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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及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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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及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
北京仲裁委員會 營建工程仲裁講座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及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 招標方式   報告人: 古嘉諄 律師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中華仲裁協會理事 仲裁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2 大 綱 壹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興建契約所採用 之爭議解決方式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一)
大 綱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 香港新國際機場興建契約所採用 之爭議解決方式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二)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2007/9/17 2

3 大 綱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之介紹 二 ADR DAB 台灣地區履約爭議「先調後仲」 機制 (一) (二) (三) 2007/9/17 3
大 綱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之介紹 (一) ADR (二) DAB (三) 台灣地區履約爭議「先調後仲」 機制 2007/9/17 3 3

4 大 綱 貳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招標方式 一 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投招標 規定之介紹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介紹 二
大 綱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招標方式 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投招標 規定之介紹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介紹 2007/9/17 4

5 大 綱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標、圍標 之規範與處罰 2007/9/17 5

6   近年來,香港國際機場在客運量及貨運量均快速成長。2006年機場客運量及貨運量分別達4,440萬人次及360萬公噸,飛機起降量則達280,000架次。香港國際機場的國際客運量排名全球第五,國際貨運量更高踞首位,每天約有800班航機在機場升降。在香港國際機場營運的航空公司超過85家。航線目的地遍佈全球逾150個航點,其中約40個是內地城市。香港國際機場在2007年4月5日清明節及復活節長假期首天創下單日航班升降數目新紀錄,共有891架次航機升降,與每日平均780航機架次比較,上升了14.2%。規模如此龐大的機場,在興建期間業主與承商間無疑地會面臨複雜的履約爭議,香港政府當局對這些在興建期間可預見的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效果,均值得吾人瞭解與探討,故特對其作一介紹。 2007/9/17 6

7 香港新國際機場興建契約所採用之 爭議解決方式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一) (二)

8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摘自 326e08cd5432fb31d9973ee620db2&cid=1df6b2486ba94e4da4da4fdaefa0085b 摘自 2007/9/17 8

9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摘自 2007/9/17 9

10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1.歷史 1998年前,香港國際機場是位於九龍城區的啟德機場,舊機場位於市區中心,接近民居,多年來對九龍城區的居民造成很大不便。且機場於1980年代已經遠超飽和量。 摘自 2007/9/17 10

11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新機場的工程於1992年正式動工,新機場位於大嶼山以北的人工島上,面積為12.5平方公里。人工島包括原赤鱲角島、欖洲以及填海所得的土地。新機場於6年後建成,1998年7月2日由江澤民先生主持開幕儀式,7月6日正式運作。連同其他相連基建設施,造價約為200億美元。 2007/9/17 11

12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香港新國際機場於7月6日啟用時,啟德機場同時關閉。設備、器材等是在當晚午夜後從啟德機場搬遷往新機場,停泊在啟德機場的飛機也要飛到新機場。 早上6時30分,機場完成遷移,赤鱲角新機場正式開始運作。首班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的航班,是由美國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飛越北極上空直達香港的國泰航班CX889,該航班稱為「極道一號Polar One」。 2007/9/17 12

13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一) 2.規模 一號客運大樓 二號客運大樓 機場客運廊 空運貨站 佔地57萬平方米 設登機櫃位、接機區、購物廊
3公里長的自動行人手扶電梯 無人駕駛鐵路 殘障人士輔助設施 無線上網服務 2007年2月初開始投入服務 佔地約14萬平方米 通過海關後可轉乘捷運系統 設有49個停機位 2005年10月為小客機設登機橋 顯示航班狀況提示板為液晶顯示 每年處理300~900萬噸貨物 超級一號貨站佔地27萬平方米 計畫興建第三個空運貨站 一號客運大樓 二號客運大樓 機場客運廊 空運貨站 2007/9/17 13

14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一) 圖片:一號客運大樓 圖片:二號客運大樓 2007/9/17 14
摘自 圖片:二號客運大樓  摘自 2007/9/17 14

15 (一)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摘自 2007/9/17 15

16 香港新國際機場介紹 (一) 3.近況與未來 香港國際機國際機場將本身廣闊的國際航線網絡,與珠三 角機場強大的國內航空網絡聯繫起來。
現時共有五個珠三角港口提供跨境快船轉駁服務,分別是 深圳的蛇口及福永、東莞、中山及澳門。永久海天客運碼 頭正在興建,預計在2009年啟用。 香港國際機場贏得多個獎項,包括獲TTG、《商旅》、 SmartTravelAsia.com及《Travel Weekly China旅 訊》分別頒發全球最佳機場、最佳機場、中國最佳機場及 最佳機場設施獎項。顯示香港國際機場繼續保持全球最佳 機場的地位。 2007/9/17 16

17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香港政府 新生土地之填築、交通 香港新機場之興建 大眾運送鐵路公司 新機場的鐵路
(Government Contracts) 基礎建設及東涌新市鎮 大眾運送鐵路公司 新機場的鐵路 (MTRC Contracts) 系統 香港機場管理局 新機場本身及其相 關基礎建設 (Airport Authority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s, AA Contracts) 香港新機場之興建 2007/9/17 17

18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 )
爭議處理:§92(3)(5)(7)(9) 調解程序:§92(6)→ACP Mediation Rules 裁決程序:§92(7)→ACP Adjudication Rules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 ) 大眾運輸鐵路興建契約(MTRC Contracts) 爭議處理:§103 爭議處理:§75.3、75.5、75.6、75.8 爭議評審規則: Provisional Airport Authority Dispute Review Procedure 新機場興建契約 (AA Contracts) 2007/9/17

19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1 爭議發生
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後28天內作出決定 爭議發生 調解人於42天內完成調解 裁決人於42天內完成裁決 仲裁 當事人對調解 結果不滿意, 28天內將爭議 交付裁決 當事人對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 當事人對工程師決定不滿意,28天內交付交付條解 當事人對裁決 結果不滿意, 90天內將爭議交付仲裁 2007/9/17 19

20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調解人之產生方式 1
        調解人之產生方式 1 雙方當事人合意選任一位有意願且有能力者 任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仲裁中心指定 無法達成合意 2007/9/17 20 20

21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裁決人之產生方式 1 。
一方向仲裁中心申請裁決時,須檢附3位以上有意願且有能力擔任裁決人之姓名、目前收費率及其他委任條件之清單 他方應於送達答辯書之法定期限內,將3位以上有意願且有能力擔任裁決人之姓名、目前收費率及其他委任條件之清單送達仲裁中心 收到他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該裁決人清單日起5日內,仲裁中心應將雙方當事人均列及之裁決人姓名之清單寄予雙方當事人 收到該清單後5日內,雙方當事人應刪除其所反對之姓名,並標示剩餘姓名之選擇次序後,將該清單交回仲裁中心 仲裁中心應從交回之清單內所列同意之姓名中,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指定之順序委任其中1名為裁決人。 若無法依上述程序委任裁決人 得由仲裁中心酌定之     。 2007/9/17 21 21

22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大眾運輸鐵路興建契約(MTRC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2 工程師應於30天內做出決定
爭議發生 調解或仲裁 收受當事人爭議 接悉工程師決定後90天內或工程師逾期未做決定之90天內 2007/9/17 22

23 專案經理人(Project Manager)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作出決定 專案主任(Project Director)於60天內作出決定
(二)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新機場興建契約(AA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3 爭議發生 專案經理人(Project Manager)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作出決定 專案主任(Project Director)於60天內作出決定 爭議評審委員會(DRP)於120 天內對爭議完成審查及決定 仲裁 業主或承包商對決定不滿意,或專案經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可在10天內向專案主任提出請求 不服專案主任所作決定之21天內,或專案主任逾60天未作出決定時 當事人對爭議 評審委員會作決定不滿意,可在 90天內將爭議 交付仲裁 2007/9/17 23

24 1.由國際性法律及技術專家組成,委員們由AA聘任,但獨立於AA之外
(二)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新機場興建契約(AA Contracts)履約爭議處理 3 7.除委員會事先同意,任一方當事人不得由律師代表,審查程序亦不公開 1.由國際性法律及技術專家組成,委員們由AA聘任,但獨立於AA之外 爭議評審委員會 Dispute Review Panel 2.召集人由AA指定 6.委員會應接受雙方所同意採用之程序處理爭議,且在120日內對爭議完成審查及決定 3.當事人得於委員會處理爭議之任何階段,要求召集人擔任調解人以解決紛爭 5.委員有極大裁量權以決定如何進行爭議處理程序 4.委員會由委員1~3位組成,若委員人選無法得到當事人雙方同意,則由召集人指定之 2007/9/17 24

25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爭議處理之實際成效 4 政府契約(Government Contracts)爭議處理之實際成效
爭議處理方式 工程師決定 調解 裁決 仲裁 合計 已解決之爭議件數 41 60 8 7 116 佔全部爭議件數之百分比(%) 35% 52% 7% 6% 100% 2007/9/17 25

26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二) 爭議處理之實際成效 4 MTRC(機場快線列車)爭議處理之實際成效
沒有公開資料可以作爭議處理的統計數據 AA(Airport Authority)契約爭議處理之成效 4 爭議處理方式 專案經理人決定 專案主任決定 爭議評審 委員會DRP 仲裁 爭議件數 4 10(至1998年7月,有9個送至DRP) 9 2 2007/9/17 26

27 (二) 香港機場興建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最大特點:「多層次過濾」 2007/9/17 27 27

28 二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之介紹 ADR DAB (一) 1.意義 2.態樣 2.FIDIC1999年紅皮書之規定
    1.意義     2.態樣    DAB     2.FIDIC1999年紅皮書之規定     3.FIDIC規定之DAB運作流程     4.FIDIC規定之DAB爭議處理程序 (一) (二) 2007/9/17 28

29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方式之介紹    台灣地區履約爭議「先調後仲」    機制    1.修法理由     2.實務運作待觀察的發展 (三) 2007/9/17 29

30 ADR (一) 意義 凡以非訟方式解決爭議,通稱為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 Resolution
2007/9/17 30

31 ADR (一) 態樣 仲裁(Arbitration) 調解(Conciliation)
爭議當事人將事件委請仲裁人仲裁,此仲裁人在開庭聽審及調查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後作出判斷。 調解(Conciliation) 當事人將爭議委請某中立的第三人來擔任「調解者」,由其分別與當事人溝通,就爭議的解決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書,使當事人接受後,在調解書上簽認來解決爭議。 2007/9/17 31

32 ADR (一) 態樣 調停(Mediation) 便利(Facilitation)
爭議當事人不能以直接談判的方式解決爭議,而是透過一位調停人的協助促使雙方進行談判來解決爭議,利用調停人的溝通使雙方在調停書上簽字,以調停書上的條款作為將來雙方的履行內容。 便利(Facilitation) 爭議的當事人涉及人數較多、衝突層面較複雜,為了協調不同群體內的不同意見,進而建立較接近的共識,以逐步解決爭議的一種集體性程序。 2007/9/17 32

33 ADR (一) 態樣 事實發現(Fact Finding) 調仲(Med-Arb)
爭議當事人收集相關資料後,由事實發現人(Fact Finder)依其所知進一步去探尋事實,以其所發現的內容為基礎,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調仲(Med-Arb) 即調停與仲裁併用的程序,即無法由當事人以自願程序解決時,再由中立的仲裁人介入予以解決。 2007/9/17 33

34 ADR (一) 態樣 多門中心(The Multi-Door Center or Multi-Door Court House)
設在法院內的專業服務中心,由中心專人先審核當事人的爭議事件,然後推薦其應循的解決程序。 迷你審(Mini-Trial) 適合於企業體間的爭議。當事人雙方先成立爭議處理小組,由雙方各派一位高層主管與一位退休法官或資深律師組成,並由後者擔任主席。爭議雙方代表向爭議小組陳述各自的立場與證據,小組也可以就其於「法庭」審理的見解建議解決的方向。 2007/9/17 34

35 ADR (一) 態樣 租用法官(Rent-a-Judge) 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在法院繫屬中的訴訟事件,可以將之移送到當事人所選任的一位退休法官來審理,以加速糾紛的解決。 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爭議審查委員會建立於工程開工時,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快捷、公正、不偏私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大型工程中,委員會由契約各方共同認可的許多專家組成。 2007/9/17 35

36 DAB (二) 意義 擬參考「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hamber, ICC)在2004年公佈之「爭議處理委員會規則」 (Dispute Board Rules, DBRs),以「爭議處理委員會」 ( Dispute Board, DB )作為上位概念,從功能性的觀點 ,說明「爭議評審委員會( 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評審模式)、「爭議裁決委員會(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 ) 」(裁決模式)、「爭議評審 /裁決委員會」(綜合模式)等不同之概念。 2007/9/17 36

37 DAB (二) 意義 國際商會「爭議處理委員會規則」(ICC DBRs)第4條至第6條規定,「爭議處理委員會」區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評審模式(Review Model) (2)裁決模式(Adjudicaton Model) (3)綜合模式(Combined Model) 2007/9/17 37

38 (二) DAB 意義 2007/9/17 38

39 DAB (二) 意義 (1)評審模式(Review Model)
「爭議評審委員會」 (DRB) ,是針對個別爭議依當事人請求而作成建議(recommendation),當事人得選擇是否依該建議履行。 若當事人未在收到建議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dissatisfaction),則該建議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當事人應即依建議履行契約,不得再提出異議。 若當事人之一方在建議發生拘束力後,雖未提出異議,但同時亦未依建議履行契約,則他方當事人得依仲裁或訴訟程序請求履行建議 2007/9/17 2007/9/17 39

40 DAB (二) 意義 (2)裁決模式(Adjudicaton Model)
「爭議裁決委員會」(DAB),是針對個別爭議,依當事人之請求作成「裁決」(decision),該裁決自當事人收受時即刻發生效力,即使當事人在收到裁決後30日內提出異議,亦同。 除非該項爭議最終經過仲裁或訴訟並作成相反之結果,否則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持續發生拘束力。倘若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在收受裁決後,並未依其內容履行契約,則他方當事人亦得依仲裁或訴訟程序請求履行。 2007/9/17 2007/9/17 40

41 (二) DAB 意義 (3)綜合模式 「爭議評審/裁決委員會」(Combined Dispute Board, CDB)原則上僅針對個別爭議提出「建議」,此時應依DBRs第4條規定辦理。 該委員會亦得在他方未表示反對建議之情形下,經當事 人之一方聲請後作成「裁決」,如經作成「裁決」,當 事人自應依DRBs第5條規定,履行該裁決之內容。 若他方反對作成裁決,則「爭議評審/裁決委員會」應就 是否作成裁決,抑或僅提出建議,作成最終決定 (ICC DRBs第6條)。 2007/9/17 2007/9/17 41

42 (二) DAB FIDIC 1999年紅皮書之規定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1999年版新紅皮書第20條規定,由「爭議裁決委員會」取代「工程司」原來在爭端解決程序中之地位。 組織及規範「爭議裁決委員會」相關文件有三: 業主與承包商簽定之「工程契約條款」 業主、承包商與裁決委員個別簽定之三方「爭議裁 決協議書一般條款」 「程序規則」 2007/9/17 42

43 DAB (二) FIDIC規定之DAB運作流程 任命裁決委員 無法任命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的擔保及義務 巡視工地 由投標書附錄中指定
的機構或政府機關指定爭議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委員 無法任命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保證並同意對 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司 保持公正、獨立 裁決委員的擔保及義務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定期巡視工地, 每次間隔不得超過140天,如屬 連續巡視,間隔不得超過70天 巡視工地 2007/9/17 43

44 DAB (二) FIDIC規定之DAB爭議處理程序 1.當爭議發生時 2.裁決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書面向爭議裁決委員會請求作成裁決
公平、公正的對待業主、承包商,並給予合理的機會陳述意見,以及進行答辯。 採取對爭議事項適當的程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時間延誤以及費用的支出。 2007/9/17 44

45 DAB (二) FIDIC規定之DAB爭議處理程序 3.裁決會議(Hearing)
45 FIDIC規定之DAB爭議處理程序 3.裁決會議(Hearing) 爭議裁決委員會得召開裁決會議,聽取雙方意見,並要求業主、承包商在會議前或會議中提出相關之書面資料及證據 4.裁決(Decision)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在收到請求後84天內作成裁決 2007/9/17 45

46 DAB (二) FIDIC規定之DAB爭議處理程序 5.不服裁決 6.裁決的效力 異議(Dissatisfaction)
友好協商(Amicable Settlement) 提起仲裁(Arbitration) 6.裁決的效力 裁決確定前→裁決書具有暫時性拘束力 裁決確定後→裁決書收到後28天內,未對裁決內容聲          明異議,則具有最終 拘束力 2007/9/17 46

47 台灣地區履約爭議「先調後仲」機制 (三) 修法背景 1
工程爭議若未能迅速解決,承商即可能因遲未受領工程款項而周轉困難,故承商多傾向循「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來解決工程爭議。 惟2002年間,公共工程的主要業主紛紛自其標準合約中刪除仲裁條款,致近年來工程仲裁案件明顯減少,承商則反映在營運上所面臨的困境,乃有「先調解後仲裁」之議。 2007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新增修訂條文:「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並已於2007年7月6日施行。 1 2007/9/17 47

48 台灣地區履約爭議「先調後仲」機制 (三) 實務運作待觀察的發展 2
調解委員作成調解建議時,對於雙方意見應如何取捨?究應持平提出建議內容,抑或以促成調解為目標? 機關廠商對於調解之態度或立場所產生的影響為何? 調解成立之比例是否增加或減少? 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對於後續仲裁程序審理之影響為何? 仲裁庭應如何面對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建議之金額及內容? 調解委員是否可作為後續仲裁程序之仲裁人? 2 2007/9/17 48

49 貳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發包及招標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投招標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2007/9/17 49

50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投招標 招標 1.公開招標 政府機關之作業方式→各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至第8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 成立評選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簽會相關單位 1 2007/9/17 50

51 ` 一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投招標 招標 2.選擇性招標 3.限制性招標 1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條件審查廠商資格後,再邀合格者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1條 3.限制性招標 在特定情形下,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或兩家以上廠商比價。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1 2007/9/17 51

52 一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之投招標 投標─投標須知對於投標資格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 政府採購法第33條 2
積極投標資格 消極投標資格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 2 2007/9/17 52

53 二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 傳統發包(Traditional Contracting)圖例 定作人 保證廠商 建築師 (設計顧問)
工程師 (監造顧問) 專案經理 (營建管理) 承攬廠商 分包廠商 供應商、製造商 2007/9/17 53

54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 統包 (Turnkey) 業主提供工程之基本規劃條件及說明,而將工程設計及施工或安裝等工作經由一次發包交由單一 廠商統籌負責辦理。 2007/9/17 54

55 統包或設計加施工之發包方式 二 統包 (Turnkey)圖例 業主工程顧問 定作人 保證廠商 承攬廠商 建築師 (設計顧問) 專案經理
(營建管理) 分包廠商 供應商、製造商 2007/9/17 55

56 三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圖例 民間機構 政府 投資契約 專業顧問契約 銀行團 貸款合約 興建合約 營建商 保險契約
法律顧問 技術顧問 財務顧問 營建商 銀行團 供應商 保險公司 經營暨維修合約 營運者 贊助人- 民間投資人 股東協議書 民間機構 投資契約 貸款合約 保險契約 供應合約 興建合約 專業顧問契約 2007/9/17 56

57 三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公告及申請階段 甄審及評決階段 發佈投資資訊與招商說明會 公告作業 檢具規劃構想書、提出申請 成立甄審委員會
公告釋疑 甄審及評決階段 資格預審 綜合評審 契約條件的協商 2007/9/17 57

58 - 對定作人(業主)之效力 三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之發包方式 議約及簽約階段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2007/9/17 58

59 四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綁標之意義
指工程招標單位承辦人在決定參與投標者之資格或所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時,限制特定之投標資格,或指定特定之廠牌、規格、型號,或規定特殊招標條件,以使特定之投標廠商得標而言。 政府採購法第36條 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 2007/9/17 59

60 四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綁標之處罰
刑法第121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007/9/17 60

61 四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圍標之意義
指多數可能參與投標之廠商,彼此事先協商出最低標之廠商;或協議共同以較高之價格投標,或協議均不參與投標,致該工程流標,而迫使業主抬高底價。此外,投標廠商利用租借牌照成立營造廠或利用關係企業,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亦係典型之圍標手法。 2007/9/17 61

62 四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對綁圍標之處罰 圍標之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14條前段:「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2007/9/17 62

63 報告完畢請多指教 台北101見 2007/9/17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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