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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前言 1-2 廢棄物污染現況 1-3 有害廢棄物的分類和定義 1-4 廢棄物處理的流程和技術 1-5 廢棄物污染的影響
第1章 廢棄物污染概論 1-1 前言 1-2 廢棄物污染現況 1-3 有害廢棄物的分類和定義 1-4 廢棄物處理的流程和技術 1-5 廢棄物污染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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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台灣地區事業廢棄物的產出量(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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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公告回收的資源性廢棄物之回收率(民國84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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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公告回收的資源性廢棄物之回收率(民國84年資料)(續)
表1-2 公告回收的資源性廢棄物之回收率(民國84年資料)(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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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指出具毒性或有害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危害民眾健康、污染環境者,為有害廢棄物,其主要來自事業單位(少部份家庭廢棄物亦屬有害廢棄物),故多稱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此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的工作。 美國EPA將有害廢棄物區分成列表的和負面說明法兩大類,即產品或物質非註明不具有「著火性」、「腐蝕性」、「反應性」和「萃取法毒性」者,即視為有害廢棄物(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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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則在我國有害廢棄物之定義及認定標準中(參考附錄二)採用列表認定和有害特性認定的雙軌制,亦即將有害廢棄物列表管制和將有害廢棄物依其有害特性分成溶出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含石綿的物質、含多氯聯苯(PCB濃度50 ppm以上)的物質、單一非鐵金屬(主要是鎘、鉻、鉛)和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所公告指定者九大類,例如pH值在12.5以上或2.0以下的廢液或固體謂之腐蝕性;閃火點在60C以下或含24%乙醇者,謂之易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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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有害廢棄物的掩埋處置(最終處置),其最重要的考慮項目便是將它們和環境(空氣、水體……)隔絕的功能。通常,焚化為有效的中間處理方式,可達到減量、安全、安定的目的且可回收熱能(資源化)。故台灣地區預計於92年年底前(原計劃為民國89年)完成22座焚化爐的興建,其分布及服務區域如圖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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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廢棄物自產生、回收到處置,需有妥善的管理政策,如此才可不但作資源回收,亦可將廢棄物作妥善的處置,其管理策略可簡要說明如下:
(1)加速研發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的技術。 (2)中、小型垃圾焚化爐應加強設置,以妥善處理各事業廢棄 物。 (3)輔導各事業單位對其廢棄物作妥善分類。 (4)推展事業廢棄物共同或聯合處理其有害事業廢棄物。 (5)廢棄物處理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育。 (6)推廣清潔製程以減少廢棄物的產出量並降低其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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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台灣地區垃圾歷年的清運量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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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垃圾清運量在最近5年(1996~2001)逐年下降的情形,其主要處理方式亦漸由掩埋轉變成效果較佳的焚化方式。至民國90年,垃圾焚化處理的百分比已達到一半以上(51.5%),而到民國92 年更可提高至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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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世界主要國家一般廢棄物產出量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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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垃圾)依組成可區分成物理組成和化學組成兩種分類方式,而物理組成(physical composition)又可區分成紙類、纖維布料、木竹稻草……等可燃份和金屬、玻璃、陶瓷……等不可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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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民國90年台灣地區垃圾物理組成(可燃份和不可燃份)
表1-6 民國90年台灣地區垃圾物理組成(可燃份和不可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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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份、灰份、可燃份為廢棄物重要的三成份組成。
瞭解其廢棄物的特性,更可影響其處理方向和操作條件(如發熱值、焚化供氣量等)。 民國90年台灣地區的垃圾水份含量高達50%以上。此數值遠高於歐美國家20~25%的水含量值。我國在普遍缺乏下水道處理系統(接管率只有8%左右)的情形,是造成垃圾水含量偏高的最主要原因。水份偏高的垃圾將增加垃圾衛生掩埋的廢氣和滲出水的量,且加速其達到穩定的速度。另外,亦將影響焚化燃料的浪費和不完全燃燒的機率增加。這些都不利於我國垃圾的妥善處理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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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民國90年台灣地區垃圾物理組成、化學組成和發熱值
表1-7 民國90年台灣地區垃圾物理組成、化學組成和發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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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般廢棄物(俗稱家戶垃圾或簡稱垃圾)外,其來自各事業單位如工業製造業、農牧養殖業、醫療事業、能源製造業、建築營造業等,都會在生產製程、操作過程中產生一些廢棄物,此即所謂的事業廢棄物。其又可區分成一般事業廢棄物和具有一定可污染環境或危害民眾健康生命之危害性的有關事業廢棄物,其危害性可細分成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腐蝕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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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有害醫療廢棄物又可細分成可燃的感染性有害廢棄物(如病理切片、點滴容器等)和不可燃的感染性有害廢棄物(如注射針頭等)。依規定,前者需以紅色容器(塑膠袋)盛裝並予以高溫焚化處置;後者則需以黃色容器(塑膠袋)盛裝並予以妥善、隔絕的貯存掩埋處理之!高溫焚化時可有效破壞事業廢棄物中的感染性成份,且其焚化的發熱值普遍較高,所以焚化處理通常是醫療廢棄物的較佳處理方式,但為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如Dioxins、Furan等),焚化爐附加一些集塵或滌氣設施則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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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近15年來台灣地區醫療事業廢棄物的成長(單位:萬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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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 全台地區醫療廢棄物集中焚化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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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對事業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置,尤其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置,並未達到理想的境界,推究其原因可歸納成下列數點:
(1)我國各事業單位多屬中小型企業,財力人材有限,而廢棄物處理所需投入的成本較高,故普遍處理設備不足,因此,難以對事業廢棄物提高其妥善處理率。 (2)各種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液和有害廢棄物,因量少種類複雜,大多無法妥善處理。 (3)事業單位多缺乏清理事業廢棄物責任的認知,並且缺乏處理的相關技術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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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訂定太晚(民國83年3月才修正公布),無法可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加強管理。
(5)事業廢棄物的管理、稽查人員人力不足且訓練也不夠。 (6)事業廢棄物多採用掩埋方式處理,不但侵佔一般垃圾掩埋處理的容量,降低其掩埋場的使用壽命,而且恐將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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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 各種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及處理情形(方式)(8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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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依法應自行或委託(共同)處理或再利用,但部份不肖的業者甚至有非法棄置各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事件,如民國89年的昇利化工違法在二仁溪等傾倒有害事業廢液,更有甚者盜挖農地、山谷或河川地(盜採砂石),回填有害事業廢棄物造成嚴重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破壞生態和貽害後代子孫甚大,至民國87年底,依台灣省環保處稽查合計有43處有害廢棄物場址。環保處已移送其中明顯非法傾倒者21處,但目前只能依區域計劃法或水利法移送法辦,罰則過輕,未來應可依其涉及危害地下水或有害廢棄物任意掩埋納入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以收嚇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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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附錄一),凡是具有毒性或危害性,其數量或濃度足以造成環境污染及危害民眾健康者便是有害廢棄物。前面已說明事業廢棄物中約有6~10%具有各種危害性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另外,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家戶垃圾(廢棄物)有部份亦屬有害廢棄物的範圍。1992年許多國家簽署的巴塞爾公約,其為一禁止或控制有害廢棄物作跨國運送的規定,我國則訂定所謂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來明確管制各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的管制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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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管制內容、標的物種類等可參考環保署於民國88年蒐集、彙整的《疑似有害廢棄物制定手冊》(可上網查詢)例如:廢鉛酸蓄電池(圖1-3)、廢鎘鎳電池(圖1-4)、焚化灰渣(圖1-5)、電鍍污泥(含氰化物、重金屬,圖1-6)、廢有機溶劑(圖1-7)、廢變壓器(含多氯聯苯,圖1-8)、廢酸鹼液(如圖1-9和圖1-10)等都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且為巴塞爾公約禁止跨國運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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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廢鉛酸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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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鎳鎘廢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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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 焚化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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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焚化灰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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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含氰化物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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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 含多氯聯苯廢變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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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 廢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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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0 廢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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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依形態可區分成固態(solid)、液態(liquid)和漿狀(slurry)等三種(如表1-12所示)。
表1-12 各種形態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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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廢棄物的危害性分成:易燃性、毒性、腐蝕性、感染性、反應性、致癌性、和生物累積(放大)性七大類 :
(1)易燃性:又可稱之為著火性,指廢棄物(或物質)引火或著火難易的一種特性。一般來說,閃火點(Flash point)在60C以下的物質都屬於易燃性廢棄物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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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 易燃性簡單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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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凡是可刺激或損害生物體內組織細胞或破壞生物體
內的酵素(Enzyme)而造成其生理機能的障礙、衰竭,甚至死 亡的廢棄物或物質,謂之具有毒性。毒性廢棄物形態包括粉 塵、氣體、溶劑、蒸氣、藥品(農藥)、食物、重金屬、 Dioxins、有機溶劑(如苯、甲苯、丙酮、DMF……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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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腐蝕性:指物質或廢棄物對材料或生物體可產生劇烈氧化的特性,謂之腐蝕性。一般來說,廢棄物或物質的pH值在12. 5以上或2
(3)腐蝕性:指物質或廢棄物對材料或生物體可產生劇烈氧化的特性,謂之腐蝕性。一般來說,廢棄物或物質的pH值在12.5以上或2.0以下者,稱為具有腐蝕性。液態物質可用pH計直接測定其pH值,固態的物質或廢棄物通常用1:1的比例與水混合均勻後再測其pH值;另外,若在55C,對鋼材腐蝕速率達6.35mm/年以上者,也謂之具有腐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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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感染性:食品、製革、醫療院所等極易產生含有細菌、病毒等致病性微生物的感染性廢棄物。此類廢棄物在貯存、清運和處置時應有嚴密的防護設施和考量,基本上,可燃性感染廢棄物如病理切片、塑膠容器……可以高溫焚化以有效破壞那些致病性微生物,且須用紅色的容器貯存;而不可燃感染性廢棄物,例如注射針頭,則須妥善固化處理或隔絕處置後予以妥善掩埋,且須用黃色的容器貯存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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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應性:凡是容易和環境因數(溫度、空氣中的水蒸氣等)或其他物質產生劇烈反應或生成新的、有害成份的物質或廢棄物謂之具有反應性,如前面所述氰化物便是;而前面所說的矽甲烷極易和N2O混合或氧化生成二氧化矽或氧化矽,其相當具有爆炸性。另外,若將少量(約10g或10ml)的廢棄物緩慢逐量放入水中,若有劇烈反應、沉澱、放熱、產生氣體,或不相溶情形,則表示它和水可能有一定程度反應性,此可作為該廢棄物處置的參考。異氰酸甲酯(Methyl Isocyanate, MIC)則為著名的禁水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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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致癌性或致突變性:凡是可能造成生物體內細胞不正常增殖或基因改變而導致腫瘤者,謂之具有致癌性。另外若造成遺傳染色體或基因改變,則造成生物的突變或畸形,如50、60年代十分有名的安眠鎮定劑「沙利竇邁」(thalidomide)即曾造成孕婦服用後產下四肢缺損或天生短小的畸形兒,謂之海豹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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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 常見的致癌毒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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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物累積性:一些具脂溶性或易與蛋白質具親和性的物質,極易累積貯存在生物體的脂肪、肝腎或骨頭等器官或組織中,此累積性隨著食物鏈的作用而使其濃度在愈高等(食物鏈頂端)生物中將累積至更高的值,故亦可說是具有生物放大作用。重金屬、Dioxins、PCB等都是明顯具有生物累積性及放大作用的物質,含此類成份的廢棄物在貯存和處置上應該特別注意防止其溶出、流布於環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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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成份屬性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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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性群組之相容性判斷: 兩種廢棄物混合只要不具有下列12種反應或現象產生,則稱之它們具有相容性。12種反應或現象包括放熱(H)、著火(F)、產生氣體(G)、產生毒性氣體(GT)、產生毒性或易燃性氣體(GT/GF)、產生易燃性氣體(GF)、產生劇毒性物質(T)、產生不穩定即活性極大的成份、產生高壓(P)、產生溶解性毒物(S)、產生毒性的煙、霧或粒狀物、產生劇烈的聚合性(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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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5 相容性判定之廢棄物反應性組群(Reactiv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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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5 相容性判定 之廢棄物反應性組群 (Reactive Group)(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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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5 相容性判定 之廢棄物反應性組群 (Reactive Group)(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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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廢棄物處理的流程和技術 廢棄物管理和處置可分成上、中、下策三種。上策為原料或製程的減廢程式 。
1-4 廢棄物處理的流程和技術 廢棄物管理和處置可分成上、中、下策三種。上策為原料或製程的減廢程式 。 例如以環氣乙烷(Expoxide)的合成來說,可以用Cl2(g)和O2(g)的氯化氧化法,和以銀作觸媒,在250~300C通入氧氣的所謂觸媒氧化法(式1-1和式1-2),選擇觸媒氧化法產生較少的廢棄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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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氯化氧化法 (2)觸媒氧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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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或能源回收程式則是中策,亦就是說在廢棄物管理和處理的同時可以得到物資的回收再利用或能源(熱能)的回收獲得。
將廢棄物轉化成無害的、安定的型式,然後予以掩埋的最終處置的方式可說是廢棄物處置與管理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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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分選、壓縮、乾燥、消毒、中和等前處理目的包括:
(1)方便貯存或運送(輸送)。 (2)有利於各種中間處理(焚化、堆肥等),提高其效率。 (3)可在前處理時進行資源回收(如分選)。 (4)降低後續處理設備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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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5 旋轉式切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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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或能源回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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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包含各種物理、化學、生物或熱處理的方法。
物理方法: 各類型的廢棄物(固體廢棄物、廢液,甚至廢氣等)可用各種物理方法包括過濾、浮除、離心、破碎、壓縮、乾燥、吸附(活性碳)、氣提逆滲透等。此法主要目的是希望減少固體廢棄物的體積,濃縮液態廢棄物或先行作固、液分離以利後續處理,甚至是作資源回收再利用而採行的相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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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學方法: 利用化學藥劑或適當的物質加入液態或固態廢棄物中,使產生化學反應而將廢棄物中污染成份轉化成更安定(不易再溶出或反應)、更安全(危害性降低)的型態,最後再予以最終處置。固化、混凝沉澱、臭氧處理、離子交換、萃取、氧化還原法等等,都是常用來處理廢棄物的化學技術,其中多半應用在液態廢棄物中某種有害污染成份(如重金屬、懸浮粒等)的去除,而固化則可利用作固態廢棄物掩埋前的包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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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物處理法: 生物處理法可有效將廢棄物中有機性成份分解轉化成簡單的成份如CO2、NH3等,其相關技術包括掩埋、堆肥、各種有機廢污水的生物處理法(如活性污泥、滴濾池、氧化塘、接觸曝氣槽等)和污泥的厭氧消化法等。 (4)熱的處理技術: 此為利用熱量將廢棄物氧化分解的技術,其中焚化為最基本、最廣泛利用的處理廢棄物的技術,除傳統焚化外,為提高效率或針對特定的成份,則發展出熔鹽焚化法、純氧焚化法、溼式氧化法和觸媒焚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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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9 主要的廢棄物處理之物化、生物、熱處理技術及其目標(對象)
表1-19 主要的廢棄物處理之物化、生物、熱處理技術及其目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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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9 主要的廢棄物處理之物化、生物、熱 處理技術及其目標(對象)(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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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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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廢棄物污染的影響 1.影響人類健康問題,造成各種疾病 例如:日本神通川流域附近地區曾發生著名的痛痛病,即是因為附近許多大型煉鋅工廠,產生含鎘(重金屬有害成份之一)廢液排入水域,經飲水或食物途徑而引起的地區性流行病,其症狀為骨頭酥軟、易骨折,並造成劇烈疼痛,我國桃園、雲林地區的鎘米事件也是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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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佔土地、污染土壤使作物收成減少 60年代英國威爾斯北部,也有因土壤受附近鉛礦場溶出污染(超出限制濃度百倍)而使草原無法充作正常放牧之用的報導。而台灣地區一家有名的電子工廠RCA,其附近土地長期受氯系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的污染與入侵,使得它們早已喪失土地利用的價值,並造成作業員工或附近民眾罹患肝、腎各種疾病,甚至癌症(肺癌、肝癌等)的百分比升高,RCA廠址並已被宣告為污染場址,禁止其任何土地運作(開工製造、建築、販賣等)的處分行為,並造成相當困難的污染土壤的整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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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水域,破壞生態環境 1990年倫敦一項消除核工業廢料國際會議即指出,在1950~1990年間,各工業國在大西洋或太平洋各處曾海拋處理了大量的放射性廢棄物,海拋過程固然以容器(鼓桶)盛裝各種有害廢棄物再行海洋棄置,但在海洋環境下,海水的侵蝕是否造成滲出,如果滲出則必對海洋生物及環境造成影響。另外,台灣地區更曾發生昇利化工直接在高屏溪、二仁溪水域傾倒毒性化學廢液的事件。這些污染,廢棄物處理不當的情形均可使水域、土壤或空氣造成嚴重污染,不但影響其正常的利用價值和用途,更可危害生物健康、生命和破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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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空氣品質惡化 露天焚化廢棄物,不完全燃燒的結果將產生大量的粉塵和有害氣態成份(如產生戴奧辛)。即使是各種焚化爐,若因操作不當、設計不佳或缺乏集塵或滌氣附加設備,也可能產生這些使空氣惡化的不良副產物。 5.作業環境的意外事故 懸浮微粒狀(可稱之為粉塵)的廢棄物或原料物質其經常有運作不當而造成火災或爆炸的情形。缺氧作業環境(如污水下水道、坑井作業、清洗水塔、倉儲作業等)更應防止氧氣不足、一氧化碳、甲烷、H2S等有害氣體中毒的意外事故,有機性廢污水其經常因厭氧分解而產生有毒(害)的氣體如CH4(g)、H2S(g)等,這些都容易造成中毒、氣爆等意外,應詳加防範,注意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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