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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結構 級別 累進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97年度起 96年度 1 6% 0-410,000 0-370,000 2 13%
課稅級距 單位:元 97年度起 96年度 1 6% 0-410,000 0-370,000 2 13% 410,000-1,090,000 370, ,000 3 21% 1,090,000-2,180,000 990,000-1,980,000 4 30% 2,180,000-4,090,000 1,980,000-3,720,000 5 40% 4,090,000以上 3,72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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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其修正內容如下: 自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稅率「21%、13%、6%」3個級距稅率分別調降為「20%、12%、5%」,並將適用稅率5%之課稅級距由41萬元提高為50萬元,以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增進社會公平。 合理調降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級距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門檻,由現行之10%調降為3%,俾能及時反映物價上漲程度,合理降低綜合所得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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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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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於課稅級距金額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門檻,業由10%調降至3%。99年度上開各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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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於辦理99年度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上述免稅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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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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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結構-例 例:某甲課稅所得60萬元,某乙課稅所得600 萬元,應納稅額多少元? 答: 1.某甲課稅所得60萬元
萬元,應納稅額多少元? 答: 1.某甲課稅所得60萬元 應納稅額=600,000X12%-35,000=37,000 2.某乙課稅所得600萬元 應納稅額=6,000,000X40%-774,400 =1,6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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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考慮個人之家庭狀況,透過本人及配偶基本免稅額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訂定,可使相同所得之人,因其家庭負擔之不同,而負不同之所得稅,使綜合所得稅之公平性更能允分發揮。 本人免稅額:98年度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本人免稅額82,000元,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123,000元)。 配偶免稅額:98年度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配偶免稅額82,000元,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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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免稅額:扶養親屬中,合於下列規定者,每人每年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82,000元
本人及配偶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 子女未滿20歲(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人及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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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100年12月30日第694號解釋 所得稅法將扶養遠親或家屬設下年齡限制,必須是「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一年內失效。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遠親(例如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者)受其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不管幾歲,都可以列報免稅額。 大法官指出,如有年齡限制,受扶養人會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些弱勢者生存或生活的維持。解釋認為,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應該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不同。以年齡限制免稅額的減除,不符課稅公平原則;以年齡為分類標準限制減除免稅額,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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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具體的扶養證明,如戶口名簿、確切扶養事實證據(如匯款資料)外,稅捐機關還將審視受扶養的其他親屬父母是否確實無力扶養,才會准予列報。86年與89年規定准以村里長證明,做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無謀生能力」證明文件的規定,全數停用,不能再以村里長開立「無謀生能力」或「同居事實」文件,做為減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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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及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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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大陸扶養親屬 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配偶: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未成年子女: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兄弟姊妹: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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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申報方式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並杜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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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公費子女列報方式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1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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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免稅額之原因 基本生活費:有人認為所得稅是對剩餘所得課稅,即納稅人在扣除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之費用後,如尚有剩餘之所得,政府始能對其課稅。而此基本生活費之大小,亦即免稅額應有之額度。因此基本生活費如上升,免稅額應提高,一般主張免稅額應隨物價指數調整,係依據此一看法。 稅務行政效率:有人認為免稅額額度之決定與基本生活費並無關係,而係決定於稅務之稽徵效率。因為在某一稽徵成本,在財政收入上並無意義。因此對該水準以下之所得即應豁免其所得稅,該水準即免稅額應有之額度。 財政需要:有人認為免稅額額度取決於政府財政狀況,如財政充裕,則免稅額可提高,反之則難以增加。 政治號召:在所得稅日漸普遍而成為一種大眾稅後,所得稅負之高低乃日益為國民所關切,而免稅額之大小直接關係到稅負之高低。因此提高免稅額額度以減輕國民之所得稅負,乃成為政府示惠民眾及民意代表爭取選票之一種方法。因此,免稅額之調整涉及政治考量。 經濟政策之運用:免稅額高低直接影響到人民手中可用所得大小,因此在經濟繁榮時,政府可減少免稅額;在經濟蕭條時,則增加免稅額,增加有效需求,刺激經濟復蘇。 人口政策:新加坡、馬來西亞曾以扶養親屬免稅額遞減方式抑制人口增加。我國76年底前扶養親屬免稅額中之子女,以不超過二人為限,係基於人口政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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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免稅額之方式 所得減除法(我國採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一定金額之免稅額,以其所得淨額計算應納稅額。
觀念清楚,計算簡單,多數國家採用。 各人之免稅實益,將因各人之邊際稅率高低而不同。1000元之免稅額對40%邊際稅率之人可免稅400元,但對6%稅率之人則僅免稅60元。 稅額扣抵法:免稅額為抵稅權,計算應納稅額後,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其免稅額,並按其餘額納稅。但餘額為負數時,並不退稅。 免稅實益與免稅額原則相等,但不易瞭解計算困難。 免稅額遞減法:原則為所得減除法之一種,但免稅額隨所得增加而遞減。 雖可增加稅收,但計算複雜。 例如,免稅額=現行免稅額-(所得總額超過12萬元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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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標準/列舉(擇一)、特別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76,000元,有配偶者152,000元,與申報單位扶養親屬之多寡無關。
當納稅義務人未保留證明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或適用列舉扣除額之結果,較標準扣除額不利者,均可適用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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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捐贈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有關捐贈之規定。 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在不超過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額度內,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之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但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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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在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限額內,得列報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但公司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法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者。此外,未於法定期間對參選人所為的捐贈、或對不具法定候選人資格者的捐贈、或對未達法定得票率政黨的捐贈,均不得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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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之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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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100%。
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列舉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者,其贊助款項得列舉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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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款予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
(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註:現行法為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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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不能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產險例如汽車責任險不可列報扣除) 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將保費分別依被保險人名義開立收據? 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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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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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齒列矯正、鑲牙是以美容為目的,醫藥費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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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上述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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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實際可減除之金額,應以全年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於減除所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扣除之。 納稅義務人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並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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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下列規定: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 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是不能扣除的。 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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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競選經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競選經費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4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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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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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股票(指上市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相關文件究竟包括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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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104,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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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有薪資所得40萬元,妻有薪資30萬元,受扶養之兒子有薪資3萬元,妻之薪資所得選採分別計算稅額,由張三合併報繳方式納稅,張三可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34,000元,計算如下:
張三104,000元+張三兒子30,000元=130,000元 張三之妻亦可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104,000元,因其薪資選擇與張三分開計稅方式納稅,故列為妻薪資所得之減項,不列為張三所得稅計算之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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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依86年12月30日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因兩稅合一之實施,不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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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所謂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在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目前臺北、高雄市為區公所的社會課或社經課,臺灣省為鄉、鎮公所的民政課)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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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本人尚於大專以上院校就讀或申報扶養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之兄弟姊妹等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或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均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納稅義務人臺灣地區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2萬5,000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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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意義 薪資所得之實質納稅能力較財產所得為低:財產所得只要有財產之存在,即可源源不斷產生所得。但薪資所得是一種勤勞所得,不工作即無收入,其收入受個人之體力及年齡而有限制。因此薪資所得者必須為疾病、災害及退休後之生活而儲蓄,以致其納稅能力受到限制。 薪資所得之相關成本未全准減除:薪資所得之某些必要費用稅法並未准許減除,因此使應課稅之薪資所得金額偏高。此等未准減除之成本項目包括上下班之交通費、為工作而購置摩托車或腳踏車之支出、職業業之服裝費以及職業婦女出外工作所增加之家庭管理及照顧孩童費用等均未准減除,故宜給予特別扣除以為補償。 薪資所得係犠牲休閒而產生,成本較高:工作與享受休閒,除少數情形外,不能兼得,欲工作即需犠牲休閒。但財產所得之產生則不以犠牲休閒為條件,因此對薪資所得應給予適當之所得稅減免以為補償。 薪資所得逃稅不易,實質稅負較高:由於扣繳制度之採行,使薪資所得之課稅資料完全為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少有逃漏之機會。但其他所得則每有甚多之逃漏,例如房屋租賃所得及民間之利息收入等往往均為政府難以控制之稅源。相對之下,薪資所得之稅負較高,宜有所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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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抵退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或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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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抵退 個人自用之住宅每有因為工作調遷、子女就學或環境變換等需要而加以更換者,因此其出售原有房屋雖或有財產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但其房屋之出售,目的在另更換合適住宅,此與純粹出售房屋者有別。 如房屋可移動搬運,其可將原屋搬至新址住用,當可避免出售房屋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之負擔。因此稅法為免阻礙自用住宅變換,特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納稅義務人之自用住宅如係先購屋再出售原有房屋,其在二年內者,亦可申請抵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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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納稅義務人95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95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其9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0萬元,免稅額單身7萬7,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為12萬4,000元,其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6,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000-77, ,000)×6%=17,940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 ,000)-77, ,000]×6%=11,940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A)-(B) 17,940-11,94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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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可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係指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首先應計算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土地不在內)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另再計算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前者大於後者之稅額,即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所得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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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示 甲93年5月10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售價400萬元(土地不在內),有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94年以妻名義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幢價格420萬元(土地不在內),93年度綜合所得稅包括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為24萬元,不包括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為10萬元,則甲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為14萬元。 甲94年未減除得扣抵稅額前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0萬元,扣抵14萬元後,當年度實際應納稅額為6萬元。如94年度某甲未減除得扣抵稅額前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2萬元,抵稅14萬元後,另2萬元則可獲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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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膨脹對綜合所得稅之影響 納稅義務人稅負加重 何者受影響最大
免稅額之影響:由於免稅額是計算課稅所得額之重要項目,因此當貨幣所得因通貨膨脹增加一位,而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並未隨通貨膨脹率同幅度提高時,結果將使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得額增加之速率大於其全年所得額增加之速率,而使其累進稅負加重。 累進稅率之影響:綜合所得稅由於係採累進稅率課徵,因此當貨幣所得額隨通貨膨脹增加時,儘管其實質所得並未增加,但其所適用之邊際稅率卻隨著貨幣所得之增加而提高,以致需負擔較前為多之所得稅。 何者受影響最大 子女較多之家庭:子女較多之家庭所享受之免稅額較多,因此其所受影響亦較大。 稅率累進較速之所得階層:通貨膨脹對累進稅率之影響並不在於納稅義務人所適用邊際稅率之大小,主要在於其邊際稅率因所得增加而增加之速度之快慢,因此累進稅率上升速度愈快者所受影響愈大。 對通貨膨脹反應較慢之所得:各類所得所受通貨膨脹之影響不盡相同,有的所得隨通貨膨脹率比例提高,甚或超過,但有的所得則無法依通貨膨脹率比例提高。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所得減少,稅負反而增加之現象。其不公平性,相對地較實質所得不變而稅負增加者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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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稅收之影響:通貨膨脹時,免稅額及累進稅率結構如未能隨通貨膨脹率比例調整,就納稅義務人實質所得觀點言,等於政府在提高稅率,並降低免稅額之額度,結果將使政府稅收增加。
物價指數連動法 綜合所得稅之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計算基準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隨物價指數之上升幅度而調整之。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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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指數連動 項 目 稅法金額 100 年金額 退職所得 150,000 300,000 169,000 339,000 650,000 733,000 免稅額 60,000 82,000 標準扣除額 73,000 76,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100,000 104,000 殘障特別扣除額 課稅級距第一級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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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之自動穩定裝置 在通貨膨脹時納稅義務人貨幣所得增加,但實質所得可能並未增加,在稅法未採物價指數連動法時,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累進稅率提高,各項定額免稅及扣除額實質縮小,所得稅負變相增加。此雖有稅負不公現象,但由於納稅義務人所得稅負增加,手上的可用所得減少,消費能力降低,可使社會有效需求降低,有抑制通貨的效果。 在通貨緊縮時則有促進有效需求,改善通貨緊縮之結果。所得稅中此種因通貨膨脹或緊縮而自動產生增減稅收抑制或促進有效需求,進而抑制通貨膨脹或緊縮之效果,租稅上稱所得稅之自動穩定裝置。 論者主張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將喪失自動穩定裝置,而不宜採行。但支持者認為,通貨膨脹時,若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政府稅收增加,以致政府支出亦隨之增加,亦有助長通貨膨脹之結果。若採物價指數連動法,政府稅收減少,支出隨之減少,亦有減少有效需求抑制通貨膨脹之效果。亦有認為政府因通貨膨脹而對納稅人虛所得課稅,形同違法徵稅,不合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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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 某種所得可不參加綜合,而另依某一稅率(通常為單一比例稅率)計徵所得稅。其完稅方式多採就源扣繳,納稅義務人不必再行申報。
我國目前對短期票券,例如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等之利息所得,即規定採20%比例稅率分離課稅,稅款由扣繳義務扣繳後,即不再併入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課稅。(98年4月22日修正,自99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10%。)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6%扣繳稅款。(98年4月22日修正,自99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10%。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按20%扣繳稅款後,即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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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之目的有二:一為便利徵納,因分離課稅多數採單一比例稅率,且不辦結算申報,徵納雙方皆有便利;次一目的則重在獎勵,因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一般皆遠較分離課稅之比例稅率為高,因此對邊際稅率高於分離課稅稅率之納稅義務人,即形同減稅而成為一種賦稅減免獎勵。 例如我國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40%,而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之稅率僅10%,對邊際稅率已達40%之納稅義務人言,將可獲30%之減免。因此可以促使高所得者購買短期票券,對貨幣市場之建立與發展可有助益。 但分離課稅之採行,使綜合所得稅制受到破壞,綜合所得稅量能課稅之優點將難以發揮。同時對邊際稅率低於分離課稅之稅率者,稅負將因而增加。一項稅制使高所得人民稅負減少,低所得者稅負增加,多不能稱為合理之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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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基所得稅 目前大多數國家所得稅遷就種種理由或利益團體壓力,產生許多特殊減免及例外規定,結果使所得稅稅基受到腐蝕,租稅中性及公平原則亦被破壞,使經濟資源難得合理配置,稅法及租稅課徵亦更形複雜。因此有取消所得稅中所有特殊減免規定,儘可能將各種所得皆一體包括於所得稅課徵範圍之內,使所得稅稅基廣增,成為一具有廣泛稅基之廣基稅建議之提出。 稅基窄為徵同額之稅,稅率需提高,加重他人負擔。 所得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有相同所得之人應付相同之所得稅;所得不相同者應付不同額之所得稅,始符公平。腐蝕稅基之各種所得稅減免,使公平原則受到破壞。最後在諸多減免例外規定下,人人覺得繳了較他人為重的所得稅,人人感覺不公,人人要求例外。 租稅中性原則亦被破壞:所得稅減免等例外規定,使經濟行為及經濟資源之合理配置受到干擾。 稅法及稽徵更複雜:減免例外規定增加,條文逐漸複雜,例如美國內地稅法為規範資本增益及損失之徵免稅,條文占全部稅法1/3。 在廣基所得稅下,納稅義務人無論其身分、地位或職業,所得無論其大小、性質或產生方式及時間,均一體課稅,其概念清楚且易被拉受,但在實施時,必受諸多既得利益者之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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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所得稅 當納稅義務人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時,亦即其全年所得額小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和時,納稅義務人就該項差額,依規定之負稅率向國庫計領救助款。(我國未採行) 劃一濟貧標準:多數國家採取多種社會福利措施救助貧窮,但各種救助計畫標準不同,或有重複或不足之處,同時地區性之救助計畫,又因地方政府財力之不同而有差異。負所得稅係藉所得稅既有制度,對所得不足之貧民予以救援,其標準劃一,可補個別救助計畫之偏失。 使所得稅具積極意義:所得稅免稅額著重基本生活費因素,對所得低於免稅額及扣除額者,政府若不予救助,即等於忽視此部分人民之基本生活,負所得稅則有補此缺陷之效果,使所得稅更富積極意義。 使低所得者可共享減稅之利:由於所得低於免稅額及扣除額者,無課稅所得,政府採行降低稅率或提高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稅措施時,其等皆不能受惠。但由於負所得稅之計算與免稅額及扣除額發生關聯,採行負所得稅能使此部分低所得者亦分享減稅之利。 負所得稅並非租稅,而係政府濟貧之一種方法,將政府手中款項轉移為人民所有,實屬政府所採與所得稅發生關聯之社會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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