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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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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發展遲緩

2 重要字彙 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 篩檢(screening) 轉介(referral)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 感覺統合治療(sensory integration therapy) 物理治療(physical therapy) 職能治療(occupational therapy) 語言治療(speech therapy)

3 「發展遲緩」 (developmental delay)兒童的出現率,根據 聯合國衛生組織的統計大約介於6~8 %之間(吳老德, 2004)。
3歲前及早予以療育,日後每年將可節省6,000美元的教 育經費。亦有專家提出,若發展遲緩兒童於3歲前進行 一年早期療育,其功效是3歲以後的十倍(台北市早期療 育綜合服務中心,2001)。

4 第一節 發展遲緩的定義與類型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調查:若兒童的發展落後同年 齡兒童達到20 %以上,就必須接受專家的評估、診斷與 治療(吳老德,2004)。 所謂的發展遲緩,大致上是指兒童在器官功能、感官知 覺、運動能力、動作協調、語言溝通、認知能力、社會 適應及情緒等項目發展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的發展 速度落後,或品質異常(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 2001)。劉復康(2006)亦指出,發展遲緩是指嬰幼兒在運 動、感覺、認知、心理、語言、情緒及社會適應等方面 有發展障礙,在一定時間內未達正常發展之兒童的90 % 者。

5 美國早期療育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教育法」(Part C of IDEA)中,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認定為:(1)3歲以下幼兒 經由適當的診斷或評估後,其在認知、生理、溝通、社 會情緒或適應行為上發展遲滯者;(2)處於高度可能導致 心理或生理發展遲滯之幼兒,或處於發展危機中的兒童 (Gargiulo & Kilgo,2005)。 我國對發展遲緩亦有明文規定,根據教育部頒訂之《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13條,發展遲緩係 指未滿6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 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 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 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6 發展遲緩的類型 依病因分類 造成發展遲緩的病因可分為(鐘育志,2000):(1)智能不 足;(2) 自閉症;(3)注意力缺失併過動症候群 ;(4)其他 精神相關疾患 ;(5)語言發展異常及神經肌肉疾患 ;(6) 神經皮膚症候群 ;(7)染色體異常疾患 ;(8)神經退化疾 患 ;(9)腦性麻痺 ;(10)早產兒相關疾患 ;(11)腦腫瘤 ; (12)缺血缺氧腦病變 ;(13)先天發育異常 ;(14)先天代 謝異常 ;(15)不明原因先天異常症候群 ;(16)癲癇相關 疾患 ;(17 )環境因素;(18)其他特殊症候群。

7 功能性的分類 兒童發展領域大致可分為認知、動作、語言、社會情緒 及自理能力等方面,各類發展遲緩概況分述如下(鐘育志, 2000;邱上真,2002): 認知發展遲緩 動作發展遲緩 語言發展遲緩 社會情緒發展遲緩 自理能力發展遲緩

8 第二節 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通報與鑑定 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發現
第二節 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通報與鑑定 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發現 當幼兒出現下列情形,就得特別留意:(1)頭圍大於或小 於正常值;(2)嗜睡,少有活動;(3)臉部表情或眼神呆滯, 或異於尋常;(4)對外界刺激的反應少或不正常,或神經 肌肉活動力異常。 對高危險群兒童加強把關:對6歲以下高危險群兒童應 提高警覺,如早產兒、先天性畸形兒、水腦、神經肌肉 疾患兒、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受虐兒或破碎家 庭兒童等,這些兒童在日後成長過程中,比一般兒童出 現發展遲緩的機率更高,須經常作發展評估。

9 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轉介與管理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的服 務內容
當醫療機構、學校機構教保人員或幼兒父母發現孩子有疑 似發展遲緩的現象,應隨即向所在地政府設置的「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通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的服 務內容 一、轉介服務 二、派案工作 三、轉銜服務 四、時段療育服務 五、專業諮詢服務 六、居家療育服務 七、受理交通補助申請

10 發展遲緩兒童之鑑定 發展遲緩兒童的鑑定(assessment)是早期療育中一項重要 的工作。只有詳細確認兒童發展遲緩的情形,才能提出 符合實際情況需要以及適合介入的療育方案。 鑑定單位 對於0~3歲的嬰幼兒,為鼓勵父母願意子女參與篩檢, 自民國86年起,行政院衛生署陸續在各縣市指定醫院設 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民國94年,為避免兒 童過早被標籤並減少家長之排拒,更名為「兒童發展聯 合評估中心」),目前已設有26家聯合評估中心及75家評 估醫院,分別負責各縣(市)發展遲緩篩選評估工作,其 所獲得的資料,在家長同意下,允許互相轉介通報、以 方便教育單位規劃教育方案及追蹤輔導(何華國,2006)。

11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的功能 聯合評估中心的功能包括以下(內政部兒童局,2003):
一、鑑定0~6歲學齡前兒童是否為發展遲緩,其中為 因應早期療育,0~3歲幼兒為主要服務對象。 二、提供療育或教育安置建議。 三、團隊合作,聯合會診(含轉介)。

12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的服務內容 聯合評估中心的服務內容,包含以下(雲林縣政府, 2002):
一、提供疑似發展遲緩篩檢、診斷,如動作行為、 語言發展、認知發展、社會情緒、生活自理等。 二、提供更詳細發展衡鑑服務。 三、提供相關科別會診、檢查,如眼科、耳鼻喉科 等。 四、聯合會診,提供療育建議。 五、提供復健療育,如物理、職能、語言治療等。 六、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諮詢。 七、提供親職教育諮詢。

13 第三節 發展遲緩兒童的療育服務與社會福利 療育服務 根據遲緩兒的病理狀況,以及增進能力的需要,大致 上療育的方案包括:
第三節 發展遲緩兒童的療育服務與社會福利 療育服務 根據遲緩兒的病理狀況,以及增進能力的需要,大致 上療育的方案包括: 一、擬訂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及個別化教育計畫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EP)。 二、針對不同遲緩類別予以醫療服務治療。

14 感覺統合治療 感覺統合係指個人透過感官系統蒐集外界的資訊, 經由腦部的組織整合、解讀、編碼了解,再形成有 意義且適當行為的過程。若遲緩兒的感覺統合功能 失調,則須予以感覺統合治療(sensory integration therapy),其大致包含下列訓練(羅鈞令,2003): 觸覺系統方面 刷磨幼兒身體的遊戲:使用各種不同柔軟度的刷子, 或不同質料的布,摩擦幼兒的四肢、背部,以強化 及增加觸覺刺激的效果。 前庭刺激活動 身體概念活動 改善身體穩定度 其他

15 物理治療 物理治療(physical therapy)包含運動治療(movement therapy)、操作治療(manual therapy)及儀器治療(modality) 三大類,因字首均為M,故常稱為物理治療3M,其治療 內容如下(何華國,2006): 一、運動治療:球類運動、墊上運動、輔具運動及家庭 協助運動等,以誘發動作發展。 二、操作治療:增加肌肉骨骼系統活動度及延展性。 三、儀器治療:包括光、電、水、冷、熱、力、運動及 機械物理因子的特色,實施治療。

16 職能治療 根據美國職能治療學會(Americ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AOTA)的定義,職能治療(occupational therapy)乃藉由使用「有目標性的活動」來治療或協助 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上有障礙的病人,使其能獲得最 大的獨立性生活,同時得以預防畸形,維持健康;職能 治療的實施包括了評估、治療及諮詢(張志仲,2006; Kaufman Children ' s Center,2005)。

17 語言治療 語言治療(speech therapy)係指幫助有語言障礙者恢復 正常說話能力的一種專業。
治療內容因不同障礙狀況而有下列項目:語言溝通能 力、口腔功能與機轉、餵食與吞嚥問題、社交技巧等 之評量與指導訓練,以及構音問題之矯治、溝通輔具 之設計與訓練、語言溝通訓練之方案設計與執行等 (何華國,2006;林麗英,1999)。

18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的補助包含以下項目(雲林 縣政府,2006): 療育費 一、評估費
二、療育訓練費:全民健康保險即縣府委託早期療育 單位進行之療育訓練未涵蓋之項目,可檢據請款,核 實支領,每次接受療育訓練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400元。 交通費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攜帶發展遲緩兒童往返醫療院所及 療育單位接受療育,每日至每醫療單位赴診補助金額 為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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