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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及文書保密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文書組 1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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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密檔案及文書保密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文書組 103年12月4日

2 機密公文的機密等級 機密公文的機密等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 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 「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文書處理手冊49-50條) 核定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 解密條件等,應依相關保密法規辦理。 (文書處理手冊53條)

3 函稿簽辦時條件標示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 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其解密條件如下: (一)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二)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三)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 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四)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 解密)。 (文書處理手冊60條)

4 函稿簽辦時的注意事項 處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絕對機密」、「極 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監印人 員僅憑機關首長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 容。屬「機密」、「密」者之用印,得由 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之封發, 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機密」、「密」 則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文書處理手冊59~70條)

5 機密文書歸檔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 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 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 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 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 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 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前項專用封套,各機關 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 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檔案管理人 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 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 回補正。

6 機密文書歸檔 歸檔前業務承辦人員應辦事項 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機 密文書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 檔案專用封套裝封,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 理點收。 專用封套封面欄位註記   機密文書裝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後, 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各項目等項 目。填列案由或案名時,應避免洩露機密 內容,必要時,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7 機密文書歸檔 封套封口處蓋印章或職名章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於裝封後,業務承 辦人員應於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以 明權責。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於裝封後,業務承 辦人員應於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以 明權責。 點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辦事項   進行歸檔點收作業時,僅得依機密檔 案專用封套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 套,即僅查檢封套上應記載之項目是否 完整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未依規定辦 理者,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

8 文書保密事項 文書保密各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 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 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
他機關一般來文變更:如為他機關來文, 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承辦人員需 發函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 或保密期限。 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於 文書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即可。

9 文書保密事項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 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 員同意者為限。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同意: 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機密文書之必要。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 員親自簽收。 「密」等級者,須切實密封後按一般人工傳遞 方式辦理。(傳遞時使用黃色卷宗) (文書處理手冊62條)

10 文書保密事項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應封裝於雙封套內, 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 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 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 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 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 註記。

11 其他注意事項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 本。 機密文書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 出辦公處所。
會議使用之機密文書資料應編號分發,會 議結束當場收回;與會人員如需留用時, 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各機關凡經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不論其 性質屬研究報告、會議資料、業務統計、 各式簽擬文稿等,均應依檔案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12 一般保密事項 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文書處理手冊76條)
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 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 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 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 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13 一般保密事項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 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 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 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 當事人。 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 他人窺視。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 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發表新聞時,應指定 專人統一辦理。

14 一般保密事項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 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 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 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 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 得涉及機密及依法應保密事項。 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 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 向長官報告。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 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15 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權責 處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 劃分如下: 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
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依國家機密保護 法第10 條第1 項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 管核定之。 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 整,致該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 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 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 管機關為之。 (文書處理手冊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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