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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湖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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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规定 第三部分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部分新政策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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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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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四)2013年总局下发的二个重要所得税管理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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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3〕44号】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 (七)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14〕15号 长地税发〔2014〕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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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地税发〔2014〕15号文件主要内容: 一、规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做好年度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收入成本确认的审核 (三)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六)加强实收资本金额、股东(股本)结构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的审核 (七)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 (八)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三、加强鉴证报告审核,发挥好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四、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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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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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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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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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市内跨区、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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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14〕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1.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3年汇算清缴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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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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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 (4)如涉及特殊重组的,重组双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决书等能证明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资料; (5)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关规定,准备或提交2013年度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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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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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 (7)总机构应同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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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 (8)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8)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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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应及时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进行相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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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应及时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于事前备案的项目,纳税人应在取得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对于事后备案的项目,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湘地税发〔201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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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有比例限制的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目扣除作出了明确比例限制。 (1)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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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有比例限制的税前扣除项目
(2)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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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等项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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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的项目
(3)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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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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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部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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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部分新政策 201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121个,国家税务总局一家发布公告79个,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据统计,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75个。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包括:促进科技进步;引导节能减排;促进文化繁荣;促进民生改善;促进区域发展;规范新型业务;延续以前年度政策;有关税前扣除;跨地区汇总纳税;居民企业资格认定等十个方面的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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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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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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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3家。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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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我省目前有2家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是岳麓山大学科技园和湖南大学科技园。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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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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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包括财税〔2013〕70号五项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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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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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与财税〔2012〕27号执行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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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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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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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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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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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进一步放低。 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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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关税收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等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3〕39号)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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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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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将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第二款: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改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区别在于财税〔2014〕13号将财税〔2009〕123号中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条款删除,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即使活动范围在境外,只要符合其他几项条件,也可以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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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税〔2013〕65号将参与棚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国企扩大到所有企业。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否则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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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混合性投资业务中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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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该文件是对财税〔2011〕76号文件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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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问题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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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问题的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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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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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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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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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 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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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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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政策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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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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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不需要填报附表七和附表十。(指南)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不需要填报附表七和附表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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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结构(四部分) 一、利润总额计算(1行至13行)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行至25行) 三、应纳税额计算(26行至40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不需要填报第7行和第8行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行至25行) 三、应纳税额计算(26行至40行) 四、附列资料(41行至42行)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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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填报注意事项 建议开展主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配比性审核。 着重开展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收入对比分析。
是否存在“营业收入=0但营业成本>0”、“营业收入>0但营业成本=0”、“营业收入>0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二者一正一负”等疑点情况,确保营业收入、成本的完整性、及时性、配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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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填报注意事项 营业成本超过营业收入,是否发生资产损失或者属于关联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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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一) 建议在填报收入明细表前温习一下收入确认原则 1. 一般收入的确认一般收入的确认.doc
收入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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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一) 请审核劳务合同等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对自开发票、代开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等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收入全部进行申报。
请审核劳务合同等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对自开发票、代开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等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收入全部进行申报。 注意营业外收入各项目填报数据,特别是“政府补助收入”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捐赠收入”是否完整、准确计入收入总额,“其他”栏目是否归类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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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二) 重点审核以下问题: (1)成本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2)是否存在预提费用税前列支问题。 (3)是否存在受比例限制的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障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未按规定扣除问题。 (4)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等)进行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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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二) (5)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及内外部证据是否齐全。
(6)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建议审核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利率是否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 (7)减值准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8)研发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9)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成本、费用是否分开核算,核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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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二) 请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重点审核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 成本费用明细表.xls 请注意三个配比关系 (一) “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 (二) “其他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收入” (三) “视同销售成本”与“视同销售收入” 请关注财政部最新产品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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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三)
重点注意:纳税调整明细表.xls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建议审核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2. 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0,但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建议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看是否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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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三)
重点注意: 3.对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0,但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4.第29行“利息支出”只有向非银行机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需要填报,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需要填报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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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三)
重点注意: 5.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行(工会经费支出)、28行(捐赠支出)、29行(利息支出)、30行(住房公积金)、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42行(财产损失)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但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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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三)
重点注意: 6.附表三各行次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均应 大于等于0,如为负数,应为填报差错。 7.对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40行“扣 除类调整项目-其他”、50行“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 和54行“其他”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需要重点审核。 8.特别纳税调整是否报送关联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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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四) 表格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亏损或盈利额的记载;(此处盈亏 是指“纳税调整后所得”,不是指“会计利润”)
第二部分:亏损额的弥补记载; 第三部分:亏损额结转以后弥补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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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四) 重点注意: 1、本表盈亏是指“纳税调整后所得”,不是指“会计利润”。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金额是否应补尽补。 3、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均应大于等于0。 4、请注意是否有汇算清缴补充申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资产损失追补以前年度扣除等调整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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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四) 实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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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二条: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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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五) 在填报或审核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时,除了确认是否备案外,还应对照相关目录看企业是否符合9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以降低税收风险。 9大类税收优惠请对照目录 第5行(免税收入-其他)、8行(减计收入-其他)、13行(加计扣除-其他)、24行(免税所得-其他)、28行(减税所得-其他)、32行(减免所得额-其他)、38行(减免税-其他)、44行(抵免所得税额-其他),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如填报数据,请审核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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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专题 环境保护所得税专题1、2、3 税收优惠明细表.xls
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进行审核,对照从业人数与附表三第22、23、24、25、30、34、35行开展人均工资薪金以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审核。 第34行,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及小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免的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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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七)
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相关业务需要填报该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企业不需要填报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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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宣传费调整表填报注意事项 (附表八)
跨年度扣除:包括以前年度的跨到本年度,及本年的跨到下年。 第8行填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时的金额,小于时填0 第9行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可以扣除的未扣除需要结转扣除的金额。 广告费宣传费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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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九)
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入账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差异。 最低折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及政策规定;会计折旧、摊销年限是否与税收折旧、摊销年限一致。 折旧摊销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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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类别 最低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生产性 生物资产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长期待摊 费用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 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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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九)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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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九)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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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十一)
审核是否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填报齐全;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是否同时填报附表五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是否正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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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请及时关注以下网站公布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 http://www.mof.gov.cn/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地税局: 立信税务企业QQ群: 税务疑难问题,政策解答,请拨打 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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