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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劉彩霞 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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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劉彩霞 99年8月

2 大綱 一、準備招標文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押標金保證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領標投標程序
八、開、審、決標程序 九、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十、履約程序

3 前言 如何避免錯誤? 熟悉相關法令 勿重蹈覆轍 了解什麼是「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範本 勿重蹈覆轍 了解什麼是「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4 一 準備招標文件-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未繳交差額保證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最低標報價偏低,經機關認定有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但最低標未於機關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則機關即通知該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

5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1
底價100萬 1.無 GPL 58適用,照價決標。 2.不接受決標:GPL 101,31 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 80萬 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不接受決標 ,同上。 (A)無顯不合理 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 (B)顯不合理 1. 照價決標。 2.不接受決標:GPL 101,31 限期說明 最低標 機關 期限內說明 (未如期說明) 審酌其合理性 不決標予最低標

6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2
照價決標 說明合理,無需繳差保 不通知繳差保 (自動繳差保者,機關應拒絕) 說明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 如認繳差保可避免降低品質者 繳差保後決標 70萬 說明合理,無需繳差保 照價決標 說明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 不通知繳差保 (自動繳差保者,機關應拒絕)

7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3
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 ? 機關洽最低標先說明,未通知繳差保時,縱廠商主動提出差保,機關亦應拒絕。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並認定其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 。

8 案例 (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 7家廠商投標) 1:當場決標予最低標,不收差額保證金。
2:當場決標予最低標,並請該商於5天內繳納差額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不發還押標金。 3:不決標予最低報價之3家(未經說明),當場決標予第4 低標。 80萬元 底價100萬元 (1),(2),(3) (4),(5) (6),(7)

9 案例(續) 4:限期最低標提出說明,廠商表示報價錯誤,願意撤回報價,機關當場決給次低標。
5:限期最低標提出說明時,第6及7標表示已無得標機會,請求退還押標金。 6:限期最低標提出說明後,並給予5天以上期限繳納差額保證金,但廠商未於期限繳納,不發還其押標金

10 58條執行程序 1.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有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之情形時,廠商應出具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聲明書」或「列入開標紀錄之聲明」後,即予決標? ( ) 2.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有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為提升效率 ,得先行決標後再由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11 一 準備招標文件-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6)
一 準備招標文件-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6) 案例:旅遊招標之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違6-1,37) 案例: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6-1,26-3) 第3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 及提供有關服務。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 、託運行李。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四、設計國內旅程。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12 6-1案例 某縣府為增裕縣庫收入,擬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承攬契約印花稅票應於貴縣繳納,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令?
現行法令如無繳納印花稅處所之規定,則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僅限於該縣繳納印花稅,限縮廠商之選擇權利,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印花稅法第8條:查一般得標廠商繳納印花稅之方式,係由納稅義務人購買印花稅票後,於憑證上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時,納稅義務人得請由稽徴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13 一 準備招標文件-3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前提供原廠保固證明書正本(違6-1)
一 準備招標文件-3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前提供原廠保固證明書正本(違6-1) 案例: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具「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標價,或借用證照、圍標等違規不法情事」等切結書。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14 一 準備招標文件-4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一 準備招標文件-4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案例:某機關年度內辦理研習觀摩活動,因需求種類繁多:如講師鐘點費、紅布條、飲料、餐點、食、宿、車資、紀念品、文具及雜項支出等,逐項金額僅約數拾元至數萬元,屬不同商源、標的及不同供應地區,且均未達公告金額,得否分項辦理。 (法14,細13)

15 一 準備招標文件-5 案例:機關辦理環保義工小隊年度教育訓練暨社區綠美化觀摩,其年度預算為80萬元,所屬小隊計20餘隊,每隊分配經費約3~4萬不等,觀摩活動分散各地且時間不一,可否僅就交通車部分作一採購案上網招標,其餘餐費及保險、住宿、雜支等由各隊自行檢據核銷? 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16 得分別辦理之釋例-1 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細則第13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90026868)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 ) 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細則第13條規定( ) 如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 )

17 得分別辦理之釋例-2 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 採購圖書,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 )。

18 一 準備招標文件-6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一 準備招標文件-6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19 二、資格限制競爭-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6 , 37) 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處理原則( ) (停止適用)

20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加入 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21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22 某機關於98年6月6日辦理「高效能省電照明設施」採購案之開標作業,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附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是否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公司登記表 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 商業登記抄本 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3 二、資格限制競爭-2 廠商應提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 特定資格之訂定,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 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國內、外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不以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24 二、資格限制競爭-3 案例:○○學校「 ○○校區中正堂、中興堂內部舞臺專用特殊燈光、音響設備更新及懸吊設備檢修、翻新工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25 二、資格限制競爭-4 案例:對於機電及空調廠商之特定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公法人)為限」,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4牴觸。 案例:某購案預算金額為600萬元,規定: 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廠商最近5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2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26 二、資格限制競爭-5 案例:某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規定廠商資格實收資本額「350萬元」; 「單次契約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900萬元以上」。

27 二、資格限制競爭-6 案例:廠商資格要求:「代理日本HITACHI公司電梯維護保養之授權書面資料證明影本」。
案例: ○○購置電腦設備暨相關軟體案-廠商在台灣成立至少有5年以上(自招標之日向前推算),且在北、中、南三地已設有直屬維護單位。

28 二、資格限制競爭-7 案例:○○機關辦理新台幣5億元之500公尺隧道工程採購,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條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為公家機關或公營事業完成單次契約不低於250公尺或累計不低於500公尺之隧道工程相關驗收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須為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

29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8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函釋) 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交貨或投標時須檢附「原廠經銷授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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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10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10

32 三、規格限制競爭-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不得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者,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33 三、規格限制競爭-2 案例: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規格定為;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OO雨衣」採購-「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案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BOILER KING KGC 國王熱水爐」,並應提出國外原廠總代理商證明。

34 三、規格限制競爭-3 案例: ○○機關辦理「○○大樓興建工程(建築結構工程)」
-鋁門窗指定中華、力霸、大同三種廠牌;且僅大同廠牌之防音性達35級。 -圖說註明所有訂單及施作皆需經建築師核准方可訂製及安裝。 -無縫PVC地毯、天花板板材、矽酸蓋板、廁所隔間、更衣室置物櫃等材料規範除要求CNS外,另訂其他如ASTM、ISO或BS其他標準。 -玻璃僅台玻公司獨家供應。

35 三、規格限制競爭-4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36 三、規格限制競爭-5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37 四、押標金保證金-1 特定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P/B?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3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而無法履約者? 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38 四、押標金保證金-2 案例:公司票或個人票可否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 案例: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其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
案例: ○○部○○局委託外商○○公司於澎湖舉辦「台灣風帆之王帆船賽」,預先支付37萬6千美元後,廠商突然以二岸情勢緊張為由,將比賽延期,最後避不見面。後查本案既未收P/B亦未收預付款還款付證金 。

39 四、押標金保證金-3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40 五、決定招標方式-1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 號函釋)

41 五、決定招標方式-2 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 號函釋) 得訂明分項報價之項目→分項決標 學生制服、文具、營養午餐 得訂明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細65) 垃圾袋隨袋徵收、台電購煤

42 五、決定招標方式-3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
誤用招標方式,例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 濫用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除外規定。

43 六、刊登招標公告-1 後續擴充引用不當情形 案例:機關辦理餐廳委外經營,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於契約有效期內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得續約2年,但招標公告未敘明。本案得否得辦理續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 號函) 原有採購招標階段: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未分別載明/公告內容過簡/採購金額 後續擴充階段 :不符規定/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44 [招標機關]OO博物館 [標的名稱]智慧型資訊設備維護保養 [案號]92099 [標的分類]370 一般用途ADP 設備軟體、材料及輔助設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22條1項4款
[採購金額]5,612,600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11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08日17時00分 [預算金額]5,612,600 [預計金額]5,612,600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期滿,評鑑甲以上,得續約一年. [押標金額度]投標總金額百分之五.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監控系統施作或維護經驗相關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購或郵購,如為郵購,請寄至…收,工本費(200)元,並附大型回郵信乙封,貼足郵資,快遞(150)元,限掛(72)元。 [其他]:須有松下電工株式會社之授權代理書面資料。

45 六、刊登招標公告-2 招標方式誤用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案例:機關為特定個案刊登選擇性招標公告,公告上敘明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含資格、規格、報價及樣品)送達機關收發室,先就廠商資格審查及樣品測試合格後開啟規格標及價格標。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勞務 工程) 未依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而有漏填、錯漏或過簡(如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漏寫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46 六、刊登招標公告-3 案例:公告日 至截止投標日 惟須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案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 ,投標須知之領標日期為 日至 。 案例: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之次日起至開標前3日止,逕向本機關申購。 案例:招標公告之領標及投標期限至 下午5時止,惟徵求須知之收件截止日期,另載明郵寄者以10.07之郵戳為憑,違反採購法第33條規定。

47 六、刊登招標公告-4 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09400072390函釋) 一、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誤繕[標的名稱]或[標的分類]或[依據法條]等無法更正情形/誤刊網頁/投標廠商報價應含稅,預算金額或採購金額卻未含稅。 二、招標公告違反法令情形 以單價決標者,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未將單價預算金額乘以預估需求數量/應填欄位未適法填寫。 三、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違反法令情形 非屬細則84條特殊情形而未公開底價金額及決標金額/採用複數決標者,其分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未分別傳輸決標資料/

48 六、刊登招標公告-5 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
等標期違反規定,例如: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期法定下限訂定等標期。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 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第二次招標處理。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上網傳輸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際傳輸失敗未刊登公告。

49 七、領標投標程序-1 案例: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關於 貴所(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 )辦理「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有機光導體廠新建工程」乙案,其招標公告中之廠商資格未盡詳細,誤導廠商領標,建請退還招標文件工本費( 號函)

50 七、領標投標程序-2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51 八、開、審、決標程序-1 案例:機關辦理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計四家廠商投標,機關審標結果均合格其中A及B二家廠商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最後決標予B廠商(最高標) C廠商提出異議,A及B二家廠商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投標須知規定所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機關稱審標有行政裁量權決定是否同意廠商提出說明或補正,對否?

52 八、開、審、決標程序-2 案例:採購「OO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1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2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53 八、開、審、決標程序-3 案例:同一廠商出席開標以2人為限,其非由負責人或代表人出席者,應檢附授權書及出席人員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以憑核對後進場。出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開標20分鐘以後不得進場。 案例:得標廠商如被取消得標資格,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逕行沒收。 案例:廠商投標時未附「押標金退還申請書」,判定不合格。

54 八、開、審、決標程序-4 案例:廠商遭機關以「總標價未填齊(未寫“元整”」為由,被判廢標。
案例:規定「廠商所有報價資料均應翔實計算填寫,如因計價錯誤,致其各種項目相乘相加之總和與其總標價不符,或總價有二個以上不同數字之情形者,均為無效標」。

55 八、開、審、決標程序-5 例: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未於開標當日出席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計6家廠商投標均合格:
減價/標價相同之處置 例: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未於開標當日出席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計6家廠商投標均合格: 情境1: 6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 家標價相同,且出席開標,如何決標? 情境2: 6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 家標價相同,均未到場,如何決標? 情境3:6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 家標價相同,其中一家未到場,如何決標?

56 八、開、審、決標程序-6 情境4:6家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請次低標優先減價,該商減至底價以內?
情境5:6家均到場,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書寫照底價承作,如何決標? 情境6:2家報價低於底價80%,均未到場,另3家報價超底價,如何決標? (法53,細72.73/ 細62)

57 八、開、審、決標程序-7 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開標後更改底價。 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58 八、開、審、決標程序-8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

59 八、開、審、決標程序-9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
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決標程序錯亂,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60 八、開、審、決標程序-10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61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續辦 機關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辦理採購,決標予甲廠商,惟決標後發現該廠商之資格條件不符合,如何處理?
機關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予乙廠商,惟決標後發現該廠商之資格條件不符合,如何處理?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依22-1-9辦理公開評選,評選優勝廠商後依序議價,與第一名優勝廠商完成議價決標,惟決標後廠商拒不簽約,如何處理?

62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1 重大異常關聯(09100516820號令):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押標金號碼連號)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63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2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48-1-2「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50-1-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號令)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64 十、履約程序-1 ※案例:OO部OO局辦理電腦系統開發維護委外採購案,契約規定履約保證金1,500萬元,「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退一半,保固期滿後退另一半,則 1.如僅完成契約最後階段查驗而尚未辦理驗收,可否退0.5P/B? 2.廠商聲請履約爭議調解,可否退0.5P/B?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修定)

65 十、履約程序-2 案例:某自來水重建工程原契約金額922萬元,追加契約以外工程651萬元,依GPL§22-I-(6)簽准洽原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某機關辦理會議設備採購,廠商雖依約交貨,惟其中3台光碟機規定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66 十、履約程序-3 不當執行 GPL 101 ( 號) ※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除違法外,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 ※對於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不以「履約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為限。

67 案例 OO部OO署採購小型防彈盾牌198片,投標廠商填列之製造廠商因他案於下列情形被刊登公報列為不良廠商,機關如何處理? ※投標前
※投標後決標前 ※決標後

68 報告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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