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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九十九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獎補助要點」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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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修九十九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獎補助要點」公聽會
雲林科技大學獎補助工作小組 製作

2 簡 報 大 綱 一、各項獎補助指標比例之調整 二、草案重點事項之修正 三、獎補助扣減原則之修正 四、獎補助經費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之增列
簡 報 大 綱 一、各項獎補助指標比例之調整 一般型補助指標之修正對照表 績效型獎助指標之修正對照表 二、草案重點事項之修正 三、獎補助扣減原則之修正 四、獎補助經費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之增列 五、100年獎補助要點預訂增加之指標

3 總經費分配修正對照表 獎助款 70% 獎助款 65%

4 一般型補助指標修正對照表 4 4

5 績效型獎助指標修正對照表 5 5

6 修正99年獎補助草案重點事項 新增本要點之依據說明(詳見會議資料第35頁): 本要點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七條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7 一般型補助指標核配修正對照表 98年度(現行指標) 99年度(調整指標) 補助指標(占總經費30%) : 1.基本補助額(20%)
2.學生加權(30%) 3.現有合格加權專任教師及加權生師比(10%) 4.教學資源投入(15%) 5.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15%) 6.職員費用比率(5%) 7.樓地板面積(5%) 一般型補助指標(占總經費35%): 4.教學資源投入(10%) 5.助學措施(10%) 6.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10%) 7.職員費用比率(5%) 8.樓地板面積(5%)

8 績效型指標核配修正對照表 98年度(現行指標) 99年度(調整指標) 績效型獎助指標(占總經費40%) 1.教育評鑑成績(20%)
2.技職教育特色(35%) 3.改善師資成效(15%) 4.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20%) 5.會計行政成績 (5%) 6.學輔相關政策績效(5%) 績效型獎助指標(占總經費35%) 教育評鑑成績(20%) 技職教育特色(35%) 改善師資成效(12%)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18%) 會計行政成績 (5%) 學輔相關政策績效(5%) 學校體育相關績效(5%)

9 一般型補助指標─學生加權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學生加權核配(70%)、均分數核配(30%)
2.學生加權(詳見會議資料第36頁):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學生加權核配(70%)、均分數核配(30%) 修正後:學生加權核配(80%)、均分數核配(20%)

10 一般型補助指標─現有合格加權專任教師 3.現有合格加權專任教師(詳見會議資料第37頁):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均分(專任教師職級配分除以教師總人數)核配 修正後:均分核配(50%)、加權(職級配分)核配(50%) 調整教師職級配分: 原辦法 修正後 職級 配分 教授 1.75分 1.5分 副教授 1.35分 助理教授 1.25分 1.15分 講師 1分

11 一般型補助指標─教學資源投入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投入經費除以學雜費(70%)、 投入經費(30%)
4.教學資源投入(詳見會議資料第39頁):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投入經費除以學雜費(70%)、 投入經費(30%) 修正後:投入經費除以學雜費(50%)、 投入經費(50%)

12 一般型補助指標─助學措施 助學措施(詳見會議資料第40頁): 比 例:占一般型補助指標10%
比 例:占一般型補助指標10% 採計基準日:96學年度(96/8/1-97/7/31) 要 點: (1)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學生人次(占助學措施50%) (2)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金額(占助學措施50%)

13 一般型補助指標─職員費用比率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職員總薪資除以教師總人數核配 修正後:職員總薪資除以教師總人數(50%)、
7.職員費用比率(詳見會議資料第40頁): 調整核配方式: 原辦法:職員總薪資除以教師總人數核配 修正後:職員總薪資除以教師總人數(50%)、 職員總薪資核配(50%)

14 績效型指標─技職教育特色 98年度(現行指標) 99年度(調整指標) 2.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35%)
(1)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20%) (2)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15%) (3)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15%) (4)系科本位課程成效及就業比(7%) (5)產學合作成效 (25%) (6)國際化成效(5%) (7)產業專班培育成效(3%) (8)整體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成效(10%) (4)就業比(5%) (7)產業專班培育成效(5%)

15 技職教育特色-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
1.學生英語檢定通過率(詳見會議資料43頁): 將各校之英語類系科,統一其標準,僅加註說明學制為五專生者,前三年級通過A2級以上列計。 英語類系科學生通過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合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B1級以上;英語類系科凡學制為五專者,前三年級學生通過A2級以上,得以列計。

16 技職教育特色-學生參與業界時數比 3.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詳見會議資料第45頁):
各校應制定「學生參與業界實習」等相關規定,並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始得參與此項核配。

17 技職教育特色-產學合作成效 5.產學合作成效(詳見會議資料第47頁): 修訂跨校合作專利之計算方式:
原辦法:跨校合作之專利件數以發明人均分計算 修正後:跨校合作之專利件數以專利權人均分計算 17

18 技職教育特色-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
8.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詳見會議資料第49頁): 修訂評比項目: 原辦法:以各校五項總成績之總級分占所有學校 該項總級分之比率核配 修正後:以各校七項總成績之總級分占所有學校 18

19 績效型指標─改善師資成效 98年度(現行指標) 99年度(調整指標) 3.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15%)
(1)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20%) (2)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15%) (3)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20%) (4)實務經驗與證照師資(15%) (5)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10%) (6)產學合作教學(10%) (7)專任教師校外獲獎績效(10%) 3.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12%) (5)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15%) (6)產學合作教學(15%)

20 改善師資成效-專任教師進修研習 增訂: 專任教師進修研習內容須與教師所屬科系 或授課專業相關。
2.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詳見會議資料第51頁): 增訂: 專任教師進修研習內容須與教師所屬科系 或授課專業相關。

21 改善師資成效-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 3. 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詳見會議資料第51頁): 調整教師職級加權配分: 原辦法 修正後 職級
教授 1.75分 1.5分 副教授 1.35分 助理教授 1.25分 1.15分 講師 1分 21

22 改善師資成效-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 5.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詳見會議資料第52頁): 修訂教師至業界服務定義:
原辦法: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服務項目應與教師專業技能相關始得採計)並符合該校教師在外兼職辦法,與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完成簽約,每件簽約時數應達八小時以上且每小時回饋金應達新臺幣五佰元以上,並納入合作學校帳戶。以其時數及回饋金核配。 修正後: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服務項目應與教師專業技能相關始得採計)並符合該校教師在外兼職辦法,與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完成簽約,教師在校外兼職應為期一個月以上之職務,業界給予學校之回饋金應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並納入合作學校帳戶,核配計算方式以回饋金為主。

23 績效型指標─學輔相關政策績效 (1)品德教育(30%) (2)生命教育(35%) (3)性別平等教育(35%) (1)品德教育(20%)
98年度(現行指標) 99年度(調整指標) 6.學輔相關政策績效(佔績效獎助5%) (1)品德教育(30%) (2)生命教育(35%) (3)性別平等教育(35%) (1)品德教育(20%) (2)生命教育(20%) (3)性別平等教育(20%) (4)智慧財產權 (20%) (5)服務學習(20%)

24 學輔相關政策績效-品德教育 修訂檢核項目: 1. 品德教育(詳見會議資料第54頁): 原辦法:依據各校前一年度五項品德教育檢核項目
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修正後:依據各校前一年度六項品德教育檢核項目 24

25 學輔相關政策績效-性別平等教育 修訂檢核項目: 3. 性別平等教育(詳見會議資料第56頁): 原辦法:依據各校前一年度七項性別平等教育檢核項
目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修正後:依據各校前一年度六項性別平等教育檢核項 25

26 學輔相關政策績效-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詳見會議資料第56頁) : 比 例:占學輔相關政策績效20% 採計基準日:97年度 要 點:
比 例:占學輔相關政策績效20% 採計基準日:97年度 要 點: 依據各校前一年度3項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檢 核項目達成率為計算基準,計算公式如下:

27 學輔相關政策績效-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 (詳見會議資料附件第57頁) : 比 例:占學輔相關政策績效20% 採計基準日:97年度 要 點:
服務學習 (詳見會議資料附件第57頁) : 比 例:占學輔相關政策績效20% 採計基準日:97年度 要 點: 依據各校前一年度9項服務學習檢核項目達成率 為計算基準,計算公式如下:

28 績效型指標─學校體育相關績效 學校體育相關績效(詳見會議資第58頁) : 比 例:占績效獎助5%
比 例:占績效獎助5% 學校體育專案評鑑依原始分數轉換為四等第,分別為一等(所有八十分以上學校之平均數計算)、二等(所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學校之平均數計算)、三等(所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學校之平均數計算)、四等(所有未達六十分學校之平均數計算),並以下列算式核配獎助額度: 28

29 績效型指標─學校體育相關績效(續) 學校體育相關績效(詳見會議資料第58頁) :
委員實地複評及書面複評學校之獎助經費比例,由業務主管單位分配之。 委員實地複評及書面複評學校之獎補助經費,除須到部簡報外,應參酌學校自評並開會審查分配。 29

30 獎補助款經費扣減原則 調整第10條及第12條扣減獎補助經費比例(詳見會議資料第59頁): 原辦法:
(10)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12)辦理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服務學習、品德教育及本部學輔相關政策 辦理成效不彰或違反相關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修正後: (10)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五。 辦理成效不彰或違反相關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31 獎補助款經費扣減原則(續) 初次(第1年)缺失,依本要點之規定扣減。 連續或重複(第2、3年)缺失:分下列2種方式處理。
為使第15條之說明各年度(3年內)停止獎補助經費之原則更具體明確,研擬草案如下(詳見會議資料第60頁): 15.同一缺失事由以連續扣減三年為原則,嗣後年度視該缺失得否改善或改善程 度,酌量其扣減比例。 初次(第1年)缺失,依本要點之規定扣減。 連續或重複(第2、3年)缺失:分下列2種方式處理。 a、學校缺失係屬無法改善者 b、學校缺失係屬可改善者

32 獎補助款經費扣減原則(續) a、學校缺失係屬無法改善者:依學校財務缺失總金額計算 扣減年度
(b) 缺失總金額新台幣5,000萬至1億元者:依原比例扣減經費2年。 (c) 缺失總金額新台幣5,000萬以下者:依原比例扣減經費1年。 32

33 獎補助款經費扣減原則(續) b、學校缺失係屬可改善者: (a) 學校積極改善缺失者(依教育部公文明列應改進事項,完全並具體
明確改善者):不扣減經費。 (b) 學校消極改善缺失者(依教育部公文明列應改進事項,僅部分具體 明確改善者):扣減原比例1/2經費。 (c) 學校無改善缺失行為者,每年依原比例扣減經費。 33

34 獎補助經費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五點於獎補助經費經常門加註使用原則說明(詳見會議資料第64頁): (五)獎補助經費經常門增加以下說明: 本項獎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應優先保留經常門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供作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含學輔相關政策之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之用途。上述用途不得用於一年內到期之電子期刊訂閱費用,該費用應由其他百分之七十支用。 本項經費得用於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教師薪資獎助,其教師應符合校內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規定;若無授課事實之教師與公立學校退休至私校服務,領有月退俸之教師,其薪資應由學校其他經費支付。

35 100年獎補助要點預定新增指標 技職教育再造方案: 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生就學安全措施計畫」
擴大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落實學生實習課程 鼓勵現職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 鼓勵技專校院聘任具一定年限業界經驗之新進教師 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教育部「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生就學安全措施計畫」 35

36 敬 請 指 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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