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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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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 指的是在一段時間中,地球的大氣和海洋因溫室效應而造成溫度上升的氣候變化現象,而其所造成的效應稱之為全球暖化效應。 在20世紀時,全球平均接近地面的大氣層溫度上升了攝氏0.74度。普遍來說,科學界發現過去50年可觀察的氣候改變的速度是過去100年的雙倍,有理由認為該時期的氣候改變是由人類活動所推動。 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含量不斷增加。正是全球暖化的人為因素中主要部分。燃燒化石燃料、清理林木和耕作等等都增強了溫室效應。自從1950年,太陽輻射的變化與火山活動所產生的變暖效果比人類所排放的溫室氣體的還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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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與溫室效應 太陽輻射主要是短波輻射,而地面輻射和大氣輻射則是長波輻射。大氣對長波輻射的吸收力較強,對短波輻射的吸收力較弱。
白天:太陽光照射到地球上,部分能量被大氣吸收,部分被反射回宇宙,大約47%的能量被地球表面吸收 夜晚:晚上地球表面以紅外線的方式向宇宙散發白天吸收的熱量,其中也有部分被大氣吸收 大氣層如同覆蓋玻璃的溫室一樣,保存了一定的熱量,使得地球不至於像沒有大氣層的月球一樣,被太陽照射時溫度急劇升高,不受太陽照射時溫度急劇下降。但由於溫室氣體的增加,使地球整體所保留的熱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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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與溫室效應 溫室氣體 大氣中吸收長波輻射能量的氣體 溫室效應 長波輻射能量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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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或稱溫室效應氣體是指大氣中促成溫室效應的氣體成分。自然溫室氣體包括水氣(H2O),水氣所產生的溫室效應大約佔整體溫室效應的60-70%,其次是二氧化碳(CO2)大約佔26%,其他還有臭氧(O3)、甲烷(CH4)、氧化亞氮(又稱笑氣,N2O)、以及人造溫室氣體氯氟碳化物(CFCs)、全氟碳化物(PFCs)、氫氟碳化物(HFCs),含氯氟烴(HCFCs)及六氟化硫(SF6)等。 溫室氣體的共同點,就在於它們能夠吸收紅外線。由於太陽輻射以可見光居多,這些可見光可直接穿透大氣層,到達並加熱地面。而加熱後的地面會發射紅外線從而釋放熱量,但這些紅外線不能穿透大氣層,因此熱量就保留在地面附近的大氣中,從而造成溫室效應。 水蒸氣是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但與二氧化碳不同,水蒸氣可以凝結成水。因此大氣中的水蒸氣含量基本穩定,不會出現其它溫室氣體的累積現象。因此現在討論溫室氣體時並不考慮水蒸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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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甲浣 PFCS 全氟化物 N2O 一氧化二氮 HFC-23 三氟甲烷 SF6 六氟化硫
主要溫室氣體對全球暖化的貢獻 總量貢獻 何謂溫暖化潛力(GWP): 將特定氣體和相同質量二氧化碳比較之下,造成全球暖化的相對能力。 二氧化碳的全球暖化潛勢定義為1。 CH4 甲浣 PFCS 全氟化物 N2O 一氧化二氮 HFC-23 三氟甲烷 SF6 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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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CO2濃度與溫度 1.受化石能源消費增加影響,近年大氣CO2濃度來逐年增加。
2.一千年內北半球溫度變化趨勢(1000年-1950年每50年一刻度, 每10年一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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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暖化影響,在瑞士阿爾卑斯山的阿萊奇冰川正在不斷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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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暖化 2007年2月2日「政府間氣候變遷專業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發表報告,強調全球平均溫度增加“非常可能(Very likely>90%)”是由人為溫室氣體造成。 預估21世紀末,地球平均氣溫將比20世紀末上升1.8~4℃;海面將上升 18~59公分。 如果溫度上升 ℃,全球20-30%動植物可能面臨滅絕風險;如上升超 過3.5℃,就會有40-70%的物種面臨滅絕風險。 Solar Change Volcanic Eruptions Greenhouse Gases Aerosols Land Cover Potential Climate Change 自然因素 人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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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CO2排放趨勢 能源消費所造成的CO2排放為氣候變遷之主要原因。
化石能源使用持續成長,預估至2030年化石能源約占全球初級能源供給之80.4%。 預估在2030年間全球能源使用所排放二氧化碳將增加45.4%。其中開發中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於2010年前後超過OECD國家。 國際能源展望 CO2排放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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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減碳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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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 「再生能源來源與氣候變化減緩(SRREN)」特別報告
國際氣候談判演進及發展趨勢 年份 科學證據 國際談判 國內因應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PCC)成立 (瑞士日內瓦) 1988 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1990) 跨部會「全球環境變遷工作小組」(1992)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正式通過 (德國柏林, 1992 ) 1992 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1995)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997 ) 1997 京都議定書正式通過 (日本京都, 1997 ) 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2001) 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1998 )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加拿大蒙特婁, 2005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氣候變遷暨京都議定書因應小組(2005 ) 2005 英國史登爵士報告 (2006) 第二次全國能源會議(2005 ) 2007 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2007) 峇里行動計畫 (印尼峇里島, 2007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節能減碳與氣候變遷分組(2008) 氣候變遷與水資源報告(2008) 2009 哥本哈根協議 (丹麥哥本哈根, 2009 ) 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2009 ) IPCC 「再生能源來源與氣候變化減緩(SRREN)」特別報告 (2010) 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2009 ) 2010 COP16/CMP6 (墨西哥坎昆, 2010) 「節能減碳年」(2010 ) IPCC 「管理極端事件與災害風險以促進氣候變化調適(SREX)」特別報告 (2011) 2011 COP17/CMP7 (南非, 2011) 世界經濟論壇 (瑞士達沃斯,1 月) 博鰲亞洲論壇(中國,4 月) G8+G20領袖峰會(加拿大安大略,6 月) IPCC年會(南韓釜山,10 月) APEC 領袖峰會(日本橫濱,11 月) 2012 COP18/CMP8 (亞洲國家, 2012) 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20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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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一)1992年5月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1994年3月21日公約正式生效。至今召開15次締約國大會,計有194個締約國。 (二)目標:防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同時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 公約原則 公約3.1條:成員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 公約3.2條: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之負擔與能力。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 (cost effectiveness)」、「最低成本 (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遷。 公約3.4及3.5條: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 2009年12月 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 ) 2010年12月 坎昆協議(Cancun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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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 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是聯合國為了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於1987年9月16日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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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 議定書中規定將氟氯碳化物的生產凍結在1986年的規模,並要求已開發國家在1988年減少50%的製造,同時自1994年起禁止海龍(一種化學品,曾大量被當成滅火器使用)的生產。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發表了「全球臭氧趨勢報告」,報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壞的臭氧層並不僅止於南極與北極的上空,也間接證實了蒙特婁議定書對於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聯合國有鑑於此,便於1990年6月在英國倫敦召開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第二次會議,並對議定書內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為重要者即為擴大列管物質,除原有列管項目之外,另增加CFC-13(三氟甲烷)等10種物質、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計12種化學物質,並加速提前於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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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 1.京都議定書建立溫室氣體減量共識,應由各國自身減量做起。 2.京都機制:提供UNFCCC附件一國家遵約之彈性空間;跨國減量之三種京 都機制,讓締約國得以自其他國家執行的減量活動中獲得減量信用,以達到其減量承諾。包括共同執行(JI)、排放交易(ET)及 清潔發展機制(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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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制定時,考量到各國的經濟、能源、環境等條件不同,在面對溫室氣體減量時,須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與能力,因此將締約國分為附件一國家(Annex Ι parties)及非附件一國家(non-Annex Ι parties)兩大類: (1) 附件一國家:是由歐洲聯盟、美國、日本、俄羅斯等41個主要工業國家組成; (2) 非附件一國家:是由140餘個開發中國家組成,包括:中國、新加坡、南韓等。 儘管公約訂定時,希望附件一國家可在2000年時,將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排放水準,但除了英國、德國、荷蘭、盧森堡四國可望達成目標外,其餘國家都普遍不認真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唯有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議定書,才能有效要求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因此,1997年日本京都召開之第三次締約國會議時,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要求38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在2008年至2012年之間,應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至1990年排放水準。 京都議定書管制的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全氟化物、氫氟碳化物以及六氟化硫等六種,而且同意附件一國家可以植樹造林及森林管理,以吸收二氧化碳所形成之碳匯(Sink)做為達成減量目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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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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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的參與國 墨綠色:既是締約國又簽署了條約的條約綱要控制國家 綠色:既是締約國又簽署了條約的非條約綱要控制國家 紅色:締約並簽署國,但於2011年12月宣布退出 棕色:締約但拒絕簽署的國家 灰色:未參與或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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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 中國 中國於1998年5月29日簽署《京都議定書》,於2002年9月3日核准,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於中國是條約控制綱要以外的國家,所以不受溫室氣體排放限制。 但是2008年初的雪災改變中國的態度,因為該場雪災很可能是全球暖化改變氣候的效應之一。而京都議定書的實施對於中國政府有很大的幫助,例如可以販售溫室氣體的排放權(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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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 歐盟 2002年5月31日,歐盟當時的15個正式成員國在聯合國簽署了相關文件,原有排放量大約佔全球排放量的21%,條約規定要把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8%。歐盟一直是京都議定書的主要支持者,並一直致力於說服那些立場搖擺的國家加入條約。 在對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問題上歐盟內部幾乎沒有任何爭議,隨著原東歐共產主義國家新加入歐盟,原有的1990年基準指標也大為抬高,相對其他的已開發國家,歐盟獲得了一些潛在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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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 日本 由於該議定書以京都為名,是世界上少數以日本地名命名的國際重要條約,日本官方與民間普遍以此為榮。日本不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基本上都是全力支持京都議定書。 根據2009年的數據,日本已經能夠降低排出量,削減了超過4%。雖然未能達致要求,但望2012年前能夠符合議定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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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 美國 美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的參與國之一,既不簽署該條約也不從條約退出,條約只有得到美國國會的批准才會對美國有效。
在京都議定書的談判之前,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伯德‧哈格爾決議」,要求美國政府不得簽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對待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的,有具體目標和時間限制的條約」,因為這會「對美國經濟產生嚴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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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 有些觀點認為,如果美國政府對燃油徵收國稅的話,反而會大幅度的刺激經濟增長。因為石油生產國利用高油價而賺去巨額利潤。燃油稅將會大幅降低石油的消費,自然也就會降低油價,同時美國政府每年還可以獲得2000億美元的稅收。消費者現在必須為別的更節能的技術而花錢,但是政府可以把徵收的燃油稅一部分返還給消費者作為這部分投資,這樣又可以帶動環保企業的發展,最終會為整個行業帶來1170億美元的收益。高油價以及對替代技術的應用會使石油的消費減少9%,僅此已足以使美國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排放要求。歐巴馬上任之初,國際間對他簽訂議定書寄望甚殷,但直至目前,美國仍未加入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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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京都議定書的意見 1.對貧困人口的影響 對於貧困國家來說,火電廠是唯一廉價、高效的電能獲取方式,建立火電廠能有效促進貧困地區的工業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果為了減少碳排放,很多環保組織反對興建火電廠,要求使用風能等「環保能源」,但風能是無法用於大規模工業生產的,這等於阻斷了貧困地區進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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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京都議定書的意見 2.政治陰謀論 一些國家以「防止全球變暖」為名義,開徵各種稅收,加重國民負擔,使原本處於貧困線上的人口更加貧困。這些國家並不著眼於改進技術減少碳排放而是只顧著收稅。根據經濟原理,由於大多數產品都與碳排放密切相關,對碳排放大企業徵收的稅收最後都會轉嫁到普通民眾頭上,加重民眾生活負擔。因此,有人懷疑全球變暖和《京都議定書》是政治陰謀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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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京都議定書的意見 3.其他觀點 京都議定書對於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得不夠, 並且標準也定得太低,對延緩氣候變化的趨勢收效甚微。
京都議定書錯誤設定了「可持續性」的主要議題。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先例時,另一方面卻忽視其他的可持續發展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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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協議 哥本哈根協議的文件是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2009年12月18日全體大會各成員國通過的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條約。 主要概要:
1.贊同續行京都議定書。 2.強調一個「強大的政治意願,對於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是必須的」。 3.承認「科學觀測到全球氣溫上升低於攝氏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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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協議影響 1.富國與窮國之間的對立 哥本哈根氣候峰會號稱聯合國創建以來規模最大的全球峰會,然而會議果真如同預期悲觀,各國領導人並未就會議討論出真正 一致的結論,不僅富國與窮國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就連富國內的美國和歐盟、窮國內的新興經濟體和低度開發國家等集團間對立情況都屢見不鮮。美、歐再也難以 憑一己之強稱霸世界,因此哥本哈根會議預示的將會是多極世界的來臨。 2.美、中兩國成為峰會失敗眾矢之的 儘管哥本哈根會議在美國總統歐巴馬抵達後,勉強提出以歐巴馬減排版本為主的「哥本哈根協議」,但歐巴馬受限於美國參院減碳立法難以通過之壓力,缺乏誠意而不願提出具體的減排協議,難以帶動其它已開發國家跟進之外,更給了中共延宕的藉口。美、中為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家, 兩國未有積極作為,為哥本哈根峰會失敗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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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協議影響 3.中共國際影響力提升 美國此次國際會議所做的不良示範再次給予中共機會強化其政治影響力之機會,再加上歐盟和日本的遊說力量在此次峰會較為薄弱,中共成功拉攏巴西、印度和南非等新興經濟體召開密會,討論出中國版本的減排標準,以抗衡來自已開發國家的壓力;此外,在會議瀕臨崩解邊緣,中共表示聲援77國集團以拉抬身價,周旋於兩大陣營(美、中)、三大勢力(歐盟、新興經濟體、開發中國家)之間以助長聲勢,均顯示中共國際影響力的提升。 4. 「碳關稅」成為新貿易壁壘 由於歐盟宣布的减碳標準比《京都議定書》規定還高,因此法國前總統席哈克提出「碳關稅」(Carbon Tariff)的構想,對未進行减碳國家的出口商品課徵特別稅,果爾,則可能引發貿易保護戰。哥本哈根會議雖未討論碳關稅問題,但可以預見此將成為歐美等 已開發國家因應中共貿易逆差持續增加的武器。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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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昆協議 坎昆協議(The Cancun Agreement)確認因應哥本哈根協議,已開發國家所提之減量目標及開發中國家所提之減量行動。
後京都談判將持續進行,並確保第一與第二承諾期間不會出現空窗期。 已開發國家需提出符合可量測、可報告與可查證(MRV)的減緩承諾或行 動, 進行量化排放限制及減量目標。 未來將有一登錄系統(NAMAs Registry)以記錄並撮合開發中國家之減量 行動及來自已開發國家的經濟及技術援助,並配合國際諮詢及分析機 制(ICA)中的專家審查與同儕審查的組合來執行國內MRV。 加強京都機制CDM功能以促使更多資金及技術投入於開發中國家進行 之環保永續的減量計畫。 成立綠色氣候基金 (Green Climate Fund) 。2012年規模為300億美元。 2020年擴大到1000億美元。 建立坎昆調適架構 (Cancun Adaptation Framework),透過增加經濟及技 術上的援助幫助開發中國家進行較佳之調適計畫設計與執行。 各國政府同意開始對開發中國家之REDD(減少開發中國家毀林排放量) 行動提供技術及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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