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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九十三年度特殊教育通報研習 ◎通報系統—轉銜 ◎學務、轉銜實務操作 崙背國中 黃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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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九十三年度特殊教育通報研習 ◎通報系統—轉銜 ◎學務、轉銜實務操作 崙背國中 黃政榮

2 河水與和風 月亮與公主 感謝老師您在轉銜工作上對孩子們的付出…… 當您有質疑或不悅時, 改變態度和想法,赤子之心不計較,
河水與和風 月亮與公主 當您有質疑或不悅時, 改變態度和想法,赤子之心不計較, 可以讓您在工作上更勝任、愉快!

3 今年5月試作

4 各教育階段 轉銜通報 視障用書 網路申請 幼兒經費補助 協助縣市 特教業務推動 在職進修研習 教師人力資源 各級學校 特教通報

5 特教通報和轉銜通報為同一個入口 帳號相同,密碼不同

6 特 教 通 報 網 址  http://special.ylc.edu.tw →特教通報網→特教通報
特 教 通 報 網 址 →特教通報網→特教通報 雲林縣/default.asp 〈 和都是進入此位址 〉 →特教資料登錄→轉銜單位登入

7 工 作 劃 分 學生轉入—各校負責通報老師 應屆畢業生—班級導師 縣內、縣外轉學生(轉出) —班級導師 中輟生、退學—班級導師
工 作 劃 分 學生轉入—各校負責通報老師 應屆畢業生—班級導師 縣內、縣外轉學生(轉出) —班級導師 中輟生、退學—班級導師 辦理異動—各校負責通報老師 填表時間:1. 應屆:每年2-6月。 2. 轉學:轉出前。

8 職 責 與 通 報 系 統 以崙背國中為例(特教組長負行政責任) 學務通報—特教組長(每月25日) 帳號:94511 密碼:*******
職 責 與 通 報 系 統 以崙背國中為例(特教組長負行政責任) 學務通報—特教組長(每月25日) 帳號: 密碼:******* 轉銜通報—班級導師(普、資、特) 帳號: 密碼:**** ※ 轉銜資料未填寫,學務通報無法異動。 ※ 轉銜資料填寫不完整,學務通報異動後,原畢業學校 只能查閱資料無法進行編修。

9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一、為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各教育階
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應依據各教育階 段之需要,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 、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 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 議方案等項。

10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三、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 ,各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發 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 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 介中心應於轉介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單 位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完成 轉銜後二周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 置單位。

1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四、學生由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進入國民中學之轉銜,原單位(幼稚園、機構
、國小)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學校及相 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 由教務處(輔導室),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 置學校,各安置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 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之導師(輔導教 師或個案管理人員)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 ,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12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五、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場所 )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 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 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13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六、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 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置或錄取確 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 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之高中(職) 、五專,各高中(職)、五專應視需要 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國中之導師(輔導 教師)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 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14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學生由高中(職)、五專升學大專院校 之轉銜,由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相關人 員,於新生報到二周內函請原就讀學校 於二周內移送該學生轉銜服務資料,各 大專院校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 之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家長或相關 人員召開輔導會議。

15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八、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畢業未升學者,學校應 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共同
研商該學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並訂定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中途因故離校者,於離 校前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擬訂轉銜服務計 畫,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 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 個月。

16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九、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流程如附 表。 十、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詳細內容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律定, 各校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評鑑項目。

17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一、為利各級學校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轉銜服 務,特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 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以下簡稱本表 )。

18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二、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完成 ,其填報之程序:由導師(輔導教師) 於各校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 育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能 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 置確定後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將本表傳 送或郵寄至安置學校(新單位)。

19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三、高中(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畢業生 ,未升學者,各校應即將本表函送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同時依學生戶籍所在地 造冊,併同本表函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社會局,俟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完成通報窗口電子化後, 再以電子傳送,另於通報網上填寫並傳 送。

20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四、本表除學生基本資料採可修改方式外, 其餘各項表格均採增長方式,填寫確認 後傳送。新安置學校(單位)如需更詳 細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原學校(單位) 提供。

2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 於各該通報網上填寫本表,經查核無誤 後,再傳送至本部通報網,本部中部辦 公室所屬學校及大專院校,直接於本部 通報網上填寫並傳送。

22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六、各級學校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至本 校而尚未報到之學生,各校應造冊通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 學校,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相互配合 追蹤輔導六個月。

23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七、本表經各校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 另列印一份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入該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留存原學校以供查 核。

24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八、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 畢業未升學或中途離校者,各校應將其 個案轉銜服務資料檔案留存各通報中心 ,不再轉銜至各社政、勞政或醫政單位

25 特教通報網

26 特教通報

27 特教資料登入

28 進入帳號、密碼輸入網面

29 進入轉銜各項相關資料登錄畫面 「初次填寫轉銜表」之後,若要修改資料, 需由「編輯查閱轉銜表」進入。

30 填寫轉銜表 ↑第一次「初次填寫轉銜表」 ↓第二次「編輯查閱轉銜表」按「編輯」

31 四大項活頁資料 基本資料、學習紀錄、專業及相關服務、未來安置 *(紅色星號)為必填
四大項活頁資料 基本資料、學習紀錄、專業及相關服務、未來安置 *(紅色星號)為必填

32 障礙狀況(1) 致障時間:格式為:86.02.25 致障年齡:格式為: 4-08歲(取至月份,日期捨去)
致障原因:診斷證明、鑑輔會資格證明內容。 障礙部位:診斷證明, 無明確登載者,若屬: 感官障礙—視覺器官、聽覺器官或語言部份(含顏面損傷) 智能障礙—腦部(腦傷) 情緒障礙—情緒或行為反應異常。 肢體障礙—上肢、下肢或軀幹。 健康因素—重大器官(心臟、腎臟等)缺損、慢性疾病、      先天性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 學習障礙及自閉症—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多重障礙—依上述各障別所呈現之狀況說明。

33 障礙狀況(2) 障礙現況:最新診斷證明,未明確註明者,依障礙部位說明, 感官障礙—最佳情形。如:經矯正後,優眼視力達……
智能障礙—個別智力測驗,自我照顧、動作、溝通…… 情緒障礙—就情緒或行為反應模式做一概述。 肢體障礙—最佳能力。如:提供××輔具或××協助後, 可完成××動作。 健康因素—目前所受健康影響實際情形。 學習障礙—優弱勢現狀說明。 自 閉 症—既有顯著特徵擇要概述。 多重障礙—依上述各障礙狀況擇要說明。 治療經過:診斷病歷(含時間、地點及內容)。 無病歷者,概述其教育處置措施過程。

34 活動狀況 就學生目前活動狀況,勾選體力姿態行動等可達成之項目。

35 健康狀況 就目前健康情形填寫,正常者亦可輸入[正常] 。 病名:患有重大疾病項填寫。 服用藥物,請與家長聯繫確定後填寫。

36 評量測驗 請填評量工具之名稱及評量結果摘要。

37 學習記錄摘要 (1)修業起訖時間:1998/9/12~2004/6/21。 (游標鍵入欄位會有日曆網頁出現,進行點選即可。)
(2)學習狀況摘要:輔導學習過程之措施及方法。 (個別教育計畫IEP之內容綜合其學習狀況狀況。)

38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

39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一) 認知能力:量和質的具體描述, 以實際觀察及操作結果為依據。 例如:
1.無法就單一事件(撥弄玩具等)或物體(圖卡等) 持續專注(注視)二分鐘以上。 2.短期記憶無法完成五樣物品之立即複誦。 3.無法理解(說出)如快樂、悲傷等抽象語詞之含意。 4.對物體大小、顏色及形狀等不同性質能立即進行區辨。 5.認知程度及於一般人正常之表現。

40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二) 溝通能力 :語言理解和表達方面的實際情形。 例如: 1.能清楚明確說出自己的意思;聽話理解程度及於一般人。
2.可以筆談方式順利地(二十秒約六個字)  與他人進行日常溝通。 3.能以阿、嗚等喉音或手指方式表達自己的需求。 4.會用圖卡或固定行為模式顯示自己的意思。 5.能聽懂單字詞內容並顯示一定的注意方式。

41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三) 學業能力 :各學科成就表現上之狀況。 例如: 1.國語文基本聽說能力及於一般人程度,遇文言文……。
學業能力 :各學科成就表現上之狀況。 例如: 1.國語文基本聽說能力及於一般人程度,遇文言文……。 2.無法自行完成一段文章之閱讀,錯讀率達……。 3.雖能順暢閱讀段落篇章,但幾乎無法理解其義。 4.能順利進行仿寫動作,但無法自行寫出完整語句。 5.具備加減乘除四則各自運算能力,但無法……。 6.雖能自行完成讀寫行為,但整體動作速度比一般人……。

42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四) 生活自理能力:在飲食、穿著、如廁等動作完成之情形。 例如: 1.能自行以湯匙於四十分鐘內完成午餐之進食,但……。
2.完全無法自行進食,須由他人利用輔具協助完成。 3.給予部份協助下,學生可自行完成上衣(內衣)之穿著。 4.可自己完成衣褲之穿著,但須費時約八分鐘。 5.在無障礙廁所裝置協助下,可自己完成如廁動作。

43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五) 社會化及情緒行為能力 :人際關係表現之穩定性、 是否參與團體活動,以及有無非(反)社會行為。 例如:
1.無法主動與他人進行有意義之基本互動……。 2.在無藥效影響下能顯現穩定之情緒,進行有效之溝通。 3.易受同儕言語刺激而使情緒激動不已,甚至……。 4.無法適當表示自己的喜怒哀樂等不同表情及情緒……。 5.沒有自殘及傷人顧慮;喜歡獨自完成一件事……。

44 綜合評估個案優弱勢能力 學生優弱勢能力的評估不應僅以其障礙有限之能力為考量,而是基於本身在完全獨立、部分協助下或完全協助下等不同情境所能表現出之言行為依據。

45 專業及相關服務紀錄及建議 請依實際服務情況勾選;對於學生在專業及相關服務有實際需求者應協助(調)相關單位申請或提供服務。

46 未來服務建議、服務評估摘要

47 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

48 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1) 升學輔導方面 1.普通班接受特教資源服務(學生亦為資源班服務對象)
提供諮詢服務、教育輔具提供、福利服務申請等。 2.普通班接受特教教學服務(即資源班或資源小組教學模式) 提供課程(為何)設計、節數(多少)安排、 教學(方式及內容;抽離、外加或到班)……。 3.自足式特教班(即啟智班) 提供啟智教育課程……。 4.特殊教育學校 提供特殊教育學校課程……。 5.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49 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2) 福利服務方面  與教育相關—包括教育輔助器材申請使用、免常態編班抽
籤並安排適當教師、家庭諮詢支援(如親職教育)服務、 午餐補助費、就學交通車(費)服務(補助)、(教師) 助理人員申請提供、獎助學金申請、教育代金申請、學( 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減免等。  與社會福利相關—包括:身心障礙手冊請領及換(補)發 、生活教養相關措施、醫療復健相關措施及其他(視學生 需求進一步查閱說明)。

50 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3) 相關專業服務方面  參照專業人員之評估鑑定結果,建議提供物理治療(以
粗大動作、行動、移位等能力需求為主)、職能治療( 以精細動作、日常生活功能動作之完成能力為主)、語 言治療或心理治療(諮商服務)。 其他  前述各欄格要項未涵蓋者,依學生特教需求事實填註。

51 轉銜原因、服務記錄與受理單位 受理單位之「安置學校」,以點選方式,點選【選擇】進入。

52 受理單位之「安置學校」 若該生不升學,請依該生戶籍所在地縣市點選安置單位 將資料移轉該縣市之社政或勞政單位。

53 相關人員簽署 1.相關人員校長、填表老師於通報資料中帶入,  資料有誤請即刻更正。 2.轉銜表列印後請家長簽章,留置該校備查。

54 追蹤輔導紀錄摘要 針對中途離開教育體系及畢業單位未就學、未就業者,須協 調社政單位共同追蹤輔導該生六個月,並將追蹤結果紀錄於
空白欄格中。具體說明:主要聯繫者、目前安置及相關安排 措施、有關建議事項及輔導安排內容等。

55 列印轉銜表(1) 1. 請進入「編輯查閱轉銜表」: 2. 點選「教育表格」進入。

56 列印轉銜表(2) 3. 跳出提醒視窗: 4. 呈現列印內容。 5. 點選【檔案】→【列印】。

57 無法列印格線的解決方法 工具 網際網路選項 進階 列印 (請打勾)

58 注 意 事 項(建議) 一、隨時存檔,避免網路中斷或電腦當機。 二、長篇文字敘述,利用複製、剪貼方式。 三、無手冊者,終止教育即終止服務。
四、所有資料務必列印為書面資料存檔。 五、從通報網刪除資料,必須召開輔導會議 ,留下資料。(函報鑑輔會) 六、學生資料必須保密,溝通談話要小心。

59 容易犯錯的三個時間撰寫格式 致障時間 致障時年齡 5-06 修業起迄時間 2001/8/1 2004/6/15

60 動態追蹤 1 (往下、往上) 進入「學務」系統 →學生動態追蹤 1.本校應屆畢業生轉銜服務清冊 2.本校未填轉銜表清冊
3.新安置本校學生清冊 4.內政部學齡學生追蹤 5.本校歷屆異動學生

61 動態追蹤 2 (本校) 進入「學務」系統 →疑似身障生 1.登錄注意事項 2.疑似學生資料

62 動態追蹤 3 (往下、往上) 進入「轉銜」系統 →轉銜服務通報 3.未填轉銜表清冊 4.新安置學生清冊

63 異動 1 (轉出) 進入「學務」系統 →特教資料登錄 3.學生資料 →點選學生姓名進入, 在學生資料最下方有:

64 異動 2 (轉出)

65 接收新生 1 (轉入) 進入「學務」系統→特教資料登錄 3.學生資料→點選「新增學生」

66 接收新生 2 (轉入) 可先至「學生動態追蹤」之「新安置本校學生清冊」複製 Ctrl + C 身分證號碼,再到此處貼上。

67 尋 求 協 助 一、縣府5339148、安慶資源中心6361859 – 陳姿雅小姐 二、崙背國中6962013–29 – 黃政榮老師
尋 求 協 助 一、縣府 、安慶資源中心 – 陳姿雅小姐 二、崙背國中 –29 – 黃政榮老師 二、雲林縣特殊教育網留言板

68 後記:一則留言 請問, ◎今天「特教網路通報研習」中,講師說若班級導師不願配合轉銜網路通報操作,可以搬出特教法規請他"參考參考",可以告知是哪一條法規嗎?我找半天都沒有看到耶。 ◎之前某次研習"聽說"特教法規有註明,擔任特教業務的組長不必再兼任其他職責,真的有這件事情嗎?還是只是謠傳?(PLEASE......) 一般小型國中都已經是資料組長兼特教業務和技藝教育學程業務了,因為我又面臨到可能得當九年一貫深耕種子教師的問題,這樣工作上會有衝突嗎?還是大家都是這樣熬過來的? 救人啊~~~

69 授權縣府教育主管執行與督導之責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 前項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等制度,其實施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或委託、輔導民間辦理。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服務。

70 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安置相關規定實施者,得處以罰責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第四條規定時,應受懲戒。 違反第四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71 教育單位實施身心障礙學生 「轉銜教育」之責任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涯轉銜計畫,指對身心障礙者各個人生階段由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及勞工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會同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訂定之轉銜計畫。 前項專銜計畫內容如下: 1.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2.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3.家庭輔導計畫。 4.身心狀況評估。 5.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 6.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特殊教育法」第廿二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72 教育單位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責任(1)
「特殊教育法」第廿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特殊教育法」第廿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73 教育單位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責任(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74 授權縣府教育主管 執行與督導之權責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第一條
為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75 轉銜資料即包含個別化教育計劃 之內容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第二條
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記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記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76 導師填報轉銜資料之職責,並且明確告知各級學校必須依此規定辦理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第一條 為利各級學校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轉銜服務,特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以下簡稱本表)。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第二條 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完成,其填報之程序:由導師(輔導教師)於各校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置確定後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將本表傳送或郵寄至安置學校(新單位)。

77 教師必須依據相關法令參與學生 教學、輔導或學校行政工作(1)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78 教師必須依據相關法令參與學生 教學、輔導或學校行政工作(2)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79 教師必須依據相關法令參與學生 教學、輔導或學校行政工作(3)
「教師法」第18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80 用法令或罰則對待教師是下下之策, 如果教育必須走到那一步, 痛心的一定不止那一位被懲罰的老師。 教師是責任、紀律、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犧牲與奉獻將是一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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