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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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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营改增”

2 目 录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申报与缴纳 征税范围 本次改革,先把生产型服务纳入增值税,生活型服务暂不变更。
目 录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本次改革,先把生产型服务纳入增值税,生活型服务暂不变更。 申报与缴纳 2

3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此次“营改增”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4 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的税基 C:不变资本(生产资料) V:可变资本(工资) M:剩余价值 C+V+m:商品总价值

5 增值税核算科目

6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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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收范围 需关注问题: 1、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同于行业划分 2、视同销售问题 3、关于境内境外问题 4、关于非经营活动问题

9 征收范围

10 征收范围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11 征收范围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 征收范围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13 征收范围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4 征收范围 1、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5 税额的计算 1、税率和征收率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6 税额的计算之税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17 税额的计算之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种建筑服务可以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8 税额的计算之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9 税额的计算之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举例:某建筑公司取得收入130万元支付分包款30万元(见17号文件第六条) (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1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销项税额 1.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2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销项税额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3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进项税额 1.增值税抵扣凭证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进项税额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5 税额的计算之 3、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6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税额的计算之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进项税额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鉴于四大行业税率都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28 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进项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需要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9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业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 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票据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即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为增值税的纳税管理奠定基础。

30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建安施工企业除按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性共用会计科目外,根据本行业特点,应至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成本类 工程施工明细
间接费用明细 工程施工 人工费 管理人员工资 间接费用 材料费 折旧费 机械作业 机械使用费 办公费 工程结算 其他直接费 水电费 分包成本 劳保费 其他

31 建筑工程主要业务会计处理1 一、收入核算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建筑工程主要业务会计处理2 “营改增”后, 按取得的抵扣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成本核算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 2.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应付职工薪酬等 3.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4.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5.工程完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营改增”后, 按取得的抵扣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 某工程: 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假设工程毛利率10%, 工程结算成本中: 原材料占55%(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 人工成本占30%, 机械使用费5%, 其他费用占10%。

34 原材料占55%:9000*55%/1.17*17%=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取得专票):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9.23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

35 机械使用费5% :9000*5%/1.17*17%=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取得专票): 借:工程施工——机械租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38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 450

36 其他费用占10% :9000*10%/1.06*6%=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勘探等费用(取得专票): 借:工程施工——咨询、勘探等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94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 900

37 .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2700 贷:现金、应付职工薪酬等

38 5.工程完工结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借:工程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 借: 工程结算 贷: 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39 当期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 ) = =155.34

40 不动产抵扣问题: 某企业2016年7月购入房屋价值100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0.4 贷:银行存款

41 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2 一、收入核算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80.18 贷:银行存款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

43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1、见简易办法计税 2、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公共部分(略)

44 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5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3、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6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预缴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47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8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9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所需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0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5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注意事项: 1、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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