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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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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目录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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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目录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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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目录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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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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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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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目录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第五部分 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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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改增概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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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 外购的非增值项目包括: (1)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2)外购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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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方法:税款抵扣制,凭票抵税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环节 价款 税率 税额 机器设备购入 1000 17%
170 原材料采购 100 17 货物生产 料、工、费 货物(劳务)销售 300 51 本环节应承担税额 应纳税额=300 ×17%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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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三、进口货物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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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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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三、进口货物 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三、进口货物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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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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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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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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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原因——次贷危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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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子目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6个子目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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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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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财预[2012]367 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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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税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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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提供 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 有偿提供 营业活动提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 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 有偿提供 营业活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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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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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提供——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有偿提供——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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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活动提供——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业活动提供——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 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 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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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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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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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因地税部门移交营业额数据争议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国税机关按照地税提供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营业额数据,认定试点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但试点纳税人对营业额数据存有异议,不愿办理认定手续的,可依纳税人意见暂不认定。“营改增”实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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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因地税部门移交营业额数据争议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另外,如果国税部门掌握了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的实际营业额,且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则国税部门可以通知该试点纳税人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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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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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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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有规范的会计制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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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不申请 怎么样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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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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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实施前(2013年8月1日)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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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 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 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注意】不合并计算,二具备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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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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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注意: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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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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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 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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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山东省按公共运输的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挂靠经营的,未纳税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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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快递公司征税问题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纳营业税的,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在地税部门按交通运输业纳营业税的,区分情况处理: (一) 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 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2.运输部分收入可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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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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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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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包括服装设计、工程设计、动漫设计、广告代 理、文印晒图、商誉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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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范围; 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信息技术服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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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1. 设计服务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 3.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酒店承接会议属于服务业,暂不纳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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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票务代理服务暂未纳入试点范围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票务代理服务暂未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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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国有粮食储备业务,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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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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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纳税人为直销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的推 广服务收入、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照“鉴证咨询 服务”征收增值税。
1.认证和鉴证服务强调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提供。其中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工程监理、机动车检测、中介提供的代记账(申报、诉讼)属于鉴证咨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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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注意】咨询类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中主要涉及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以上均与生产性服务相关; 对于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如健康咨询、个人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等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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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注意】代理类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中主要涉及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 。 代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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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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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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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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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扣缴义务人计算应扣缴税额公式: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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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还有: 1、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的,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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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应税服务项目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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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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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利、奖励费、违约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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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利、奖励费、违约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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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汇率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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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 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 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 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 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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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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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 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 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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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兼营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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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兼营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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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兼营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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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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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 得扣减折扣额。 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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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 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服务中止 或折让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 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服务中止 或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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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 额或者销售额。 国税发[2006]156号 ,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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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 ,国税发〔2007〕18号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 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 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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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
具体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服务中止或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发票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 ,国税发〔2007〕18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 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 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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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 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 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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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凭抵扣凭证扣除。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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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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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等其他杂费)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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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 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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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国税函2009年第617号)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国税函2009年第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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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处理(国税总局 2011年第50号)
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处理(国税总局 2011年第50号)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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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进项税额 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 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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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进项税额 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 产租赁。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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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 产租赁。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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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 产租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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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业服务。
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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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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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
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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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发生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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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0
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1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人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3年)
102
试点纳税人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103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等规定。
104
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05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06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07
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08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9
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未取得规定《许可证》不能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 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10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 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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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程中的设备抵税 一、设备抵税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12
营改增过程中的设备抵税 一、设备抵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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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程中的设备抵税 一、设备抵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115
营改增过程中的设备抵税 二、维护费抵税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16
营改增过程中的设备抵税 三、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质量问题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11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18
例1:A会计师事务所为B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签定的合同规定当年6月30日支付款项10万元,则在6月30日B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上述10万元款项时,A会计师事务所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19
例2:A会计师事务所为B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签定的合同规定当年6月30日支付款项10万元,则在6月30日B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但未如期支付上述10万元款项,但是由于合同已确定付款日期,即使未支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确定为6月。
120
例3:A会计师事务所为B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签定的合同规定当年6月30日支付款项10万元,由于A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质量较高,B制造有限公司深感满意,于当年5月即支付款项10万元。则根据“或者”的理解,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实际收迄款项的5月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1
例4:A会计师事务所为B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一直到审计业务结束,B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审计款项,则依据“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即以审计业务完成的当月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1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这里的“预收款”与会计上的“预收账款”不等同。预收账款确认的前提是签定了合同或约定,但税法上的“预收款” 包括所有预收性质的款项,如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等。
12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或者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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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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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逐级报批同意后进行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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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017 山东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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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130
提示: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131
提示: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133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134
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135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期政策安排
138
财税[2011]110号
139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40
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一)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41
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二)未扣除的部分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含)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跨期租赁,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142
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三)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1月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2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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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四)查补税 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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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五)订金、预收款 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财税[2012]71号)及(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45
三、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6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如汽车
147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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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营改增企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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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150
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 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 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51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已交税金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出口退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已交税金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152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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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154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55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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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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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设置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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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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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案例】2013年8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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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中止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C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C公司于签订协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支付运输费用6.66万元,取得了A物流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C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C公司9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C公司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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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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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货物或服务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2013年8月,某市G港口公司,本月从德国某公司进口经营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500万元,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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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并扣缴增值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69811.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188.68
(二)进口货物或服务 【案例】2013年9月,某事M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R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M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R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支付价款并扣缴增值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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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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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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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企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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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案例】山东烟台某模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以销售自产货物为主。另外,自有的5台汽车对外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假定相关业务如下: 1.该模具制造企业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有留抵税额5.69万元; 2.2013年8月,销售模具取得产品收入28万元,销项税额4.76万元,运输车辆取得货运业务收入(含税)8.88万元,销项税额0.88万元; 3.2013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1.28万元,货运汽车取得购进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0.16万元。 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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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会计处理: 8月1日 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为: 3.48(4.76-1.28)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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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中设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并未将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与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列,也就是说,对于试点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准确划分销售货物、劳务的应纳税额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 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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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按照该规定,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并在试点日(2013年7月31日)前有货物和劳务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就要在2013年8月的申报期,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的货物和劳务的留抵税额。其计算方法和步骤是: 1、根据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计算出本期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额占本期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和的比例; 2、用8月发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8月取得并认证相符的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出8月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总的应纳税额; 3、将8月总的应纳税额乘以8月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总的销项税额的比例,计算出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 4、比较8月“货物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上进项税额的留抵额,其中的较小者就是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 倘若本期所有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没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则本期不能抵扣货物和劳务的挂账留抵税额,挂账留抵税额要结转以后纳税期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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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1.8月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占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销项税额之和的比例为:4.76÷(4.76+0.88)=84.4%。 2.8月全部业务的应纳税额为:(4.76+0.88)-(1.28+0.16)=4.2(万元)。 3.8月货物的应纳税额为:4.2× 84.4%=3.54(万元) 。 3.54<5.69,所以,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是3.54万元。 本期扣除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后,8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2-3.54=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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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会计处理为: 1.7月31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编制2013年8月资产负债表时,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5.69万元,填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2013年9月申报8月增值税时,按照经计算允许抵扣的3.54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剩余的2.15(5.69-3.54)万元,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以后期间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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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红字冲销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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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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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153846.15
【案例】2013年9月,无锡M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N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N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M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N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N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M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M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M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 货: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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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201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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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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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正常损失 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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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免征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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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 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M货运公司2013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9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86000÷(1+11%)×3%= (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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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82
(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183
(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786 贷:递延收益 管理费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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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5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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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2013年10月25日,Z公交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 增值税应纳税款为85000÷(1+3%)×3%= (元) 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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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款缴纳 月末,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188
(十二)税款缴纳 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89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0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行会计分录如下:
191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00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192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193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前: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1、提供应税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194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税控设备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95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96
第五部分 营改增的效应及应对策略
202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03
——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税率由5%上升至6%,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水电、办公用品、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均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税负下降。 但对于依靠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增值额高的企业而言,资本有机构成低而人力成本高,主要职工薪酬、福利费等所占比重大且无法抵扣进项税,税负上升。
204
——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影响 税率由5%上升至17%,鉴于购买大额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部抵扣,在购进设备初期税负为零。
另根据财税[2013]37号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05
——营改增对邮电通信业的影响 税率虽由3%上升至11%,但如存在大额的资产投资,如兴建基站、购置通信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额可抵扣。
207
制造业 制 造 业 主 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 管理服务 研发服务 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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