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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集中体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功能作用,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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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集中体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功能作用,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2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一)含义和特点 《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确立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即,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宣告。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两项内容: 1.合法性审查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

3 (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 1.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规章。根据《若于问题解释》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判决文书中援引。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是指人民法院从哪些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此,《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合法审查。 第二,违法审查。 第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4 二、行政诉讼的一般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五)辩论原则 (六)合议原则 (七)回避原则 (八)公开审判原则 (九)两审终审原则 (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 案例 案例:乐清一位亿万富翁婚后不久病逝。他的妻子在上海打官司要求继承遗产,他的母亲却在温州告起民政部门,说儿子的婚姻登记不合法。

6 2001年,乐清人胡加招与人合股在上海市创办了新七浦服装市场(上海新七浦公司)。2002年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胡加招和奉化人张明娣颁发了结婚证。同年9月,38岁的胡患病卧床不起,于10月21日亡故,期间女儿出生。    丧事处理后,胡母郑松菊与张明娣在新七浦公司的股权及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两个月后,张向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婆婆等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份额及股权份额。该案遗产争议的标的已超出1亿元,创上海遗产纷争标的额之最。   

7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郑松菊及胡加招与前妻的儿子小胡紧接着在乐清市提起行政诉讼,将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颁发给胡加招与张明娣的结婚证,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理由是胡、张的《结婚证》是通过胡加招之堂兄胡加定一手包办,不符合“必须当事人到场履行手续”的结婚登记条件,民政局的行为属违法行政。    上海第二中院由此中止遗产纠纷案的审理,等待这一行政争议案的结果。2003年5月,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张的结婚证。随后,张明娣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8 乐清市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结婚前的订婚仪式仅属民间习俗。当事人结婚,心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张明娣与胡加招申请结婚登记未成功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婚状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胡加定自主代写申请,乐清市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准予登记,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9 上诉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仍然有效 29岁的张明娣说,她和胡加招曾有一份亲自签名、按过手印的结婚登记表交给婚姻登记人员,现在却不见了。她说胡加招与她是一见钟情,1999年开始同居,后来还在乐清举行过隆重的订婚仪式,一起拍过结婚照,共同办理过按揭购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有一个女儿,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庭审中,张所说几乎只有一句话:“请还我和丈夫的真实意愿,还我和女儿的名分……”    张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等人认为,这一结婚登记中确实存在瑕疵,但这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谈不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类似案例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有瑕疵的结婚证属于法无据。   

10 被上诉方:没有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    胡加招的母亲称,儿子的事业发展与张明娣没有任何联系,他生前并不想和张结婚,也不知道有结婚证。结婚证是别人代领,而且双方没有亲自签名、按手印,属违法取得,理应撤销。 胡家的代理律师、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等人认为,我国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施行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按“事实婚姻”对待。施行后,我国采用“绝对不承认主义”,即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都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如果说乐清市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瑕疵的话,现在胡加招已死,那么它也是一种“客观上无法补正”的行政瑕疵,当然只能依法撤销。   

1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张两人婚姻登记成立,张明娣是胡加招的合法妻子,享有继承权。

12 温州老板胡加招的亿元遗产继承纠纷案,在经历近四年的“马拉松”官司后,终于有了一审判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透露,该院判决,胡加招的妻、母、儿、女4人等分总资产上亿元的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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