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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 及年終慰問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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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對象: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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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標準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2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簡任第14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
主管人員及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人事行政局93.1.8局給字第 號書函規定,年終工作金若有小數點金額得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公式:月(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代理)*1.5月;其餘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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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仍在職者 1/31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1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2/1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1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支。(按月支薪者適用) 例如某君在11月20日擔任約聘人員,12月5日離職,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按(約聘人員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1.5*2/12)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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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到職者 12月份到職且12月份未離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按月支薪者適用)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按月支薪者適用) 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年中曾任職人員以12月份待遇標準*1.5個月*合併計算全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30日折算1個月,未滿30日以1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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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退休等人員 年中退休(役、職)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例如某甲係本府科長,99年1月16日退休,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支? 年終工作獎金:(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5/*1/12 年終慰問金:本(年功)俸*(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百分比)*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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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係本府科員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於98年退休,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12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9年,其99年年終慰問金如何支給? 本(年功)俸*(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60) %*1.5= 37,915元*81%*1.5=46,067元 ※核定退休年資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 某乙係國小教師薪額625元於98年退休,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20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18年,其99年年終問金如何支給? 薪額*(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60)%*1.5=45,665元*95%*1.5=65,073元 ※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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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度中亡故,年終慰問金如何發給?
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四~(五)之規定,退休人員年度中亡故,當年度年終慰問金應按已支給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爰發給比例只有6/12或12/12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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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報酬增減之人員 12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前2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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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Q 計發規定A 原任主管於12月3日異動為非主管(12月職務異動人員)
1.5個月*原任主管待遇(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98.1.1至12.15為約聘人員,12.16普考及格分發至新機關任職,原約聘人員待遇高於新任職務薪給 1.5個月*原任約聘人員薪資。 由新職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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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Q 計發規定A 職務代理人於99年7月底代理期滿離職,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三~(三)規定,99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是以,12/1不在職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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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計酬臨時人員 依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至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31計算。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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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採計 軍公教人員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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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不得)採計 行政院 臺89人政力字第19045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 人事行政局 (89)局力字第0200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進用上開人員,其年終獎金、工程獎金、地域加給、兼職酬勞及交通費等各項給與,應改於契約中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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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年度內報酬增減情形Q 計發規定A 某甲係按日支薪全年在職之代課教師分別於1月、3月、5月、8月、12月各代理10天合計50天,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50天/30=1個月又20天≒2個月 日薪*31*1.5*2/12 某君99年1月至6月擔任按日支薪臨時人員,7月至12月底擔任約聘人員,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6個月臨時人員以實際工作天/30≒4.4個月,以5個月計。 ※依12月份約聘實支薪酬數額*1.5*11/12 依當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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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99年12月10日到職且12月20日離職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
(日薪*任職天數) *1.5*1/12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可否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不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可否計支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10月17日八十九局給字第027478號函釋略以,基以國家財政負擔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性質考量,其計支內涵仍應以各機關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尚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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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應徵服兵役人員應如何發給? 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服役期間由服役單位發給)。
某乙於99年1月至6月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經費進用之「技術短工」,同年7月至12月任某鄉公所財政課約聘僱人員,得否併計渠「技術短工」之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不行。(1-6月非發給對象)99年年終工作獎金= 月薪*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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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丙99年12月10日普考分發本府擔任辦事員實務訓練,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2月所支待遇標準*1.5*1/12)=(17,890+17,310)*1.5*1/12=4,400 某丁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擔任臨時人員,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擔任約僱五等人員,99年12月1日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府實務訓練,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99.1.1~ 之實際工作天數)/30≒4.4個月,以5個月計臨時人員在職月數; 99.7.1~ 個月約僱五等人員; 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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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因案停職人員:未再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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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停職先予復職人員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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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研討 公務人員於99.5.1因案停職,嗣於同年10.1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其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因案停職前):俟判決無罪確定後補發。 (復職後):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 (因案停職):俟判決無罪確定,再補發本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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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發及不發規定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1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發給3分之1數額。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3分之2數額。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4分之3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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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發及不發規定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開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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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因97年(當時身分階級級數較低)之事由,經公懲會於99年發布懲處受申誡之懲戒處分,其99年(目前身分階級級數較高)之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以核定發布當年(即99年)等階俸級發給。 某乙為現職公務人員,於99.1.9至 請延長病假,致99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其99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不能發給。因99年1月在職8日,並非全年無工作事實,且考績並未規定必然考列丙等; 教師則可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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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案例Q 說明A 教師於99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得否發給99年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17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者,其相關情節均較考列丙等者為重,依上開績效待遇制度推動精神,於年終工作獎金自應與考列丙等者取得衡平而不宜發給。本案教師於99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雖其98學年度成績考核並未有考列留支原薪之情事,惟以其自解聘之日起已無在職之事實,並衡酌其解聘情節較成績考核考列留支原薪者為重,為期衡平及公平合理,不發給98年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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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時間及單位 發給時間: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發給單位: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12.31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12.2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九十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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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Q 1 某甲97年普考及格,97年10月20日分發擔任苗栗縣政府辦事員,現敘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復應99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增額錄取,99年12月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佔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服務實務訓練,請問: 某甲99年年終工作獎金由何機關發給?應如何計發? 99年應由何機關辦理考績? 99年考績獎金由何機關發給? 99年考績獎金以何標準計發? 某甲100年應辦理薦任第6職等本俸1 級之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 若某甲係100年7月10日分發臺中縣政府,100年考績應如何辦理?析述之。 280俸點:17,890元;3職等專業加給:17,310元;高考三級訓練津貼,按5職等本俸5級支給370俸點:23,700元;5職等專業加給:1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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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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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Q 2 某甲於95年1月擔任本府科長職務,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某乙擔任本府專員,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兩人均服務公職20年以上,因業務需要,本府核派兩人99年12月5日互調,請問兩人99年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630俸點:40,500元;8職等專業加給:23,980元; 8職等主管加給: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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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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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Q 3 某甲係本府科員,現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590俸點,99年11月10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代理其科長請延長病假職務,請問某甲99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又某甲如係99年3月10日起代理其科長受訓職務至99年4月3日,某甲99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590俸點:37,915元;7職等專業加給:21,070元;7職等主管加給: 4,990元; 8職等專業加給:23,980元;8職等主管加給: 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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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問與答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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