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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不動產教育發展協會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應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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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中市不動產教育發展協會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應用班
台中市不動產教育發展協會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應用班 土地法概要(1-4章) 講師:蘇 明 鑄 2016 / 03 / 10日

2 不動產經紀人 / 地政士 考試命題大綱對照表 不動產經紀人 命題大綱 地政士 命題大綱 科目名稱: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不動產經紀人 / 地政士 考試命題大綱對照表 不動產經紀人 命題大綱 地政士 命題大綱 科目名稱: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科目名稱:土地法規 一、土地法概要 1.土地法(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地籍、第三編 土地使用) 1.土地法(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地籍、第三編 土地使用、第四編 土地稅、第五編 土地徵收)及其施行法 2.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3.土地徵收條 3.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4.區域計畫法 5.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6.都市計畫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4.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 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 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3 土地法概要命題題型- 一、法條題型:那些土地不得為私有? (土§14) 二、綜合題型:土地法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土§34-1、
土§104、土§107) 三、申論題型:「登記有絕對效力」試申其義? (土§43) 四、比較題型: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比較? 五、實例題型:甲土地上發現石油,應歸屬何人所有? 六、測驗題型:申論題(2題*25分/題)與測驗題(40題* 1.25分/題)各占50%。

4 考照沒有捷徑,但是具有方法- 擬定讀書計畫-定時、定科/記錄/檢討
事半功倍- 見林(建立架構60%)再見樹(熟 讀內容40%)、先理解→再記憶 熟讀、精讀-不要走馬看花 考古題必讀-普考(約65%-75%)/講義架構 熟讀後→再精讀考古題解(大考前1-2月) 適時調整-配合生理時鐘適時調整研讀 勤能補拙-7分實力、3分考運 其他-

5 土地法概要(不動產經紀人)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地權 第三章 地籍 第四章 地用 第五章 地價 第六章 地稅 X→詳參「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地權 第三章 地籍 第四章 地用 第五章 地價 第六章 地稅 X→詳參「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七章 土地徵收與照價收買 第八章 區域計畫 第九章 都市計畫

6 第一章 緒論

7 第一章 緒論 課目 —  壹、土地之意義 貳、土地之種類 參、土地改良物 肆、土地與土地改良物之比較

8 法令適用原則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自治規章) 特別法 優於 普通法 土地法§34-1 Vs 民法§819(共有土地)
憲法(國民大會): 法律(立法院):法、律、條例、通則等 命令(行政機關):細則、辦法、規則等 自治規章(縣政府): 特別法 優於 普通法 土地法§34-1 Vs 民法§819(共有土地)

9 地方自治規章 法 規 命 令 法 律 「依法行政」-法治基本原則 法治國家的具體化即為「依法行政」
基本上由「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構成 (規範金字塔) 憲 法 法 律 都市計畫法§26 (通盤檢討) 法 規 命 令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檢討實施辦法 地方自治規章 資料來源:李惠宗,2002, 行政程序要義。

10 壹、土地之意義 土地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土§1) 土地法所指之「土地」,採最廣義之土地 狹義之土地:指陸地
廣義之土地:指陸地與水地 最廣義之土地:指陸地、水地及天然富源 土地法所指之「土地」,採最廣義之土地

11 貳、土地之種類(1/2) 依土地權屬- 依土地二元使用管制- 依土地使用(土§2)- 公有土地(土§4): 私有土地(土§10):
都市土地(平§3):約13% 非都市土地(平§3):約87% 依土地使用(土§2)- 第一類:建築用地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 /第四類:其他土地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12 貳、土地之種類(2/2) 依使用性質- 依土地未依法使用- 農業用地(平§3): 工業用地(平§3): 自用住宅用地(平§3):
空地(土§87、平§3): 荒地(土§88):

13 叁、土地改良物 意義- 種類- 建築改良物: 農作改良物(土§5): 建築物 (農作物) 建築改良物 (農作改良物)

14 肆、土地與土地改良物之比較 項目 種類 性 質 數 量 價 值 稅 負 政 策 土 地 自然所賜 數量固定,不能增減 無折舊,反而有增值
土 地 自然所賜 數量固定,不能增減 無折舊,反而有增值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打擊土地投機 土地改良物 人為投資改良之結果 數量變動,可以增減 有折舊 房屋稅 契稅 鼓勵土地投資

15 ®考古題型-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改良土地」係指那些情形?又土地之改良應如何申請驗證?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說明之。(91年土地代書特考)

16 第二章 地權

17 第二章 地權 課目 — 貳、地權之得喪 參、地權之限制 肆、共有土地 伍、外國人之地權限制 陸、大陸人之地權限制
第二章 地權 課目 —  壹、地權之種類 貳、地權之得喪 參、地權之限制 肆、共有土地 伍、外國人之地權限制 陸、大陸人之地權限制 柒、外國人與大陸人地權限制之比較 捌、公有土地 玖、農地

18 壹、地權之種類 地權種類(物權法定主義:8種)- 他項權利: 2.農役權(民§850-1)- 3.不動產役權(民§851)-
所有權: 所有權(民§765)-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他項權利: 1.地上權(民§832)- 2.農役權(民§850-1)- 3.不動產役權(民§851)- 4.抵押權(民§860)- 5.典權(民§911)- 6.永佃權(民§842刪除) -以99年8月3日前發生者為限 7.耕作權(土§133)- 所有權x1 他項權利x7 物權x8

19 貳、地權之得喪(1/2) 地權取得- 民法規定:如買賣、贈與、繼承等 土地法規定: 因土地回復原狀而取得(土 §12):
因土地自然增加而取得(土 §13): 因承墾公有荒地而取得(土 §133):

20 貳、地權之得喪(2/2) 地權消滅- 民法規定:如拋棄、無人繼承等 土地法規定: 因天然變遷而消滅(土 §12):
因逾期未辦理總登記而消滅 (土 §57): 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消滅(土§73-1):

21 ®考古題型-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稱「土地所有權消滅」之「土地」所指為何?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法律性質為何?須否辦理「消滅登記」?原所有權人於其土地流失前死亡, 請問其繼承人能否享有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權利?理由為何?(91年經紀人普考)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原因有何?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說明之。(94年地政士普考)

22 參、地權之限制(1/2) 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移轉(處分)限制- 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土 §14):10項。
礦為國有(土 §15): 土地所有權移轉(處分)限制- 不得妨害基本國策(土 §16):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土 §17):7 項。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企法人經取的許 可者,不在此限。(農發§33)

23 參、地權限制(2/2)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土地細分之禁止- 土地法規(普通法):原則、標準、制裁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特別法):原則、標準、制裁 土地細分之禁止- 土地法規(普通法):土§31 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特別法):農發§16

24 ®考古題型(1/2)- 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之限制為何?試舉例說明之。(88年經紀人特考)
何謂「私有土地」?又那類土地不得為私有?試說明之。(88年經紀人普考)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限制標準內容為何?又超出限制時政府得如何處理?試申述之。(89年經紀人普考) 試比較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中有關私有土地面積限制之規範。(90年土地代書特考) 私有土地所有權處分之限制,其政策考量為何?試就特定土地所有權移轉限制情形 ,分別說明之。(94年經紀人普考)

25 ®考古題型(2/2)-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在處分上有何限制?試申述之。(97年經紀人普考)
依土地法第 1 編第 3 章地權限制之規定,某些土地不得為私有,茲請問該等土地如 已成為私有者,權責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此項規定之立法本旨為何?試就有關規定 分別說明之。(103年地政士普考)

26 肆、共有土地(1/2) 意義- 型態- 規範- 分別共有:持分 公同共有:無持分 民法規定: 分別共有(民§819):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民§828):全體同意

27 肆、共有土地(2/2) 土地法規定(土§34-1)- 基本條件:多數決 附帶條件: -書面通知(存證信函*10日) -連帶清償 -優先購買權
-公同共有準用 -申請調處(地政機關)→司法機關訴請處理(15 日內)

28 ®考古題型- 何謂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1規定,其處分如何進行?試說明之。(88年經紀人特考)
依土地法第34-1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請問行使此項優先購買權應具備那些要件?其效力如何?(92年經紀人特考)

29 伍、外國人之地權限制(1/2) 基本條件(土 §18)(平等互惠原則)- 限制-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 一覽表」
土地種類(土 §17):7項。 土地用途(土 §19):8項(生、老、病、死)。 土地面積(土 §19):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土地地點(土 §19):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0 伍、外國人之地權限制(2/2) 程序(土 §20)- 權利義務(土 §24)-
一般情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並報 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 投資: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申 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未能依核定 期限使用處理原則 權利義務(土 §24)-

31 ®考古題型- 外國人欲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其資格上必須具備之基本條件為何?外國人購買之土地應依法登記,而其租賃之土地是否也應經登記,方得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試說明之。(88年經紀人特考) 依土地法之規定,那些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90年經紀人特考)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需要取得土地時,其程序如何處理?又若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時,應如何處理?試申述之。?(90年土地代書特考) 試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為何?外國人在我國取 得土地,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時,應如何處理?(96年地政士普考) 試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內容。(97年經紀人普考)

32 伍、大陸人之地權限制(1/2) 原則(陸§69)-許可制 辦法(1/2)- 「應」不予許可(陸許§2):5項。
內政部民國91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 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應」不予許可(陸許§2):5項。 「得」不予許可(陸許§3):4項。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陸許§6-1):3年。 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陸許§7):3項。

33 伍、大陸人之地權限制(2/2) 辦法(2/2)- 有助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陸許§9):
有助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之處理方式(陸許§16):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廢止其許可/2年內出售 未依計畫用途使用者:廢止其許可/1年內出售 違反分區管制規定者:廢止其許可/6月內出售

34 柒、外國人與大陸人地權限制之比較(1/3) 國別 項目 外 國 人 大 陸 人 對象限制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平等互惠原則) 凡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陸資公司皆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核准限制 採準則制。 採許可制。 種類限制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除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7種土地之外,另增加下列土地:。 1、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2、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3、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4、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35 柒、外國人與大陸人地權限制之比較(2/3) 用途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 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 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 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者。 1、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①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②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③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36 柒、外國人與大陸人地權限制之比較(3/3) 危害限制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1、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2、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3、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4、其他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移轉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

37 ®考古題型- 內政部於民國91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但依該規定及土地法規定仍有那些土地不得移轉?請 說明之。(97年地政士普考)

38 捌、公有土地 意義- 分類(土§4)及處理(處分、撥用、收益)- 1.國有土地-國產法(§52-2)
2.直轄市有土地-處分(土§25、平 §7)、撥用 (土§26)、 收益 (土§27) 3.縣(市)有土地-處分(土§25、平 §7)、撥用 (土§26)、收益(土§27) 4.鄉(鎮、市)有土地-縣自治條例

39 ®考古題型- 交通部因興建高速鐵路須撥用台北縣縣有出租耕地 A 地一筆,其承租人為某甲,試 問本件中:交通部依法應踐行撥用程序為何?又某甲、交通部以及台北縣政府三者 間補償之法律關係為何?試依土地法以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詳述之。(92年經紀人普考) A 縣因財政困窘,擬出售其所管非公用土地若干筆,試依據土地法之規定,說明其 須符合那些要件。(101年地政士普考)

40 玖、農地 名詞定義- 耕地管制- 農業用地(平§3): 耕地(農發§3):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 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
自耕(土§6): 耕地管制-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企法人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農發§33)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發§16)

41 ◎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重要規定 興建農舍-農發§18、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地政策-「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
農地使用二元管制-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農地分類-耕地/非耕地/視為農地(≠農地) 耕地限制-分割、承受限制 農地租約變革-不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規定 農地稅賦-田賦/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 申請農用證明書-農發§39、§38-1 興建農舍-農發§18、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地違規罰則 -區§21、§22、都計§79

42 農地政策目標 89年農發修正前 89年農發修正後 「農地農有、 農地農用」 「管地又管人」 「放寬農地農有、 落實農地農用」 「管地不管人」

43 農地利用二元管制體系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區 域 計 畫 《區域計畫法》 農業用地示意圖:
都 市 計 畫 《都市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臺北市施行細則 高雄市施行細則 臺灣省施行細則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 倉庫區、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 風景區、保存區、保護區、農業區、其他使 用區 特定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特定或其他使用區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礦業用地 窯業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遊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墳墓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農業用地示意圖: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11款暨其施行細則第2條 特定區計畫 鄉街計畫 市鎮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水岸發展區、農業區、葬儀業區、其他使用區

44 農地分類- 1、耕地-非都市土地 2、非耕地(耕地以外之農地) -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 3、視為農地(≠農地,後期發展地區) -都市土地

45 農地分類表- 耕 地 農牧用地 非耕地 1.林業用地 2.養殖用地 3.水利用地 4.生態保護用地 5.國土保安用地 6.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土 地 類 別 農 地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法令依據 非都市土 地 耕 地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山坡地保育區 4.森林區 農牧用地 農業發展條例§3 非耕地 1.工業區 2.鄉村區 3.風景區 4.國家公園區 5.河川區 6.特定專用區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3.工業區 4.鄉村區 5.森林區 6.山坡地保育區 7.風景區 8.國家公園區 9.河川區 10.特定專用區 1.林業用地 2.養殖用地 3.水利用地 4.生態保護用地 5.國土保安用地 6.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7.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都 市 土 地 1.農業區 2.保護區 視為農地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 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 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 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農業發展條例§38-1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4-1

46 耕地限制-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企法人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農發§33)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發§16)

47 農地租約變革 時 期 耕地租約變革內容 備註 40年代 (民國38年) 耕地訂375租約(鄉鎮公所登記)-
1.地主於終止契約補償佃農1/3土地款 2.地主可辦分割登記,地主佃農有獨立所有權 60年代 (民國62年) 委託經營- 有約定依其約定,未約定依耕地租賃契約 日後 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農地出租(無375租約限制)無補償金 日後 「耕地租賃契約」改為→「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規定,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48 農地稅賦 田賦-民國76年起停徵。 房屋稅-「農舍」(課徵)/「農業設施」(免徵) 土地增值稅-免徵/不課徵
–農業用地(耕地+非耕地)(農發§37、土稅§39-2) –耕地 (農發§37) –視為農地(≠農地)(農發§38-1) 贈與稅或遺產稅 -免徵(列管5年) –農業用地(耕地+非耕地)(農發§38、遺贈§17、§20) 奢侈稅-排除作農業使用之農舍及其農地

49 申請農用證明書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農發條例§39 )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 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農業用地之繼承、遺 贈或贈與時,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50 一、農地興建個別農舍規定 附表1:農地申請興建個別農舍規定對照表(102.7.1日 修正施行)(1/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要 項
要 項 日修正施行前 取得農地(老農) 日修正施行後 取得農地(新農) 法令 依據 農 地 取 得基準日 1.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法律行為取得者,以「原因發生日」為取得日。 民§759 2.其餘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等),以「登記日」為取得日。 民§758 3.共有農地分割取得者,以「登記日」為取得日。 民§824-1 農 舍 興建方式 以自有農地興建農舍(個別農舍) 農發§18 申請興建 個別農舍法令規範 都市計畫法§85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相關規定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辦法§3

51 附表1:農地申請興建個別農舍規定對照表(102.7.1日修 正施行)(2/4)
申請人 1.申請人應為農民(自然人)資格 2.申請人5年內不曾取得興建農舍建造執照者 辦法§2 辦法§6 農民資格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戶籍地及其農地,須在同一縣市內 3.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登記時間採持續性為準,即不能合併計算) 4.農民認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但屬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者(如農會、水利會會員等),不在此限。 辦法§3,3-1 1.無自用農舍者(切結書) 2.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舍地一體化 原則) 辦法§9

52 附表1:農地申請興建個別農舍規定對照表(102.7.1日修 正施行)(3/4)
農地強 制合併 申請興建個別農舍之毗連兩筆以上農地,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地,以利農地管理。 農輔字第 號 該筆農地最小面 積 原則不受最小面積限制 (1/10;>450 m2) ≧0.25公頃 辦法§2 農地 基本 條件 1.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 農發§18 2.環境敏感地區農地禁建農舍-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 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辦法§5 3.農地確供農業使用 辦法§2 4.農地未經申請農舍

53 附表1:農地申請興建個別農舍規定對照表(102.7.1日修 正施行)(4/4)
舍 地 一 體化原則 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財政部 日台財稅字第 號;農委會 日農企字第 號) 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農發§18 移轉限制 農舍興建滿5年始得移轉,但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

54 二、農地興建農舍建築管制規定 附表2:都市/非都市 農地興建個別農舍建築管制對照表(1/3) 要 項 都 市 農 地 非 都 市 農 地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29(農業區)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5、§1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禁止興建 個別農舍農地 保護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細§27-16款規定,得興建個別農舍 特定農業區除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外,得興建個別農舍 該筆農地 最小面積 老農地 原則不受最小面積限制(≦10%;>450 m2) 新農地 ≧0.25公頃(≒756坪)

55 附表2:都市/非都市 農地興建個別農舍建築管制對照表(2/3)
農舍用地面積% (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10%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 ≧90%(完整區塊供農業使用) 農舍建築面積A (基層建築面積) 45 m2(min)≦A≦330 m2(max) (≒13.6坪≦A≦≒99.8坪) 地下層每層 興建面積B B≦A 總樓地板面積 660 m2(≒199坪) (含地下層每層面積B) 495 m2(≒150坪)

56 附表2:都市/非都市 農地興建個別農舍建築管制對照表(3/3)
層樓數 4層樓 3層樓 建物高度 14.0m 10.5m 安全農業 政策目標 ‧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排入排水溝渠應取得核准或同意 ‧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圍 牆 農舍用地面積(≦10%)範圍為限

57 農地違規罰則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區§21、§22)或都市計畫法(都§79)規定處理。(農發§69) 行政秩序罰(區 §21) -6萬~30萬罰鍰 行政刑罰(區 §22) -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8 ®考古題型- 請問自有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農舍之移轉與設定抵押有何限制?(100年經紀人普考)

59 第三章 地籍

60 第三章 地籍 課目 — 貳、地籍測量 參、土地登記之意義 肆、土地登記之範圍(內容) 伍、土地登記之概念 陸、總登記 柒、變更登記
第三章 地籍 課目 —   壹、地籍整理 貳、地籍測量 參、土地登記之意義 肆、土地登記之範圍(內容) 伍、土地登記之概念 陸、總登記 柒、變更登記 捌、限制登記 玖、塗銷登記 拾、登記規費

61 壹、地籍整理 地籍整理程序(土§36)- 地籍測量 + 土地登記 地籍測量(土§38):先辦地籍測量 土地登記(土§38):辦理土地總登記

62 貳、地籍測量(1/2) 意義- 次序(土§44)- 2.圖根測量:小區域內測量 3.戶地測量:以圖根點為準 4.計算面積:以地籍原圖為準
1.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大區域測量 2.圖根測量:小區域內測量 3.戶地測量:以圖根點為準 4.計算面積:以地籍原圖為準 5.製圖:以地籍原圖為依據

63 ◎三角點- 三角點是繪製地形圖的「三角測量基點」: 一等三角點:平均邊長為45公里 二等三角點:平均邊長為8公里
三等三角點:平均邊長為4公里 四等三角點(圖根點):平均邊長為2公里

64 貳、地籍測量(2/2) 地籍圖重測- 意義(土§46-1): 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土§46-2) : 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公告與聲請複丈(土§46-3):重測法律效力 地籍圖重測程序(地測§185):10項

65 ®考古題型- 地政機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應予指界之規定為何?如有相 鄰土地所有權人先前已依期限到場指界無爭議,嗣於測量公告期間以指界有誤為由 提出異議,則地政機關究應如何處理為宜?試申論之。 (91年土地代書特考) 試依土地法及相關法之規定,明地籍圖重測之意義、法定原因及其辦程序。 (98年地政士普考)

66 參、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 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 記。(土§37)

67 肆、土地登記之範圍(內容) 標的物-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權利(物權法定主義)- 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 法律關係-
權、農役權、永佃權及耕作權 法律關係- 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

68 伍、土地登記之概念(1/2) 意義- 絕對效力(公信力)- 損害賠償-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43)
原因(土§68) :錯誤、遺漏或虛偽 範圍(土§68):賠償<損害 經費(土§70):登記費(10%)作為登記儲金 求償(土§70) :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 救濟(土§71) :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69 伍、土地登記之概念(2/2) 土地登記種類- 土地登記機關-台中市oo地政事務所 地政士-「人必歸業、業必歸會」
總登記:土地總登記、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變更登記: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 限制登記:預告(保全)登記、禁止處分登記 塗銷登記:權利消滅 土地登記機關-台中市oo地政事務所 地政士-「人必歸業、業必歸會」 地政業務(地政土§16) :8項

70 ®考古題型- 試就土地法地籍編、民法物權編及相關解釋意旨,舉例說明依法辦竣不動產物權登 記,有絕對效力之真義。(99年地政士普考)

71 陸、總登記 意義(土§38)- 土地總登記程序- 1.調查地籍→2.公布登記區及期限(﹥2月)→ 建物第一次登記,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土地總登記:採強制登記 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採任意登記 土地總登記程序- 1.調查地籍→2.公布登記區及期限(﹥2月)→ 3.接收文件→4.審查並公告(15日)→ 5.登記發狀 並造冊 建物第一次登記,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72 柒、變更登記(1/4) 意義-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 增減或消滅時 聲請期限- 土地登記程序-
一般變更登記:1個月內 繼承登記:6個月內 土地登記程序- 1.繳稅→2.申請→3.收件→4.計費→5.審查 →6.公告→7.登簿及校對→8.繕狀→9.異動 →10.歸檔

73 柒、變更登記(2/4) 變更登記種類(1/3)- 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主體變更 他項權利登記:抵押權、地上權、典權、不動產
役權、農役權、永佃權及耕作權 等7種他項權利

74 柒、變更登記(3/4) 變更登記種類(2/3)- 繼承登記:未辦繼承登記(土§73-1) -查明並限期登記:逾1年未辦理繼承/3個月內登記
-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公開標售:公開標售5次/價款國庫設立專戶儲存/逾10 年無繼承人提領價款歸屬國庫 -登記為國有:5次未標出登記國有/登記完畢日起10年 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 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發給價金 (第5次標售底價)

75 柒、變更登記(4/4) 變更登記種類(3/3)- 標示變更登記:因分割、合併、面積增減等 更正登記:錯誤 或 遺漏
書狀補換給登記:滅失(切結書、公告30日)或損壞 其他登記:如信託登記、更名登記等

76 土地登記謄本<範例﹥ 範例

77 ®考古題型- 土地或建物繼承登記之聲請期限為何?土地法對逾期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有何處理規定?試說明之。(89年經紀人特考)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發生那些情況之變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並以繼承登記為例,說明變更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應由何人提出聲請?於權利變更後多久內為之? (90年經紀人特考) 土地法對逾期聲請繼承登記者有何處規定?試依法明之。(92年地政士普考) 何謂土地登記?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其中登記之權 利人及義務人所指為何?試說明之。(95年經紀人普考)

78 捌、限制登記 意義- 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種類- 預告(保全)登記(土§79-1):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
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 無排除之效力 禁止處分登記(土§75-1):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 破產登記

79 ®考古題型- 土地法第 78 規定:「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八、限制登記。」試問:此一法條中所稱「限制登記」之意涵為何? 請分別就其意義及效力申述之。(97年經紀人普考) 解釋名詞:(一)公告土地現值(二) 保留徵收(三)空地 (四)限制登記。(97年地政士普考) 解釋名詞:(一)農業用地(二) 抵價地 (三)公告地價 (四)撤銷徵收(五) 預告登記。 (98年地政士普考) 何謂預告登記?何謂禁止處分之登記?試比較說明之。(103年經紀人普考)

80 玖、塗銷登記 意義-權利消滅時 塗銷登記&滅失(或消滅)登記之比較? 塗銷登記乃權利消滅,而標的物並未消滅
滅失登記乃標的物消滅,權利自當消滅

81 拾、登記規費 登記費- 書狀費(土§67)-所有權狀 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 工本費或閱覽費(土§79-2)-
總登記(申報地價 或 權利價值2‰)(土§65): 變更登記(申報地價 或 權利價值1‰)(土§76):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土§78):8項 書狀費(土§67)-所有權狀 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 工本費或閱覽費(土§79-2)-

82

83 「公告地價」系統-課徵地價稅 -公告地價(每3年公告) -當期申報地價(80%核定) 80% 100% 120%

84 第四章 地用

85 第四章 地用 課目 — 第一節 土地使用計畫體系 第二節 不動產租用 第三節 空地與荒地 第四節 土地重劃

86 第一節 土地使用計畫體系 壹、現行計畫體系 貳、都市土地管制系統 參、非都市土地管制系統

87 壹、現行計畫體系 區域計畫-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約13%)-都市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約87%)-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

88 都市計畫土地登記謄本 範例

89 都市計畫定義(都§3) 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經濟 交通 康樂 都市計畫 〈Urban Planning〉 衛生 文教 保安 國防

90 都市計畫種類 (都§9)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

91 非都市土地登記謄本 範例

92 台灣地區現行國土規劃體系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都 市 土 地 (都市計畫法)
非 都 市 土 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土地法 平均地權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國家公園區 (國家公園法) 土地使用分區 使用組別 劃定11種使用分區 編定19種用地 台灣地區現行國土規劃體系

93 未來國土計畫體系 區域計畫體系 國土計畫體系(201512月立法)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全國區域計畫 (北、中、南及東部)
特定區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如:桃園航空城) 都會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國家公 園土地 都市 土地 非都市土地(含海域) 國土保育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94 公告施行進程: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2.「全國國土計畫」公告2年內,地方主管機關則應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 3.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在2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 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95 貳、都市土地管制系統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分區管制- 都市之發展構想,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都§6)
主要計畫一定範圍內之詳細計畫,實施都市計 畫之依據(都§6) 分區管制-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 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 域或特定專用區

96 都市計畫層級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97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特定區計畫 鄉街計畫 市鎮計畫 區 域 計 畫 《區域計畫法》 都 市 土 地 《都市計畫法》 非 都 市 土 地
區 域 計 畫 《區域計畫法》 都 市 土 地 《都市計畫法》 非 都 市 土 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臺北市施行細則 高雄市施行細則 臺灣省施行細則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 教區、倉庫區、風景區、保護區、農業 區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 教區、風景區、保存區、保護區、農業 區、其他使用區 特定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特定或其他使用區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礦業用地 窯業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遊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墳墓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特定區計畫 鄉街計畫 市鎮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水岸發展區、農業區、葬儀業區、其他使用區

98 參、非都市土地管制系統 依據- 土地法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使用分區-11大分區 使用地類別-19種編定

99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區 域 計 畫 《區域計畫法》 都 市 土 地 《都市計畫法》 非 都 市 土 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區 域 計 畫 《區域計畫法》 都 市 土 地 《都市計畫法》 非 都 市 土 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臺北市施行細則 高雄市施行細則 臺灣省施行細則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 教區、倉庫區、風景區、保護區、農業 區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 教區、風景區、保存區、保護區、農業 區、其他使用區 特定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特定或其他使用區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礦業用地 窯業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遊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墳墓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特定區計畫 鄉街計畫 市鎮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水岸發展區、農業區、葬儀業區、其他使用區

100 建築管理(1/2): 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
內政部備查︰(非管§9)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00%。 (五)窯業用地 ︰建蔽率60%。容積率120%。

101 建築管理(2/2):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80%。

102 第二節 不動產租用 壹、房屋租用 貳、建築基地租用 參、耕地租用 肆、優先購買權

103 壹、房屋租用 增加房屋供給-土地及其建物價額年息8%為限 租賃管制- 租金限制:土地及其建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押金限制:2個月
定期租約終止:期滿即可收回(民§450) 不定期租約終止:欠租、轉租、違法、違約

104 ®考古題型- 為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並保障其租賃權,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之限制為何?又在那些情形 下出租人才能收回房屋?試說明之。(98年經紀人普考)

105 貳、建築基地租用 準地上權-2個月內(登記生效) 租押金限制- 定期或不定期租約終止-欠租、轉租、違法、違約
租金限制:土地及其建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押金限制:2個月 定期或不定期租約終止-欠租、轉租、違法、違約 優先購買權(基地)(土§104) -同樣條件 /10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物權效力(不得對抗)

106 ®考古題型- 土地法第104條對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有何規範,試依法說明之。(91年土地代書特考)
土地法第 104 條,對基地或房屋同屬一人,而在有設定他項權或租賃關係之下, 於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各相關當事人間之優先購買權,有具體之規定,請就規定 之內容意旨,明該項優先購買權之意義、性質、要件及效力。(98年地政士普考)

107 參、耕地租用 意義- 地租之限制-地價8% 押金之限制-年繳租額1/4 定期租約之終止-欠租、轉租 不定期租約之終止-欠租、轉租
耕地編為建築用地之收回-原因、補償、 程序 優先購買權(耕地)(土§107) -同樣條件 /10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物權效力(不得對抗)

108 農地租約變革 時 期 耕地租約變革內容 備註 40年代 (民國38年) 耕地訂375租約(鄉鎮公所登記)-
1.地主於終止契約補償佃農1/3土地款 2.地主可辦分割登記,地主佃農有獨立所有權 60年代 (民國62年) 委託經營- 有約定依其約定,未約定依耕地租賃契約 日後 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農地出租(無375租約限制)無補償金 日後 「耕地租賃契約」改為→「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規定,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109 ®考古題型-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依何種理由得終止租約?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給予承租人那些補償?試說明之。(89年經紀人特考)

110 肆、優先購買權(不動產)- 物權效力>債權效力 立法目的 法律關係 適用時機 優先購買權人 法律效力 土§34-1 減少 共有人數 共有
土地法 立法目的 法律關係 適用時機 優先購買權人 法律效力 土§34-1 (共有物) 減少 共有人數 共有 不動產 出售 他共有人 債權效力 土§104 (基地) 房地 產權合一 在他人基地上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並有房屋建築 1.基地出售時 – 地上權人、典 權人或承租人 2.房屋出售時 – 基地所有權人 物權效力 土§107 (耕地) 扶植 自耕農 耕地租佃 出典 承租人 物權效力>債權效力

111 ®考古題型- 土地法第 共有土地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 購買權,二者其立法目的、規範內容要件、效力等之差異為何?試比較說明之。 (101年經紀人普考)

112 第三節 空地與荒地 壹、空地 貳、荒地 參、空地與荒地之比較 肆、公有荒地招墾

113 壹、空地(1/3) 意義- 土地法規定: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 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114 壹、空地(2/3) 空地限建(1/2)- 土地法規定: 限期使用(土§89): 制裁手段(土 §173):加徵空地稅(地價稅3倍~10倍)

115 壹、空地(3/3) 限建措施(2/2)-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制裁手段(平§26): 劃定地區(平施§40): 逾期界定(平施§41):
加徵空地稅(地價稅 基本稅額 x 2倍~5倍) 或 照價收買 劃定地區(平施§40): 應符合: (1)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無限建、禁建情事 逾期界定(平施§41): 直轄市或省轄市為 x2年 / 縣轄市或鄉鎮為 x 3年 4. 出租、借貸與地上權之處理:

116 貳、荒地 意義(土§88)- 荒地限耕- 土地法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1.照價收買:按申報地價照價收買
2.荒地稅:加徵荒地稅(地價稅 x1倍~3倍)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1.荒地稅:按田賦(76年停徵)加徵1倍~3倍 2.照價收買: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照價收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5項

117 參、空地 與 荒地 之比較 項目 種類 認定對象 政策目的 制裁手段 實施順序 加重稅額 空 地 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
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以打擊土地投機 空地稅 照價收買。 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兩者擇其一 空地稅按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5倍。 荒 地 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 荒地限期耕作使用,以確保農糧生產 荒地稅 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始得照價收買。 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3倍。

118 肆、公有荒地招墾 資格限制- 面積限制-每1農戶以1墾地單位為限 開墾期限-1年內實施開墾工作 墾竣獎勵-自墾竣日起無償取得墾地耕作權
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承墾人分為:自耕農戶 / 農業生產合作社 面積限制-每1農戶以1墾地單位為限 開墾期限-1年內實施開墾工作 墾竣獎勵-自墾竣日起無償取得墾地耕作權 / 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所有權(土§133)

119 第四節 土地重劃 壹、土地重劃之意義 貳、市地重劃之效益 參、土地重劃之原因 肆、市地重劃之方式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

120 壹、土地重劃之意義 意義- 土地重劃分類- 指一定區域內,雜亂無章、細碎分離、不合經 濟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整理,加強公共設施,
使其成為整齊劃一,利於土地使用之宗地,而 後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改良 土地重劃分類- 1.市地重劃: 2.農地重劃: 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121 ®考古題型- 解釋名詞:土地重劃。 (88年經紀人特考)

122 貳、市地重劃之效益 促進土地利用,實現地盡其利 完成公共設施建設,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 提高土地價值,增加政府稅收 提供建築用地,增加土地供給
重新釐整地籍,健全地籍資料

123 參、土地重劃之原因(或實施地區) 土地法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市地重劃原因:前2項 農地重劃原因:後3項 市地重劃:
1.新市地區建設:在原有都市內,開發新的市區(新市區開 發)或社區(新社區開發) 2.舊市地區更新:又稱「都市更新」 3.新社區開發: 4.經上級機關指定辦理:

124 肆、市地重劃之方式 公辦- 自辦(平§58)- 政府強制辦理(平§56):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申請政府優先辦理(平§57):私有土地(人﹥1/2 / 面積﹥1/2) 自辦(平§58)- 獎勵私人自辦重劃:自行組織重劃會(私有土地之人 ﹥1/2 / 面積﹥1/2) 獎勵事項:5項

125 ®考古題型- 市地重劃之辦理原因為何?為促進土地利用,訂有那些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之獎勵事項?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之。(89年經紀人特考) 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政府訂定之獎勵事項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之。(90年土地代書特考) 近年來,「自辦式市地重劃」已成為國人關注焦點,請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其 辦理之條件,以及獎勵措施。(91年經紀人普考)

126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1/6) 1.重劃區之選定- 2.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 3.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應評估事項:8項
公告禁止 或 限制事項:2項 / 1年6個月 2.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 3.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27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2/6) 4.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計算負擔: 分配設計: 負擔項目及方式:道路 等 x10項 /抵費地(折價抵付)
負擔 (抵費地)上限:<45% (發回地主 ﹥55%) 分配設計: 原位次分配:發回地主 (55%) /不能分配得以現金補償 分配結果公告通知:分配結果公告30日 (分配結果確定 日) / 異議調處

128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3/6) 5.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 /墳
墓3個月內 重劃工程施工:公告確定及補償價額領取或提存後 地籍整理式重劃:都市發展較緩地區

129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4/6) 6.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租賃權: 他項權利: 出租耕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補償(公告當期公告現值 x 1/3 )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補償地價 x 1/3 2. 耕地以外之出租地: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相當1年租金補償 他項權利: 1.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 /請求 相當補償 2. 抵押權、典權:視為消滅 /分配土地(得請求設定)/未分配土 地(協調→提存→逕為塗銷)

130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5/6) 地籍整理-逕為權利變更登記/換發書狀 7.交接與清償- 交接: 清償: 視為原有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平§66) 清償: 繳納差額地價:法院強制執行 / 土地不得移轉 發給差額地價:

131 伍、市地重劃之程序(6/6) 8.財務結算與成果報備- 抵費地:公開標售(不受土§25限制) /抵付重劃共同負
擔費用 /讓售(國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 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財務結算:重劃完成之日起1年內結算公告 重劃報告備查: 重劃完成財務結算後6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 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32 自辦市地重劃流程(1/2)

133 自辦市地重劃流程(2/2)

134 ®考古題型- 解釋名詞:差額地價。(92年地政士普考)
何謂耕地租用?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巿地重劃時,如何處理耕地租約?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93年地政士普考) 試依平均地權條之規定,明那些地區得辦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所需之費用及公共設施如何負擔?重劃後之土地如何分配?(95年地政士普考) 試依平均地權條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實施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前土地所存在之他項權利如何處理? (102年地政士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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