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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法制处 二○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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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第一部分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二、我国法律体系现状 三、法律效力层级(法律位阶)及法律体系结构
第一部分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二、我国法律体系现状 三、法律效力层级(法律位阶)及法律体系结构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 四、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制度 第三部分 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四、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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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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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 律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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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什么是法律? 法律(Law)是 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社会规范。 广义 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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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定义 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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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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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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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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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统计于2013年1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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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力层级(法律位阶) 及法律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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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层级示意图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各部委 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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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 。
-《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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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及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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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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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效力层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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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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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连接)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区别(连接) 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连接)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综合性的特征(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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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区别(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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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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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的特征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市容、农业、民防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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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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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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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制度有 (一)行政许可制度 (二)监督检查制度 (三)企业安全保障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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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5月6日 ) (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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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现状
截至2012年12月,由我局负责,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共16项,分别是: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9、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11、三级、四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2、安全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13、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 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15、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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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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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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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夜查北京市网吧情况 2012年4月,我局针对北京市网吧展开一次夜间审查行动,发现网吧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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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安全保障制度 安全投入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 隐患消除制度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制度
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制度 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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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知情权 紧急避险权 举报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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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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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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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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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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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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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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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9条中介机构连带赔偿,86条发包出租连带) (美国民事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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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朝阳党校案例)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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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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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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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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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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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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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刑法具体包括1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另外还有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在统计数量上,刑法是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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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事故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是安全监管部门强调比较多的。于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涉及事故条文4个。 这4个条文,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初次审议后,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另行提出的修改建议,纳入了立法修订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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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相关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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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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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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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和文件关于事故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主要是2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多年来不断修订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目前事故犯罪集中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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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损失50万
依照法释〔2007〕5号、公通字〔2008〕36号,原则上事故犯罪的立案标准是: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中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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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创造了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交流平台;
感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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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雪处长联系方式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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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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