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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蔡修毓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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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蔡修毓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
2017/3/20 採購申訴審議案例探討 主講人:蔡修毓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2 2017/3/20 大 綱 一、前言 二、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 三、決標及簽約階段 四、驗收及履約階段 五、結語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3 前言 政府採購法第74條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4 前言 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5 2017/3/20 前言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前段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 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下共 14款)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6 前言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7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專利品合乎採購規格,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 2017/3/20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8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申訴廠商認為招標機關以專屬權利為由採限制性招標,與採購法令有間。
2017/3/20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申訴緣由 申訴廠商認為招標機關以專屬權利為由採限制性招標,與採購法令有間。 判斷結果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9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判斷理由 本案採購標的,必須「具有不能殘膠於車體」及「須浮現文字記號以顯示被拆封痕」,但此類產品有很多公司生產,非專利法第59條所規範之專利產品。

10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另本案招標機關雖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惟於招標前僅查明得標廠商之專利產品合乎規格表之需求,卻未能提出無其他合適之替代品之證據與說明,應認為本採購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11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1/3) 如採購標的非專利法第59條規範之專利產品,且未查明有無其他合乎採購規格之替代品前,雖專利品合乎規格,仍不符合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12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2/3) 共同投標廠商為不良廠商時,可否列為合格廠商開標?

13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2/3)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招標機關未即時將不良廠商上網刊登,致申訴廠商在不知情下與不良廠商共同投標;另申訴廠商與不良廠商共同投標屬不合格標,則該次未達3家投標廠商應予流標。 判斷結果 申訴駁回。

14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2/3) 判斷理由 申訴廠商標封未載明其共同投標廠商名稱,招標機關自無法於開標前發現申訴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情形,則招標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將申訴廠商列入合格廠商,尚符合有3家廠商投標之規定。

15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2/3) 廠商標封如未載明其共同投標廠商名稱,招標機關自無法於開標前發現申訴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有不得參標或決標情形,則招標機關依將投標廠商列入合格廠商並開標,尚符合有3家廠商投標之規定。

16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機關評選時能否要求廠商修正服務建議書,並要求優勝廠商補齊服務建議書資料後決標?

17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申訴廠商以招標機關未與優勝廠商於1周內完成簽約,並要求優勝廠商補齊服務建議書資料後決標等情,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該次招標有失公平,並有可議之處。 判斷結果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18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判斷理由 本案招標文件並無容許完成評選後得再協商或複審之機制,招標機關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甚至於評審過程中,均不得要求廠商補充或修正任何與投標文件有關之內容。

19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本件因評選委員要求適當修正服務建議書,經招標機關通知優勝廠商修正,並就其內容逐項討論作成決定,及以該修正資料作為日後訂約之依據,顯有未洽。

20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又即使有協商機制,或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經查招標機關並未同時通知申訴廠商給予修正服務建議書內容同等之機會,與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規定亦不符,其審標及決標過程,於法均有違誤。

21 招標、開標及評選階段(案例3/3) 招標文件若無完成評選後得再協商或複審之機制,機關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甚至於評審過程中,均不得要求廠商補充或修正任何與投標文件有關之內容;即使有協商機制,或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同時通知各廠商給予修正服務建議書內容同等之機會。

22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1/3) 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80%時,何種情形可認屬底價偏高所致?另廠商表示願繳交差額保證金,機關能否以其他案履約不良作為不決標之理由?

23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1/3)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申訴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且表示願意承攬及願交差額保證金,機關仍不決標。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24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1/3) 判斷理由 本案計3家廠商投標,報價分別為69萬7,394元、72萬2,294元與78萬5,229元,均低於底價(103萬9,000元)之80%,則申訴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是否屬底價偏高所致,因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已不無疑義

25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1/3) 且申訴廠商已表明願繳交差額保證金,招標機關對此始終置而不論,徒以申訴廠商與招標機關尚有相關案件於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中,不決標予申訴廠商,招標機關將不同標的之他案履約情形作為處理依據,衡諸政府採購法第58條與相關執行程序之規定,實乏依據。

26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1/3) 在所有投標廠商報價均低於底價之80%時,是否屬底價偏高所致,已不無疑義;另廠商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 招標機關在廠商表示願意提出擔保時,不應以其他案承攬品質低落,或尚有履約爭議調解,作為不決標之理由。

27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2/3) 保留決標期間,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仍決標予該廠商?

28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2/3) 申訴緣由 申訴廠商不服招標機關撤銷保留其決標。 判斷結果 申訴駁回

29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2/3) 判斷理由 本案開標時申訴廠商尚未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預算尚未核准,招標機關辦理保留決標資格而未決標予申訴廠商,惟嗣後申訴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招標機關為免延誤採購時效,簽奉核准先行動用預算經費,此時,申訴廠商已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30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2/3) 保留決標期間投標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撤銷保留決標,難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31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投標廠商之試驗文件由下游廠商提供時,如該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是否必須負偽造變造之責,並予以停權?

32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招標機關簽約前發現申訴廠商之試驗報告文件有偽造變造情形,撤銷決標、沒收其保證金,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判斷結果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33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判斷理由 本案簽約前招標機關發現,得標廠商所提投標文件所附之試驗報告疑係變造所得,招標機關遂撤銷決標,並沒收押標金,且通知該廠商將予公告停權。

34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依工程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廠商所檢送或出具之文書,雖非以其自已名義所製作,然係其為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使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亦違反本法。」

35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因此申訴廠商所提供之試驗報告,縱由第三人開具,仍符工程會有關「偽造、變造」定義,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等處置並無不當。

36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另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年11月5日北市法二字第 函曾就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闡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後段及第4款之適用情形:「有關上述規定之適用,在具體個案,應依比例原則綜合考量,考慮該履約文件之偽造、變造行為。」

37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系爭試驗報告無足影響投標文件整體內容的真實性,尚難謂有情節重大,本於比例原則考量,招標機關所為刊登公告之停權通知應予撤銷。

38 決標及簽約階段(案例3/3) 依據工程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廠商投標文件雖由第三人提供,仍屬有偽造變造之情事,應予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 另是否停權部分,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則認定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偽造變造情節進行判斷。

39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1/4) 案情摘要 本採購案於96年7月31日由申訴廠商得標,申訴廠商於同年9月26日提出停產證明文件,並表示該電話機在市面上已無庫存新品可供交貨。 嗣後送交該校59台以舊品整修成之電話機,並表示同意減價。

40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1/4) 惟招標機關認為申訴廠商企圖以整修之舊品冒充新品,有違誠信;本案因查驗、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致解除契約,全數退貨、沒收履約及差額保證金,屬可歸責於申訴廠商,通知申訴廠商擬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10及12款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1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1/4) 申訴廠商則主張按當時情形評估取得該採購數量應不成問題,故於得標後即收購話機,然最後僅從市面上取得新話機11台,非新品話機59台,已盡力收購,仍無法達成採購目標,非全屬可歸責廠商事由。

42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1/4) 審議判斷結果 本案於發現話機停產後,申訴廠商亦接受招標機關要求,就備品59台以得標價0.54折結算,並將保固延長為3年,顯見申訴廠商之履約誠意。 其後雙方就相關爭議,業經工程會調解成立在案,就新品部分,於驗收合格後,予以收受;就舊品部分,雙方合意部分解除契約,舊品業已裝機供機關使用,無償贈與機關。

43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1/4) 本件尚無可歸責於申訴廠商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事。本件申訴廠商與招標機關對於交付新品等爭議,既已達成意思合致,則通知申訴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及第12款規定之要件即有不符。招標機關原異議處理結果認定申訴廠商有該條款情事,於法即有未洽,應予撤銷。

44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2/4) 案情摘要 本統包工程案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已逾完工期限尚未實質開工,及申訴廠商未依約提出完整細部設計書圖送審,經限期改正及催告後終止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5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2/4) 申訴廠商主張,系爭採購為統包工程,招標機關於簽約後變更需求,致工程費用增加,惟未依申訴廠商請求辦理契約變更,故其遲延及未能開工非可歸責於己。

46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2/4) 審議判斷結果 招標機關未就申訴廠商遲延之事實具體認定及將認定標準及結果通知申訴廠商,其通知內容與法未合。
復查系爭採購尚有工作內容變更情事,而招標機關未就工作內容變更後之進度調整,難謂已為合理之處置。

47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2/4) 另就申訴廠商是否逾規定開工期限尚未開工,查系爭工作其工作內容已與契約約定不同,而統包工作需求之提供應為定作人之協力義務,系爭採購招標機關於工期逾70%時仍就設計方向及經費未為合適之決定,逕而認定可歸責於申訴廠商,顯有未洽。

48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2/4) 綜上所述,本案申訴為「有理由」,招標機關通知擬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有所不洽,於法未合,應予撤銷。

49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3/4) 案情摘要 本採購案於96年4月19日辦理議約且決標予申訴廠商,招標機關因申訴廠商於細部設計階段,未能依機關實際需求及預算進行設計,致圖說、預算一再修改延誤公告上網時程,於同年8月7日函知終止契約,並以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l項第12款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0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3/4) 審議判斷結果 招標機關主張申訴廠商違反契約第15條第6款規定,惟招標機關迄至96年7月17日始交付契約書予申訴廠商,自身即有遲延情事。 又系爭採購設計預算,涉及後續工程發包原物料上漲等因素,契約未明定審查時間,尚難認定履約進度拖延之情事,係可歸責於申訴廠商所致。

51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3/4) 再契約內容與原先有重大變更,卻請申訴廠商於3日內提出可行方案,恐難認定申訴廠商就追減後工項所訂期限部分之遲誤應負全責。 綜上所述,難謂申訴廠已符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終止契約之要件,原異議處理結果顯有未洽,應予撤銷。

52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4/4) 契約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適法?

53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4/4) 申訴緣由 判斷結果 申訴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驗收缺失改善,招標機關認定應屬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54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4/4) 判斷理由 本案契約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尚屬有間,尚難僅以契約約定作為申訴廠商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依據。

55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4/4) 有關災損部分送鑑定,亦經招標機關同意,故延誤期間非可歸責於申訴廠商;且承商已提出驗收不符之修復建議施工計畫書,經監造單位審核結果應屬可行,則固經招標機關驗收不合格,惟其情節是否符合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要件,實有可議。

56 驗收及履約階段(案例4/4) 契約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尚屬有間。

57 結語 歷史不能遺忘、經驗必須記取 P Q M 政府採購市場 優 質 廠 商 優 質 廠 商 劣 質 廠 商 設計 規劃 監造 施工 統包
專案管理

58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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