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01年度 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101年度 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1年度 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王 文 君

2 大 綱 1.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之關係 2.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3.罰則 4.案例 5. 102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
大 綱 1.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之關係 2.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3.罰則 4.案例 5. 102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 6.最低稅負(海外所得)

3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 居留期間之關係

4 一、什麼人須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外僑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5 ※外僑:係指持外國護照之外籍人士及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不含大陸地區人士)
※居住者:係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期間合計滿183天者(含183天)。 ※非居住者:係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期間合計不滿183天者。 ※課稅年度:自1/1起至同年12/31止

6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
1. 營利所得(包含一時貿易所得*黃金條塊買賣屬一時貿易所得; 多層次傳銷大於7萬 元時以建議售價 6% 計算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7. 財產交易所得(EX:賣屋、高爾夫球證及結構型商品等)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 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PS:福委會給予之福利金所得為其他所得,不得 主張成本) 免稅條款: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

7 二、在華居留天數之計算 ※有護照者:係於一課稅年度內,護照上簽證入出 境之章戳日期為準(計算天數原則:入境始日不 計,出境末日計入),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 者,應累積計算天數。 ※無法提示護照者:以警察機關調查筆錄或入出國 及移民署之入出境紀錄為準。

8 三、居住者VS非居住者納稅方式 1.居住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之部分,辦理結算申報。 2.非居住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分別就源扣繳,。 (無須辦理綜所結算申報,僅須申報扣繳) ※按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納稅義務人 但如有A.非屬扣繳所得範圍者或B.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之部分(居留超過90天者)﹐仍須依規定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

9

10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11 一、結算申報期間、地點 1.年度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2.年度中離境結算申報:原則上於離境前一週內應辦理 當年度結算申報,年度中隨時受理申報,按居留天數 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所得稅 法第17條之1),惟如有配偶為居住者且仍繼續居住中 華民國境內者,則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12 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節省等候時間、主動試算、可下載所得、申 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如有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 應於申報截止日後10日內(102年6月10日)寄送居留所在地 國稅局。 ※媒體申報:採此種方式申報者仍須將產出之媒體申報 檔、結算申報書(內容如有更改應重新登入列印不得直接 於申報書上塗改)及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寄送居留 所在地國稅局。 ※人工申報: 1.簡式申報書-非居住者、採標準扣除額及單身居住者無扶 養親屬者適用 2.一般申報書-採列舉扣除額或有受扶養親屬之居住者 電子申報

13 ★電子申報:為便利外僑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納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1.所稱外僑納稅義務人係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除外)。 2.以網路或媒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者,免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憑單上所得人統一證號與外僑納稅義務人報不同,或所得資料與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時,仍應檢附上揭資料)。

14 3.採網路申報者,免填結算申報書;採媒體申報者,應自行列印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以CD-ROM光碟片方式儲存)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採電子申報者,除前揭免附各項憑單外,若申報戶有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薪資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除外)、抵減稅額或符合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條件等情形時,仍應將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逕送(寄)所屬稽徵機關。 5.102年度中離境申報欲採電子申報者,於 亦可採網路申報辦理。

15 網路申報 *申報軟體下載網址︰http://tax.nat.gov.tw/電子報 稅網站【軟體下載】區 *網路報稅方式︰
◎金融憑證申報,可下載所得 ◎統一證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申報, 須自行查調匯入所得 *網路繳稅方式︰ ◎晶片金融卡→搭配讀卡機,線上直接繳稅 ◎便利商店現金繳稅(新臺幣兩萬元以下者) ◎現金/票據繳稅(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除 外)

16 申報地點 1.以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為 申報地。
2.無居留證者以申報時住所,可憑「中華民國統一 證號基資表」(註: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或 「出境登記表」所載之在台地址所屬國稅局、稽 徵所為申報地。 3.逃跑外勞:原則上在查獲地警察機關所在地所屬 之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完稅手續,但至外籍勞工 原居留地申報亦可受理(查獲地申報原則,居 留地申報為例外)。

17 申報書填寫 如有新舊兩本護照, 請填寫新護照之號碼 居留證號碼DC00XXXXXX (稅籍編號19XXMMDDAB)
美.日.英. 泰.印.越. ...等 西元出生年月日 19XXMMDD 手機或市內 電話皆可 中英文 皆可 居留證上的 居留地址 通訊地址,可方 便連絡之地址

18 申報書填寫(續) 請加總當年 度居留天數 申報年度如多次入出境,請分別填寫 以前年度是否有申報過 請勾選,如有申報過, 請填寫詳細,謝謝
第一次來台灣 的日期 請加總當年 度居留天數 申報年度如多次入出境,請分別填寫

19 申報書填寫(續) 相同所得類別 可加總寫成一筆即可

20 繳稅案件:利用網路線上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15K)或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四聯單),請填上【年度、姓名、居留證住址、電話、統一證號】
線上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21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線上版)

22 外僑綜所稅自繳繳款書 (15K)

23 資料KEY完後送出,即可產生 一PDF檔,再自行列印繳款書

24 三、申報時檢附基本證明文件 基本文件 公司行號員工、學校補習班教師、養護中心之看、監護工等外籍人士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填寫完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簡式/一般)、各類所得證明文件(扣繳憑單第2聯-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蓋驗印章)及取自境外雇主之勞務報酬證明文件 離境申報:另檢附搭機證明(離境後委託申報者)或機票影本(離境前申報者),退稅案件請另填妥新式之代領退稅授權書。 補稅案件:繳款後之15K稅額繳款書第2聯(證明聯)。 退稅案件 :代理申報時,請交由外僑本人於申報書上親自簽名、確認金額。

25 取自境外雇主勞務所得 (勞務提供地於中華民國境內)
※當地稅務機關認證之文件正本 ※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之所得文件正本,並檢附會計師執照影本或當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明影本 例如:日籍人士之所得證明為:日本稅務署所核發之「確認書」、或該國財務省或稅務署發給之英、日文納稅證明書。 上列兩者擇一即可

26 基本文件(續) 若無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 本地雇主之聘僱契約書 來台前最後一項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確屬本地聘僱之證明文件
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 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 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 核備之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27 國外所得計算原則 (主要勞務提供地於我國境內)
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300天:按實際居留日數計課 當年度在台居留滿300天 上年度已來台者:以全年度計課,不扣除當年中途短暫出境日數 首度來台者:可扣除來台前日數,來台後短暫出境日數則不予扣除 當年度任務期滿離境返國者: 離境後日數可予扣除,離境前之短暫出境日數則不予扣除

28 基本文件 家庭監護工、幫傭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填寫完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簡式/一般)、勞動契約書(無須開立扣繳憑單者)。
離境申報:另檢附搭機證明(離境後委託申報者)或機票影本(離境前申報者),退稅案件請另填妥新式之代領退稅授權書。 補稅案件:繳款後之15K稅額繳款書第2聯(證明聯)。 退稅案件(當年度重複入出境,二次申報者):代理申報時,請交由外僑本人於申報書上親自簽名、確認金額。

29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 1.配偶 2.直系尊親屬 3.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其他親屬

30 配偶 A﹒配偶之護照影本或出生證明(載有配偶之基本資料) B﹒以下資料2選1: a.結婚證明書影本

31 扶養直系尊親屬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生存證明(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 實之文件)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生存證明(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 實之文件) D﹒未滿60歲者﹐另備無謀生能力證明(公立醫院證明 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者,應協議推定 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32 子女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滿20歲以上者﹐除前述文件外另應檢附﹕

33 同胞兄弟姊妹 a﹑在學證明:教育部認可大學之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滿20歲以上者﹐除前述文件外另應檢附﹕ a﹑在學證明:教育部認可大學之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或當年度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以就讀於經教 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現階段臺灣地區 人民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列報減 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b﹑身心障礙:醫生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c﹑無謀生能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34 其他親屬(要件﹕無謀生能力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無謀生能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D﹒未滿20歲﹕父母親若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另備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同一戶籍者﹕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 F﹒非同戶籍同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及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5 捐贈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申報採列舉扣除 捐贈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36 捐贈(檢附支付年度收據正本) 對已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
對中華民國政府及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 對國外之捐贈,應檢附下列文件供核(a+b) a.財政部核准函 b.受贈團體之受贈證明與結匯證件

37 人身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用,並於申報當年繳納者,每人每年之扣除以新台幣24,000元為限
(1)人身保險:含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之員工保 險費→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38 保險費列舉扣除補充說明 自95年度起,保險費分別依以下之標準認列之:
※全民健保保險費: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之限制,以實際支付之健保費認列之 ※不含全民健保保險費:每人每年以24,000元之為限,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39 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 A.上開醫療院、所開立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國外就醫者須檢附證明醫院組織之文件
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及生育費者 (1)國內就診須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 (2)國外就診須為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始得申報扣除。 A.上開醫療院、所開立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國外就醫者須檢附證明醫院組織之文件 C.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主張扣除

40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房屋標的以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限),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扣除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其餘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A.金融機構之利息繳費收據或證明文件(填具借款人姓名、房屋所有人姓名、抵押房屋坐落地及註明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並逾期上加蓋金融機構章戳) B.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台無戶籍而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前皆人士居留證所載之居留地址者,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C.抵押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地址不同時,請另檢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該抵押房屋之戶籍資料 D.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請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41 房屋租金支出 應檢附之資料 租賃契約書(內含房屋座落住址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證號碼)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之資料 租賃契約書(內含房屋座落住址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證號碼) 租金支付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居留證上地址與承租地相同之證明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等)

42 免稅額-101年度 ※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 每人免稅額82,000元。 ※申報大陸地區之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

43 標準扣除額-101年度 ※納稅義務人為單身者,為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2,000元。納稅義務人可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列報 ※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44 特別扣除額-101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NEW)

45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4,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46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申報扣除

47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最高認列金額以新台幣27萬元為限)

48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除外規定—不得列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及個人自96年1月1日起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

49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但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或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5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NEW)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額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應計入之基本所得總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額600萬元者。

51 居住者如何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13條
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所得稅法第13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52 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稅率級距 級別 500,000~ 1,130,000× 12% - 35,000 = 〞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0~500,000 × 5% - = 〞 2 500,000~ 1,130,000× 12% - 35,000 = 〞 3 1,130,000~2,260,000 × 20% - 125,400 = 〞 4 2,260,000~4,230,000 × 30% - 351,400 = 〞 5 4,230,000以上 × 40% - 774,400 = 〞

53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年度進行中離境之居住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所得稅第17-1條) 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 免稅額 = 82,000 × 全年日數 標準扣除額= 76,000 ×

54 其他應注意事項(續) 2.年度中入境,至該年度結束已滿183天(居住者)且居留至當年底(12/31在台),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3.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以單一課稅年度是否住滿183天來認定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與其上年度是否為居住者無關。(參財政部97/08/13台財稅字第 號函) 4.自99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18﹪

55 其他應注意事項(續) 5.非居住者僅就非就源扣繳所得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即可。
6.重入境者,若合計天數滿183天,應就其第一段居留期間所得及第二段居留期間所得應合併重行計算其應納(退)稅額。(註:第一段居留期間已納或已退稅額請查明一併計算之) 7.承接外勞者:若有承接他公司外勞之情形,原轉出公司不須於轉出時先行申報該外勞之綜合所得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所得年度次年5月份)合併取自原轉出公司之所得一併辦理申報。

56 其他應注意事項(續) 8.委託代理納稅:緊急出境或扣繳憑單未即開立時,可委託在臺代理人填妥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並檢附居留證、護照整本影本、聘雇許可函影本、代領退稅授權書、搭機證明或離境清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於離境後2個月內,代為申報完稅。

57 補(退)稅案件之處理 補稅案件 步驟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0 1.填妥15K繳款書並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2.繳款書第2聯(證明聯)+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應備妥文件 3.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完稅 1.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 2.線上列印三聯式條碼繳款書 3.人工填寫四聯單繳款書

58 補(退)稅案件之處理(續) 退稅案件 1.一般退稅: (1)本人親領: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退稅通知單
(2)代理人代領:新式代領退稅授權書(註:須由外僑(勞)親自簽名且同護照上之簽名)、護照簽名頁影本、居留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退稅通知單

59 代領退稅授權書 納稅義務人親簽 同護照之簽名 (共2處)

60 補(退)稅案件之處理(續) 2.直撥退稅:請填寫詳細 退稅帳戶如是銀行帳號請填寫帳號, 如是郵局帳號則請填寫局號與帳號

61 退稅案件-補充說明 直撥退稅作業僅適用於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之10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中途離境申報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
為避免外籍人士於直撥退稅前離境結清銀行帳戶,屆時無法撥付退稅款配套措施退稅授權書仍請先行備妥,屆時若無法直撥退稅則轉開退稅支票。

62 罰 則 所得稅法第110條 已依規定結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罰 則 所得稅法第110條 已依規定結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規定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63 案 例

64 案例1 假設甲外籍勞工於2011~2013年間居留台灣情形如下
案例1 假設甲外籍勞工於2011~2013年間居留台灣情形如下 2011年:7月30日入境,全年所得額$89,400元(月薪 $17,880元)、扣繳稅額$5,364元(當年度為非居住 者) 2012年:8月1日~8月10日返鄉探親,在台居留共計 356天。全年所得$263,000元、扣繳稅額$15,780元 2013年:7月26日因事返鄉不再來華,在台居留共計 207天。全年所得$200,000元、扣繳稅額0元

65 2011年(非居住者) 該年未滿183天且已6﹪就源扣繳,可不必申報,但該扣繳 憑單應於申報2012年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2012年(居住者) $263,000-$82,000-$76,000-$104,000=$1, $1,000×5﹪=$50 $50-$15,780=$15,730 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應退稅額

66 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在台居留天數 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2013年(年度中途離境不再返華) $200,000-$82,000×207/365-$76,000×207/365-$104,000=$6,394 $6,394*5%=$319 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在台居留天數 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67 案例2 乙外籍監護工於98/8/13至101/3/3居留台灣,期間均未離台(假設:外籍監護工每月工資為NT$15,840,其各年度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98年度:該年度所得額計為528*140=73,920 (97/08/13~97/12/31共140天) 所得額$73,920*6﹪稅率=應納稅額$4,435元 99及100年度: 所得額計為15,840元*12月=190,080元 所得額190,080-【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 額76,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所得淨 額$0 該年度無應納稅額 101年度:所得額計為528*62=33,264元 (101/01/01~101/03/03共63天;101年度2月有29天) 所得額$33,264×6﹪稅率=應納稅額$1,995元

68 證券交易所得稅

69 102~103年採雙軌制(上市、上櫃及興櫃) 設算制—稅率20%
證券交易所得稅 102~103年採雙軌制(上市、上櫃及興櫃) 設算制—稅率20% 股價指數 推寄存益率 依賣出金額課徵 8,499.99點以下 0% 8,500~9,499.99點 0.1% 0.02% 9,500~10,499.99點 0.2% 0.04% 10,500點以上 0.3% 0.06% 財政部證所稅專區網址:

70 證券交易所得稅(續) 核實制 以下情況僅採核實制 計算式 稅率:15%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
IPO股票(除外: 以前IPO之股票、承銷取得IPO在1萬股以下) 非居住者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計算式 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稅率:15% 1.手續費 2.證交稅

71 證券交易所得稅(續) 核實制(續) 長期持有優惠 按交易所得1/2課稅:持有滿1年以上 按交易所得1/4課稅:IPO持續持有滿3年以上
104年後採核實制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10萬股以上 IPO(除外: 以前IPO、承銷取得IPO在1萬股以下) 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非居住者

72 基本稅額條例

73 最低稅負 實施對象及排除對象(第3條;細則第4條) 依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量,排除下列對象: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7條及第12條) 規定之各項租稅減免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所稱未適用投資抵減,指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投資抵減。 無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74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第4條、第6條及第11條)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稅率20%

75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續) 替 代 式 : 兩 者 擇 高 課 稅 一 般 所 基 得 本 額 稅 額 一般 所得額
※差額不 得以其他 法律規定 之投資抵 減稅額減 除之 一般 所得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 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 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76 稅 基(第12條)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稅 基(第12條)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未上市上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開始納入)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有上述所得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77 基本稅額之計算(第13條;細則第14條)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20% 綜合所得淨額 600萬元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 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海外所得 600萬元 (按消費 者物價指 數調整) 20%

78 海外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 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全數計入。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 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79 海外所得類別 比照所得稅法分為10類: 薪資所得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80 海外所得之認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之納稅證明為憑 納稅證明需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之簽證 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減稅、免稅金額及扣除金額仍應計入

81 海外所得證明文件 收、付款紀錄 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 前述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
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譯本

82 海外稅額抵扣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基本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基本稅額-綜所稅應納稅額) ×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83 簡 報 完 畢 謝 謝!


Download ppt "101年度 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