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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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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 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 目 录 《实施细则》背景意义 《实施细则》结构框架 《实施细则》变动内容 《实施细则》条款解读 1 2 3 4
目 录 《实施细则》背景意义 1 《实施细则》结构框架 2 《实施细则》变动内容 3 《实施细则》条款解读 4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 第一章 《实施细则》背景意义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4 起草过程 初稿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 一审稿阶段 二审稿阶段
2012年6月下旬,《实施细则》(初稿)征求全省12个市质监站(局)、部分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形成修改稿。 2012年7月16日,《实施细则》(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2年11月12日,“实施细则”(一审稿)送厅长办公会议,经会议审议后,由厅法规处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二审稿)。 2012年12月19日,《实施细则》(二审稿)经过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初稿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 一审稿阶段 二审稿阶段 2012年初,列入厅质监局计划。 2012年6月中旬,厅质监局组织修订起草《实施细则》(初稿)。 2012年7月下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建管处、厅安全处、厅法规处、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调整,形成《实施细则》(一审稿)。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5 起草依据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300号令)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交〔2008〕288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6 实施意义 1 2 3 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增强行政执法手段和力度,提高安全监管效力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7 第二章 《实施细则》结构框架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9 第三章 《实施细则》变动内容

10 调整内容: 增加内容: 1、安全监督期 2、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1、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2、“平安工地”建设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特种机械设备管理 7、安全生产行为评价 增加内容: 1、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2、“平安工地”建设 3、监督管理范围划分 4、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1 增加内容(一)--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估。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2 增加内容(一)--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还应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3 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内容增加背景 2011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
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 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14 增加内容(二)-- “平安工地”建设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建计划和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动态检查记录。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5 增加内容(二)-- “平安工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6 “平安工地“建设相关内容增加背景 2010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011年9月23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17 增加内容(三)--监督范围划分 第五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任务。
(一)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8 增加内容(三)--监督范围划分 (二)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县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2.国、省道公路工程; 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四)上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为主监管的工程委托下级监管部门监管。 (五)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19 监督范围划分相关内容增加背景 2011年3月21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省市县三级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

20 增加内容(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1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增加背景 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第四十一条

22 改动内容(一)--安全监督期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3 改动内容(一)--安全监督期改动后 第五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4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5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附件4)。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6 改动内容(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7 改动内容(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改动后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具体人数原则上以3人为基数按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配备1人计算。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8 改动内容(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29 改动内容(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改动后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总额应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0 改动内容(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1 改动内容(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改动后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施工船舶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2 特种作业人员:安监总局30号令 目录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焊接、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5、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6、7、8、9、10、制冷空调、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 生产安全作业 11、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质监总局2011年140号令 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3 改动内容(六)--特种机械设备管理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4 改动内容(六)--特种机械设备管理改动后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5 改动内容(七)--安全生产行为评价改动前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6 改动内容(七)--安全生产行为评价改动后
第六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37 谢 谢 ! 2017年3月21日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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