743.42 七、都市及工業區更新 5,430.77 848.79 3,733.19 八、農村再生 4,065.92 1,981.73 1.20 101.26 九、海岸新生 770.89 376.68 0.60 16.93 十、綠色造林 1,189.73 592.01 3.30 2.40 十一、防洪治水 5,188.87 2,458.67 271.54 十二、下水道建設 3,181.69 1,552.30 77.09 總計 39,956.59 27,374.03 7,444.71 4,567.43 570.42 4

5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簽約件數達734件 民間投資金額近新台幣4,315億元 契約期間增加政府財政收入3,900億元
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6,200億元 創造11.3萬名就業機會 統計至

6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98年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 1.簽約件數達48 件 2.民間投資金額近新台幣356.41 億元
預計99年辦理情形 1.簽約計60件 2.民間投資額度1,066.81億元 統計至

7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統計至98.12.31 序號 主辦機關 98年完成簽約狀況 預計99年簽約 合計 件數 民投金額 (億元)
台北市政府 18 229.45 8 415.40 34 1,063.55 2 苗栗縣政府 3 44.41 80.00 10 205.21 金門縣政府 36.00 0.80 37.61 4 高雄市政府 13.14 5 1.71 9 14.91 台中市政府 10.08 5.40 18.68 6 花蓮縣政府 9.40 0.00 7 台南市政府 7.57 87.76 104.33 台北縣政府 12 4.32 107.01 26 128.85 連江縣政府 1.15 台南縣政府 0.72 60.40 17 293.24 11 嘉義市政府 0.08 2.78 3.16 彰化縣政府 0.05 5.11 5.82 統計至

8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統計至98.12.31 序號 主辦機關 98年完成簽約狀況 預計99年簽約 合計 件數 民投金額 (億元)
13 桃園縣政府 1 0.02 6 223.83 8 227.26 14 台中縣政府 0.00 15 宜蘭縣政府 4 26.52 9 65.65 16 新竹縣政府 3 36.54 17 南投縣政府 3.43 18 雲林縣政府 0.01 19 嘉義縣政府 20 高雄縣政府 36.00 21 屏東縣政府 0.10 2 0.20 22 台東縣政府 23 澎湖縣政府 10.00 20.00 24 基隆市政府 25 新竹市政府 48 356.41 60 1,066.81 151 2,275.02 統計至

9 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歷年發展概況 預計99年度簽約之案件公共建設分類統計表 統計日期:98/12/31

10 參、工程會推動策略 一、主辦機關首長及承辦人員 雙月召開院促參推動會機制,由上而下引領各部會策劃新的促參計畫。
拜會地方機關並致函首長,舉辦機關首長觀摩研習活動。 本會專人認養列管重大案件。 邀法務部加入院促參推動委員會,化解主辦機關同仁易遭圖利質疑之掛慮。 增訂主辦機關同仁如期招商成功之行政獎勵措施。 續以地方政府獎勵金作業要點,鼓勵地方政府推動促參。 主動提供輔導諮詢協助並完善促參各階段生命週期標準作業手冊機制,提升機關專業知能。 10

11 參、工程會推動策略 二、投資廠商 三、社會大眾 成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規劃內容審核委員會」 研擬風險分攤與管理機制。
促參法修法新增第48條之1:增訂由促參法主管機關成立促參爭議處理委員會,提供解決履約爭議之另一管道。 定期舉辦廠商意見交流座談會。 辦理國內招商大會。 強化促參招商平台﹙促參網站﹚,建立雙語化。 三、社會大眾 推廣促參識別標誌。 舉辦促參十年優良案例系列宣導活動。 11

12 肆、興利作法-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策略 一、增加收入(開源)策略 1.納入具商機之附屬設施及促參法第27條附屬事業開發
依促參法辦理案件,得依促參法第13條規定,除經營公共建設主體外,亦可經營其較具商機之附屬設施。 另依促參法第27條規定,亦得將較具商機之附屬事業一併納入規劃,有效利用公共建設用地,增加計畫自償率。 2.引導發展公共建設周邊地區土地開發 引導發展公共建設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吸引人潮,除增加公共建設使用率以提高本業收入外,亦可活絡周邊地區發展,創造附屬事業收入,例如捷運建設,站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或站體聯合開發,俾利外部收益(含土地開發)內部化,挹注建設財源。 3.增加合理之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 都市計畫增加合理之容積率或容許使用項目,使公共建設多目標使用,增加收入。

13 釋例一:臺北車站交九城際客運轉運站案 附屬事業 - 綜合商業設施 主體- 轉運站 百貨商場、住宅、辦公大樓、商務旅館、停車場等之經營及收入
效益:民間投資額度: 仟元 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仟元 契約期間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仟元 創造就業機會:3500 人

14 釋例二: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 、D1聯合開發案
附屬事業 - 綜合商業設施 百貨商場、辦公大樓、商務旅館、停車場等由投資人與土地所有人分配開發權益 主體- 捷運出入口

15 肆、興利作法-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策略(續)
二、降低成本(節流)策略 1.降低政府取得公共建設所需土地費用 諸如運用聯合開發、權利變換、跨區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措施,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以降低土地取得費用。 2.檢討公共建設之最適規模,或分期分區開發建設與營運,以撙節興建成本。 3.延長設備之合理使用年限 提高資產設備營運維修之能力,以延長資產設備之合理使用年限,降低資產設備增置與更新支出。 4. 善用促參法第29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非自償部分 依促參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經評定其投資依相關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並搭配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由主辦機關興建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或併由民間機構興建,經主辦機關勘驗合格並支付投資價款取得產權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

16 肆、興利作法-激勵策略(續) 一、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獎勵金 二、績優促參案件金擘獎
1.按簽約案件之民間投資金額一定比例由工程會核算,送由主計處按季核撥。 2.地方政府可自行運用在人事費以外的用途。 3.以台北市政府為例,98年引進民間投資約229億元,獲頒獎勵金3.75億元。 二、績優促參案件金擘獎 1.獎別包括政府機關、顧問機構、民間機構及公益獎等。 2.特優案件主辦機關可獲獎金100萬元、優等60萬元,並可予以記功敘獎。 3.獲獎機關除由行政院頒獎表揚外,本會並將製作相關文宣推廣成功案例,並辦理觀摩交流。

17 肆、興利作法-輔導及協助策略(續) 一、促參前置作業費用補助 二、促參專業輔導團 三、加強行銷 四、編製作業手冊及參考文件
1.補助項目包括促參評估、規劃、招商、議簽約等。 2.99年度第1批申請案已於98年12月23日完成審查,嗣後提出申請者,將按預算額度及申請順序,逐案審查。 二、促參專業輔導團 1.提供走動式啟案輔導及個案推動之諮詢服務。個案專業協助累計共137件。 2.協助機關審視促參規劃成果報告及流標案件檢討。 3.辦理巡迴教育訓練40場,參與人員約3,300名。 三、加強行銷 99年將加強與審計、檢調、各機關首長與投資人之行銷與座談,建立共識並化解疑慮。 四、編製作業手冊及參考文件 1.函頒促參SOP及重要事項檢核表。 2.建置促參財務試算模式。 3.彙編促參作業注意事項。 4.研擬促參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等參考範本。

18 伍、除弊作法-研修促參法 一、為建構更為完善之促參法制環境,本會檢討過往案例的執行經驗,於97年完成促參法修正草案,刻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二、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強化促參計畫的評估審核及相關防弊作法: 增訂投資契約要項例如:規劃設計或執行不善之處理、營運品質管理、關係人介入、終止投資契約之條件等。 修訂由工程會成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規劃內容審核委員會」,以強化促參案件先期規劃內容(特別是財務計畫)之務實及合理性。 增訂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甄審項目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等情事,致影響評審公正者,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情形,如已經評定者,亦應予以撤銷,履約者,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19 伍、除弊作法-研修促參法(續) 二、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強化促參計畫的評估審核及相關防弊作法:(續)
增訂主辦機關委託辦理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代擬公告招商文件、提供公告招商、評審或專案管理服務之情形者,不得自行參加或協助申請參與。 增訂由工程會組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爭議處理委員會」,提供處理政府與民間機構契約爭議的另一管道,以利爭議快速解決。 修訂納入信託機制,隔離財務風險,以利民間機構籌資。 增訂民間機構興建期間缺失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之介入權規定,以確保公共建設之興建無中斷之虞。

20 陸、主辦機關推動策略 促參成功的關鍵 一、機關首長~政策面 1. 宣示政策及施政之決心 2.擇定適當之民間參與推動計畫
 1. 宣示政策及施政之決心 2.擇定適當之民間參與推動計畫 配合中央政策:愛台之7項區域重點、 6大策略性產業 考量縣市資源特色:區域資源特色、地方施政計畫 考量相關建設計畫及預算  3.成立較高層級之促參推動專責組織 資源整合 行政協調 教育訓練、觀摩交流 獎勵措施

21 推動組織架構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 個案主辦單位 各縣市主辦機關推動小組 中央主辦機關推動小組 促參協調小組 (工程會)

22 陸、主辦機關推動策略 1.機關自行辦理或參加相關促參訓練,提升專業知能。 二、基層同仁~個案執行面 2.參酌成功促參案例執行經驗:
辦理其他機關或縣市相關案例與推動做法之觀摩及交流。 查閱工程會促參網站成功案例辦理經驗及參考文件。 3.參考工程會促參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事項檢核表,推動促參個案。

23 促參標準作業流程 1.計畫形成 (A) 2.可行性及先期 (B、C) 3. 招商 (D、E、F、G) 4.議約及簽約 (H、I) 5.興建
(J) 6.營運 (K) 7.移轉與返還 (L) 擬訂招 商文件 成立甄審委員 會及工作小組 公告招 商作業 甄審 作業 選出最優 申請人 進行議 約程序 簽約 委託顧問辦理履約管理 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履約管理 主辦機關籌措辦理顧問服務經費 資產總 檢查 資產移 轉計畫 完成 移轉 退還履約 保證金 結案 履約管 理計畫 經營 績效 定期與不 定期查核 修約 理會議 退場 機制 接管 啟案作業 不可行 可行 簽報首長核定 政府自辦 預評估作業 施政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中長程計畫 促參預評表 涉及政府預算 補貼或投資 不強制辦理(視個案情況) 辦理 不辦理 委託顧問 評選服 務顧問 籌措辦理顧 問服務經費 進行可行性 及先期計畫 計畫 報核 報工程 會列管 計畫可行 行政院核定 向工程會申請 前置作業補助 依採購 法辦理 主辦機關核定 主辦機關決 定辦理方式 P.23

24 1.計畫形成階段(A) 注意事項10、11 啟案作業 不可行 可行 簽報首長核定 政府自辦 預評估作業 施政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 中長程計畫
促參預評表 結案

25 1-1啟案評估 啟案思維 國際趨勢 中央政策 各縣市區域特色 國內促參成功經驗 啟案構想 促參潛在案件 啟案初步判斷指標 國際潮流、趨勢
各國辦理PPP經驗 中央政策 愛台之7項區域重點 6大策略性產業 公共建設計畫 各縣市區域特色 區域資源特色 地方施政計畫 公有非公用土地 國內促參成功經驗 地方辦理促參績效 促參成功經驗複製 啟案構想 促參潛在案件 啟案初步判斷指標 P.25

26 居民最迫切需要公共服務 中央想作尚未作公共服務 大型閒置或低度使用公有土地.設施 地方重要施政計畫
啟案方法 居民最迫切需要公共服務 中央想作尚未作公共服務 大型閒置或低度使用公有土地.設施 地方重要施政計畫 地方公產 國有土地 前國營事業 公共設施保留地 P.26

27 國際趨勢 經濟全球化 延壽產業 銀髮族服務 喪葬祭祀 清潔家管 國際人才需求增加、品牌發展全球化 水相關產業、再生能源產業、安全農業
經濟成長 永續環境 科技整合 網路化 人口結 構變遷 資源效能化 環保與 綠色能源 多元領域技術整合 網路購物、電話 線上即時通訊 網路法律 網路警察 異業整合高值化產業 醫療 農牧 能源與環保 綠色永續發展 潔淨生產 減廢 回收再利用

28 行政院各部會政策方向(與公共建設、地方民參商機相關)
中央政策方向 國家政策方向 愛台12建設之7項區域重點項目 重點扶植之六大策略性產業 建立全台便捷交通網、北部推動設立「桃園航空城」、中部推動「高科技產業新聚落方案」、南部推動「高雄港市再造方案」、東部推動「養生農業與觀光發展方案」、國土保育、離島建設 綠色能源、生物科技、醫療照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觀光旅遊 行政院各部會政策方向(與公共建設、地方民參商機相關) 可能發展之縣市 設施類別 內政部 污水下水道、東部永續發展(觀光發展計畫) 1.污水下水道:台南、嘉義 2.東部永續發展:花蓮、台東 汙水下水道、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教育部 學校中央廚房設施整合 人口密度高之都會區:台北縣市、台中市、高雄市 文教設施(公立學校及其設施) 經濟部 光纖網路、深層水、海淡廠 1.光纖網路:台北縣市、台中市、高雄市 2.深層水:花蓮 3.海淡廠:金門、馬祖、澎湖 共同管道、水利設施 交通部 1.高鐵沿線場站土地開發(廣義民參) 2.觀光拔尖領航計畫(98-101) 1.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 2.各縣市 農委會 蘭花全球運籌中心、亞太種畜種苗中心、農業生技園區、農產物流中心、花卉生產專區、生態旅遊、觀光休閒漁農業 1.桃園(航空成-精緻農業區) 2.彰化縣、台南縣(花卉專區) 3.台中縣、嘉義縣、台南縣、雲林縣、 屏東縣(農業生技園區) 4.南投縣(植物種苗中心) 5.台南縣、屏東縣、台東縣(觀賞魚) 農業設施 環保署 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促進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 台北縣市、台中市、高雄市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體委會 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 台北縣市、桃園、台中市、高雄市 文教設施 法務部 獄政博物館 新竹、嘉義

29 目的:依據初步判斷指標,初步評估案件本身之條件是否成熟
啟案初步判斷指標 目的:依據初步判斷指標,初步評估案件本身之條件是否成熟 第一層指標 第二層指標 第三層指標 確認啟案目的及定位 判斷是否適用促參 判斷開發限制議題之影響層面 判斷土地取得之影響層面 是否符合促參法規範之公共建設類別及參與方式(促參§3、8) 1.是否位於限制發展地區 2.是否須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 3.是否須辦理環評或環境敏感地區 運用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1.是否已取得土地所有 權或使用權。 2.地上物拆除、佔用及補請使用執照問題。 3.類似設施是否為使用者付費 4.是否有類似成功案例 5.服務客群:全國性或地區性 是否其他法令允許民間投資 與相關部門協商或溝通,評估對民參案推動之影響 影響層面不大,可持續推動 影響層面大 判斷啟案 可行性 評估終止 俟相關課題解決後再進行推動 具初步可行性者 優先推動 指標判斷順序 P.29

30 1-2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公共建設基本資訊 民間參與政策面檢討 法律面檢討 土地取得面檢討 市場面檢討
後續促參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公益面要項提示 P.30

31

32

33 2.可行性及先期(B、C) 涉及政府預算 補貼或投資 (施行細則39) 是 不強制辦理 (視個案情況) 否 辦理 不辦理 委託顧問 政府自辦
(參考委託顧問手冊) 評選服 務顧問 籌措辦理顧 問服務經費 進行可行性 及先期計畫 計畫 報核 報工程 會列管 計畫可行 行政院核定 向工程會申請 前置作業補助 依採購 法辦理 主辦機關 核定 主辦機關決 定辦理方式 施行細則39 注意事項13、14

34 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

35 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

36 3.~4.辦理程序及異議申訴(D~I) 民間參與程序(§42~46) 審核(§44) 異議申訴(§47) 政府規劃公告 民間自行規劃提案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異議申訴(§47) 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37 政府規劃案件程序(§42~45、§47) 履約管理 公告 (§42) 甄審 (§44) .甄審會1/2以上 前置作業 可行性評估 先期規劃
為專家學者。 . 甄審會組織及 評審辦法。 前置作業 可行性評估 先期規劃 簽約 (§45) 異議及申訴(§47) 爭議處理規則 重新公告 由次優申請人 遞補簽約 興建 營運 最優申請人 未能如期完 成簽約(§45) 申請 (§43) 預評估

38 政府規劃案件(續) 主要規定及參考手冊 規劃:§42;細則§39、§40;公共建設委託民間營運案件作業手冊;主辦機關委託顧問機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作業手冊 。 公告:§42~§44;細則§40~§4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系統作業手冊;公告招商文件參考範本委託研究成果。 甄審:§4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作業參考手冊。 簽約:§45、 §11-§12、 §49-§5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標準文件及要項參考範本委託研究成果。

39 民間規劃案件程序(§46、47)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籌辦 .取得土地所有 權或使用權 簽約 興建 營運 審核 計畫退回 政府自 行興建 依§42公告 徵求民間參與 異議及申訴(§47) 爭議處理規則 未通過 有權或使用權未取得土地所 政府政策公告

40 民間規劃案件(續) 促參法相關規定 民間自提案件應備具促參法§46第1項規定之文件。
主辦機關應於6個月內核定,必要時得再延長6個月(細則§45)。 民間自提案件經審核通過後,民間應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民間自提案未通過或民間未取得土地,主辦機關得將該計畫依促參法§42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41 民間規劃案件(續)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民間自行規劃案之範圍:促參法第3條之各項公共建設,民間均得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注意事項第3點) 種類(注意事項第4點)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民間申請人可自行取得公、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不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設施,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

42 民間自備土地案件作業流程(注意事項第5點)
民間依促參46條 規定提出申請 主辦機關組成審核 委員會或逕行審查 審核結果 依規定時間籌辦 簽約 通知民間 申請人 通過 不通過 六個月得再延長六個月 審核要項:§五(三) 1.是否符合政策需求 2.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3.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 5.整體計畫之可行性 政府政策公告 公告要項:§二十一 1.政策需求 2.可供民間自提之公共建設興辦項目 3.協助事項 4.作業程序

43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作業流程(注意事項第7、8點)
政府政策公告 公告要項:§二十一 1.政策需求 2.可供民間自提之公共建設興辦項目 3.協助事項 4.作業程序 民間檢具規劃 構想書提出申請 §七(一) 1. 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 2.初步規劃構想 3.土地基本資料   4.對政府之效益評估 5.需政府協助之事項 主辦機關公開資訊 15日 其他民間申請人得提出不同種類建設之構想書 主辦機關(審核委員 會)初步審核 不通過 通知民間 申請人 審核要項:§七(五) 1.是否符合政策需求 2.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  3.需政府協助事項 4.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5.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案內容公開 通過 民間申請人依促參 46條提出規劃案文件

44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作業流程(續) 不合格 通知民間 申請人 合格 協商不成 規劃案 不成立 公開徵求其他 民間投資人 其他民間投資人 遞件
協商規劃案 公開內容 審核委員 再審核 規劃案 不成立 協商不成 通知民間 申請人 不合格 合格 45日為限 ※再審核要求公開之項目,除協商同意公開之相關規範外,至少為: 1.主辦機關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 2. 經審核委員會通過之審核標準。 3.智慧財產權對價之負擔。 4.投資契約草案要項。

45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要作業流程(續) 不合格者 通知其他 民間投資人 合格 依規定時間籌辦 簽約 ※評選原則: 必要時選出次優申請人。
審核委員會審核 其他民間投資人文件 審核通過 選出最優申請人 通知其他 民間投資人 不合格者 合格 ※評選原則: 必要時選出次優申請人。

46 柒、結語 一、不為BOT而BOT BOT不是萬靈丹,促參計畫必須具備計畫效益性及自償性並兼顧公益,包括民眾負擔意願與能力。

47 柒、結語 二、已函送99年度走動式啟案與諮詢服務工作計畫 以走動式諮詢服務之方式,赴各中央及地方主辦機關辦理宣導座談及協助啟案與推動作業。
優先拜會縣市包括金門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屏東縣。 其他地方政府,如有急迫性需本會予以協助啟案或輔導者,請逕電洽本會,俾利另安排行程。 三、各機關推動過程遇有任何疑義,歡迎速洽本會,本會秉持即時、到府服務精神,協助解決疑難。 諮詢專線: 促參網站: 公共工程電子報:

48 簡 報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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