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交通法規宣導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蘇副隊長政敏
2
大網 壹、交通法規 一、道路相關重點說明 二、超速、闖紅燈、酒駕、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之處罰 貳、路權 參、事故分析 肆、案例
3
法律位階 一、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行政函釋
4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 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速限
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 逾十公里。
7
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2款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闖紅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闖紅燈的駕駛人幾乎須負完全肇事責任。
8
酒後駕車 酒駕者會面臨何種責任? ‧未發生交通事故:0.26-0.54MG/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2.車輛將被警方當場移置保管。 3.駕駛執照將被吊扣一年,在這駕照被吊扣的一年內,如果再次酒後駕車,除了直接處6萬元的最高罰鍰外,駕照也將被吊銷。
9
酒後駕車 ‧未發生交通事故:0.55MG/L以上 酒駕者會面臨何種責任?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1.開立罰單、車輛當場移置、駕照吊扣一年的行政責任 2.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的罰金。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酒測值高低 3.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駕照吊扣期間將延長到二年,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駕照將被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4.強制責任險不理賠。
10
汽車前後座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11
安全帶 未繫安全帶死亡率為繫安全帶3.6倍 101年2月1日起起締小型車後座成人未繫安全帶 101年8月1日起起締小型車後座兒童未繫安全帶
4-12歲及8-12公斤之兒童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配合使用增高型座墊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一)未繫安全帶。 (二)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事。 (三)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 (四)安全帶有扭曲或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
1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
1、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2、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13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 特殊情形之一者,不予舉發
安全帶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 特殊情形之一者,不予舉發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如員警當場發現傷、病乘客無法繫安全帶者,同樣不宜舉發)。 2、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未能依規定正常繫安全帶之兒童(係考量計程車在實務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而準備其所需之不同輔助座墊)。 3、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予後座乘客。 4、對於違規行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之規定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5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影響交通。
15
貳、路權 路權是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一般路權: 警察指揮 號誌指示 支線道車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進、轉彎優先順序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1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 ,交互輪流行駛。 三、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 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17
交岔路口路權
18
路權 交岔路口路權-幹支道 B A
19
2.路權 交岔路口路權-幹支道 B A
20
2.路權 交岔路口路權-少讓多
21
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22
交岔路口路權
23
爭道處罰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4
機車路權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2、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機器腳踏車應在最外側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3、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 4、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
25
行人於道路行走路權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通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 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故行人使用行人穿越道時有優先之通行權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五款:「行人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6
參、事故分析 99年全縣前10大肇事因素
28
99年全縣前10大肇事因素
29
危險路段路口平面圖 危險路口 路口名稱 發生件數 死 傷 A1 件 A2 件 A3 件 危險路段 道路名稱 發生件數 死 傷
31
三責任 行政責任:肇事當事人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計點、講習、吊照、沒入、註銷駕照、註銷牌照、扣留等行政罰的責任,也就是會收到警方開立的「罰單」。 民事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故意或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造成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他人受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家屬如不能達成和解,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賠償。 刑事責任:肇事人因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例如肇事過失致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者家屬亦得提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其配偶等提出告訴。
32
3圖表的申請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委託「其他第三人」(須附委託書),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至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或直接至交通隊,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提出申請,並可選擇取件方式(直接至指定警察機關、交通隊領取)。
33
和解 (一)和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和解為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時地進行,或至警察機關進行。 (二)和解後的相關權利:「和解書」等同民法上之「契約」,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再找對方洽商,或至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契約。但「和解」後,仍可在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調解 (一)調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 未經和解或是雙方和解不成,當事人或家屬可自行或請警方代為轉介至肇事雙方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行至「法院」申請調解,調解具有民事及行事上之效力。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原則不收任何費用。 (二)調解後的相關權利: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確定有相同效力。放棄刑事告訴權利後,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4
訴訟 訴訟的進行方式: 刑事部分,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可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民事部分,針對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於6個月內可至警方或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刑事)。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除可在筆錄中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外,另可至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民事)。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