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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法規鬆綁及關稅法修正草案 關政司 黃漢銘 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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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關務政策目標 關務爭議案件 法規鬆綁 關稅法修正草案 海關緝私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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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政策目標 建構便捷安全之通關環境 關務法制再造 鬆綁法規 建構便捷安全 之通關環境 強化查緝能力 訂定關稅政策 推動優質經貿 網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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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政策目標 對內 進行關務法制再造,法規鬆綁 推動優質經貿網絡計畫 對外 推動優質企業相互認證 參與自由貿易協定關稅諮商談判 兩岸
參與ECFA關稅諮商談判 推動加強關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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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政策目標 推動優質經貿網絡計畫 導 入 WCO SAFE 預報貨物資訊 優質企業認證 貨物移動安全 查驗技術 現代化 關港貿單一 窗口
1.資料調和標 準化 2.簡化通關作 業程序 3.整合海空運通 關系統 4.加強海關間 之合作 1.法制建立 2.推動跨國相互 認證 1.落實端對端供 應鏈管理 2.整合廠商違規 資料庫 1.建立查驗貨櫃 檢查區 2.購置台北港機 動式貨櫃檢查儀 3.購置毒品、 爆裂物偵測儀 1.整合三大資 訊系統,提供 一次輸入,全 程服務 2.建置政府機 關間直接介接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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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政策目標 參與ECFA關稅減讓談判 關稅減讓 配合產業主管機關研擬我方關稅減讓立場及相關配套 原產地規定
訂定較一般貨物嚴格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認定標準,以確保優惠待遇不致為不適格之對象所濫用 貿易救濟措施 積極爭取將平衡措施、反傾銷、特別防衛等貿易救濟措施納入架構協議,維持公平貿易秩序及國內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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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政策目標 關務法制再造鬆綁法規 行政院長於97年6月5日指示,政府推動各項計畫,對整體經濟的成長帶來正面的動力。不過,相關法規的鬆綁,尤其要優先辦理 法規鬆綁之功效 1.降低爭訟案件,紓解訟源 2.活絡經濟活動,提升競爭力,已成為國際主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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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稅率已低,為何會仍有爭議? 關稅=完稅價格*稅率 完稅價格 交易價格 同樣貨物 類似貨物 國內銷售 計算價格 其他合理方法
貿易管理 輸出入規定 大陸物品 檢驗檢疫 其他輸出入規定 完稅價格 交易價格 同樣貨物 類似貨物 國內銷售 計算價格 其他合理方法 稅率 稅則號別 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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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關務案件爭議 稅則歸列 完稅價格核定 緝私案件(大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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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95-97年關務案件分析表 項目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件數 百分比 緝私案件 445 69.64% 474 58.30% 558 66.19% 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 144 22.54% 244 30.01% 169 20.05% 其他 50 7.82% 95 11.69% 116 13.76% 合計 639 100% 813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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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95-97年度海關緝私條例案件態樣分析表 項目 年度 逃避管制 未涉及逃避管制之虛報案件 合 計 私運 虛報案件 小計 貨名
產地 規格 懲治走私條例 95 18 49 177 2 11 257 185 442 比率 4.07% 11.09% 40.05% 0.45% 2.49% 58.15% 41.85% 100% 96 5 86 115 7 10 223 123 346 1.44% 24.86% 33.24% 2.02% 2.89% 64.45% 35.55% 97 9 92 189 8 30 328 114 2.04% 20.81% 42.76% 1.81% 6.79% 74.21%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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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相關規定 1.海關緝私條例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虛報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屬大陸物品等涉及逃避管制者,則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論處 2.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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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爭議案件 海關緝私條例管制涵義中,有關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渉有違反相關檢疫法規逃避檢疫者,屬「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之進口物品,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没入或併没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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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大陸物品問題 目前大陸物品之開放情形(詳如下表) 產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大陸物品之放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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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開放項目 未開放項目 貨品類別 項數 占全部貨品% 占農工產品% 農產品 2287 1422 13.09% 62.18% 865
7.96% 37.82% 工業產品 8574 7194 66.24% 83.9% 1380 12.71% 16.1% 總計 10861 8616 79.33% 2245 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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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財政部法規鬆綁之具體作為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丙項規定
報奉行政院於97年2月27日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丙項第5款規定,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物品及稻米、花生、茶葉、種子(球)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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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放寬緝獲大陸物品逃避管制規定 1.97年11月3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令,針對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之大陸物品,訂定放寬逃避管制之規定 未處分案件-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無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 已處分未確定案件,自該令發布自日起6個月內,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2.98年3月11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令,補充上開令釋有關輸入許可文件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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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案件態樣 補證期間 貨物之處理 實施績效 已處分案件未確定案件 該令發布日起6個月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應辦理退運
截至本年5月2日止,審查600件(127案),其中符合專案輸入條件者為285件(65案),未能符合者315件(62案) 未處分案件 自海關通知之日起2個月補具專案輸入許可證 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得辦理輸入 持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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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低度國家產証之放寬 98年3月12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令示,有關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免徵關稅者,進口時如未能檢具依本部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公告格式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得提供經出口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海關查核認定原產地。 管制涵義之放寬 98年4月20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令示,有關管制涵義中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限於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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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公告之變更屬法律變更
98年7月3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函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及貿易法規授權公告之內容變更屬法律變更,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之適用 進口人未將相關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得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之規定 97年8月11日台財關字第 號函示,進口人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款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得免依海關緝私條例地37條第1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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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申報稅則號列錯誤之補證規定 98年8月24日以台財關字第 號令,針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納稅義務人如在海關責令退運之處分書送達前,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開放准許輸入,得准免辦理退運或追繳其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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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1條 擔保方式之增加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1條 擔保方式之增加 增訂關稅法中得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包括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乙款(修正條文第11條第1項第7款) 參考稅捐稽徵法規定訂定 17條 一、增訂更正報單規定 進出口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修正條文第17條第5項) 一、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無論貨物放行前後均應准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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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7條 二、放寬貨物放行前,更正報單免罰之時點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7條 二、放寬貨物放行前,更正報單免罰之時點 進、出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其更正是項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於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為之 (修正條文17條第6項) 二、經電腦核定為應審文件(C2)後,即不得申請更正,較為嚴苛,爰刪除核定應審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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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8 先行驗放案件之補辦手續期限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8 先行驗放案件之補辦手續期限 有關先行驗放案件之補辦手續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四個月內為之;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修正條文第18條第4項) 先行驗放案件之補辦手續期限,實務上,海關係依財政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釋辦理。惟該補辦手續期限涉及納稅義務人能否依限檢附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或輸入許可文件等,進而影響其進口貨物之應納稅額或貨物得否進口之重大權利,為符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等原則,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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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9 優質企業認證之法據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19 優質企業認證之法據 海關對於符合一定要件之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相關業者,得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通關便捷之優惠 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海關核准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或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 導入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SAFE)」之優質企業(AEO)認證制度,明定符合一定安全要件,且經海關認證合格之相關業者得賦予AEO資格,得享有通關便捷之優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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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研 議 方 向 說 明 費手續。 優質企業之分類、申請認證之業別、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申辦程序、得先予放行之特定報單、擔保方式、稅費繳納方式、通關優惠、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修正條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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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一、增列追繳貨價列入保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48條第1項)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一、增列追繳貨價列入保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48條第1項) 二、修正提高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 (一)行政救濟確定案件: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 (二)行政救濟未確定案件:個人在新臺幣1百50萬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修正條文第48條第5項) 為使內地稅與關稅為一致之處理,參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增訂有關限制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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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三、增訂執行先行程序,始准限制出國及限制出國之最長期間: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三、增訂執行先行程序,始准限制出國及限制出國之最長期間: 海關未先執行第一項前段(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及第二項(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 )規定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此外,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修正條文第48條第6 、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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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草案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四、解除限制出國之情形: (一)限制出國已逾所定期間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8 四、解除限制出國之情形: (一)限制出國已逾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所定之標準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欠繳之金額,已全部逾法定徵收期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稅捐及罰鍰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修正條文第48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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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修正草案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41 增訂報關業不實記載,情節輕微,係因錯誤所致而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處定額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條文第41條第4項) 45 刪除45條之1有關本條所載41第1項情節輕微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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