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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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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授课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无效婚姻 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 2.掌握无效婚姻的含义和法定情形。 3.掌握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 【教学重点】 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 2、无效婚姻的含义、法定情形 【教学难点】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法定情形 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案例讨论2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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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入案例 “结婚”二十载 婚姻竟无效 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吃惊不小。 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 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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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讲三节内容: 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无效婚姻 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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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的历史发展 讲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的历史发展 讲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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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1、起源----教会法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 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 ---又必须处理 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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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生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理论
----列举一定事由 ---可解除或可撤销婚姻 为了避免僵局,弥补缺漏,随之产生了无效婚以及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列举一定的事由,在这样限定的范围内,对有效婚姻的处理,或为无效,或可得撤销。 5、出现了----公益撤销---为无效婚姻 ---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基于公益的理由,可由当事人、其亲属或者检察官请求法院撤销的,称为公益撤销。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6、出现了---私益撤销---为可撤销婚姻 ----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 基于私益的理由,尽可由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的,谓之私益撤销。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仅限于受欺诈或者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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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态度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 -----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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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 (一)类型上----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类型; (二)程序上-----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三)时间效力上---无效一般有溯及力、撤销则无 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则不溯及既往。 (四)后果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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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意义主要在于: (一)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二)是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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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的历史发展 讲完 讲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的历史发展 讲完 讲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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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效婚姻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第二节 无效婚姻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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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案 例 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沈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03年5月,沈某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人。 沈某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年3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 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户籍证明办理的登记,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 得知真相,沈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问:法院能宣告他的婚姻无效吗? 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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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12月27日,慈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因被告徐艳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慈溪法院认为,被告徐艳华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与年龄,在明知未达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沈林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至原告沈林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徐艳华的年龄仍不符合法定的婚龄,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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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特征: 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 2、属于违法婚姻; 3、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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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同居又有三种情况: 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包二奶、包二爷 三是有配偶与他人姘居----不是共同生活,只是偶尔同居,------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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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伪造判决书重婚生子被拘5月 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民事判决书与其妻离婚,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问:赵某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罪还是事实上的重婚罪? 法院为什么不判王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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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郑玲为什么不能得到房产? 某公司经理张伟(男)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 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 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同时要求分割商品房。 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 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 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问:郑玲为什么不能得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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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二: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是指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对于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应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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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三: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保证人口质量。 应注意: 1、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 2、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取消了强制婚检,导致这一规定实际上很难操作。 3、不应结婚的疾病目前主要是指麻风病未经治愈,严重的传染病未经治愈,精神病无法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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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他的婚姻无效吗?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经多方诊治不能痊愈。
[案例] 他的婚姻无效吗?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经多方诊治不能痊愈。 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时年三十岁,腿部残疾)结婚。婚后因李某经常犯病,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尚未生育子女。 之后,马某起诉离婚,李某之父以在婚前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婚。 问:马某在结婚前就知道李某是痴呆,法院能否支持他提出的离婚? 答案: 在本案中,因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具有遗传性,不能治愈,因此虽然马某婚前已知其病情,但并不影响二人之间婚姻的无效性,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马某与李某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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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前患病未告知 丈夫诉离得支持 2004 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 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法院为什么支持罗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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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四: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要求: 1)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2)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 3)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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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妻子能申请结婚无效吗? 19岁的女孩孙某从河南来京后,认识了从安徽来京打工的张某,两人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一年后这对年轻人开始谈婚论嫁。 当时孙某年仅19岁,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登记结婚的。于是两人商量,由她向姐姐借来身份证和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小两口幸福生活不长,张就开始赌博、酗酒,而且不听劝告,还经常毒打孙某。 在忍受张的毒打一年后,孙某忍无可忍决定与张某离婚。可是,她听说结婚后,两个人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了,如果离婚就要一人一半。而她们结婚后,家里的家具和电器几乎都是孙某卖的,张没有买一样家具或电器也从来不把挣的工资交给孙,而是自己全部吃喝、赌博挥霍掉了。 于是,孙某想以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19岁,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她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她出资买的家具和电器就可以是自己的了,而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法院能支持孙某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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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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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一)法定主体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配偶任何一方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相关单位 不同的无效婚姻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同: 1、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为申请人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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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到法定婚龄 ------近亲属为申请人 法律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有亲属关系的 -----近亲属为申请人 法律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 法律规定----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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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机构 ------唯一机构-----人民法院 登记机关不宜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其理由如下:见书p112 第一,从国际惯例来看,宣告婚姻无效属于司法行为,应由法院作出,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宜介入到司法活动中; 第二,判断婚姻是否无效一般都很复杂,当事人之间可能意见相反或存在较大的争议,登记机关无论作出怎样的决定,都可能会有一方不满,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婚姻的无效往往会带来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些问题发生了争议,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也必须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由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有利于司法部门监督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鉴于以上原因,《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登记无效,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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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 1、重婚---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解除该重婚关系 ---无需再申请宣告无效婚姻 如果重婚当事人之间已经解除该重婚关系的,因为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则无需再申请宣告该违法的无效婚姻. ?如果一方以重婚罪被判刑呢? 2、对于因亲属关系而导致的无效婚姻,两种情况: 1)自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任何时候可以申请宣告 2)拟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随拟制血亲的法律事实的终止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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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必须在禁止结婚疾病治愈前提出 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必须在该禁止结婚的疾病治愈前提出。” 4、申请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 ------则不再是无效婚姻。 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该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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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与汪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申请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当时18岁)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2006年8月20日,申请人以其未达婚龄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 申请人一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但其未提供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故其分割财产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任何一方提供证据时再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汪XX的婚姻无效。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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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送达程序 (1)收缴结婚证、将生效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法院判决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婚登机关将判决书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判决书副本后,应当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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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后果---婚姻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原则---当事人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处理---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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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处理问题 原则-----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处理-----同居生活期间所的财产, -----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注意-----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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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
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无继承权。 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6、其他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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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区别 离婚 无效婚姻 性 质 请求权主体 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程序和方法 法律后果 溯及力
性 质 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 请求权主体 只能由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提出 除了可以由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 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当事人死亡后行使 程序和方法 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只能依诉讼程序进行 法律后果 引起双方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后对困难方的帮助等法律后果 只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等。 溯及力 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 宣告溯及既往,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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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效婚姻 讲完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第二节 无效婚姻 讲完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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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讲以下五个问题: 一、可撤销婚姻含义 二、申请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三、受理可撤销婚姻申请的程序条件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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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婚姻含义 《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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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该婚姻是否应当撤销 美丽与母亲相依为命15年,年方22岁,亦是女大当嫁的时候,美丽与同村的同学吴能相爱,但却不能结婚,这是由于美丽同村村长的儿子霸王对美丽一厢情愿,纠缠美丽,并扬言“若美丽不与我结婚,就杀掉美丽的母亲”。 美丽得知后十分伤心。同时,村长亦派人告知美丽的母亲:若美丽不嫁霸王,将其母女的承包地收回。美丽无可奈何,吴能无能为力,双方只好分手。 2002年6月6日,美丽与霸王结婚,并在同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美丽对这桩不情愿的婚姻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两人越来越别扭。 2004年2月6日,美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与霸王的婚姻, 问: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撤销该婚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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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而且是在依法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或者通过由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行使撤销请求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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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本质----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 2、原因----是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 3、可以追认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请求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4、可以放弃行使撤销请求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5、是一个待定的婚姻----在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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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可撤销婚姻的实质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可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前提条件 两个条件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问题 可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可撤销的婚姻只能是因受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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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迫的含义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侠,迫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 2、胁迫的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胁迫行为; 二是使相对人产生恐惧; 三是相对人因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结婚; 四是行为人具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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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撤销婚姻中的胁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拐卖婚姻-----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法 院的判决 2)包办婚姻----换亲、转亲婚姻 3)买卖婚姻----用金钱交换婚姻 4)胁迫婚姻---一方强迫另一方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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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未明确规定“被胁迫”的法定事由 第一种情况---拐卖婚姻因为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法院的判决,可以 认定胁迫事由,可以撤销该婚姻 后三种情况---包办、买卖、胁迫婚姻,因为无证据,或难以举证而无法实施撤销权。 故目前来看能够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况 拐卖婚姻。 另外,如果是受欺骗而结婚,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或者隐瞒真相结婚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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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曾以公布裸照胁迫女友结婚 丈夫资格被撤销
成都青羊区法院昨日审理一起离婚案。 陈女士说,他跟李某是去年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恋半年后,李某提出结婚,陈女士认为了解不够,没同意跟李结婚。之后,李某常常到陈的单位大闹,并宣称要把陈的隐私照片公布到网上。陈女士担心事情闹大,当年7月就不情愿地跟李某结婚。婚后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两人经常吵架。 李某在法庭上说:“我确实说过要把她的裸照发布到网上,是因为爱她才这样做的。”陈女士的陈述得到丈夫李某的证实。 问:法院能否支持陈女士的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法院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当庭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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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甲在征婚启事上称自己是一个某大公司的总经理,年薪百万元,某乙看见这个征婚后,即和某甲联系,原意与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双方见面后谈得非常投机,一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某乙发现某甲根本不是什么总经理,只是某公司的一个职员,也没有什么钱,某乙非常后悔,于是,到登记机关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该婚姻? 请问:登记机关能同意她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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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撤销婚姻的效力 1)自始无效 2)婚姻状况是“未婚” 3)其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般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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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条件 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1)当事人本人 ------指夫妻任何一方 ----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而不是实施胁迫的当事人。 2)不包括 -----其他单位或个人及实施胁迫的人 3)不能主动撤销 -----受胁迫方不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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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父亲登记结婚,女儿起诉撤销婚姻 年过六旬的赵刚丧偶多年。2008年他与李芬登记结婚,赵刚的女儿因担心父亲再婚后会影响自己的财产继承份额,不同意父亲再婚。 于是,以父亲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以民政局为赵刚和李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重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父亲的结婚登记。 请问:法院能否支持赵刚女儿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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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条件 提出申请的时间条件须一年内提出 两种情况: 1)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登记之日------结婚证上的日期 2)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当事人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胁迫方系被拐卖成婚的证明中写明的解救日期为准。 3)超期未申请撤销的后果 ------受胁迫方就失去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婚姻, ------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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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 问:到什么时候,李霞就不能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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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条件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原办理机关 包括两种情况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必须亲自到原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受胁迫方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必须亲自到原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的原始档案存放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申请时,要核查原始档案。撤销婚姻后,还应及时在原始档案中注明。而且原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当时的结婚登记情况比较了解,便于作出准确判断。 -----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如果原婚姻登记机关被撤销,受胁迫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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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果条件 撤销结婚登记后,还应当宣告该婚姻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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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可撤销婚姻的五个实质条件 (一)前提条件 两个条件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问题
两个条件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问题 (二)当事人条件 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三)时间条件 提出申请的时间条件须一年内提出 (四)受理条件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五)后果条件 撤销结婚登记后,还应当宣告该婚姻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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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可撤销婚姻申请的程序条件 受理可撤销婚姻不仅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还要符合下列程序要件: 见书P109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4、当事人须持有下述文件: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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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三万九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原告董某即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以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民政局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问:1、民政局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吗? 2、如果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能否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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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条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财产----一般共同共有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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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佟某与尉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尉某又与一女欧某公开同居并生育一子尉小某,尉某为欧某与尉小某购买房屋一套并提供全部生活来源,又将存款四十万元赠于尉小某。 后尉某死亡。佟某将欧某与尉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予无效,收回房屋及四十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赠予系尉某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佟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尉某的赠予行为侵害了佟某的财产权利,遂判决赠予无效,收回房屋及四十万元归佟某所有。 请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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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该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仅以赠予系尉某生前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赠予有效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未考虑到房屋及四十万元系佟某与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尉某无权私自一人处分,侵犯了佟某的财产权利。 二审判决以尉某的赠予行为侵害了佟某的财产权利认定赠予无效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未考虑到尉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份有处分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继承法》规定,侵害了尉小某的继承权利。 对于该案,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及四十万元中属于佟某的部分收回归佟某所有,属于尉某的部分按继承处理,并应考虑欧某与尉小某无生活来源应给予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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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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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与区别 案 例
案 例 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婚姻当事人在受胁迫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一方或者双方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案例。 例如,员某(女,出生于1985年)高考失利后瞒着父母外出打工,后被人贩子拐骗卖给于某(男,出生于1970年)为妻。员某不从,多次外逃,均被于某发觉抓回,并被于某多次强奸后生下一子。员某为了脱逃,欺骗于某同意共同生活,并通过涂改身份证的年龄与于某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员某借口回娘家携带儿子离开并到当地县公安局报案。 问:该案是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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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对于此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虽然结婚当事人的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既是被胁迫,同时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即该婚姻构成适用法律的竞合,既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又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但从根本上讲,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婚姻无效,并追究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若按可撤销婚姻处理,经过审查,若不存在婚姻当事人被胁迫的情形,则该婚姻应被宣告有效,而婚姻当事人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这就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相违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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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相同 (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相同之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均领取了结婚证书
都符合结婚 的形式要件 均领取了结婚证书 都可以向法院提出 受理请求权人的申请并 做出撤销决定的机关相同 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 撤销婚姻的程序相同 均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 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 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后果相同 婚姻的效力均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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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区别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 和情形不同 违反的是当事人意思表 示自治,
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只有一种即因受胁迫而 结婚 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 要件, 构成无效婚姻的有四种情形 申请人范围和申请 时限不同 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 提出,而且必须在结婚 一年内或者在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 没有申请时限的限制 有权处理机关不同 申请人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效力不同 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 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 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 以放弃撤销权 是自始无效,人民法院的宣告 只能是对无效婚姻的确认,而 不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宣告,婚 姻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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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讲完 讲以下五个问题: 一、可撤销婚姻含义 二、申请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三、受理可撤销婚姻申请的程序条件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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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 2.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1)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类型。(2)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向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3)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则不溯及既往。(4)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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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4.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就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无效婚姻的宣告机构只有人民法院,它是无效婚姻的唯一宣告机构。 5.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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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可撤销的婚姻只能是因受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2)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3)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5)撤销结婚登记后,还应当宣告该婚姻证作废。 7.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以下几点区别:(1)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不同。(2)申请人范围和申请时限不同。(3)有权处理机关不同。(4)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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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概念】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重婚 【本章习题】 一、思考题 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其条件有哪些? 2.什么是无效婚姻?如何理解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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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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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训题 实训题目: 分小组讨论案例 实训目的: 1.加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感性认识。 2.掌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见案例纸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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