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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 資訊系統使用說明會 歡 迎 蒞 臨 私立技專校院獎勵補助工作小組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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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103年度要點修正(草案)重點 二、作業流程 三、資料來源對照表 四、填表注意事項 五、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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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3年度要點修正(草案)重點 (一)補助指標修訂對照圖 (二)獎勵指標修訂對照圖 (三)目的相關說明之修訂
(四)實施對象相關說明之修訂 (五)作業方式相關說明之修訂 (六)補助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七)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八)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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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指標修訂對照圖 講義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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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指標修訂對照圖 講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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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相關說明之修訂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 勵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健全發展,協助各校作整體與特 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勵及補助經 費,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據: 本要點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 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 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 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 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私 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規定, 以鼓勵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 各校)健全發展,協助各校作整 體與特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勵及 補助經費,提升教育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註:詳見手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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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相關說明之修訂 三、實施對象: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三、實施對象: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部主管 之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 技大學。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 分部,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實施對象: 本部主管之私立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但學校於 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 之。 註:詳見手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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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方式相關說明之修訂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四、作業方式:
(二)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 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 補助。 (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 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 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 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 正常。 三、作業方式: (二)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 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 補助;學校經核准立案,且招生 達二年以上規定者,得檢具計畫 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 註:詳見手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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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補助指標(35%): 1.基本補助(30%) →10.50%
2.現有規模(70%) →24.50% (1)學生數(67%) →16.41% (2)教師數(24%) →5.88% (3)職員人數(9%) →2.21% 1.現有規模(70%) →24.50% 2.助學措施成效(30%) →10.50% (1)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總額(60%) →6.30% (2)補助弱勢學生(40%) →4.20% 註:詳見手冊第8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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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數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學生數= 學生數= 各校加權學生數 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 。
各校加權學生數 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 × 各校加權學生比 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比總和 × 各校採非紙筆測驗 入學之學生數 所有學校採非紙筆測驗 入學之學生數總和 × 。 學生數= 各校加權學生數 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 。 註:詳見手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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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數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教師數=
各校教師職級配分加權總數 所有學校職級配分加權 總數總和 × 各校教師職級配分加權總數 各校教師總人數 所有學校加權平均數總和 各校新聘實務經驗 專業科目教師數 所有學校新聘實務經驗 專業科目教師數總和 × 。 教師數= 各校教師職級配分加權總數 所有學校教師職級配分加權總數總和 。 註:詳見手冊第9~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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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員人數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職員人數= 職員人數= 各校職員人數 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 。
各校職員薪資總經費 所有學校職員薪資經費 總和 × 各校三月份職員薪資 總經費 各校合格專任教師 含兼任折算 總數 所有學校比率總和 × 。 職員人數= 各校職員人數 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 。 註:詳見手冊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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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員人數(續1)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職員指當年度三月十五日以前 聘任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 任行政職員、助教、專門技術 人員、工友(包括技工)、非計畫 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 及非專業研究人員)、警衛人 員及以學校人事費支出且非專 案計畫聘任之約聘人員(連續累 積聘期須達一年以上並應每年 與學校簽訂相關合約)為基準, 且應明列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 職員指當年度3月15日以前聘任在 校支薪之現有專任行政職員、助 教、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包括技 工)、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 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 警衛、保全人員以學校人事費支 出且非專案計畫聘任之約聘人員 (連續累積聘期須達一年以上並應 每年與學校簽訂相關合約)及依學 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帶職帶薪之 職員為基準,且應明列當年度3月 薪資帳冊。 註:詳見手冊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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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員人數(續2) 前款警衛人員或工友等以外包 方式所聘任之職員,其薪資依 正式合約載明之總經費按月平 均計算。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前款警衛人員或工友等以外包 方式所聘任之職員,其薪資依 正式合約載明之總經費按月平 均計算。 學校以非政府部門經費支應職員 薪資得採計。 派遣人力:指勞務採購派遣人員 及人力外包廠商得標後派在學校 辦理非計畫性、非階段性之人力 外包服務人員(以薪資計價或有固 定人數之派遣人力);其不包括任 務承辦之清潔、保全等派遣人力。 註:詳見手冊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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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獎勵指標(65%): 1.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
蹤評鑑)成績(8%) →5.20% 2.辦學成效(47%) →30.55% (1)教學指標(51%) →15.58% (2)研究指標(30%) →9.17% (3)服務指標(19%) →5.80% 3.行政運作(3%) →1.95% 4.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12%) →7.80% (1)專案訪視之成績(70%) →5.46% (2)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30%) →2.34% 1.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蹤評 鑑)成績(8%) →5.20% (42%) →27.30% 3. 行政運作(22%) →14.30% (1)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15%)→2.15% (2)專案訪視之成績(55%) →7.86% (3)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30%) →4.29% 辦學成效 註:詳見手冊第8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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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續1)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獎勵指標(65%):
5.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12%) →7.80% 6.整體資源投入(18%) →11.70% (1)整體教學資源投入(26%) →3.04% (2)助學措施成效(48%) →5.62%(移至補助指標) (3)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26%) →3.04% (15%) →9.75% 5.整體資源投入 (13%) →8.45% (1)整體教學資源投入(60%) →5.07% (2)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40%) →3.38% 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 註:詳見手冊第8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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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蹤評鑑)成績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前15%學校 10分 16%至30%學校 8分 31%至45%學校 6分 46%至60%學校 3分 61%至75%學校 2分 76%至90%學校 1分 91%至100%學校 0分 前30%學校 6分 31%至60%學校 4分 61%至90%學校 1分 91%至100%學校 0分 註:詳見手冊第25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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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學成效 102年度(現行規定) 103年度(修正規定) 1.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9%) 2.推動國際化成效(5%)
1.教學指標(51%) (1)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6%) (2)推動國際化成效(10%) (3)提升學生就業成效(8%) (4)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成效(10%) (5)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28%) (6)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10%) (7)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23%) (8)產業專班培育成效(5%) 2.研究指標(30%) (1)教師進修研習成效(18%) (2)教師升等成效(9%) (3)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73%) 3.服務指標(19%) (1)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30%) (2)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成效(15%) (3)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55%) 1.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9%) 2.推動國際化成效(5%) 3.提升學生就業成效(9%) 4.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22%) 5.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9%) 6.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16%) 7.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10%) 8.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11%) 9.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9%) 註:詳見手冊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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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動國際化成效 修訂細項指標「推動國際化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外國學生:全額自費攻讀學 位之外國學生 。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外國學生:全額自費攻讀學 位之外國學生 。 交換學生:修習雙方學校學 分(不包括遊學取得之學 分)。 外國學生:係分為全額自費 外國學生、非全額自費外國 學生,全額自費外國學生其 收費標準應比照一般生。 交換學生:以修習雙方學校 學分且達18週(含)以上者為限 (不包括遊學取得之學分證明 或成績)。 註:詳見手冊第26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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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 修訂「學生英語檢定通過率」之認列須知內容: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依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 年度上學期間在籍學生通過 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合於歐洲 語言學習、教學及評量共同 參考架構(CEF)A2級(含)以上 人數核配。 1.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在學且 有學籍之學生於在學期間通 過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合於歐 洲語言學習、教學及評量共 同參考架構(CEF)A2級(含)以 上人數核配,延畢生不列入 計算。其英語相關考試檢定 應於102年5月31日(含)前通過 取得。 2.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項經 費之20%為上限。 19 註:詳見手冊第27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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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續1) 修訂「學生技能檢定證照通過率」之認列須知內容: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1.依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 度上學期間在籍學生通過技能 人數核配。 2.學生除取得所學專業證照外, 語言類(除英語外)和資訊類(電 腦)證照屬基本技能,不受各系 科所明定之規定,學生擁有其 證照,可予以認列。 1.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在學且有 學籍之學生於在學期間通過技 能檢定人數核配,延畢生不列 入計算。其技能檢定證照應於 102年5月31日(含)前通過取得。 2.本項不包括學校制定全校性適 用之專業技能證照,除語言類 (不包括英語)和資訊類(電腦)證 照屬基本技能,不受各所系科 明定之規定以外,應以所系科 明定專業證照為主。 20 註:詳見手冊第28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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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續2) 修訂「學生技能檢定證照通過率」之認列須知內容: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3.前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應取得 學位後始得參與之考試,於前 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 證照者,得列入計算。各校填 報時,應檢附應考資格及相關 佐證文件備查。 前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應取 得學位後始得參與之考試, 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參加相關國家考試,取 得證照者,得列入計算。各 校填報時,應檢附應考資格 及相關佐證文件備查。 21 註:詳見手冊第28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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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 修訂「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1.依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 學年度上學期,在籍學生以學 校名義參加國際(外)、以本 部名義舉辦或國內各機關主辦 之專業技(藝)能競賽決賽得 獎之件數核配。 1.依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 學年度上學期,在籍學生以 學校名義參加國際(外)、 以本部名義舉辦、國內或大 陸港澳地區各機關主辦之專 業技(藝)能競賽決賽得獎 之件數核配。 22 註:詳見手冊第28~29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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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 修訂「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資料僅採計學校大學部(四技) 日間學制及專科部(五專部)日 間學制合計之系、科數 「有」、「無」開設勞作教 育及服務學習課程,開設之 學生數不需採計。 學校開設之課程已認列為 〝全校性共同必修〞,則 〝必修〞不得重複認列。 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 程各校應訂定勞作教育與服 務學習課程相關要點經學校 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依各校本學年度學生修讀勞 作教育或服務學習課程人數 (不含延畢生)核配。 本項目以學生數計算,不因 學生修讀多門勞作教育或服 務學習課程而重複計算。 23 註:詳見手冊第32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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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續1) 修訂「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特殊專班學生修讀過相關課 程,不予認列。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特殊專班學生修讀過相關課 程,不予認列。 請各校自行留存學生修讀勞 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資料 及各校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 後實施相關辦法資料備查。 24 註:詳見手冊第32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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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 102年度(現行指標) 103年度(調整指標) 1.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績效(6%)
2.學校體育推動績效(34%) 3.學生事務推動績效(28%) (1) 品德教育(25%) (2) 生命教育(25%) (3) 性別平等教育(25%) (4) 服務學習(25%) 4.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16%) 5.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16%) 1.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績效(13%) 2.學校體育推動績效(27%) 3.學生事務推動績效(26%) (1) 品德教育(20%) (2) 生命教育(20%) (3) 性別平等教育(20%) (4) 服務學習(20%) (5) (20%) 4.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17%) 5.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17%)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 註:詳見手冊第8、13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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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事務推動績效-生命教育 修訂細項指標「生命教育」之認列須知內容:
生命教育檢核項目刪除「已規劃服務性社團前往 資源不足/弱勢地區學校(如新移民子女、偏遠鄉 村籍山區弱勢學校)帶領生命教育活動」。 依各校前一年度由5項修改為4項生命教育檢核項 目達成比率核配。 註:詳見手冊第33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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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事務推動績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
增訂細項指標「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之認列須知內容: 依各校「訂定推動紫錐花運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實施計畫,並陳報校園反毒成果報告」、「辦理 教職員及學生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每年至 少辦理1場紫錐花運動主題競賽活動,並設置防制學 生藥物濫用教育宣導專區」、「執行拒毒萌芽服務 學習,進行反毒教育宣導」、「落實建立特定人員 名冊」及「藥物濫用個案春暉小組輔導機制」等6項 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依各校前一年度6項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檢核項目 達成比率核配。 註:詳見手冊第34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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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 修訂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
(一)行政考核:未依本部各單位研擬私立技專校院行 政運作考核項目表辦理(附件),或因行政(包括 財務)缺失經本部相關單位糾正或限期改善者, 依下列方式提獎勵補助審查小組討論,不予核配 及凍結其全部或部分金額: 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 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曾經本部糾正:得不 予核配全部獎勵經費。 註:詳見手冊第15~16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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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續1) 修訂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
學校違反前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 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於新 臺幣一千萬元之範圍內不予核配獎勵經費。 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 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已改善:得於新 臺幣五百萬元之範圍內不予核配獎勵經費。 註:詳見手冊第15~16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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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續2) 修訂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
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 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於 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範圍內不予核配獎勵經費。 學校有前四目情事,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 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不予核配其獎勵經費。 註:詳見手冊第15~16頁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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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分為五階段: (一) 8/14 (二) 開放系統 8/15~9/9 (三) 列印報部 9/10-9/16 (四)
系統說明會 8/14 (二) 開放系統 8/15~9/9 (三) 列印報部 9/10-9/16 (四) 資料審查9/17~11/29 (五) 確認資料 11/30~12/6 註:詳見手冊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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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說明會 日期:102年8月14日 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召開「填報103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資訊系統使用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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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系統 日期:102年8月15日至9月9日 「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計畫 基本資料表填寫列印系統」開放。
本系統採全面開放權限,請自行至系統 新增、修改、刪除及列印學校基本資料 表;惟有少數表冊考量其特殊因素,若 需修正請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獎勵補助 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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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系統(續1) 學校承辦人彙整資料後,請至「資料檢 核」點選「確認報部」功能鈕,本系統 將進行學校基本資料表整合。
9月9日下午05:00本系統將自動關閉。 「確認報部」功能鈕若未執行,將視為 學校同意進行整合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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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系統(續2) 若於9月9日前,各單位處室已完成資料校對,承辦人亦可先點選「確認報部」功能鈕,提前進入「列印報部」階段。若學校於9月9日前按下「確認報部」功能鈕後,發現仍有資料需新增、修改或刪除,請以 通知獎勵補助工作小組重新開放權限,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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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系統(續3) 9月10日後若需修正資料,必須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獎勵補助工作小組,並將列入行政缺失考量。
行文修正方式:請說明需修正表冊並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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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印報部 日期:102年9月10日至9月16日 本階段系統僅提供列印功能。 請各校將學校基本資料表依序排列裝訂成冊, 並加蓋學校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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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印報部(續1) 請於9月16日前完成報部作業(以郵戳為憑, 可提前報部,不得延遲)。報部資料:公文 一式兩份、基本資料表一份。公文正本予教 育部,公文副本及基本資料表予國立雲林科 技大學獎勵補助工作小組 。 本階段若需修正資料,必須以正式行文方式 通知獎勵補助工作小組,並將列入行政缺失 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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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審查 日期:102年9月17日至11月29日 本階段系統僅提供列印功能。
獎勵補助工作小組將進行資料審查,分為 實地資料查核與書面審查兩種方式,有疑 慮資料將以 通知學校。若需修正請 於規定期限內行文說明,由獎勵補助工作 小組至獎勵補助資料庫進行修正。 本階段若需修正資料,必須以正式行文方 式通知獎勵補助工作小組,並將列入行政 缺失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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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認資料 日期:102年11 月 30日至12月6 日 請各校上網確認學校基本資料表正確性。
若確認無誤,將以本資料庫數據進行 103年度獎勵補助款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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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 校務基本資料庫 102/3/15 學生數 專任師資名冊 兼任師資名冊 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大學聘用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專科學校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大學聘用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老師名冊 專任職員名冊 校務基本資料庫維運小組已於102年5月6日將獎勵補助核配要點所需相關表冊轉匯予敝單位,因此各校於102年5月1日後行文至教育部修正全國技專校院基本資料庫歷年資料及當期資料,請各校於8月份起獎補助系統開放填表期間自行至系統再行檢視及修正。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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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續1) 校務基本資料庫 101/1/1-101/12/31 產學合作明細表 核准專利件數明細表
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金額明細表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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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續2) 校務基本資料庫 101/2/1-102/1/31 100/8/1-101/7/31 招收外國、雙學位及交換學生數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明細表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明細表 100/8/1-101/7/31 提升學生就業成效明細表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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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續3) 獎勵補助資訊系統 102/3/15 具有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 之專任師資名冊 具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專任
學生英語檢定通過人數明細表 學生技能檢定證照通過人數明細表 英檢、技檢採計人數由原本的前一學年度上學期至本學年度下學期修改為在學期間之學生,並以3/15為計算基準日。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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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續4) 獎勵補助資訊系統 100/8/1-101/7/31 支出決算數明細表 學生就學輔助金明細表 各項投入教學資源經費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生活助學金明細表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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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來源對照表(續5) 獎勵補助資訊系統 101/8/1- 102/7/31 學校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 註:詳見手冊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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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表注意事項 請參閱手冊第54頁:基本資料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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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 請各校務必設立單一窗口負責承辦相關業務。
若需 詢問或行文修正,敬請將問題統一彙整後由各校獎勵補助承辦同仁(單一窗口作業)與獎勵補助工作小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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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續1) 3. 「新增」資料學校需行文之基本資料表: 學生數 專任師資名冊
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大學聘用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專任職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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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續2) 4. 「新增、刪除、修改」資料學校需行文之基本資料表: 具有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之專任 師資名冊
具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專任師資名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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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續3) 5. 響應環保無紙化,薪資帳冊請以PDF檔上傳至系統。 需上傳PDF檔之基本資料表:
專任師資名冊--102年3月薪資帳冊 兼任師資名冊--102年3月或4月薪資帳冊 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大學聘用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名冊--102年3月薪資帳冊 專科學校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大學聘用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名冊--102年3月或4月薪資帳冊 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老師名冊--102年3月薪資帳冊 專任職員名冊--102年3月薪資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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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續4) 6. 薪資帳冊上傳欄位: 上傳之薪資帳冊欄位僅保留「姓名」、 「職級」、「薪資」三個欄位,其他欄位 請自行遮蔽。
「姓名」欄,僅保留第一個字(姓氏),其 他字請自行遮蔽。例如:許**、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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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措施(續5) 7. 聯繫方式 電話 (05)534-2601分機5311、5376 E-MAIL
7. 聯繫方式 電話 (05) 分機5311、5376 郵寄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23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獎勵補助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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