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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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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政策调整,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这项举措对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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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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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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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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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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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公告2015年第68号 1、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3、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同2014年64号公告) 4、明确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5、明确优惠政策的加速折旧方法、方法的选择权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同2014年64号公告) 6、明确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处理方法(公告第七点: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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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内容小结 一、允许加速折旧:
1、六大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其中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2、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二、一次性全额扣除: 1、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六大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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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事项规定 一、企业可以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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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事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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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事项规定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 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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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事项规定 三、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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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四季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年第79号 第二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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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主要任务 一是税会处理不一致,预缴环节单向纳税调减。(税收-会计=纳税调整额) 税收-会计<0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二是对于税会处理一致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税会处理是否一致以加速折旧金额为判断 一致用于统计,不一致用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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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会计折旧<0 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第N月(季)税法折旧-会计折旧<0时,第N+1月(季)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度中间第N月份税法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时,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填写第N月数额,累计数填写到第N月数额,年度内“累计”和“原值”保留累计数。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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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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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季度报表填写规范 一、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 成立于2015年1月1日, 生物药品制造业,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固定资产账载金额为零。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按直线法, 该企业2015年度当年收入总额8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 (假定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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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企业2015年度购置固定资产情况(假定) (一)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一间价值1440万元的房产用于日常经营,同时已取得正规发票,并开始计提折旧。该房产按20年进行折旧摊销,未计提残值; (二)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一台计算机用于日常经营,价值3000元,在购买同时已取得正规发票,并开始计提折旧。该类设备按3年进行折旧摊销,未计提残值。 (三)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两台设备,一台是价值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另一台是价值6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两台设备均按10年进行折旧摊销,并开始计提折旧,未计提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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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一间价值1440万元的房产用于日常经营,同时已取得正规发票,并开始计提折旧。该房产按20年进行折旧摊销,未计提残值;
一、满足六大行业新购入固定资产的条件: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假定财务人员选择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1440/(20*12)*2=12万元 税法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1440/(20*60%*12)*2=20万元 税法折旧>会计折旧,填写税会不一致行次,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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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一台计算机用于日常经营,价值3000元,在购买同时已取得正规发票,并开始计提折旧。该类设备按3年进行折旧摊销,未计提残值。
满足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3000/(3*12)=83.33元 税法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3000元 税法折旧>会计折旧,填写税会不一致行次,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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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企业2015年10月购买两台设备,一台是价值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另一台价值6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两台设备均按10年进行折旧摊销,并开始计提折旧,未计提残值;
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设备条件: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上财务人员选择按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 /(10*12)= 元 税法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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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6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满足所有行业的企业新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条件,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条件):假定财务人员选择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600/(10*12)*2=10万元 税法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600/(10*60%*1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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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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