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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與實務 許婉琳 103.12.4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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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與實務 許婉琳 1 1

2 簡報大綱 一、扣繳申報5W1H 二、相關解釋函令介紹 三、扣繳違章法令介紹 四、附註 Why-為何要扣繳?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What-什麼所得要扣繳? 二、相關解釋函令介紹 How-如何扣繳、申報? When-何時填報? 三、扣繳違章法令介紹 Where-何處申報? 四、附註 2 2 2

3 Why-扣繳目的 即用 即收 分期付稅 儲蓄納稅 掌握課稅資料 建立納稅觀念 3 3 3

4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所§7、§88)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 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 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 4 4

5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所§7) 定義: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居住者 個人 法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個人 非居住者 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法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5 5 5

6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 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生活及經濟重心,可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 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 華民國境內。 6 6 6

7 What-什麼所得要扣繳 所得類別-十大類所得 扣繳範圍的所得 不須扣繳的所得 7 7 7

8 What-什麼所得要扣繳 所得類別-十大類所得(所§14) 第六類:自力耕作、 漁牧林礦所得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 機會中獎所得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第五類: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8 8 8

9 What-什麼所得要扣繳 扣繳範圍之所得(所§88) 第六類:自力耕作、 第一類:營利所得 漁牧林礦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 機會中獎所得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第五類:租賃及 權利金所得 9 9 9

10 不須扣繳的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 營利所得: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法人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 盈餘總額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法人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 盈餘總額 →須填報股利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 ※緩課股票 →須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書、憑單 ※一時貿易之盈餘 →須填報個人一時貿易申報書表。 10 10 10

11 第一類:營利所得 (87年度以後股利或盈餘…等)
What-什麼所得要扣繳 不須扣繳的所得 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 第一類:營利所得 (87年度以後股利或盈餘…等) 非屬扣繳範圍 的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農林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未達起扣點的所得 小額免扣、小額免列單 例外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1項後段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11 11 11

12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 定取得之賠償金。 12 12 12

13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課稅釋疑 (財政部83.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 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 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 所失利益。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課稅釋疑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13 13 13

14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 (財政部88.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 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 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14 14 14

15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 卹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 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 取總額,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 額以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15 15 15

16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 號函) 給付類別 所得人 申報稅目 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死亡人遺族 之所得 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遺族所得稅。 喪葬費 死亡員工 之遺產 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徵死亡人遺產稅。 16 16 16

17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 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 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 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 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17 17 17

18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經指定題目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獎助費非屬免稅所得 (財政部95.1.9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
貴會給付3位教授研究獎助費,依雙方簽訂專案研究合同 之約定,係由貴會指定題目經其提出研究報告,是項研 究獎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但書所指為授與人提 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 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18 18 18

19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因業務需要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領自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學費補助取具公司證明者免稅
(財政部95.1.9台財稅字第 ) 甲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9 19 19

20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 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20 20

21 不須扣繳的所得-免稅所得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21 21 21

22 不須扣繳的所得-未達起扣點的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小額免扣繳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元者,免予扣繳 3.仍要列單申報 4.依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5.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 第2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 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亦適用。 小額免列單 1.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 2.全年給付前2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 3.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2 22 22

23 不須扣繳的所得-未達起扣點的所得 下列依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 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 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 ,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23 23 23

24 不須扣繳的所得-未達起扣點的所得 小額免扣繳對象包含:(財政部 財稅第 號、財政部86.1.9台財稅第 號) 1.執行業務者 2.執行業務者開設之事務所 ※無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非居住者 24 24 24

25 不須扣繳的所得-例外規定 所得税法89條之1第1項後段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 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 88條規定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依本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 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 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 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25 25 25

26 How、When、Where- 如何辦理、何時填報、何處申報
口訣:扣、繳、填、報、送 居住者 (完稅方式:結算申報) 非居住者 (完稅方式:就源扣繳) 給付時扣取稅款(所§88) 給付日次月10日前(所§92)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填寫扣(免)繳憑單 填寫扣(免)繳憑單 給付日次年1月底前(所§92) 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所§92) 於次年2月10日前(所§92) 註1 註2 註3 註4 註5 註6 註7 26 26 26

27 註1:給付的定義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 即 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 存款人帳戶。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 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27 27 27

28 註1:給付的定義 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 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 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 規定辨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財 政部59.4.9台財稅第23224號)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 應。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 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 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 之所得。(財政部95.9.1台財稅字第 號) 28 28 28

29 註2:各類所得扣繳率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 所得 薪資所得 境內居住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與團體
  身分別 所得種類 境內居住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與團體 非境內居住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與團體 營利所得 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20% 20% 執行業務 所得 10%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薪資所得 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一)5%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按給付額全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103年起扣標準為69,501元,不超過69,500元免扣,超過全額扣取5%) 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扣繳: (一)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103年基本工資1.5倍為28,909元 29 29 29

30 註2:各類所得扣繳率 利息所得 租金 權利金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一)20% 財產交易所得 免予扣繳(申報納稅)
10% 20%(短期票券之利息、證券化商品之利息、債券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自99年起改為15% ) 租金 10% 20% 權利金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一)10% (二)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超過2,000元者全額扣繳20% (一)20% 財產交易所得 免予扣繳(申報納稅) 20%申報納稅(97年3月6日以前:1、個人:按35%申報納稅2、營利事業,按25%申報納稅)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按20%申報納稅(97年3月6日以前按35%申報納稅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98年12月31日以前20%) 其他所得 免扣繳(應列單) (一)個人:按20%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按20%扣繳 30 30 30

31 註3:代扣稅款之日起,當日開始起算 舉例: 代扣稅款之日 限繳日、申報期限 103年12月1日(一) 103年12月10日(三)
103年12月4日(四) 103年12月13日(六) →順延至下一工作日:103年12月15日(一) 31 31 31

32 註4:自繳繳款書線上列印步驟 1.登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2.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點選欲產製之繳款書類別。 ※自98年1月起扣繳稅款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代收據點:統一、來來、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 店設於臺灣地區之營業門市 繳款期限:法定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 當日24時。逾期或延期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限額: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2 32 32

33 註5:信託申報 所得稅法第92條之1: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 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 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 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 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 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 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 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 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 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33 33 33

34 註5:股利憑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前段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業,應於 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與股東之股利 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 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 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34 34 34

35 註5: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申報 所得稅法92條第1項但書: 所得稅法第102條第1項但書: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 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第1項但書: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 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 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5 35 35

36 註5: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申報 營利事業解散或轉讓時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 起算日(財政部81.5.6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 為準。(縣市政府)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 業登記之日為準。(縣市商業管理處)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 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 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 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 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 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36 36 36

37 註5: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申報 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應自主管機 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財政部 日台財 稅第 號)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應自 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財政部 台 財稅字第 號) 37 37 37

38 註5: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申報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 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 包括在內。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 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請輔導其至遲於次年1 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38 38 38

39 註5: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申報 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 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 准,尚非財政部65年8月27日台財稅第35770號函 所稱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 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 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其涉有短漏報情事 者,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財政部 台 財稅字第 號) 39 39 39

40 註6:申報方式 說明 居住者 非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身份別 申報方式 網路
1.於每年申報期間內(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至「財 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下載電 子申報軟體(IMX)。 2.逐一登打所得資料或匯入所得檔資料。 3.審核處理已匯入或輸入建檔資料及傳送所得檔。 4.列印回執聯、申報書、扣免繳憑單。 人工 人工手寫申報書、扣繳憑單,並送至扣繳單位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時須檢附申報書、扣繳憑單)。 媒體 利用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登打資料(申報時須檢附所得資料電子檔、申報書、媒體檔案遞送單) 非居住者 人工手寫申報書、扣繳憑單,並送至扣繳單位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時須檢附申報書、扣繳憑單、繳款書)。 利用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登打資料(申報時須檢附所得資料電子檔、申報書、媒體檔案遞送單、繳款書) 40 40 40

41 註7:扣繳憑單無紙化 所得稅法第94條之1 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 、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2.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 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3.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 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41 41 41

42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 定義(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 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教育補助 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42 42 42

43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居住者 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扣繳率5% (扣繳稅額<2,000元,免予扣繳)
固定 薪資 填表 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未 填表 扣繳率5% (扣繳稅額<2,000元,免予扣繳) 非固定薪資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2年、103年為69,501元) 非居住者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基本工資:102年度為19,047元、103年度為19,273元) 扣繳率6% 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 扣繳率18% 43 43 43

44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居住者: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指非每月皆發放之所得項目,例如 三節加發之獎金,升級換敘補發之差額等。另外如證券 營業員每月依營業績效發放之獎金,應屬固定薪資。 「兼職所得」係指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尚兼任其 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薪資而言;至兼任本機構內之 其他職務取得之薪資,應合併計算扣繳稅款。(財政部 台財稅第31097號函) 44 44 44

45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假設小嘉103年度每月薪資為新臺幣70,000元,若無配偶及受撫養 親屬,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1 2 3
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人數 每月薪資所得 扣繳稅額 1 2 3 4 5 68,501~69,000 69,001~69,500 69,501~70,000 2,010 70,001~70,500 2,030 70,501~71,000 2,060 71,001~71,500 2,080 可知她每月的應扣繳稅額為:2,010元 45 45 45

46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 充規定 (財政部97.5.16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 號)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 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 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 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 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 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 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 計算應扣繳稅額。 46 46 46

47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財政部74.4.23台財稅第14917號):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財政部 台財稅第14917號): 講演鐘點費: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 授課鐘點費:聘請授課人員於各項訓練班、講習講授 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 ※區別: 1.講演鐘點費: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執行業務所得 2.上課鐘點費:照排定課程上課-薪資所得 47 47 47

48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非居住者: 定義:一課稅年度內未住滿183天 (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 算,以實際居留為準。)
定義:一課稅年度內未住滿183天 (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 算,以實際居留為準。) 48 48 48

49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 台財稅第30456號函) 外僑來我國居住,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 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為居住者或非居 住者。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 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 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 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 「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 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49 49 49

50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本來以非居住者身分扣繳,後來合計其日數滿 183天者,改按居住者扣繳,至於原已扣繳之 稅款,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 每月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 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 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 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 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50 50 50

51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例一: A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 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101年4月1日至103 年3月31日,每月薪資為19,273元 →101年、102年均屬我國「居住者」 →103年僅核准在臺居留90天,屬「非居者」, 因月薪在基本工資1.5倍(28,909元)以下,每 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 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51 51 51

52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例二: 美國籍B君經核准在臺灣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 核准工作期間為103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 每月薪資60,000元,扣繳單位103年就其全月 薪資按「居住者」身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規定扣繳,惟B君因個人因素提早於103年8月 31日解約,是103年4月至8月薪資應按每次給 付日補繳原扣繳率5%與18%之差額,填寫扣繳 憑單至稽徵機關申報。 52 52 52

53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加班費 (1)延時工作之加班費只要不逾限,不論員工性別、 國籍或非勞基法適用行業皆可比造適用免稅,每 個月標準為46小時。 (2)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 囑亦屬加班時數,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 數內,如果假日仍有延時工作之情形,則延時之 時數須計入。 (3)颱風假則全日工時均免稅,但須有加班事實之證 明 (加班卡、生產紀錄表…等)。 (財政部 台財稅第16713號、 台財稅字 第24778號) 53 53 53

54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加班時數 加班日 實際加班時數 應計入46小時 總時數者 20 8 9 1 12 49 21
9月15日至9月1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每日4小時 20 9月20日星期六 8 9月21日星期日 9 1 9月27日星期六 (颱風假) 12 9月份全月加班時數 49 21 9月份應稅加班時數 21<46,故為0小時 54 54 54

55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69.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 台財稅第34657號函)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 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 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 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 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55 55 55

56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健康檢查 扣繳 單位 補助健康檢查費用 給付健康檢查費用 醫院 、 診所 員工 56 56 56

57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補助員工方面: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 薪資所得 (財政部96.6.6台財稅字第 號)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 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 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 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 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 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57 57 57

58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 薪資所得(財政部95.8.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
1.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現為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 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 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 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之 適用。 2.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 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 薪資所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20、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若於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定以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視為該勞工之 薪資所得。 58 58 58

59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給付醫院方面: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應列 單申報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二、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 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 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 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59 59 59

60 相關解釋函令-薪資所得 對象 舉例 是否扣繳 公司給付健康檢查費 公立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免列單 財團、社團法人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其他所得,列單申報免扣繳 一般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所 敏盛綜合醫院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10% 60 60 60

61 相關解釋函令-利息所得 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死者結清存款其利息所 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86.4.23台財稅第861893588號函)
(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 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 繳所得稅款,並由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被 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 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 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 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惟在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遺 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 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 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61 61 61

62 相關解釋函令-利息所得 死 亡 日 已發生 已給付 已發生 未給付 於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死亡日後給付 屬受領人所得,依§88規定扣繳稅款。
屬繼承人所得,於給付時依§88規定開立所得人為繼承人之扣繳憑單。 屬被繼承人遺產,由繼承人報繳遺產稅。 62 62 62

63 相關解釋函令-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定義: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 與皆屬之。 尾牙抽獎獎金、獎品扣繳問題: 扣繳率
中獎人為居住者 1.按照給付金額(中獎額)扣 繳10% 2.可適用小額免扣、小額免列 單規定 中獎人為非居住者 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獎額認定 獎品由公司購入者 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 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 獎品由公司自行生產製 造 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 63 63 63

64 相關解釋函令-退職所得 定義: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 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 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 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 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具資遣費性質(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64 64 64

65 相關解釋函令-退職所得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 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 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 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 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 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 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 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 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 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65 65 65

66 相關解釋函令-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計算軟體下載路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國稅服務/稅務試算 v 版 66 66 66

67 相關解釋函令-其他所得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之酬勞 ※ 法人股東→其他所得 (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之酬勞 ※ 法人股東→其他所得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自然人股東→薪資所得 ■派員參加公會教育訓練費用、繳納公會會費? ※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   教育訓練費用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繳納公會會費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67 67 67

68 扣繳違章法令介紹 所得稅法第111條 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 繳憑單。(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 違章裁罰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 公營事業 事業負責人 私人團體、學校 1,500元罰緩 私人事業 事業之負責人 破產財團 破產管理人4 68 68 68

69 扣繳違章法令介紹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違章類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漏扣)
違章主體: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機 關團體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違章裁罰: 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 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 罰鍰。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 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 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減免處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103年11月3 日修正 69 69 69

70 扣繳違章法令介紹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違章類型: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時限按實填報 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扣未申報)
違章主體: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機關團 體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違章裁罰: 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 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之 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 3,000元。 70 70 70

71 附註:扣繳稅款有誤扣、溢扣稅款 之處理方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年度尚未結束 →向扣繳單位設籍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 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已屆年度結束 →向扣繳單位設籍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71 71 71

72 附註:扣繳憑單更正應準備文件 1.更正(註銷)通知書(一式三聯蓋公司大小章) 2.更正前後扣繳憑單 3.更正前後申報書
4.相關給付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租金給付證明 文件) 72

73 附註:繳款書更正應準備文件 1.更正通知書(一式三聯蓋公司大小章) 2.繳款書正本 3.繳款書影本2份
4.相關給付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租金給付證明 文件) 73

74 附註: 扣繳書表介紹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 公司大小章 74 74 74

75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居住者 75 75 75

76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非居住者 76

77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股利憑單申報書 公司大小章 77 77 77

78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股利憑單 78

79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79

80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80

81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更正(註銷)通知書 公司大小章 81

82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繳款書更正通知書 公司大小章 82

83 附註:扣繳書表介紹 逾期申報聲明書 無扣繳稅款 有扣繳稅款 股利 公司大小章 83

84 報告結束 謝謝各位指教~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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