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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貳、法令依據 叁、設立登記 伍、保稅物品管理 陸、結 語 壹、前 言 附錄1:AEO通關辦法申請條件與保稅工廠 肆、保稅工廠管理
壹、前 言 貳、法令依據 叁、設立登記 附錄1:AEO通關辦法申請條件與保稅工廠 設立規定比較表 附錄2: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 基準對照 肆、保稅工廠管理 伍、保稅物品管理 陸、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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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_1/5 一、海關主要任務與功能 1. 兩大主要任務 查緝走私、課徵關稅 新增:邊境安全 (供應鏈安全) 2. 海關功能
財政功能、經濟功能、便捷貿易功能 新增:邊境安全功能 (推動AEO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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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_2/5 二、保稅貨物之意義 進口貨物辦理通關後,仍置於海關監管下之未稅貨物,或
已完成出口通關程序,由海關驗封等待裝船出口之貨物。 進口保稅貨物:指獲得進口稅費緩繳之進口貨物; 出口保稅貨物:指出口後可核退或沖抵已繳進口稅費之貨物。 為確保「國課」,以上兩種保稅貨物仍須由海關依法監管, 貨物之處理及移動,均受海關保稅相關法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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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_3/5 三、海關監管全國保稅區範圍 1. 保稅倉庫(一般、自用) 2. 物流中心(倉儲、配送/重整及簡單加工)
3. 保稅工廠(直接用料免稅) 4. 加工出口區(原物料/機器設備/貿易用成品免稅) 5. 科學工業園區(同上) 6. 農業生技園區(同上) 7. 自由貿易港區(境內關外) 8. 免稅商店(對觀光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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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_4/5 四、海關保稅制度之特色 1. 帳冊管理(設置各種帳冊) 2. 數量管理 (管數量不管金額)
1. 帳冊管理(設置各種帳冊) 2. 數量管理 (管數量不管金額) 3. 自主管理(設置保稅業務人員) 4. 出廠放行單管理(24小時不打烊) 5. 按月彙報(具彙總清關效益) 6. 用料清表備查制(折合用料除帳) 7. 盤點結算制度(一年一次盤點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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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_5/5 五、保稅制度之功能 2. 減輕資金負擔 3. 節省稅費負擔、降低成本 4. 增強國內、外貿易競爭力 5. 吸引外商投資
1. 簡化並加速通關(便捷化通關) 2. 減輕資金負擔 3. 節省稅費負擔、降低成本 4. 增強國內、外貿易競爭力 5. 吸引外商投資 (海關程序為國際間投資區位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6. 引進最新技術(科學工業與高科技) 7. 增加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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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1/6 一、保稅工廠母法授權 關稅法:第二節 保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第二節 保稅 第五十九條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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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2/6 二、科園區保稅法規之母法授權 設管條例:第19條第2項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 設管條例:第19條第2項 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科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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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3/6 三、加工出口區保稅法規之母法授權 設管條例:第15條第2項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訂定。 設管條例:第15條第2項 為確保前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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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4/6 四、相關法規(保稅工廠)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財政部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關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財政部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關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 3. 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 4. 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 5. 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 6.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7. 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8.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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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5/6 五、相關法規 (科學工業園區) 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1.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98年4月10日 修正) 2.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作業要點 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5.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 進口地/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6.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 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 7.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辦理盤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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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_6/6 六、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 2.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1.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98年11月23日修正) 2.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3.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 進口地/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4.加工出口區廠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 區)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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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整體架構對照圖 辦公大樓 製造生產線 1.設立 登記 工廠大門 2.保稅工廠 管理 3.保稅貨品 查驗、通關 原料倉庫 成品倉庫
報廢品倉庫 半成品倉庫 1.設立 登記 4.保稅貨品 管理辦法整體架構對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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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設立登記 _1/4 一、概述 1.設立應具備7項條件 §4
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股份)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工廠,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 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5千萬元金額辦理增資 或提供其他擔保。 二、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四、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機器設備及完善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 五、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危險 性之保稅物品者,應另設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六、廠房設施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 七、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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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設立登記 _2/4 2.廠房設施應符合3項標準 §5 保稅工廠之廠房設施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 生產中。 二、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 防 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 並須與辦公室保持適當之隔離。 三、工廠範圍應與外界有適當之隔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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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設立登記 _3/4 3.申請案件應檢附8項文件 §6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證及特許營業證影本;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
三、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 四、產品清表。 五、工廠、倉庫、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 六、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 七、產品生產程序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暨工廠原物料管 理制度有關資料。 八、最近三年(成立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 九、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之影本;如 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 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 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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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設立登記 _4/4 二、設立登記海關辦理流程 §7 三、其他規範 書面審查 赴廠勘查 洽期接管 發給執照
書面審查 赴廠勘查 洽期接管 發給執照 三、其他規範 1.得申請於廠區內設立自用保稅倉庫 §8 2.核准登記後由海關發給執照 設立之保稅工廠每2年校正乙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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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通關辦法申請條件與保稅工廠設立規定比較表
附錄1 AEO通關辦法申請條件與保稅工廠設立規定比較表 AEO申請條件 保稅工廠設立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四百萬美元以上。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 三、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股份)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工廠,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5千萬元金額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 二、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四、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機器設備及完善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 五、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危險性之保稅物品者,應另設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六、廠房設施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 七、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 二、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 三、最近三年無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案件。 四、符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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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二、諮商、合作與聯繫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一)配置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 須指定二名以上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民間機構舉辦優質企業供應 鏈安全訓練合格之員工,負責公司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 三、實體與場所安全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一)建築物之安全: 1. 建築物須以足堪防止非法侵入之建材建造。 2.建築物結構須定期檢查及維修並作成紀錄,以確保其完整性。 (二)適當之隔離物: 1.貨物處理區(係指原物料、半成品以及成品之加工、組合、包 裝區域)及儲存設施之外圍,須以適當之隔離物圍住。 2.須使用隔離物區分原物料、成品及危險物品。 3.所有隔離物須定期檢查及維修並作成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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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三、實體與場所安全 _續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三)管制區域之劃分: 管制區域須清楚劃分,易於管理。 (四)鎖鑰管理: 內外窗戶、圍籬或大門須均可上鎖或以其他符合安全之替代方法加以管理,並須由管理或保全人員控管鑰匙之領用。 (五)照明設備: 出入口、貨物處理與存放區、圍籬及停車區等內外設施,須有適當之照明。 (六)防盜或監視系統之設置: 須利用警報系統或錄影監視器監視可能被入侵之建築物及場域,並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出貨物處理及倉儲區域。 (七)保全人員之配置: 須配置員工或外聘保全公司負責保全工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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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四、出入管控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一)門哨管制: 1.對出入大門之車輛或人員均須有適當管控。 2.門哨須維持在最低必要之數量,以確保適當之進出管控 及安全。 (二)出入人員辨識制度之建立: 1.具有員工身分識別制度: 2.具有訪客辨識制度: (三)具有收件檢查機制(含郵件): (四)車輛停放管理: (五)可疑人士之通報: (六)具有盤查及驅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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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六、程序安全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一)具備相關貨物運輸、處理及儲存安全之程序: 須具備適當之安全措施,以確保與供應鏈上貨物有關之 運輸、處理以及貨物存放等之安全性及完整性。 (二)資料正確之要求: 1.具備適當之文件處理程序: 2.具備提供正確與及時之貨物艙單程序: 為利確保接收國外貨物之完整性,須建立適當程序,以確保 商業夥伴能正確且及時提供資料。 3.具備確保裝船及接收之資料與艙(提)單一致之機制: 4.具備處理及報告貨物不符之機制: (1)對所有短裝、溢裝以及其他重大不符或異常情事,須適當處理或調查。 (2)發覺有非法或可疑之活動,須適時通知海關或其他適當執法機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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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八、貨物安全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一)進貨管理: 1.建立進貨管控程序: 2.進貨封條之檢查 : 進倉收貨管理的流程: 3.清點貨物或秤重: 內部管控程序: 4.指定儲存區域及儲存區域之標示: (二)貨物儲存管理: 1.指定貨物存放地點: 2.內部管控程序: 進倉額外安全措施: 3.不同貨物分開儲存: 對各類員工之授權等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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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八、貨物安全 _續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三)貨物生產管理: 1.指定生產位置: 2.內部管控程序: 員工授權等級及分類: 3.接觸貨物之額外安全措施: 5.品質檢查: (四)裝貨管理: 1.出貨例行檢查: 2.裝貨監督: 貨物裝載管理及點交貨物管理流程: 3.貨物一致性標示: 6.出貨之加封: 4.貨物秤重及記錄: 7.內部管控程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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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附錄2 AEO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對照 八、貨物安全 _續 (※ 保稅區有類似規定) (五)貨物出口運送管理: 1. 出口貨物以一般貨車、保稅卡車、保稅貨箱或貨櫃運送至 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或出口港,須建立有安全防護措施 (註:指加封),以防止貨物遺失、遭受竊盜或破壞。 2. 司機於出口貨物運送前,須檢查封條是否完整並記錄檢查 結果。 (六)物流資料之保管: 對貨物之交易、流通及通關之文件或電子資料,須具有確保其 內容完整性及正確性,並可確保不受竄改、替換或遺失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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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稅工廠管理 _1/3 一、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10 1.目的 2.備查 3.時機 4.未備查後果
二、以廠為單位設立原料及成品帳冊 §11~13 1.設帳、驗印 2.人工登帳 3.電腦處裡 列印報表 5.電子媒體儲存 6.帳冊保存 三、保稅物品之存儲 §14 1.設倉庫(存儲管理) 2.設帳卡 3.採用電腦控管 停工聯鎖 四、原料成品之領退管理 §15~16 1.領料單 退料單 3.成品存倉單 4.成品退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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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稅工廠管理 _2/3 五、出廠放行單之使用 §17 1.填具時機(次頁) 2.編列序號 3.按序使用 4.憑以出廠 六、登帳 §18
1.填具時機(次頁) 2.編列序號 3.按序使用 憑以出廠 六、登帳 §18 七、租用廠外倉庫 §19 八、盤存及結算 §20 接管盤存與年度盤存: 1.辦理時機 2.盤存目的 3.盤存方式 4.盤存後處裡(補稅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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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放行單開具時機 1.核准內銷 2.報運出口 3.視同出口(售予其他保稅區) 4.廠外加工 5.出廠檢測或核樣
6.復進口保稅品運出廠外維修 7.出廠展列 8.已監毀報廢品出廠 9.退貨案件出廠 10.依管理辦法第42條出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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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放行單-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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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稅工廠管理 _3/3 九、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之處理 §21 1.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盤虧)
2.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盤盈) 十、同一種類或可相互替代流用原料,如部分為保稅 部分為非保稅,年度盤存結算之處理: §21 1.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保稅及非保稅原料帳 2.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優先沖銷保稅原料數量 十一、保稅業務人員之進用專辦保稅業務 §22 十二、經監管海關核准受託辦理加工業務,應經監管海關 核准及受海關監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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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稅工廠平時查核稽核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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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稅工廠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 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 稽核項目 不符事項 改善日期 專責人員簽章 業務主管簽章 稽核關員簽章 列管追蹤
編號: 日期: 受文者: 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稽核項目 不符事項 改善日期 專責人員簽章 業務主管簽章 稽核關員簽章 列管追蹤 是否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是□-結案 否□-應再繼續列管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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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稅物品管理 一、保稅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等之存儲(設倉庫) 及設帳卡記錄管理 (§43) 二、保稅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
報廢(有利用價值補稅)及除帳(核實沖銷)(§44) 三、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 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 -1週內報備(§45-1項) 四、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 -3個月內補稅除帳 (§4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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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 語 一、未來海關對保稅區管理可朝以下方向與AEO 安全認證相結合,以節省業者負擔: (一)設立資格條件 (二)硬體設施管理
陸、結 語 一、未來海關對保稅區管理可朝以下方向與AEO 安全認證相結合,以節省業者負擔: (一)設立資格條件 (二)硬體設施管理 (三)保稅物品管理 (四)保稅與專責人員之證照與雇用 二、海關推動AEO認證,初期如以保稅區為重心 可收事半功倍效果,未來再擴及供應鏈業者, 以成就整體AEO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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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外 棧 組 組 長: 呂 添 資 聯 絡 電 話:(07)813-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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