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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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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 一、 安全生产事故概念及基本情况 二、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情况 三、 安全生产事故中应履行的职责 四、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规定 五、 工作中如何预防被责任追究

3 我国目前统计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事故、
一、 事故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念 1、事故 ----是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2、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我国目前统计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事故等。

4 一、 事故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情况 (二)事故基本情况
从1995年开始至2007年,我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都超过10万人以上,特别是2002年,死亡139393人,当时网上说:我国每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失掉一个小县,每月失掉一个乡镇,每天从天上掉下一架大型波音飞机。 针对事故多发的情况,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5 在机构上:2001年开始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体系, 2005年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升格为正部单位; 在法律法规政策上:2002年出台安全生产法,2007年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2001年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是控制指标的公开发布,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确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有效推动了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二是通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层层分解,进一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三是通过定期公开发布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名单,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形势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2007年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 在措施上,主要是关闭事故多发易发的小煤矿,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累计关闭小煤矿12155处,淘汰3亿吨产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原则。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2008年度事故死亡人数13年来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8年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 , 2009年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死亡83196人,。

7 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在2007年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1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2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4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刑事方面:
(1)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15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上主要是刑事责任,刑法要追究的主要是渎职犯罪,我们不要认为我不管安全生产工作,就不会渎职,还有一种是主要我在工作中不贪,保持清政廉洁就没事,这就错了,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符合立案标准的都可能购成涉嫌犯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而安全生产领域方面主要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近年来每一起重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大一部分是工作没尽职而以玩忽职守罪而判刑。 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6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9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中移送司法机关43人,其中该矿所在地的新华区区长、安监局长、测量大队大队长、地矿局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安监员等6人都是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其他被判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贪贿罪等。

17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2、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6条)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18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 (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 (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19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0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末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2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四、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4 五、工作中如何预防被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们的失职渎职,我们必须认认真真、勤勤兢兢,如履溥冰,扎实工作,我个人认为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做: 1、建立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委88号文件明确提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25 五、工作中如何预防被责任追究 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书签计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每一个单位、部门、科室都要求签订,在签订时还要求掌据时间,不要有空缺。我县的潘三涛副县长就是因为在分管安全时,因没有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而被处分的。 3、多布置,少检查。对上级的涉及到你管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其次要立即进行布置,要求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报表。你尽量少去检查,如去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时,因没有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而被处分的。

26 五、工作中如何预防被责任追究 如2008年7月31日,绍兴时发针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触电死亡。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余铭违章作业,不是电工却擅自更换电器设备,因操作不当,引起触电,且裸露的电线头掉在余铭的胸口上,造成触电死亡;起毛机电源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装漏电短路保护装置等。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其中一点东浦镇政府有关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不专业,工作不细致。责任追究:镜湖新区东浦镇政府对时发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镇安监站副站长王志木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责成镜湖新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王志木给予政纪处分。 如诸几的?时还要求掌据时间,不要有空缺。

27 五、工作中如何预防被责任追究 4、发生事故,要报告。得知事故发生,首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并立退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减少损失。

28 平安是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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