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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总体情况介绍 2014年9月 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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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总体情况介绍 2014年9月 省局

2 一、《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一)编写过程 “六易其稿”

3 一、《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一)编写过程 多次征求意见

4 一、《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共收到88个单位和个人的3045条(次)意见 整理归并后的意见为1631条
全部采纳的有718条,暂不采纳913条 暂不采纳的意见建议分为以下几类: 1、与总局最新文件规定不符 2、各省市区及个人对部分业务理解有误

5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3、本地个性化工作规范,可以高于基本和升级,但要风险可控,不能为了增速就不讲执法风险
4、对受理环节提出异议,依申请事项,两个一律 5、与总局各司局提出意见相矛盾 对前台业务的规范,对促进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形成了有力的倒逼效应,梳理出了23个非行政审批事项的表证单书,表名或内容涉及审批,这23个表已经提交司局修改,在试运行时即可与征管系统一起使用。 6、《纳服规范》的法律地位 7、有关软件问题。本规范的内容主要针对县级税务机关前台服务事项,软件化事项与本规范无关,总局升级处理。

6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二)主要内容 9章 72类 212个服务事项 1120条服务规范

7 (二)主要内容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税 务 认 定 规 范 发 票 办 理 规 范 申 报 纳 税 规 范 优 惠 办 理 规 范 证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二)主要内容

8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纳服规范》在继承多年纳税服务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全国各地基层先进经验和国际纳税服务的有效做法,明确了212个县级税务机关前台服务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制定了1120条服务规范,其中:国税事项 174项,对应基本规范764项,升级规范228项

9 (三)基本体例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业务描述:简要说明服务事项的基本业务内容。
报送资料:办理服务事项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涉税文书以及相关资料。 流程图:描述服务事项的服务节点和过程,是对服务规范文字描述的重要补充。

10 (三)基本体例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基本规范: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县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到基础性服务规范。
升级规范:按照税收现代化规划部署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当前的升级规范将成为以后的基本规范。

11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例项: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2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基本流程】

13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4)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变更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 后,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14 (五)基本定位 着力于 规范服务 着力于 依申请业务 着力于 规范一致 着力于 持续改进 着力于窗口 着力于 自然人 定位于县级税务机关
定位于前台服务 着力于 规范一致 着力于 持续改进 着力于窗口 着力于 自然人 定位于先规范后标准 定位于先基本规范后升级规范 定位于税改方向

15 (六)实施目标 二、《纳服规范》的总体说明 实施3.0版,实现高水平规范化 优化提升,推出3.0版 实施2.0版,有效提高规范性
2017年1月 实施3.0版,实现高水平规范化 2016年底 优化提升,推出3.0版 2015年1月 实施2.0版,有效提高规范性 2014年底 边试边改,推出2.0版 2014年10月 试行1.0版,推动全国规范化

16 对比清理的重要性 王军局长: “谁发文、谁负责” ,对现行制度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凡是与《纳服规范》不一致的,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前宣布废止,或者以《纳税服务规范》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17 暂未达标事项例示

18 一、资料简并类 如: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减少资料: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2、验资报告

19 二、要求差异类 如:普通发票代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省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省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工作要求与总局规范的事项描述、基本规范不一致

20 三、工作时限类 如: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总局没有再分为超限量领购和永久增量,并时限为5个工作日,《规程》为7个工作日

21 四、类型调整类 如: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事项
依法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2 受理调整类 如:非正常解除 总局对纳税人申请的非正常户解除改由大厅直接受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在10个工作日进行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3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一章 税务登记规范

24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该规范包括9类21个事项。

25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变化之一:非行政审批事项
变化之二:减少资料(表格减少、取消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及验资报告) 变化之三:简化流程(事前审核—事后调查核实) 变化之四:时限(即时办理、当场发证) 关注点:需要提供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的情况(外国常驻) 关注点:事后调查核实 关注点:税种登记何时办理(与登记同时办理,怎么办?)

26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工作要求(基本规范5、6、7项,税源管理部门):
明确:受理环节要有提示提醒服务,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明确:加强日常管理,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明确:纳税人信息的及时维护更新

27 1.1 设立登记 1.1.1-00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变化之一:临时税务登记范围 变化之二: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取消
变化之三:异地非正常户(非本辖区)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28 1.1 设立登记 1.1.1-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主要变化:扣缴义务人范围变化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9 1.2变更登记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变化之一:报送资料(工商变更表取消) 变化之二:免填单为基本规范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变化之一:报送资料(工商变更表取消) 变化之二:免填单为基本规范 关注点:税种登记变更的问题 关注点: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007项的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同上)

30 1.2变更登记 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变化之一:纳税人跨县(区)迁出与注销税务登记区别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变化之一:纳税人跨县(区)迁出与注销税务登记区别 变化之二:不要工商执照要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 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变化之三:事后文书变化为《税务事项通知书》 10月8日前程序时否调整到位 变化之四:5个工作日

31 1.3停复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1.3.1-011 复业登记 变化之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 变化之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变化之二:录入停业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关注点:是否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P15

32 1.4注销税务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4.1-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基本流程: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基本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相关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进行清算检查并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算—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收缴证件

33 1.4注销税务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4.1-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变化之一:时限 20个工作日,如转稽查,办理时限中止 变化之二: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年度申报、清算申报的问题 详见P115、P117 变化之三:转稽查处理的问题 变化之四:事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10月8日总局改 变化之五:资格取消的部门 变化之六:双定户要清算检查

34 1.5重新税务登记 变化之一:同一辖区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户销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 变化之二:报送资料 工商证明材料
变化之二:调查核实后,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办结

35 1.6遗失补办 1.6.1-015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关注点:税务证件的范围 只指税务登记证件 关注点: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的界定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关注点:税务证件的范围 只指税务登记证件 关注点: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的界定 关注点:免填单

36 1.8 报验登记 1.8.1-01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1.8.2-0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8 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关注点:流程简化 开具——核销——登记 关注点:表证单书的简化 关注点:录入信息并封存原件,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纳入管理。

37 1.8 非正常户解除 关注点:受理部门 关注点:报送资料 无表单,工商证明,登记证件 关注点:受理、反馈、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10个工作日
1.8 非正常户解除 关注点:受理部门 关注点:报送资料 无表单,工商证明,登记证件 关注点:受理、反馈、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10个工作日 关注点:处罚后重新发放证件 谁来处罚的问题?

38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二章 税务认定规范 2014年9月

39 一、基本情况介绍 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4类18个事项。

40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1.1-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办)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关注点:流程图中分为了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认定管理部门 关注点:税务登记信息的修改环节? 关注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告知

41 2.2 征收方式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P39的表格错了 流程图错了与规范的不一致 关注点:备案后的核查、免填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错误同上 关注点:时限问题 行政许可的问题P40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关注点:免填单、15个工作日 个体的定额变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 个体户定额调整不是许可事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41

42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 关注点:非10号公告内的审批事项,都只备案类,还是事后备案类,不是审批事项,操作中要注意,资料也减少(对照的流程图错误,要小心)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资格备案  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 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认定

43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三章 发票办理规范 2014年9月

44 3.1 发票领用 3.1.1-040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 变化之一:报送资料的表格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变化之二:对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关注点:工作时限与最高的不一致,一个5,一个20个工作日。

45 3.1 发票领用 提交总局相关部门调整表证单书

46 3.1 发票领用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变化之一: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变化之二:其它纳税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7 3.1 发票领用 3.1.2-04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调整) 关注点:《最高开票限额》和《行政许可》要录入,大厅的文书受理权限要修改,可以同步到税控系统

48 3.1 发票领用 3.1.9-048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变化:表格发生变化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变化:表格发生变化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变化:口头申请,无资料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49 3.2 发票开具 3.2.1-053 专用发票代开 变化之一:资料减少,除代开货运专票外,基本上无资料
 专用发票代开 变化之一:资料减少,除代开货运专票外,基本上无资料 变化之二:明确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代开 变化:依申请,无限制 关注点:报送资料,要求比专票严格。 在培训时,已向总局反映代开的问题,但在试行期间,不会改变,执行,有待2.0修改!

50 3.2 发票开具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变化: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51 3.3 发票验旧 3.3.4-061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关注1:时限 20个工作日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关注1:时限 20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8号) 关注2:审核通过与未通过出具的通知书不一样

52 3.4 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 关注: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5年的,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3 3.5发票相关服务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挂失、损毁报报备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变化:报告变报备

54 3.5发票相关服务 发票真伪鉴定 关注点:用票单位和个人、第三方 关注点:报送资料:发票、身份证明 关注点:即办事项 关注点:办税服务厅受理、发票管理部门协助、转办协查、书面鉴定结果 关注点: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出书面鉴定结果。

55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四章 申报征收规范 2014年9月

56 概 述 申报纳税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的服务规范。

57 基本结构 申报纳税规范 ...... ...... ...... ...... 25类51个事项 增值税申报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退(抵)税办理 ...... 滞纳金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25类51个事项

58 增值税申报 变化之一:先申报再抄报税最后清卡? 变化之二:对部分“营改增”行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按季网上申报。
变化之三:为纳税人提代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5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变化之一: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变化之二: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60 延期申报审批 变化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变化之二:5个工作日

61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变化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变化之二:20个日(注意不是工作日)

62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范围:只指纳税人申请的退税 报送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关注点:非审批事项,不在87项审批事项之内
关注点:时限,一个30日 一个10日

63 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关注点:税务机关责任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关注点:口头申请或是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办理,无表单
关注点:5个工作日

64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五章 优惠办理规范 (国税部分) 2014年9月

65 税 收 优 惠 分 类 【相关政策依据】 2014年2月,总局发布《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开了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凡是不在10号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包括依据《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得再采取包括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先备案方式在内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66 税 收 优 惠 分 类 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批准类必须下户调查。 批准类 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税收优惠。对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而未按规定报送或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核准类不需下户调查。 核准类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或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事后备案类,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不需税务机关审核。 事后备案类

67 增值税优惠办理 1、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1项)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类优惠办理(10项) 3、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3项)
4、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41项) 目录页

68 业务描述 【1.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 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类优惠办理】 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软件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黄金交易期货、飞机维修劳务、 大型水电企业、光伏发电、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部分地区国内货 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10项业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69 业 务 描 述 【3.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包括以下事项:(1)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2)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4.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列入10号公告中的增值优惠包括: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退役军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其中退役军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在财税【2014】42号文中已取消,除以上事项外,所有的增值税优惠一律实行事后备案。增值税事后备案优惠包括41项。

70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即征即退 批准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核准类 优惠办理 增值税事后 备案类优惠办理
报送资料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即征即退 批准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核准类 优惠办理 增值税事后 备案类优惠办理 《退(抵)税 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 告 税收缴款书或 税收完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 的相关证明资 料。 税收缴款书或 税收完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略,详见规 范) 税务机关要求 的相关证明资 料 《纳税人减免 税申请审批表 》。 税务机关要求 的其他证明资 料。 《纳税人减免 税备案登记表 》。

71 【增值税批准类】 2 3 4 受 理 流 转 批 准 出 件 1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出件

72 【增值税核准类】 2 3 4 受 理 流 转 核 准 出 件 1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出件

73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 2 3 受 理 即时办结 核查 1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即时出件

74 事项 批准类 核准 类 事后备案类 审核资料 受理流转 时限 ———— 出件 提醒告知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流转 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调查审批部门 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审批部门 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核查 时限 调查、审批部门 18个工作日内办理 审批部门 5个工作日内办理 ———— 出件 审批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提醒告知 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75 消费税优惠办理 1、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1项) 2、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1项) 3、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6项) 目录页

76 【1.消费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2.消费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 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77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4)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5)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6)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78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目录页

79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包括以下事项: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9项)

80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 2 3 受 理 核实 出件 1

81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1、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4项) 2、企业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16项) 3、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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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2.0会有一定改变 (1)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83 【2.企业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4)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84 【2.企业所得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9)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 (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
(1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1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5)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85 【3.企业所得税事后类优惠办理】 (1)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2)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3)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6)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业务描述 【3.企业所得税事后类优惠办理】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优惠。 (8)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9)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2)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7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六章 证明办理规范 2014年9月

88 一、基本情况介绍 证明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开具证明其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出口业务等税务文书和完税凭证及核销相关文书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2类22个事项。

89 完税证明开具 关注点:非涉税取证的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开具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90 关注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完税证明开具 关注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关注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关注点: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关注点: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关注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1号公告)第一批15项文书 90

9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关注点:时限 关注点: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

92 6.1.5-15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6.1.6-156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变化:报送资料 记账联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30号公告)第二批11项文书 92

93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宣传咨询规范 权益维护规范 2014年9月

94 7 宣传咨询规范 宣传咨询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权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包括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一系列内容的宣传告知、问题解答和培训辅导等服务的规范。 4类8个事项

95 税法宣传

96 税法宣传

97 7.3 培训辅导 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 税收专项培训辅导

98 7.4 纳税咨询 公开咨询服务电话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服务专岗

99 7.4 纳税咨询 首问责任制 有效指引

100 8 权益维护 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所制定和遵守的纳税服务投诉、涉税法律救济、涉税中介服务及监管等制度和规范。 3类6个事项

101 8.1 纳税服务投诉 服务态度投诉处理 服务质效投诉处理 侵害权益投诉处理

102 8.1 纳税服务投诉 项目 服务态度投诉处理 服务质效投诉处理 侵害权益投诉处理 基本规范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升级规范 投诉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般投诉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03 8.2 税收法律救济 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104 8.3 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 涉税中介服务 税务机关为涉税中介机构提供告知税收政策和进行业务指导、受理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报告、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服务。

105 8.3 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 涉税中介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评价和反馈。

106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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