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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T P 大学生法制教育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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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T P 大学生法制教育 保卫处

2 目 录 1 2 3 4 5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目 录 珍惜生命、注意安全 1 2 3 4 5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3 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4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5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6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7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8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一: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

9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过分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由于双方都要求派出所给他说法,民警只得连夜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10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11 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2 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3 案例二: 未成年人保护法纠纷案: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5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18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2)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19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3)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4)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4)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5)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1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6)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6)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22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7)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3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三: xxx年xxx中学,有两名学生,一名没过16岁生日,一名刚过16岁生日一、两个月。两名学生比较贪玩,喜欢打台球、上网。由于家里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足够的零花钱,于是这两名学生就把主意打到了海洋小学的学生身上。他们有时候到小学去找小学生,有时候是在放学的时候遇到小学生。他们要钱的方式均是:先问,有钱没有,借两元;要是小学生说没有,他们就动手翻口袋。这种行为一共三次,其中有一次打了一名小学生一挙。这三次他们一共要了5元钱。后来有一名孩子家长报案了。

24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三: 同学们都应该知道他们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同学们想一想他们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或者说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两名同学最后都以抢劫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因构成犯罪而被判刑,这是一种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除了刑事责任,我们国家还有两种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根据不同的法律,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25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三: 还以这个案子为例:拿了别人的钱就要退还给人家,这就是民事责任;强行侵占了别人的财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派出所会对违法人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拘留15天,这就是行政责任;如果这种行为不仅是违反了民法,违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行为还符合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那么即便是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仍然要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面的案例,有些同学会有疑问,他们才16岁,或者不到16岁,就这点儿事,就能被判刑吗?这就是我下面要给同学们讲的法律责任年龄的问题。

26 【法律责任年龄】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什么是法律责任年龄,通俗的讲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同学们都知道在我国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里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源于我们国家民法规定的满十八周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为,应该独立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应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国家有三种不同的责任年龄规定。第一种就是我们刚说的民事责任年龄十八周岁,没有满十八周岁给别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会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就是法定监护人主张赔偿;

27 【法律责任年龄】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种就是行政责任年龄十四周岁,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出现了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就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第三种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也就是说,只要年满了十六周岁,不论是什么犯罪,只要是触犯了《刑法》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8 【法律责任年龄】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这也就是上面的案例中,为什么两名中学生均能被判刑的一方右原因。所以说,大家不要单纯记住一个18周岁,还要记住14周岁和16周岁这两个法律责任年龄。相对这两个法律责任年龄来说,可以说大家都具备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9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如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如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0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如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1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如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2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四: 张某家中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由其丈夫和弟弟驾驶,有一天,张某的女儿(18岁)趁家中无人将摩托车推到街上,同村的小刘(巧岁)说自己会开摩托,于是张某的女儿让其驾驶摩托车带自己去兜风。因为小刘缺乏驾驶经验,摩托车在行驶中将在路边摆水果摊的李某撞伤,在随后的治步元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5000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刘在承担了李某的全部损失后,以张某的女儿未经其父母同意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张某的女儿分担此次事故的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张某的女儿予以拒绝。

33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例四: 本案中,张某的女儿与小刘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理由为小刘年仅15周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小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的女儿在未经小刘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小刘开车,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小刘驾驶技术不熟造成的,但是由于小刘是未成年人,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此次事故应当由张某的女儿和小刘共同承担责任。鉴于小刘是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34 案外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们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们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5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

36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根本。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根本。 法律素质主要指大学生要能正确认识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并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即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37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些措施。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些措施。 1、增强《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要上好《法律基础》课,需要在教学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增强实效性。 2、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高校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的同时,应该着力建设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

38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3、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如,校内开展主题班会、法律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到街道、集镇开展法律咨询、在“三下乡”活动中组织法制教育小分队深入农村、社区、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诚信、守法教育等,从而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江泽民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今天的大学生,就是明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必须把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摆在我们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39 珍惜生命、注意安全 大学生朋友们: 俗话说:未雨绸缪,有备无患。请您闲暇之余,阅读此内容,相信对您的大学生活乃至终身有所帮助、有所裨益,这将是我们莫大的欣慰。 愿您平平安安地度过一个美好的、充实的大学生活。 校内火警、盗警、求助电话: 2110(内线)

40 P T P 谢谢观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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