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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測試與法律 莊耀洸律師 法律(人權)碩士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2010年10月30日
《基本法》教育計劃 教師工作坊 年10月30日 毒品測試與法律 莊耀洸律師 法律(人權)碩士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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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I 現行法律下的驗毒措施 II 人權標準是法律的底線 III 計畫是否符合人權法律 免自入罪權 私隱權保障 相稱性原則 兒童主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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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現行法律下的驗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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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45A,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具合理懷疑下,可要求兒童驗毒
現行驗毒措施 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45A,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具合理懷疑下,可要求兒童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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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可被帶往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裁判官有權要求兒童接受驗毒
現行驗毒措施 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可被帶往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裁判官有權要求兒童接受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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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驗毒措施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54AA條
(1) 在調查某已發生或相信已發生的罪行時,只可在以下的情況下收取某人尿液樣本— (a) 警司或以上警員或監督或以上海關人員(“授權人員”)授權(須書面(3))收取該樣本; (b) 已獲適當的同意(未滿18歲,指該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同意(9));並且 (c) 裁判官根據第(7)款核准收取該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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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驗毒措施 (2) 授權人員只可在以下情況下作出第(1)(a)款所規定的授權—
(a) 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擬收取的尿液樣本所屬的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可被判處的最長監禁刑期是不少於7年(9));並且 (b)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危險藥物條例》第54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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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驗毒措施 (4) 授權人員須將以下各事宜告知該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如該人不足18歲)—
“(a) 懷疑該人所犯的罪行的性質; (b)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 (c) 對收取該樣本一事,他可表示同意,亦可不表示同意;” (《危險藥物條例》第54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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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驗毒措施 “(d) 如他對收取樣本一事表示同意,則他仍然可在該樣本取得之前,隨時收回其同意; (e) 該樣本將會被化驗,而從該化驗所得出的資料可能會提供證據,而該等證據可被用於就上述罪行或任何其他關乎危險藥物的罪行而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及 (f) 他可向一名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提出請求,以取覽從該樣本所得出的資料。” (《危險藥物條例》第54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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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驗毒措施 現行做法 缺乏檢討對現行做法的成效的研究及資訊 沒評估現行做法有何不足,推出新計畫(即校園驗毒測試)欠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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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人權標準是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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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洪燦華 及 淺篤野(ATSUSHI ASANO )
人權標準是底線 任何法律及措施均必須符合人權 案例: 洪燦華 及 淺篤野(ATSUSHI ASANO ) [2006]3 HKLRD 841(FACC No.1/2006, 終審判案書日期:3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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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是底線 淺篤野(ASANO)案件背景: 淺篤野於25/3/2003 (22歲)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警員截停
警員在淺篤野的背包內的文件夾內的紙盒中搜出危險藥物 淺篤野被控走私6.85公斤的晶狀固體,含有6.83公斤的鹽酸去氧麻黃素(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 淺篤野稱他受僱於一位於日本的朋友,來港取回合法藥物,他以為袋內的是合法藥物 淺篤野被裁定有罪,判監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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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是底線 《危險藥物條例》第 47條: 管有及知悉危險藥物的推定 (1) 任何人經證明實質管有─
(a) 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 (b) 任何容載危險藥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類似的盛器的鑰匙; 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被推定為管有該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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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是底線 (2) 任何人經證明或被推定管有危險藥物,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被推定為已知悉該藥物的性質。 (3) 本條規定的推定,不得藉證明被告人從未實質管有該危險藥物而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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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是底線 「未經審判為有罪前,推定被告者無罪。」 《香港人權法案》第11(1)條(比照ICCPR第14(2)條)的保障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未經審判為有罪前,推定被告者無罪。」 《香港人權法案》第11(1)條(比照ICCPR第14(2)條)的保障 《基本法》第8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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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如第47(2)條被解讀為施加說服性的舉證責任,與憲法權利不相容
人權標準是底線 法庭認為如第47(2)條被解讀為施加說服性的舉證責任,與憲法權利不相容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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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是底線 上訴法庭對《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作出補救解釋 由於第47條施加的只是提出證據的責任(evidential onus),並無說服性的舉證標準(persuasive burden),兩名被告均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法庭的做法正確 洪及淺篤野最後被撤銷控罪 投影片第16-28張參考: 張銘恩、鄭鳳琪、楊慧珊、黃斯詩、黃愛婷、王財健、嚴君鳳「有關吸食精神科毒品法律」簡報(2009年3月6日) 謹此鳴謝上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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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計畫是否符合人權法律 1. 免自入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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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政府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文件 (2009年9月) 第22段指出,警方將不會獲取在該計畫下所得的學生個人資料,亦不會採取跟進行動,但警方會依照現行做法繼續執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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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由本計劃取得的學生個人資料,將不會告知警方及其他執法機關
以便進一步集中力量打擊毒品問題,警方可獲提供不能識別身分的整體驗毒結果統計數字,以了解校園的吸毒情況 根據本計劃的目的,參與學生如被驗出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將不會被控吸毒 除被驗出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外的參與學生,本計劃以外的任何其他情況,均受現行做法和香港法例規管(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 2009/10 學年教育局及保安局禁毒處 10/2009) (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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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和呈報機構備存的機密資料記錄,也受《危險藥物條例》第VIIA部(第49A至49I條)保障。(大埔驗毒試行計劃 10/2009) (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第10.1段) 律政司仍可按《危險藥物條例》第49G條,有權向呈報機構取用資料以作調查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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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若警方能獲取及利用計畫引伸的資料緝毒… 2. 有損不使自己入罪權利 《香港人權法案》第11(2)(g)條(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3)(g) ):「 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Right not to incriminate one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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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若警方能獲取及利用計畫引伸的資料緝毒… 小結 緝毒是警方職責,市民理應協助,但這只是市民道德義務,非法律責任 若警方利用自願計畫而查案,即利用參與自願計畫的學生對人權缺乏認知而取證及緝毒,則有違法治精神,更何況這與追尋真正的大拆家還有一大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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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警權 警方一旦利用驗毒計畫查案,驗毒計畫幫學生動輒變成害學生,後果堪虞。 小結 警方應表明不利用計畫的資料針對學生
若警方能獲取及利用計畫引伸的資料緝毒… 小結 警方一旦利用驗毒計畫查案,驗毒計畫幫學生動輒變成害學生,後果堪虞。 警方應表明不利用計畫的資料針對學生 應確保警方緝毒與校園驗毒計畫完全分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警方藉計畫中的資料執法,以免破壞幫助學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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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計畫是否符合人權法律 2. 私隱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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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私隱權人權標準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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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私隱權人權標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七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香港人權法案》(第383章)第十四條:「除非法律上有充分理由容許侵擾,否則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應受到侵擾。任何人的榮譽及信用也不應受到非法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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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私隱權人權標準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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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私隱權的主要方面 以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採納的私隱定義為例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Australia, Privacy (Report No 22, 1983) vol 1, para 46.) 領域私隱(Territorial Privacy) - 規限他人進入「私人地方」的權益 人身私隱(Bodily Privacy) -人身及「 私人空間」不受干擾的自由的權益 - 如不被脫衣搜身不受藥物檢驗等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1999):《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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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私隱權的主要方面 以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採納的私隱定義為例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Australia, Privacy (Report No 22, 1983) vol 1, para 46.) 3. 通訊及視聽私隱(Privacy of Communications) - 如電話及電郵保密,不受他人監視監聽 4. 資料私隱(Informational Privacy) - 如有權決定是否讓他人知悉自身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喜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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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原則 1. 本計劃的相關人士應只索取及披露限於為本計劃的目的、而絕對必需的學生個人資料 2. 凡不再為推行本計劃的個人資料會盡快刪除
3. 收集的個人資料,只能用於本計劃目的或直接與本計劃有關目的 4. 所有資料使用者必須訂立和持續採取適當的保安設施,保障個人資料 5. 所有資料使用者必須制訂一套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 6. 所有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和改正其個人資料(大埔驗毒試行計劃 10/2009) (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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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驗毒計畫能否保障私隱 現時並無類似無《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的保障,並無豁免參與驗毒人士將來可拒絕透露測試結果
大律師公會: 現時並無類似無《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的保障,並無豁免參與驗毒人士將來可拒絕透露測試結果 學生日後見工或填寫保險文件,被問及測試結果,可能有責任要道出真相,與計畫原意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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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快速測試結果呈陽性的學生需要接受即場輔導
驗毒計畫能否保障私隱:其他 教育局:不擔心學生被識別,因不少學校會以傳紙仔方式讓被抽驗的學生會在課堂中離開課室到校務處 快速測試結果呈陽性的學生需要接受即場輔導 學生有可能被識別,變相披露結果 同時影響學生的上課時間 亦違反不接受強制輔導醫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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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私隱 小結 測試結果披露對象的人數和類別眾多 缺乏法理依據 未符「真有必要才應知情」原則 未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未有保障私隱的詳細政策、指引以及監管制度 很多實施細節與私隱息息相關,政府當局應作廣泛及深入的諮詢,並投入足夠資源 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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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計畫是否符合人權法律 3. 相稱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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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稱性原則:校園缺乏監察制衡 亦缺乏有效投訴機制,處理侵犯學生人權的個案
校園驗毒計畫缺乏監察制衡的機制,監察計畫的行政安排、結果披露、跟進工作及配套、是否真自願、家長學生是否知情同意、是否符合學生私隱、是否符合人權原則、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等等 亦缺乏有效投訴機制,處理侵犯學生人權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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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干涉程度是否多於目的所需,會否有其他干涉青少年私隱較少的方法 舉證責任在政府
計畫能否達到目的,是否相對上提升達至及早辨識吸毒年,以及成功阻嚇 干涉程度是否多於目的所需,會否有其他干涉青少年私隱較少的方法 舉證責任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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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美國強制驗毒只可施加於校際運動員(自由參加) Veronica School District v Acton (1995) 及自願參與具競爭性之課外活動參加者Board of Education of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No. 92 of Pottawatomie County v Earls (2002) 案例訂立測試三部曲 評估學生私隱方面的權益和相對較小侵犯性的搜查 證明搜集需要的重要性 能達致目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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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在Earls案中學校勝訴原因: 學生自由參與活動,有較小私隱期望
搜集樣本方法較小侵犯性 對學童和私隱侵犯不明顯。驗毒結果不交予警方,學校不作懲處,不影響學業成績 有充分證據顯示政策有需要訂立,且是合理措施預防、阻嚇以及偵測濫毒(但當時缺乏科學研究作支持,只憑老師簡短証供指驗毒有效) 驗毒的合理性大致取決於平衡對個人私隱侵犯的性質與促進合法政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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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少數法官認為驗毒政策不合理,因被驗者較少濫毒的不良後果,又增加教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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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然而,Earls案並無裁定: 所有學校必須向所有參加競爭性課外活動的學生驗毒
向參與非競爭性課外活動學生驗毒合憲 尿液測試以外的驗毒方式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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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2008年3月,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學校缺乏合理懷疑而要求所有參與體育活動的學生驗毒(驗尿),有違州憲法,法院指只有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始可驗毒 Hans York and Katherine York et al v Wahkiakum School District No.200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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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美國案例 2006年12月,美國北卡萊納州三公立學校的所有僱員被要求強制驗毒及驗酒精,上訴庭裁定僱員勝訴,指有關政策未能證明具體問題,只具象徵性的反吸毒作用。學校須證明驗毒與他人安全有關,否則有違州憲法第20條免於無理搜查的權利,並指出: “Lest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the people of North Carolina in particular, forget the found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we should recall the cherished liberties enjoyed in our brief historical moment have been inherited by this generation only because they have been nurtured and protected by earlier generations of Americans so driven in their pursuit of liberty that life itself was not too great a cost to purchase liberty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posterity.” (State v Barnard, 362 N.C. 244, 259, 658 S.E. 2D 643, , Susan Jones & others v The Graham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North Carolina Court of Appeal No. COA , 2 June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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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英國研究結果 製造假陰性方法層出不窮 破壞學生對學校及家長的信任
未有證據顯示驗毒計畫能有效預防及幫助濫藥學生 參與驗毒計劃的學生日後有更大機會濫毒(Goldberg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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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英國研究結果
教育及技術署:濫藥教育指引:建議學校應該確保識認容易受到濫藥影響的學生以及為其提供適切支援,但就不建議以隨機驗毒測試去找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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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澳洲毒品局研究結果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Council on Drugs: “ Drug testing in Australian schools: evidence, impacts and alternatives”, Education and Health, Vol.27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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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學校不應實行驗毒計畫 測試結果並不可靠(insufficiently reliable) 無研究顯示驗毒計畫有阻嚇作用
他山之石:澳洲毒品局研究結果 學校不應實行驗毒計畫 測試結果並不可靠(insufficiently reliable) 無研究顯示驗毒計畫有阻嚇作用 法律及道德上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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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驗毒計畫代價太大 損害師生關係和家庭關係 接受測試者更是對學校對計畫感覺負面 當中有超過四分之一學生感到緊張及憤怒
他山之石:澳洲毒品局研究結果 驗毒計畫代價太大 當中有超過四分之一學生感到緊張及憤怒 接受測試者更是對學校對計畫感覺負面 損害師生關係和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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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相稱性原則 他山之石:澳洲毒品局研究結果 學生與學校聯繫愈強,愈有助於遠離濫毒 驗毒計畫偏偏弄巧反拙 進一步破壞防止濫毒的原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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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計畫是否符合人權法律 4.兒童主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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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驗毒計畫是否真自願:不當壓力非真正自願 朋輩壓力 《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的7.41段,鼓勵當局以適當制約,配合朋輩壓力及其他方法,令拒驗學生接受安排。 這鼓勵了學校及老師營造朋輩壓力逼使學生就範,使計畫徒有自願的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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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驗毒計畫是否真自願:不當壓力非真正自願 朋輩壓力 更甚的是,報告先在3.3段指出學生因朋輩影響而吸毒,及後竟鼓勵以朋輩壓力逼使學生接受驗毒,如同以暴易暴。這種手法勢必分化校園,破壞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友儕間的信任,使學生孤立無援,與禁毒原意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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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藉朋輩壓力有違教育目標 《兒童權利公約》第29 (1)條:「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
(a) 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 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 (c) 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裏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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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莫欺少年童 校本政策從上而下,學童無從參與
《兒童權利公約》第12 (1)條:「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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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濫毒與殘疾歧視: 《兒童權利公約》第2 (1)條:「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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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兒童有權受保護遠離毒品 《兒童權利公約》第33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中界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生產和販賣此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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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大律師公會: 知情同意必須包括學生明白參與計畫後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莫欺少年童 小結:真自願 - 知情同意 大律師公會: 知情同意必須包括學生明白參與計畫後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意見書引述護士管理局《優良護理實務指引》,倘兒童充分了解治療後果、好處和風險,須取得他們同意。英國案例亦指,家長決定權只是較次要權利(Dwindling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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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莫欺少年童 小結:真自願 當局必須確保學生及家長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獲全面資訊,包括計畫詳情,贊成及反對驗毒計畫的正反論據,隨同意披露結果而來的後果及代價,讓他們權衡後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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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閱讀及完全明白守則及本同意書的內容”
參與同意書 “我們已經閱讀及完全明白守則及本同意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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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小結:真自願 陽性測試結果的跟進行動 更正和更新資料程序 資訊的保安和保留年期
莫欺少年童 小結:真自願 在學生和家長同意參與計畫前,必須向他們派發權利清單及詳細資料,列明下列事項: 即使在簽署同意書後仍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測試 同意的明確範圍 可能的後果 保障私隱的措施 披露測試結果的對象及其法理依據、合理性和必要性 陽性測試結果的跟進行動 更正和更新資料程序 資訊的保安和保留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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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莫欺少年童 小結:真自願 在每次驗毒測試前,專責隊伍須向學生派發權利清單,讓他們知道自己可即時拒絕測試,及拒驗後有權選擇是否接受社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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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細節:兒童權利 莫欺少年童 小結:落實兒童表達主見參與權
應視兒童為獨立個體,尊重及落實兒童表達主見權 提供全面資訊,包括贊成和反對校本驗毒的正反論據,邀請反對驗毒計畫的民間團體進校討論 在整個計畫充分諮詢學童意見,在校內充分討論,並可就是否落實計畫作出全民投票,落實兒童表達主見權 可舉辦驗毒計畫設計、徵文、海報設計、標語設計、辯論等比賽,提高學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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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2002年,南非人權委員會批評當地校園驗毒計劃有違憲法對學生私隱權、尊嚴和享有公正程序的保障。
2009年,菲律賓人權委員會強烈要求當局延遲實施校園驗毒計劃,以作進一步研究,並指計劃只會浪費納稅人金錢 公眾須明白反對驗毒計劃與反對濫毒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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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驗毒計畫需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符合教育的目的
驗毒計畫必須有效,取得學生和家長的知情和真正同意,並在合理懷疑下採取對權利侵犯最小的方式,在真正和迫切需要(real and immediate interest)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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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教育事務委員會 www.legco.gov.hk (如25/11/2009及2/3/2010會議)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致教育局局長孫明揚信函2009年8月10日 保安局 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 (2009/10學年) 香港人權監察提交立法會意見書 2009年5月27日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大埔校園驗毒計畫 眾多疑慮亟待澄清 2009年9月8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之意見書2009年8月20日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民權法律中心就推行青少年毒品測試網上意見調查新聞稿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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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回應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的立場書2008年11月
香港律師會就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之新聞稿2009年8月19日 莊耀洸 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香港獨立媒體 校園驗毒 教育局及保安局 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守則(2009/10) 年11月 WH Cheung, M Lam,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HK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 on school-based Drug Tests in HK: a review of its effectiveness & our recommendations” in Hong Kong J Psychiatry 2009; 19:133-6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Council on Drugs: “ Drug testing in Australian schools: evidence, impacts and alternatives”, Education and Health, Vol.27 No Clare Gerada Random drug testing in schools , British Journal of General practice, Jul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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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莊耀洸 (2009-09-18) 「驗毒緝毒分開 保學生前程」《香港經濟日報》國是港事版
莊耀洸 ( ) 「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星島日報》 A16版 每日雜誌 一家之言 莊耀洸 ( ) 「驗毒用意好 執行須符兒童權」 《香港經濟日報》國是港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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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此簡報僅作為講義以輔助說明,並不可視之為全面及具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亦不可取代諮詢法律意見。 完成日期:2010年4月9日
版權屬作者所有 有意見歡迎電郵致: Drug test frontier 17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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